为深化“三八六”环保行动要求,进一步提升城市空气质量,确保顺利争创全国卫生县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县政府要求,决定县城区范围内全面禁止露天烧烤和店外经营行为。现将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从2016年3月1日起,县城区东至首阳山路、南至宝通街、西至北海路、北至高速公路的范围内,全面禁止露天烧烤。
二、从事烧烤经营的业户,烧烤炉、餐桌、广告牌、木炭等一律不得摆放在店外,不得露天烧烤制作食物和摆卖经营。
三、烧烤经营业户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
四、不得通过高音喇叭招揽顾客,或制造其他噪声影响周边居民生活。
五、对依然店外烧烤食品、占道摆卖,产生噪声、油烟扰民,或者违法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的,县城管执法等部门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
望各烧烤经营者切实遵守公告要求,共同维护我县良好的城市环境和空气质量。如有疑问、意见、建议,或需要进行举报,请拨打县城管执法局24小时接听电话:6288110。
昌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6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