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建设生态清塬,根据县委、县政府环保工作安排,结合我镇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镇环境保护工作在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由镇领导班子成员对所包村、行业环保工作负领导责任,各村主要干部对所辖区域环保工作负直接责任。
二、责任划分
1、镇环保和村镇建设管理站负责全镇环保工作的宣传、检查、监督和任务执行,负责镇垃圾填埋场垃圾掩埋处理、镇区环境卫生等工作。
2、镇市场监督管理站负责全镇餐饮服务业和机动车维修行业环保工作,主要抓好餐饮行业小燃煤锅炉拆除、油烟净化设备安装、散煤使用清理、污水处理及污染严重维修门店取缔关闭等工作。
3、各村负责辖区内的环保工作,主要抓好生物质禁燃禁烧、垃圾收集清运、门前“三堆”清理、畜禽养殖场清理、辖区环境卫生整治、河道污染防治等工作。
4、镇纪委负责对各村、各站所环保工作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于责任落实不到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启动问责程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责任追究
1、关于生物质禁燃禁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第一次发现焚烧行为,由镇纪委深入调查并对所在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并每人罚款500元;第二次发现焚烧行为,镇党委对所在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做出停职处罚,并处以每人罚款1000元,对包村领导、包村干部给予提醒谈话;三次以上发现焚烧行为,镇纪委对所在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予以免职,对包村领导、包村干部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环境卫生整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第一次发现环境卫生整治不彻底、门前“三堆”较多、垃圾清运不及时的,对所在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给予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改正;第二次发现整治不彻底,存在脏乱差现象的,由镇纪委对所在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并每人罚款500元;三次以上发现整治不到位的,由镇党委对所在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做出停职处罚,并处以每人罚款1000元,对包村领导、包村干部给予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改正。
3、关于餐饮行业和机动车辆维修:由镇市场监督管理站牵头,对不按要求采取整改的饭馆、机动车维修门店等个人或企业采取停业整顿、经济处罚等措施。对工作执行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上报县纪委予以处理。
4、关于畜牧养殖业,由镇环保和村镇建设管理站牵头,按照环保行业相关规定,对符合生产标准的企业,督促其尽快办理环评等相关手续;对不符合环保标准并影响周围群众生产生活的企业,坚决采取关停措施。同时,严格把控准入门槛,对于不符合环保工作有关规定,或未取得环评手续的养殖企业,坚决杜绝在全镇范围内选址建设。
四、本管理办法由镇环保和村镇建设管理站负责解释说明,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