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泌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城区餐饮服务业和露天烧烤油烟排放规范管理的意见

作者: admin 时间:2018-09-30 来源:未知
摘要:为有效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城区空气质量,优化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中共泌阳县委泌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泌发〔2016〕7号)、《关于印发泌阳县治理扬尘污染...

  为有效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城区空气质量,优化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中共泌阳县委泌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泌发〔2016〕7号)、《关于印发泌阳县治理扬尘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年)等7个方案的通知》(泌政办〔2016〕76号)精神要求, 现就加强对县城区餐饮服务业和露天烧烤油烟排放的监督管理,并结合我县城市管理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目标要求
 
  按照“部门联动,疏堵结合,分类整治,长效管理”的原则,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严格管理、完善机制为重点,加强规模餐饮服务经营场所油烟排放管理,依法取缔露天烧烤,规范县城区露天烧烤经营行为,建立完善符合县城实际的餐饮服务业、露天烧烤经营长效管理机制,逐步实现餐饮服务业、烧烤经营“不污染、不扰民、秩序好、市容好”的管理目标。
 
  二、规范标准
 
  (一)餐饮服务业
 
  切实加强对规模餐饮服务经营场所的油烟排放管理。县城区餐饮服务业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81条规定要求。县城区所有规模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基准灶头数大于等于6个)于2016年10月底前加装集气罩,建设密闭的油烟排放管道,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保持正常运行,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并符合以下“三条”要求:
 
  1.规模餐饮场所产生的油烟、废气应当通过专门的内置或者结合建筑主体外墙设置的烟道高空排放,不得排入城市地下管道。位于环境敏感区、未通过专用烟道高空排放的餐饮场所,须安装油烟异味处理设施。
 
  2.规模餐饮场所不得擅自加设外置烟管,确需加设的,必须征得规划部门、烟管附着墙体的建筑物业主和烟管周围20米范围内所有建筑物业主同意或批复,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油烟排放口与周边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20米;烟管高度应高出餐饮场所所在建筑物及四周20米范围内的建筑物3米以上。
 
  3.所有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以“不污染、不扰民”为原则,结合实际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且油烟净化设施必须根据技术要求定期进行清洁维护保养,并建立台账,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二)烧烤经营
 
  1.划定区域:鉴于县城区专业烧烤市场目前处于选址待建阶段,建成之前,县城区内下列区域作为露天烧烤经营的管理区域:迎宾路(高杆灯至烈士陵园北)、团结路北段(国土局大门口北至文化路口)、范缜路南段(老官庄路口以南)三个露天烧烤区(区域起止具体点位以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据此划定为准),区域内进行露天烧烤经营油烟排放必须达标。其它区域全面禁止露天烧烤。
 
  2.限定时段:露天烧烤经营必须在下列时段进行:夏季(5月至9月)每天19:30至23:30,冬季(其它月份)每天18 :30至22:30。
 
  3.倡导烧烤经营者淘汰能源利用效率低、油烟污染度高、效益低下的老式烧烤设施。主动更换技术成熟、经检测认证的、带有高压静电净化处理技术的环保无烟烧烤装置。
 
  4.严禁占用机动车道、慢车道进行露天烧烤经营行为。因门面限制,确需店外摆放餐桌(椅)的,应按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批准的范围进行经营。并在限定的时间段进行经营。
 
  5.露天烧烤经营者不得在行道树上拴、挂、靠任何装饰设施和招牌;自觉维护店前环境卫生,不准乱倒污水、乱扔垃圾、污染路面、破坏绿化设施,当天经营完毕应当将店前卫生打扫干净,经营工具清理完毕。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1.县政府切实加强对县城区餐饮服务业和露天烧烤油烟排放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环保、公安、商务、卫生计生、民族宗教、园林绿化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组成的联合管理机构,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活动。
 
  2.明确各部门职能分工,形成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局面。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在限定的时段、区域外进行的一切露天烧烤进行取缔。对违反限定时段、区域进行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8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81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8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环境保护局:一是督促、指导县城区规模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基准灶头数大于等于6个)于2016年10月底前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保持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二是对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油烟超标排放行为,以及对在限定时段、限定区域内露天烧烤经营油烟超标排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8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依法切实加强对餐饮服务业和露天烧烤经营行为的监管,积极参与餐饮服务业和露天烧烤专项整治工作。
 
  (二)强化工作措施
 
  1.全面摸底排查
 
  县环境保护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据各自职责,对县城区内餐饮服务经营场所、烧烤经营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准确掌握其经营位置、经营规模、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店主姓名和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统一进行登记编号,建立管理台帐,为餐饮服务业和烧烤经营管理工作提供基础资料。
 
  各街道办事处严格按照《泌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泌阳县实行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体系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泌政办[2016]11号)精神要求,对辖区内餐饮服务业、烧烤经营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明确网格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落实“五定四清”要求。
 
  2.实行动态管理。要坚持“严控新增、规范存量”的原则,对新增烧烤经营业户,严格控制经营标准,必须具备划定的烧烤经营场所,油烟排放达标,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等证照,方可进行烧烤经营。对存量烧烤经营业户,要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实行挂牌编号管理,并按照优胜劣汰原则,逐步实现“数量减少、标准提升”的管理目标。
 
  3.严格巡查执法。要以高压态势规范管理烧烤经营行为,落实严查重罚机制。要将规范烧烤经营行为的巡查执法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体系,明确各网格执法区域、网格责任人,建立重点时段和夜间巡查机制,实行“夜间巡查取证,日间依法查处”的巡查执法措施,确保规范管理标准落实到位。
 
  (三)强化舆论宣传
 
  广泛宣传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和露天烧烤专项整治的目的意义,扩大声势和影响力,督促饮食服务单位自觉、自律。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邀请新闻媒体参加专项整治工作检查、暗访、联合执法等活动。对违法排放油烟的单位公开曝光。畅通群众投诉监督渠道,促进油烟污染和露天烧烤专项整治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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