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餐饮业经营行为,落实中央生态环保督察要求,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建成区餐饮业油烟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合政办秘〔2017〕18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保障、以中央环保督察整改清单为导向、以创建全国县级文明城市为抓手,以“三个一批”(依法关闭一批,集中整改一批,完善规范一批)为主要内容,对专项清理整治范围内餐饮业经营户(含个体工商户、餐饮经营企业、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食堂等)、露天餐饮(含烧烤)摊点油烟污染等问题进行全面清理整治,改善大气环境,提升居民生活品质,努力打造生态优美的人居环境。
二、基本原则
成立肥西县餐饮业油烟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部署全县餐饮业油烟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各乡镇(园区)按部署有序推进,县直各有关部门通力配合。
坚持属地负责。突出属地乡镇(园区)主体责任,构建县级统筹、属地牵头、部门保障的联动体系,由乡镇(园区)、县直有关部门提供相关服务、技术指导和执法保障,推进县、乡镇(园区)、村(社区)三级监督管理。
坚持综合治理。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及时通报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形成乡镇(园区)、县直有关单位等综合治理格局。
坚持依法合规。县直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建立部门执法联动机制,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合规推动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扑下身子,深入一线,坚决打赢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攻坚战和持久战。
坚持疏堵结合。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投诉相对集中依法应当予以取缔关闭的坚决取缔关闭;对依法应当整改的,限期集中整改;对各类手续不完善、开设条件不规范的,依法完善规范。
三、整治范围
本方案所指整治范围为各乡镇(园区)政府所在地建成区。本方案所称餐饮经营户,是指所有产生油烟的餐饮单位,包括酒店、饭店、火锅店、烧烤摊点、快餐店、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内部食堂和其它产生油烟的餐饮项目等;但不含以下类型:不设厨房的兑制冷热饮品、零售烧卤熟肉食品、食品复热的;不设炒炉和无煎、炒、炸、烤等产生油烟、异味和废气制作工序的甜品、炖品、西式糕点、中式面点等。
四、整治内容
(一)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1.设立在居民住宅楼内的餐饮业经营户。
2.露天炭火烧烤摊点、流动摊点、倚门设摊等烧烤经营,擅自设置的摊群点。
3.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在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经营户。
4.在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已建成的不依法安装、维护、使用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油烟净化设备,餐饮油烟噪音扰民,引发周边群众强烈不满,投诉举报比较集中,拒不按照要求整改的餐饮经营户。
(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业整治。在完成整治、完善相关证照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营业:
1.尚未依法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
2.安装的油烟净化设施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或与其经营规模不匹配的;
3.不正常使用、或不按规定定期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的;
4.使用煤、木材、煤油、柴油、重油等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燃料的餐饮经营户;
5.已审批的临时界定摊群点,不符合《合肥市摊点管理规范》及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的。
(三)手续不完善的限期完善规范
不属于本方案确定的立即关闭和集中整改两种情形,但相关手续不完善的餐饮经营户,应依法完善规范相关手续。
五、整治步骤
1.动员部署、宣传发动阶段(2019年9月15日一2019年9月30日)
召开全县动员大会,部署安排工作。各乡镇(园区),县直各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任务,制定整治方案,细化任务分工,明确分管领导、责任科室(机构)、责任人员,组织召开本单位餐饮业油烟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动员会,布置工作任务,发放《致全县餐饮经营户的公开信》,张贴整治通告,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LED屏幕、宣传栏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确保清理整治工作家喻户晓。各乡镇(园区)、县直各单位餐饮油烟整治工作方案于2019年9月20日前报县餐饮业油烟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整治办”)。
2.调查摸底、确定对象阶段(2019年9月30日一2019年10月30日)
各乡镇(园区)组织力量对清理整治范围内的餐饮业经营户和摊群点进行全面排查摸底,梳理基本情况及存在问题,建立工作台帐,对照有关规定,初步确定整改和取缔关闭对象,并填写《肥西县餐饮业油烟专项清理整治摸底调查表》,于2019年10月10日前报县整治办,由负有法定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逐一界定所属情形。
3.清理整治、监督落实阶段(2019年10月30日一2020年2月15日)
(1)2019年11月30日前,依法关闭设立在居民住宅楼内的餐饮业经营户,取缔露天炭火烧烤摊点、流动摊点、倚门设摊经营等及不符合《合肥市摊群点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临时界定摊群点;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依法取缔在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业经营户;依法取缔油烟扰民,引发周边群众强烈不满,投诉举报比较集中,拒不按照要求整改的餐饮业经营户。
(2)2020年1月15日前,督促本方案印发之日前已依法开设的餐饮业经营户,采取油烟污染治理措施,依法安装、改造、使用、维护与其规模相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鼓励引导餐饮经营户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油烟净化设施清洗维护,保证油烟净化设施达标排放;责令使用煤、木材、煤油、柴油、重油等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燃料的餐饮经营户改用天燃气、煤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督促餐饮业经营户优化改善前厅后厨、明厨亮灶等基本条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等,依法合规持证持照经营;依法严肃查处餐饮业经营违法违规行为。
(3)2020年2月15日前,针对群众投诉、领导批示、上级交办督办等案件信息来源,定点清理、靶向清除餐饮业油烟污染问题,全面完成其他餐饮业经营户油烟清理整治工作。各乡镇(园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选择合适地点,探索设置高标准、高品位的餐饮示范街区。
4.总结经验、巩固提升阶段(2020年2月15日一2020年3月15日)
对全县餐饮业油烟专项清理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核查,集中清理解决相关疑难问题。根据餐饮业油烟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完成情况,总结工作经验,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
六、职责分工
1.乡镇(园区):严格履行属地主体责任,成立乡镇(园区)餐饮业油烟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实施本辖区餐饮业油烟专项清理整治工作。负责开展辖区内餐饮经营户的排查摸底;对照有关规定,初步确定整改、关闭对象并上报排查摸底情况;负责在负有法定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确定整治类型后,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实施清理整治;负责牵头组织辖区内餐饮业油烟专项清理整治验收工作;落实网格化监管责任,加强对餐饮油烟污染的常态管理,切实做到查处一处、巩固一处,严禁反弹回潮。
2.县委宣传部:牵头组织开展全县餐饮业油烟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的宣传工作,加强舆情监控和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3.县城管局:负责牵头组织开展餐饮业油烟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法定职权,查处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指导各乡镇(园区)做好有关餐饮经营户整改、查处关闭、违法露天餐饮(烧烤)摊点的清理及临时摊群点的日常管理,配合做好餐饮业油烟专项清理整治的宣传及其他相关工作。
4.县环保局:依照法定职责对餐饮业油烟专项清理整治工作中涉及环保有关问题进行界定;督促乡镇(园区)落实网格化监管责任,加强对餐饮油烟污染的日常监管,指导乡镇(园区)利用三级环境监管网格专职环保管理人员、村(社区)四级环境监管网格环保联络员,组建餐饮服务业污染防治信息员队伍;在属地乡镇(园区)开展对餐饮经营户油烟污防治措施日常监测、监督管理的同时,依法查处未经网上备案、环评、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或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超标排放等涉及餐饮油烟污染违法行为;依照法定职权下达执法文书,为乡镇(园区)牵头组织实施取缔关闭、停业、责令整改等措施提供法律支持。
5.县司法局:负责对餐饮业油烟专项清理整治期间有关重大方案、案件等进行合法性审查,对相关执法主体、执法程序进行梳理界定;对可能引发的矛盾、纠纷在法律层面提出指导意见,规范行政执行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负责对行政执法人员在餐饮业油烟专项清理整治中案件调查取证过程、法律文书送达过程、行政强制执行过程及其他需要完善证据环节进行公证。
6.县委编办:会同县司法局明确各乡镇(园区)、县直有关单位餐饮业油烟专项清理整治、日常监管、行政处罚等工作职责。
7.县市场监管局:全面摸排餐饮经营户申领营业执照情况;根据专项清理整治进展,依据法定职责,依法查处餐饮业各类违法行为;对已取得营业执照但不符合开设条件的餐饮经营户进行查处;对新申领营业执照的餐饮经营户严格把关,告知环保相关要求,对属于禁止设立范围的不予核发营业执照,对立即关闭类,如果已办理营业执照,依据相关职能部门提请依法予以注销。
8.县公安局:参与保障餐饮业油烟专项清理整治集中行动,依法查处餐饮业油烟专项清理整治过程中发生的暴力阻挠执法、群体性事件等违法犯罪行为。
9.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对餐饮企业消防安全进行全面排查、督查,消除消防安全隐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10.县住建局:负责对现有餐饮业经营户依法增设外置烟道提出建议;负责对餐饮经营户擅自排放污水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依法鉴定和查处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的违法行为,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做好清理整治工作;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自持用房(含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楼、商住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出租给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业经营者;加强对门面房业主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劝导业主不将房屋出租给餐饮业经营者;根据自身职责,对县住建局管理的直管公房且已出租的公有房产的使用性质进行摸排,凡在商住综合楼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出租给承租人用于兴办餐饮业符合关闭条件的,应立即依法解除出租合同;负责对餐饮油烟清理整治过程中涉及违反建设、房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11.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筹规划布局一批符合餐饮业开设条件的配套设施;联合住建部门出台相关规定,对拟新建住宅小区应按要求规范布局相关服务业配套设施。餐饮服务建设项目审批时,督促建设单位充分考虑油烟排放设施的规划设计;查审历史档案,界定房屋的使用性质。负责界定餐饮业经营户用地性质,配合界定餐饮经营场所房屋使用性质,做好其他相关整治工作
12.县商务局:负责指导督促餐饮服务企业加强行业自律,配合做好餐饮业油烟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根据摸底调查及整治进展情况,统筹推进示范精品街区建设。
13.县信访局:积极搭建平台,督促乡镇(园区)等责任单位着力解决好餐饮油烟专项清理整治过程中有关群众及餐饮业经营户的合理合法利益诉求,引导群众采取法定途径解决有关矛盾纠纷,避免发生群体性事件,及时将来信来访中涉及餐饮油烟清理整治的信访信息通报相关单位,重大紧急信息报告县委、县政府,做好集体访处置、领导接访等协调工作,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
14.县委政法委:负责跟踪和关注餐饮业油烟专项清理整治过程中相关群体的利益诉求和动态情况,指导责任单位开展风险评估和风险研判工作,督促各乡镇(园区)落实敏感时期重点人员稳控措施,防范群体性事件发生。
15.县民政局:负责对餐饮业油烟专项清理整治的餐饮业经营户尤其是下岗人员,按政策规定给予生活救助,将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程序纳入低保。
16.县委统战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涉及少数民族餐饮业经营户专项清理整治过程中有关问题。
17.县供电、供水、供气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做好餐饮业油烟专项清理整治配合工作,根据需要依法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服务。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高位推动。县委、县政府成立餐饮业油烟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统筹指挥餐饮业油烟专项清理整治工作,严格执纪问责,及时调度解决相关问题,强力推进全县餐饮业油烟专项清理整治工作,过程扎实、善始善终。各乡镇(园区)要成立相应领导组织,确定专班抓落实,做到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确保餐饮业油烟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顺利完成。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乡镇(园区)为餐饮业油烟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单位,切实履行属地主体责任,具体牵头组织实施本辖区餐饮业油烟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督促餐饮业经营户按照标准规范及时进行整改;县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清理、谁负责”原则,加强政策指导,健全联动机制,及时通报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形成综合治理格局。
(三)强化督查调度。县餐饮业油烟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挂牌销号,对整治进度一周一督查,一月一调度。各乡镇(园区)要积极推进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每周四下午向县整治办书面报送进度表,县整治办及时报送县餐饮业油烟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为领导小组督查、调度、决策提供依据。对于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据《合肥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实行问责。
(四)强化执法保障。严格落实乡镇(园区)属地主体责任,各乡镇(园区)牵头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县直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法定权责,下达执法文书,履行执法程序,提供执法保障;对拒不执行关闭或停业整改决定的餐饮业经营户,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公用事业单位依法停止服务;依法予以治安行政处罚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应及时依法处置;建立健全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五)强化宣传引导。要把宣传发动工作贯穿本次餐饮业油烟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全过程,充分利用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和宣传阵地,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加强对餐饮业油烟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宣传引导,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支持,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通过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公布清理进展情况等,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八、本方案由县整治办负责解释。
附件:肥西县餐饮业油烟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职责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