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餐饮业油烟的环境管理,有效治理餐饮业油烟污染,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切实维护群众环境利益,根据《三亚市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办法》的有关规定及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由区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区长担任组长,区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吉阳分局等单位主要领导为组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区油烟办”),负责区油烟办日常工作。各单位应指定一名相关同志担任联络员。
二、联席会议工作职责
(一)负责统筹协调全区餐饮业油烟污染整治工作,建立工作制度;
(二)传达、贯彻上级重要指示精神,讨论研究全区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政策、重要制度、重大措施、重大问题等和审查相关工作方案,提出阶段性工作目标。对工作不力单位和个人实行责任追究;
(三)指导、检查、督促各相关部门(单位)落实餐饮业油烟污染整治工作职责和定期开展工作责任制的督查考核,及时总结交流全区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成效。定期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
(四)研究各成员单位需要提请联席会议协调研究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区生态环境局
1.负责对全区餐饮业油烟污染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承担区油烟办的日常工作。
2.负责制定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目标、年度计划、实施方案和标准,组织、建立、监督餐饮业油烟污染检查和任务的各项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餐饮业油烟污染整治工作不力、推诿扯皮等失职行为进行调查,提交区政府予以责任追究;协调督办各责任单位抓好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
3.负责开展企业(经营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宣传、汇总统计、各餐饮业企业(经营者)未在网上开展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或变更的检查、调查工作,并按规定做好涉嫌行政处罚案件的移交事宜。
4.负责委托有资质第三方监测机构对餐饮业油烟排放的污染源实施环境监测监控,定期发布本区境内的餐饮业油烟污染信息;与相关主管部门建立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的信息联动和共享机制。
5.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及时将餐饮业油烟排放守法、违法信息纳入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照有关规定对失信的餐饮业企业(经营者)实施联合惩戒。
(二)区财政局
负责落实应由公共预算承担的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所需工作经费,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制定本区境内的城市建成区现有居民住宅楼内已有的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出的工作方案,并报联席会议审议同意后实施。负责牵头对餐饮业企业(经营者)向城市市政雨水或者污水管道等设施排放油烟专项联合整治行动,并按规定将涉嫌违反环境行为的企业(经营者)移送给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做出处理。
(四)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
1.负责实施本区境内的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控的日常巡查、监管工作。
2.负责开展餐饮业油烟净化设施全程监管工作;负责开展在城市建成区内的企业(经营者或个人)从事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提供场地实施执法监管与行政处罚工作;牵头组织开展餐饮业企业(经营者或个人)向城市市政雨水或者污水管道等设施排放油烟专项整治执法行动。
3.依法、及时受理和配合做好各相关部门移交的餐饮业油烟污染违法案件或线索的工作,并根据吉阳区政府的委托授权,具体负责实施本区境内的各类餐饮业油烟污染违法行为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
(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吉阳分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批本区境内的餐饮服务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准入许可实行谁审批谁负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吉阳分局负责开展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督执法监管与行政处罚。
四、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一)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区油烟办每月召集一次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掌握餐饮业油烟污染整治任务落实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治理工作存在困难和问题。联席会议召开前,区油烟办在会前,应提前征求各成员单位需提交研究的事项,并提交相关准备材料,涉及多个单位的,应事先沟通协商,形成初步意见。
(二)会议纪要。联席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确认,会议纪要由联席会议召集人签发,涉及重大事项的呈请区政府主要领导签发。
(三)确定事项落实。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联席会议纪要要求,认真落实联席会议所确定的事项。区油烟办要加强对各地各部门执行情况的检查督办,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向区政府汇报。
(四)通报制度和联合执法制度。区油烟办成员单位接到的餐饮业油烟污染投诉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要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针对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需要多部门联合执法的,应成员单位要求,由区油烟办牵头组织联合执法。
(五)督查和考核制度。区油烟办每季度组织对成员单位进行一次督查,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督查、考核情况报区委、区政府领导,并在全区范围内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