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餐饮业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改善环境质量,创建宜居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餐饮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皖环发〔2014〕41号)、《宿松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松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松政〔2014〕9号)的相关规定,决定在全县开展餐饮业油烟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围绕加强餐饮业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改善环境质量,创建宜居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餐饮业健康发展的基本要求,着力加强宣传引导和公众监督,强化经营者责任,严格执法监管,努力构建餐饮业油烟污染整治和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2015年底前,全县现有三个基准灶头以上(含三个基准灶头)的餐饮企业(个体户)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等单位内部食堂(以下简称单位内部食堂)全部安装(改装)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国家、省已认证的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此后全县新、改、扩建三个基准灶头以上(含三个基准灶头)的餐饮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全部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国家、省已认证的油烟净化设施。
三、整治范围
全县现有三个基准灶头以上(含三个基准灶头)的餐饮企业(个体户)和单位内部食堂。
四、整治内容
(一)集中整治现有餐饮业油烟污染
整治范围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或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但未能达标排放的,或整治范围外有居民投诉的餐饮企业(个体户)和单位内部食堂,必须安装(改装)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国家、省已认证的油烟净化设施,使油烟排放浓度和去除效率符合国家《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的规定。
(二)严格控制新、改、扩建餐饮业油烟污染
新、改、扩建的三个基准灶头以上(含三个基准灶头)餐饮企业(个体户)和单位内部食堂,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配套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未经环评审批和环保验收不合格的,原则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五、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从7月1日开始至11月30日结束,分为调查摸底、治理整改、验收总结三个阶段。
(一)调查摸底阶段(7月1日至7月31日)
对全县现有三个基准灶头以上(含三个基准灶头)的餐饮企业(个体户)和单位内部食堂进行调查摸底,做好登记造册和建档工作,确定需要安装(改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企业(个体户)和单位内部食堂,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二)治理整改阶段(8月1日至10月31日)
指导、督促需要安装(改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企业(个体户)和单位内部食堂自行安装(改装)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国家、省已认证的油烟净化设施。
(三)验收总结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
根据专项整治的内容,分期分批检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餐饮企业(个体户)和单位内部食堂责令停业整改。对逾期或拒不整改的餐饮企业(个体户)和单位内部食堂依法进行查处。
六、工作职责
县商务局负责牵头协调餐饮业油烟污染专项整治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对餐饮企业(个体户)和单位内部食堂安装(改装)油烟净化设施进行技术指导,组织相关部门对完成整改的企业(个体户)和单位内部食堂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全县餐饮企业(个体户)和单位内部食堂调查摸底统计工作;确定需要安装(改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企业(个体户)和单位内部食堂,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规定期限内未安装(改装)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国家、省已认证的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企业(个体户)和单位内部食堂依法进行处理。
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对餐厨垃圾、“店外店”餐饮业、露天烧烤进行监督管理;对规定期限内应安装(改装)而未安装(改装)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国家、省已认证的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企业(个体户)和单位内部食堂依法进行查处。
县住建局负责审批新、改、扩建具有餐饮功能的建筑物时,要求房产建设单位规划设计油烟排放专用烟道,合理安排油烟净化设施的安装位置。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东北新城管委会、临江产业园管委会负责做好本行政管辖区域内的餐饮企业(个体户)和单位内部食堂调查摸底工作,并向县市场监管局上报该区域餐饮企业(个体户)和单位内部食堂基本信息,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餐饮业油烟污染专项整治工作。
七、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餐饮业油烟污染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大力宣传餐饮业油烟污染整治的重要意义,积极争取餐饮企业(个体户)和单位内部食堂主办单位的理解和支持,将整改工作变成他们的自觉行为;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突出重点,扎扎实实抓好专项整治工作,做到服务、执法两到位,确保餐饮业油烟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