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县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颍上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印发了《颍上县2021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专项行动方案》(颍环委〔2021〕10号),现解读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扎实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确保完成省、市下达的优良天数目标任务和PM2.5年均浓度低于47微克/立方米的空气质量目标,推动2021年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主要任务
(一)排查建立管理清单
1.全面梳理“二污普”和排污许可管理企业清单中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建立全县挥发性有机物企业清单,并将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大于1吨的企业纳入重点管控清单。同时,以源头削减、过程管控和末端治理等为类别,在企业自查自评基础上,填报年度项目清单。
2.按照生态环境部《2021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建立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有机液体装卸废气收集治理情况、涉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的企业、有机废气旁路综合整治、VOCs治理设施安装运行情况管理台账以及使用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涂层剂(树脂)等涉VOCs原辅材料的重点企业管理台账。
(二)明确综合治理项目
1.重点推进源头削减。鼓励支持使用涂料、油墨、胶粘剂、涂层剂(树脂)、清洗剂等原辅材料的企业,进行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源头替代。各地应结合本地产业特点和源头替代参考目录,重点在工业涂装、包装印刷、鞋革箱包制造、竹木制品胶合等重点领域,推广VOCs含量低于10%原辅材料的源头替代,并纳入年度源头削减项目管理,源头削减年度完成项目占40%以上。
2.落实综合治理任务。按照“项目确定+技术评估+跟踪推进”技术路径,企业要根据计划完成时间,以月为单位倒排工期落实治理项目。县生态环境部门按月跟踪项目进展,对落后序时进度的企业,及时提醒预警,确保今年完成30%治理任务目标。
3.开展示范项目推选。组织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的实施单位和项目治理第三方服务单位,积极参加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的示范项目推选,以先进促后进,引导推动低VOCs替代、无组织排放管控、末端治理升级改造、运维能力提升等技术创新。在跟踪评估治理项目减排效果的同时,指导企业填报VOCs治理示范项目申报表,并初审汇总后报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对示范项目,将优先组织申报中央、省级大气专项资金。
(三)制定综合治理方案
1.制定“一企一案”。参照上海市重点行业VOCs综合治理企业“一厂一方案(2.0版)”编写大纲,各乡镇、园区要分行业指导企业编制优化“一企一案”,重点明确企业VOCs综合治理任务时间节点和工作目标。重点梳理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VOCs年排放量超过1吨的企业,督促完成方案编制完善工作,经县生态环境分局初审后,报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2.制定“一园一案”。以我县1家省级开发区和1个省级化工园区为重点,采取走航监测、激光雷达、设立微站等手段动态监控园区周界及内部VOCs排放情况,鼓励有条件的园区,结合园区排放特征,配置VOCs连续自动采样等VOCs监测监控体系,识别特征污染物,不断提升溯源分析水平。同时,积极引入“环保管家”“环境医院”等专业第三方,编制涵盖产业结构调整、监测监管、企业管理、污染治理等一揽子VOCs综合整治方案。8月15日前,1家省级开发区和1个省级化工园区全部完成VOCs综合治理“一园一案”编制工作,方案经县生态环境部门技术评估后,报送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后期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将择优报送至省大气办,参加省VOCs综合治理示范园区评比。
鼓励支持园区、企业集群,面向同一类别工业涂装企业建设集中涂装中心;对区域内吸附剂(如活性炭)年更换量较大的,推进建设吸附剂集中再生中心;对区域企业相同有机溶剂使用量较大的,建设有机溶剂集中回收中心。
(四)加强非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治理
1.深化移动源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强化在用车检测/维修制度,完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测机构监管,提升机动车检测站的技术监管手段。建立完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申报登记的长效管理制度,加强在用非道路机械执法检查。坚持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长效管理,推进符合条件的加油站和储油库加快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测设备。推动全县油库等各类有机液体储罐自检自查、升级改造,对油品储存和装卸设施9月30日前完成一轮泄露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
2.加强汽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推广使用水性、高固体分等低挥发性涂料,推广采用静电喷涂等高涂着效率的涂装工艺,相关工艺操作应置于喷烤漆房等密闭空间内,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应集中收集并导入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支持鼓励以汽修行业为主的企业集群,加强优化整合力度,建立集中喷涂中心。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治理达标无望的企业依法关停取缔,对临近居民住宅群众投诉频繁的企业集群依照城市空间布局,鼓励支持另行规划选址高标准建设。
3.开展餐饮油烟精细化治理。结合省、市关于餐饮业污染控制技术规范标准宣传贯彻,进一步摸清餐饮企业底数,对全县餐饮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城市重点区域加强夜间巡查排查力度,落实常态化管控措施。
(五)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1.开展重点企业专项执法监测。组织开展对VOCs重点企业开展全覆盖的执法监测,对采用简易治理工艺的企业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开展执法监测,对发现的超标行为依法查处。
2.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专项行动,重点对企业有机液体储罐治理、有机液体装卸废气治理、敞开液面逸散废气治理、泄漏检测与修复质量、有机废气旁路综合整治、废气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自行监测开展情况、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无组织排放治理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指导帮扶企业全面落实生态环境部《2021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专项行动方案》中的各项管控要求,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不满足无组织控制要求的企业,严格依法查处。
3.深入开展“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以涉挥发性有机物的“散乱污”企业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实施分类处置,列入关停取缔类的,严格落实“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严防“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
4.开展餐饮油烟治理专项执法行动。重点对颍城建成区餐饮企业开展检查,对部分餐饮集中的重点单位开展执法监测,依法查处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以及露天烧烤行为。
5.开展汽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专项执法行动。以排污许可系统企业库的汽修企业为治理重点,全面覆盖一般企业和维修点,重点对源头替代、过程控制和末端VOCs污染治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企业建立完善管理台账、正常运行治理设施,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6.开展移动源专项执法行动。常态化组织机动车尾气路检路查,在物流园、集散地等车辆集中区,开展入户监督抽测,依法查处驾驶排放不合格车辆的违法行为。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
7.开展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检查加油站的卸油、储油和加油各阶段油气回收设施运行情况,组织开展辖区内加油站油枪气液比、密闭点位泄漏浓度、处理装置排放浓度等开展执法监测,严格依法查处发现的各类问题。
8.开展易挥发性危险化学品专项执法行动。以易挥发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等环节为重点,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严格依法查处。
9.开展含VOCs产品质量专项执法行动。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对生产企业、销售场所开展抽检抽查,曝光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及其生产、销售、进口、使用企业,依法追究相关企业责任。
10.开展2020年生态环境部臭氧监督帮扶交办问题整改情况“回头看”。2021年6月底前,组织对2020年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交办问题逐个开展现场检查,确保各个问题整改到位,不出现反弹,严格依法查处各项环境违法行为。
(六)组织宣传教育活动
围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挥发性有机物标准体系、政策文件、治理技术等,结合实际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专题宣传活动。面向公众,开展浅显易懂、形式多样的科普宣传,及时向社会公开涉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排污单位名录,鼓励监督。面向大气环境管理人员及执法人员,开展法律和技术规范类培训学习,为依法治污打下基础。面向排污企业,宣贯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规范,引导自主减排。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控制,细化完善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控制制度,将挥发性有机物减排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到乡镇政府、重点行业、重点园区和重点企业,明确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和减排的工作责任,建立分级挥发性有机物减排管理体系。加大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工业项目的调度力度,切实削减挥发性有机物总量。
(二)强化“一企一案”“一园一案”的编制指导。对重点行业企业提出的评估需求,各乡镇、园区应及时配合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行业专家进行技术评估和技术培训,跟踪推进综合治理项目的实施,确保企业治理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实行错峰生产。加大溶剂使用源等工业企业生产季节性调控力度,臭氧污染高发时段,鼓励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行业企业实行生产调控、错时生产。加强企业非正常工况排放治理,开展有机废气旁路综合整治,全面梳理有机废气不通过治理设施直排环境的问题,8月底前完成分类整治;化工企业在检维修前应制定检维修期间挥发性有机物管控方案,报当县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检维修作业。引导县城涂装作业、道路划线、沥青铺装等户外工程错时作业,避开每日臭氧污染高值时间。
(四)实施排污许可。在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四大领域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不断规范涉挥发性有机物工业企业的排污许可登记管理,推进企业自行监测、台账落实和定期报告的具体规定落地,严厉处罚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