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
为改善城区居住环境,提高空气质量,有效防治餐饮业油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山东省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DB37/597-2006)》的有关规定,我县决定在城区范围内开展餐饮业油烟污染集中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本次集中整治活动的整治范围是县规划区内所有餐饮服务经营行业(包括宾馆、酒店、大中小型餐厅餐馆、企事业单位食堂等)。整治时间为2020年3月20日至6月30日。
二、本次集中整治活动的内容主要包括:(1)餐饮服务单位未按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2)油烟净化设施安装不规范的;(3)油烟排放经第三方检测不达标的;(4)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环境的;(5)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的;(6)油烟净化设施不按时清洗的;(7)餐厨废弃物乱倾乱倒的。
三、餐饮服务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相关标准安装餐厨油烟净化设施、运营监测设备。设施须与厨房风机相匹配、净化率在95%以上,油烟排放必须稳定达标。油烟排放管道的高度和位置不能影响周边居民居住环境,设备噪声不能超标,不得扰民。
四、餐饮服务单位的油烟净化设施必须保证正常使用。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最低去除效率必须符合《山东省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详见《餐饮业油烟治理标准和要求》。
五、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定期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并做好清洗维护记录。油烟净化设施原则上至少每月清洗维护或更换滤芯一次,使用说明书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六、餐饮服务单位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必须按照指定的地点和时间交由专业收运企业进行统一收运,严禁将餐厨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掺或倒入雨污管网,更不能将餐厨废弃物交给个人私拉偷运。
七、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城市是我家,文明靠大家”。共同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维护良好的生活居住环境,是每位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希望广大餐饮服务业经营者自觉遵守规定,积极行动起来,为提升空气质量,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美丽家园做出贡献!
鄄城县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0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