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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县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作者: admin 时间:2022-04-23 来源:未知
摘要:为全面贯彻落实《山西省空气质量巩固提升2021年行动计划的通知》《临汾市2021年生态环境保护重要举措》《临汾市大气污染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持续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精神,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协作的原则,强化日常监管,强化行政执法,强化社会宣传,鼓励公众监督,努力构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和管理长效机制,持续推动...

  为全面贯彻落实《山西省空气质量巩固提升2021年行动计划的通知》《临汾市2021年生态环境保护重要举措》《临汾市大气污染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持续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精神,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协作”的原则,强化日常监管,强化行政执法,强化社会宣传,鼓励公众监督,努力构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和管理长效机制,持续推动我县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
 
  二、总体要求
 
  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目标,以降低餐饮业油烟排放为总要求,严厉查处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和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行为,大力整治油烟直排,确保城区餐饮企业、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及从事餐饮业的个体工商户,全部安装符合要求的油烟净化设备,实现达标排放,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三、工作目标
 
  规范安装餐饮服务单位油烟净化设施,全县餐饮服务单位要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确保安装规范、保养及时、清洗及时、管理到位。严格运行监管,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标排放油烟污染物、未安装油水分离装置的餐饮服务单位,责令整改并依法处罚,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加强巡查检测,月巡查率不低于25%,每季度检测率不低于30%,尚未配备检测设备的,委托第三方实施检测,确保达标排放。逐步实施科技监控,建设餐饮油烟在线监控系统,对重点餐饮单位油烟排放情况进行不间断监控,为实施精准执法监管提供科技支撑。
 
  四、防治范围
 
  全县从事餐饮业经营的服务单位,包括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店)、快餐店、小吃店、外卖店、饮品店,机关单位、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工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大型商业设施等城市综合体内的厨房等。
 
  (一)现有餐饮业单位
 
  1.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和设置专用排放管道的:
 
  2.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和专用排放管道,但排放不达标的;
 
  3.仍在使用煤炭、柴油、木柴等高污染燃料的餐饮单位;
 
  4.未持有餐饮经营许可合法证照的个体经营户。
 
  (二)新开设餐饮业单位
 
  所有新开办的餐饮企业、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及从事餐饮业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按照要求安装高效的油烟净化设施设备,方能营业和投入使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餐饮业、服务业环境违法行为。
 
  (四)违规经营的露天烧烤摊点、流动摊点、挨门设摊等烧烤经营擅自设置的摊点。
 
  五、工作任务
 
  (一)清查备案。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设立规定的餐饮服务项目,进行停业清理。对符合设立规定的,建立应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服务单位名录,对已安装油烟治理设施,符合环保要求且达标排放的餐饮服务单位(场所)予以备案登记。建立监管台账并将其纳入许可和日常监管,建立并落实定期检查监管机制。
 
  (二)限期整改。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已安装但不能达标排放的餐饮单位(场所),责令停业整治;对于未正常进行维护清洗设施的餐饮单位,责令停业整治;对选址不当,油烟污染问题被群众反复投诉的餐饮单位,责令停止营业,限期搬迁。
 
  1.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厨房,未经第三方检测达标排放并认定验收的,一律停止炒、烤、煎、炸作业。
 
  2.未安装符合要求的油烟净化装置的一律停业整顿。
 
  3.新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的,未经认定验收的一律不得开业经营。
 
  4.所有排放单位一律建立“一户一档”,设备安装、检测、维护情况登记备查。
 
  5.餐饮经营单位手续不全的一律停业,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三)检查验收。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对完成整改任务的餐饮服务单位(场所)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结果备案。
 
  (四)依法查处。整改期限到期后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或者擅自拆卸、不正常使用、闲置油烟净化装置的,或者油烟净化处理后仍排放超标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罚,拒不改正的,下达停业通知,限期搬迁;对无《食品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不全或油烟严重超标且不具备治理条件及市民反映强烈的餐饮单位,依法转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情节恶劣的予以公开曝光。
 
  六、建立机制
 
  (一)严格餐饮服务项目选址。新建、改建、扩建餐饮服务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污染防治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禁止在住宅楼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禁止在未经审批、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二)规范油烟净化设施安装。餐饮服务单位应安装符合国家及山西省相关标准、获得国家环保产品质量认证(CEP认证)的油烟净化设施,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标牌,标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处理风量、净化效率、最高进口油烟浓度、设备阻力,生产厂名、地址、联系方式,产品出厂日期、使用年限和产品编号等内容。
 
  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应当达到如下技术规范和要求:
 
  1.厨房炉灶、蒸箱、烤炉(箱)等易产生烟气的设施上方应设置集气罩,罩口投影面大于灶台面,罩口下沿离地适宜高度在1.8-1.9米,罩口面风速不小于0.6米/秒。
 
  2.放置油烟净化设备的专用空间  净高不宜低于1.5米,设备需要维护的一侧与其相邻的设备、墙壁、柱、板顶间的距离不小于0.45米。
 
  3.油烟净化器应与风机同步联动,共用电源控制开关,开关应安装于方便操作和检查的适宜位置。
 
  4.油烟净化器应安装在排风机之前,且尽可能的靠近集气罩,标明油烟废气流向方向,净化效果完全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的相关要求。
 
  5.油烟污染物应通过内置或者附着建筑主体外墙设置的专用烟道排放;排风水平管道宜设坡度,坡面滑向集油、放油或排凝结水处,且与楼板的间距不小于0.10米,管道密封无渗漏。
 
  6.净化器与风机之间排风管道应设置内径不小于8厘米的圆形或正方形的监测采样孔,使用活动挡板(管堵或管帽),监测时打开,监测完成后密闭。
 
  7.油烟净化设备额定处理风量不小于设计排风量(灶头数×基准风量,单个灶头的基准风量以2000米/小时计)。
 
  8.油烟净化分离和收集的油污、废水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不得直接排放造成二次防染。
 
  (三)强化餐饮服务单位日常监管。依法检查餐饮行业工商营业执照、卫生服务许可、从业人员资质等相关手续证件,产生油烟污染的“两无”经营户,要依法补办餐饮服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建立巡查检测记录档案制度,月巡查率不低于餐饮服务单位总数量的25%;配备符合国标的油烟排放检测仪器用于执法监管,每季度检测率不低于餐饮服务单位总数量的30%;尚未配备检测设备的,鼓励餐饮服务单位委托第三方实施检测,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实施油烟净化管理、设备清洗维护、油水分离收集,做好管理、清洗、维护台账。提高对大型、重点区域周边、屡查屡犯餐饮服务单位的检测频次与密度。
 
  (四)开展智慧餐饮平台建设。加快餐饮油烟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充分发挥科技手段,实施不间断监控,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定期移送超标情况,为实施精准执法监管提供科技支撑。尝试运用二维码数字化监管等科技手段,提高治理效能。
 
  (五)强化露天烧烤油烟污染防治。全面取缔非法占用道路、广场、居民小区门口等公共场所的露天烧烤摊点;政府审定设立的夜市、商户要全部使用气、电等清洁能源,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产生油烟的必须加装油烟净化装置并确保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七、职责分工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
 
  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负责本辖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清查、备案、管理工作,完成工作目标和防治任务。
 
  (二)县住建局
 
  负责辖区内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排放油烟的监督、处罚,强化监督检查和执法,依法查处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运行不正常及超标排放违法行为,全面取缔露天烧烤摊点。负责本部门所管辖各建筑工地的食堂油烟污染防治工作。
 
  (三)县行政审批局
 
  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餐饮服务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依法履行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对未履行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餐饮服务单位,不予以发放经营许可证;对证照齐全正在运行,但违反《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许可到期后不予办理变更及延续许可,对辖区内的设施设备污渍处理、收集验收。
 
  (四)市生态环境局吉县分局
 
  负责建设餐饮油烟在线监控系统,对重点餐饮单位油烟排放情况开展实时监控,对超标排放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配合对餐饮服务单位履行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及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五)县自然资源局
 
  负责餐饮服务单位加设外置管道的审批,对未经审批,擅自设置外置管道的餐饮服务单位进行查处。
 
  (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对无证无照的餐饮企业进行清理;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和假冒的餐饮油烟净化设备及油水分离装置等设备,严把市场准入。
 
  (七)县教科局
 
  负责学校、幼儿园食堂油烟污染防治工作。
 
  (八)县卫体局
 
  负责医院、卫生院食堂油烟污染防治工作。
 
  (九)县工信局
 
  负责工业企业食堂油烟污染防治工作。
 
  (十)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负责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食堂的油烟污染防治工作。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餐饮油烟治理工作,对排放单位基本情况统计在册;要建立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制定相关工作制度,明确监管、检查责任人;各排放单位要建立“一户一档”,对安装、维护、检查、检测、认定验收情况全部登记备查。
 
  八、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餐饮油烟污染防治是我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治理成效关系到全县大气污染防治攻坚目标任务和全年大气约束性指标的完成。各单位要切实把餐饮油烟污染防治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和民生工程,建立健全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和管理机制,加大经费保障、技术装备、专业队伍建设等方面投入力度,强化部门配合,信息共享,形成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合力。
 
  (二)强化督导检查,层层压实责任。县住建局作为全县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牵头单位,要加强月调度季通报制度,通过明查、暗访等形式对各单位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检查,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对防治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督办和约谈,各乡(镇)、县直各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层层传导压力,落实监管责任,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落实好防治主体责任。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统筹做好行业内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工作。
 
  (三)重视统计工作,及时报送信息。各相关部门要对在油烟污染防治工作过程中好的经验、办法进行总结,及时报送县住建局。各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报送工作,按规定统计项目、内容,将每日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情况,按要求报县住建局办公室。
 
  附件:
 
  1.吉县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统计表.docx
 
  2.吉县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联系人名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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