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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峰城区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作者: admin 时间:2018-09-22 来源:未知
摘要:第一条为防治餐饮业油烟污染,保护和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西峰城区范围内从事餐饮业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含食品加工业、单位内部食堂等)排放油烟污染的防治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环保部门负责对餐饮...

  第一条为防治餐饮业油烟污染,保护和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西峰城区范围内从事餐饮业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含食品加工业、单位内部食堂等)排放油烟污染的防治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环保部门负责对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对餐饮业油烟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测、达标验收。食药监部门负责城区内餐饮门店油烟治理工作,督促餐饮经营单位安装油烟净化设备,使用清洁型能源。城管部门负责餐饮门店乱泼乱倒污水的治理工作。环卫部门负责餐厨垃圾收集处置工作。食药监、工商、城管等部门配合环保部门对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进行联合执法。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餐饮业经营单位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排放达标,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第五条   新、改、扩建餐饮业项目,必须安装符合环保要求的油烟净化设施,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开业经营。未落实油烟污染治理措施的,一律不得投入经营。
 
  第六条凡从事餐饮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期向环保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依照有关规定领取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七条餐饮业经营单位油烟排放应当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的规定,不得采用下列方式排放油烟:
 
  (一)不经过专用烟道的无规则排放;
 
  (二)经城市公共雨水或者污水管道排放。
 
  现有餐饮业经营单位,其油烟排放方式有前款规定不得排放的情形,应当按照环保部门规定的期限完成改造。
 
  第八条餐饮业经营单位油烟净化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需拆除油烟净化设施的必须事先报告环保部门批准。应当定期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保证油烟净化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九条餐饮业经营单位应当使用天燃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不得使用排放不达标的煤炭作为燃料。30平方米以下的小餐饮(经营甜点、炖品、不含小炒的粥、粉、面等,烹饪采取蒸、煮、炖等方式)必须使用无烟煤、优质煤或其他清洁能源,鼓励安装油烟净化设备。
 
  第十条餐饮业经营单位违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第十一条对下列情形予以分别处理:
 
  (一)对有一定经营规模、布点合理、群众就餐方便,但油烟污染严重的餐饮业经营单位,由食药监部门限期治理;对逾期治理不达标的,由食药监、工商、城管部门配合环保部门依职权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关停。
 
  (二)对规模小、布点不合理和治理难以达标,且餐饮油烟污染严重、群众反应大的餐饮业经营单位,由食药监、工商、城管部门配合环保部门予以关停。
 
  第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业经营单位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食药监部门予以责令改正;未按期改正的,由食药监、工商、城管部门配合环保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予以停业整顿。
 
  第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食药监部门予以责令改正;未按期改正的,由食药监、工商、城管部门配合环保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予以关停。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为5年。2013年7月8日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西峰城区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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