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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县城管监察队关于开展城区市容环境整治的通知

作者: admin 时间:2022-04-04 来源:未知
摘要:为进一步提升城区精细化管理水平,有效解决城市管理中的突出盾和重难点问题,实现城区管理整体效能大幅提升,市容环境整洁清新,整体风貌明显改观,让市民有获得感、幸福感,根据三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城区精细化管理整治活动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县城管监察队决定在城区开展市容环境整治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围挡管理。城区各在建工地,不得占用人行道、盲道设置施工围挡,按要求设置的围挡应坚固、稳定、美观,高度不小于3米,围挡沿线要设置反光标识,用绿色草皮包装,立面张贴公益宣传内容,对出现破损、脏污、倾斜的围挡...

  为进一步提升城区精细化管理水平,有效解决城市管理中的突出盾和重难点问题,实现城区管理整体效能大幅提升,市容环境整洁清新,整体风貌明显改观,让市民有获得感、幸福感,根据三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城区精细化管理整治活动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县城管监察队决定在城区开展市容环境整治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围挡管理。城区各在建工地,不得占用人行道、盲道设置施工围挡,按要求设置的围挡应坚固、稳定、美观,高度不小于3米,围挡沿线要设置反光标识,用绿色草皮包装,立面张贴公益宣传内容,对出现破损、脏污、倾斜的围挡,要及时进行更换、维护、粉饰和清洗,不得影响市容市貌。
 
  2、在建工地扬尘管理。城区在建工地施工现场要严格落实扬尘管控6个100%措施,施工现场及临时通道定时洒水,出入口进行硬化处理,渣土运输车辆覆盖冲洗,随时清扫抛撒土方,清洗扬尘污染路面,最大限度降低城区路面扬尘污染。
 
  3、街景整治。以占用城市道路、店外经营、占道经营、乱堆乱放为整治重点,集中整治,定时巡查,防止反弹。对县政府发展地摊经济确定的路段摊点,要规范管理,严格管理,确保经营期间,车辆、行人通行方便。加强夜市管理,重点整治乱扔垃圾、乱倒污水现象,确保周边环境整洁。
 
  4、门头广告设置管理。对城区主干道、繁华地段、重要建筑物新置广告统一科学规划,统一设置,做到“一楼一线、一街一式”;取缔沿街未经批准占道设置的广告灯箱、落地式广告牌、灯箱广告等临时性广告,严禁乱放、乱挂、乱涂、乱画;对内容陈旧、画面污损、工艺落后的户外广告及时更换。
 
  5、渣土车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三原县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严查重处不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和乱拉乱倒建筑垃圾、渣土、不掩盖沿街抛撒遗漏现象。
 
  6、城区私人建房围挡管理。城区沿街私人建房设置严禁占用人行道,设置的围挡,必须审核、审批,明确围挡使用时间,围挡高度不得低于3米,周身用绿色草皮包裹,不得长时间设立。私人建房完工后,及时予以拆除。
 
  7、沿街餐饮油烟治理。沿街餐饮门店不得占道经营(疫情防控期间除外),烧烤经营摊点,提倡使用清洁能源,店内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减少油烟排放。对学校门前食品经营流动摊贩,加大占道经营和使用液化石油气罐整治力度,确保市容秩序顺畅和燃气使用安全。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和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专业企业按照规定代为修饰粉刷,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出现破旧、污损、丢失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施工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不得存留废弃物。未清理现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划定的地点停放,排列整齐,不得影响市容和通行。
 
  第二十六条城市道路、立交桥、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禁止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因特殊需要,临时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违反规定堆放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规定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有关规定处罚。
 
  城市道路、立交桥、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禁止摆摊设点。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市容环境卫生的情况下,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路段、场地、时间准许设置临时零售点。违反规定摆摊设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可以暂扣其兜售的物品及其装盛器具,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实施暂扣的,应当出具暂扣清单,并通知违法行为人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造成损失的,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临街的商业、饮食业、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禁止在道路两侧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和公共场所等处晾晒、吊挂杂物。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统一规划,按照规划的要求和规定的期限设置。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到期后未拆除的,由户外广告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标牌和标识的设置,应当牢固安全、整洁美观,符合语言文字规范。出现破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粉饰、更换。
 
  第三十三条禁止在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和树木等处刻画、涂写、喷涂等影响市容的行为。张贴、悬挂宣传品的,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反规定的,责令行为人限期清除,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刻画、涂写、喷涂、张贴的非法广告、信息,内容涉及伪造证件、印章、票据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垃圾收集容器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清除废弃物料,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违反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从事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等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边的环境卫生整洁,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违反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瓶、包装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抛撒、焚烧纸钱冥币;
 
  (六)在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区域,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废弃物;
 
  (七)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五十条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由单位和居民自行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运到规定的处理场所。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餐饮业和单位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收集、清运、处理泔水,不得将泔水排入下水道、河道、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等,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违反规定的,对个人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废弃物不得与生活垃圾混放,施工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处理方案,并按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处理场所自行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运。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车辆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不得遗撒、滴漏。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并对承运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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