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大气质量,保证食品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有效控制露天烧烤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市政府决定,壶关县人民政府对县城主城区烧烤摊点进行全面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专项整治区域内从事露天烧烤或以“啤酒节”、“啤酒摊”、“消夏晚会”等名义摆设露天烧烤摊点。专项整治区域:东至长壶一级路、北至县洁城污水处理厂、西至龙泉镇清流村下、南至龙泉镇四家池以内的区域。
二、经营烧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工商登记、餐饮服务许可证照,合法经营。
三、按照“烧烤进室、炉子进店、油烟进管”的“三进”原则,经营单位必须使用无烟烧烤器具、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确保油烟排放达标。经营面积、从业人员、卫生条件、食品原料等应符合相关规定,确保安全卫生。
四、经营单位要严格经营范围和营业时间规范经营,严禁乱泼乱倒、乱搭乱建,不得占道经营、损坏绿地、影响交通,保持周边环境卫生清洁。
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单位负责制,县人民政府将组织城管、市场质量监管、卫生、公安、环保等部门,于2016年6月1日开始对烧烤摊点整治情况进行督查,并依法全面对露天烧烤摊点、无照经营和证照不全的烧烤经营单位予以取缔。
六、县政府要在2016年6月底前按照统一整治标准,督促本辖区内合法经营的烧烤经营者严格整改并通过检查验收,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要责令停业。
七、在全面整治烧烤摊点行动中,对妨碍、阻挠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新闻媒体要加大露天烧烤对影响市容环境和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宣传力度,通过正确的舆论引导,不断提升全民素质,共同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
九、县人民政府将对烧烤摊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对行动迟缓、整治不力的部门和单位实施责任追究。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