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政策

当前位置:主页 > 新闻资讯 > 环保政策 >

潍坊高新区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管理规定

作者: admin 时间:2018-09-20 来源:未知
摘要:第一条 为加强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污染防治,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潍坊高新区实际,制...

  第一条  为加强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污染防治,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潍坊高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潍坊高新区内餐饮服务单位(含便民市场内从事餐饮服务并产生油烟的业户)产生的油烟、异味的污染防治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场监管局负责餐饮油烟的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餐饮油烟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街道(发展区)应落实属地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执法活动。
 
  第五条  各餐饮服务单位是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实施污染治理工作,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餐饮服务单位选址应当符合城镇规划、环境功能、饮食卫生和环境保护等要求,同时与周边自然和人文景观相协调。
 
  餐饮服务单位宜集中设置。规划配套的餐饮服务单位应设在商业服务业区域内,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室等的主体建筑内不应设置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单位。
 
  第七条  禁止在住宅楼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禁止在未经审批、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餐饮服务单位应配套建设油烟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油烟污染防治设施经环保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油烟排放应严格执行《山东省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无组织排放,不得排入城市地下管道等其他设施。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新建商住楼的,对未配套建设餐饮服务专用烟道的商铺,应当在商铺买卖合同中明确告知买受人不得用于开设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单位。
 
  第十条  商铺产权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得将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禁止从事餐饮服务业的区域和场所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开设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单位。
 
  第十一条  餐饮服务单位应使用天然气或电能,未开通天然气的,应使用合格的液化天然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第十二条  所有餐饮服务单位,均应安装合格、高效、低噪的油烟净化设施,并定期维护,油烟净化设施、抽风设施实行一键控制。
 
  餐饮服务单位的集排气系统和油烟净化设施的维护保养,应做好维护记录,建立完善的管理、清洗、维修台账;鼓励餐饮服务单位委托专业单位进行油烟净化设施的清洗维护。
 
  就餐人数200人以上的餐饮服务单位(含酒店、单位内部食堂、学校幼儿园食堂)、中央厨房、烧烤经营单位、炸鸡店等应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在线监测系统,并与高新区综合执法平台联网,接受市场监管局及环保部门的在线监管。
 
  第十三条  市场监管局应按照职责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一)定期对油烟净化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建立检查记录档案。
 
  (二)监督性检查时可现场即时采样,或采用在线监测数据,作为判定油烟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保管理措施的依据。
 
  (三)被检查的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审批、管理、维护维修台账等资料,不得妨碍和阻扰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对未安装或未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服务单位,应依法依规实施处罚、限制经营、停业整顿等措施。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并有权对违法违规排放餐饮油烟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依法核实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在居民住宅楼内、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业项目,由市场监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餐饮服务单位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标排放油烟污染物,由市场监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违法无组织排放或者违法向城市地下管道排放油烟、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油烟,构成犯罪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7月31日。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北京蓝博同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400电话:400-6600-880

联系电话:010-69457333

公司传真:010-80493169

客服QQ:81327455

网址:www.lbtc.cn

企业邮箱:zb@lbtc.cn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玉石井东街38号

[向上] 
在线客服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咨询电话:
400-6600-880
二维码

扫二维码免费领取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