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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城市餐饮油烟管理细则(试行)

作者: admin 时间:2018-09-20 来源:未知
摘要: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保护和改善城镇居民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餐饮油烟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台州市城市餐饮场所排放油烟的餐饮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市环保局负责本...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保护和改善城镇居民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餐饮油烟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台州市城市餐饮场所排放油烟的餐饮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市环保局负责本市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协调督促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督促餐饮经营者自行做好或委托实施排污、净化设施建设,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备案登记并及时抄告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部门,对超标排放油烟、废气等开展鉴定,做好油烟净化等技术指导;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日常巡查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整治行动,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市建设局(市规划局)负责新建公共管网配套规范建设,督促对涉餐饮业、建筑项目专用烟道进行审查;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无营业执照、无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行为,提供城市餐饮业行业合法营业执照及许可证有关信息,检查餐厨条件是否符合食品经营许可要求等。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明确责任分工,抓好工作落实。
 
  第四条  餐饮业经营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烟尘、油烟污染。烟尘、油烟的排放,必须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
 
  第五条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餐饮业经营者应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第六条  民用住宅不得擅自改做排放烟尘、油烟的餐饮业用房。专用烟囱排放的高度和位置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环境。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餐饮场所产生的油烟应当通过专门的内置或者结合建筑主体外墙设置的烟道高空排放,不得排入城市地下管道。油烟排放口设置应符合《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有关要求。
 
  第七条  新开业的餐饮场所必须按规定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上报环保部门备案。
 
  第八条  餐饮场所应当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高效油烟净化设施,禁止油烟的无组织排放。油烟排放浓度和去除效率应当符合国家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的规定。
 
  第九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设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条  餐饮经营者应当定期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确保餐饮油烟排放达标。鼓励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与烟道。
 
  第十一条  环保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相关违法行为的,应当即时通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并负责超标排放油烟、烟尘的鉴定,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移送鉴定资料。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工作中,发现、移送或受理举报、投诉的违法线索,提请环保部门提供即时鉴定支持。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军分区,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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