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自贡市砖瓦陶瓷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技术导则
二、自贡市石材加工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技术导则
三、自贡市工业企业内部堆场扬尘治理技术导则
四、自贡市露天非煤矿山开采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技术导则
五、自贡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扬尘治理技术导则
六、自贡市预拌混凝土(砂浆)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技术导则
七、自贡市公路和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评价技术导则
八、自贡市公路施工扬尘治理技术导则
九、自贡市餐饮油烟污染整治技术导则
自贡市砖瓦陶瓷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技术导则
一、编制目的。
为规范自贡市砖瓦、陶瓷等行业的大气污染治理工作,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二、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砖瓦、陶瓷行业大气污染防治。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
《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4—2010)。
四、企业应合法经营,并符合产业政策。
五、企业对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负责,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企业应当建立环保责任制度,明确环保负责人和环保专门工作人员的责任,确保将各项环保政策落实到位。
六、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将烟气脱硫、除尘设施和各环节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废气排放达到相应排放标准。
七、企业应在厂区门口明显位置设置扬尘防治告示牌,公布扬尘防治工作标准要求、规范等内容。
八、企业对物料处理、输送、装卸、储存等所有易产生扬尘的生产环节,应在密闭环境内操作,防止无序排放。
九、企业对因自身生产经营行为所造成的厂区周边扬尘污染负责,应采取道路保洁、土地绿化等措施,消除对厂区外环境的影响。
十、国家、省、市出台新的政策和标准后,本导则中对应内容按照新政策和标准执行。
十一、堆场防尘技术标准。
(一)原料物料堆场应配套建设封闭式厂房,建设顶棚和封闭式围挡,在车间内设置自动水喷淋装置,禁止露天堆放。
(二)企业安设固定式或移动式喷淋装置,喷洒面积要覆盖整个物料场:
1.喷枪的布置和选型应结合堆场面积、物料堆垛高度等条件综合确定。喷洒面积必须覆盖堆场全部区域。供水系统压力应满足喷枪射程要求。
2.喷洒强度及频率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情况每天喷洒不少于4次,每次不低于20分钟。在恶劣天气时要按照应急预警通知要求加大喷洒频率。喷洒范围覆盖完整的堆场可根据情况适当减少喷洒次数,达到不产生扬尘的目标。
3.喷洒供水系统可采用集中控制和分散控制方式,以集中控制为宜。
(三)用覆盖网(布)覆盖的物料堆垛要符合下列规定:
1.覆盖物必须为专业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要有足够的强度、韧度,不易破损,具备防晒、防风功能。
2.除作业面外,覆盖网(布)要完全覆盖物料堆垛,不留死角。
3.破损的覆盖网(布)要及时更换或缝补。
十二、上料防尘技术标准。
(一)上料主要方式为:堆场—装载机(铲车)—上料机—皮带机—粉碎工段。
(二)装载机(铲车)给皮带机落料口上料时,上料口应在封闭的空间内部并安装洒水装置或灰尘收集装置。
(三)使用皮带机运送物料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固定式皮带机架距地面应有一定高度,以便清扫。
2.皮带机传输部分应进行封闭。
3.皮带机尾部应进入到安放粉碎机的厂房内部,进入粉碎机裸露落差不得大于1米。
十三、生产设施防尘技术规范。
(一)生产设施包括物料粉碎机、混合机、成型机、烘干设备等。生产过程要在封闭的环境内进行,并采取集尘、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二)物料粉碎机要有收集、除尘系统。收集除尘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1.收集除尘设备必须为合格产品。
2.收集除尘系统的处理能力必须满足生产需要。
3.处理效率必须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4.必须能保持正常运行。
(三)混合机、成型机、烘干设备安置于室内,产生扬尘的部位安置收尘设施并制定处理措施。
(四)对物料破碎及制备成型等产生扬尘的生产环节,凡经除尘治理后仍对外排放扬尘的,必须建设集中排气筒,其颗粒物排放浓度要达到国家、省相关标准排放要求。
十四、进出车辆防尘技术标准。
进、出场的运输车辆必须覆盖严实。车辆出场时,其底盘、车轮和车身周围必须冲洗干净,不得带尘上路。
十五、道路防尘技术标准。
厂区道路要做硬化处理并及时修复破损路面,安排人员及时清扫、冲洗,时刻确保路面无积尘,车辆行驶无扬尘。
十六、防护绿化技术标准。
厂区绿化率要达到国家有关规定或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及批复中的要求。
十七、烟气治理技术标准。
加强人工干燥及焙烧环节废气污染治理。企业在加热焙烧和利用窑炉余热、烟气热量烘干砖坯时,必须配套建设除尘和脱硫设施,排放筒不低于15米。排气筒应设置符合《固定源监测技术规范》(HJ/T397)要求的采样口和采样平台,并配备固定电源,确保焙烧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氟化物等污染物排放达到《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此外,还应设置固定安全的人员通道。鼓励企业使用清洁能源。
十八、企业必须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成立应急响应领导小组,应急预案报当地环保部门审核备案。
十九、企业接到重污染天气预警通知,要根据响应级别,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采取停产、限产等措施降低大气污染排放量。
二十、非烧结砖瓦使用外部热源且无煤烟排放的,仅需做好扬尘的各项污染防治工作。
二十一、燃气窑炉烟气排放必须满足国家、省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实现达标排放。
自贡市石材加工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技术导则
一、编制目的。
为规范自贡市石材加工行业的大气污染治理工作,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二、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石材加工(制品)企业在生产、储存过程中的大气污染防治。
企业在适用本导则时,凡与强制性法规、技术标准有异的,首先执行强制性法规、技术标准。鼓励企业技术创新,采取更科学、更具操作性的措施。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修订);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79—1996);
《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关于加强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粉尘危险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3〕112号)。
四、企业应合法经营,并符合产业政策。
五、企业负责对运输、堆存、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扬尘污染进行防治,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落实各项控尘措施。
六、企业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将各项抑尘、降尘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各类治污设施有效运行,废气污染物按照国家、省、市排放标准实现达标排放。
七、企业应在厂区门口明显位置设置扬尘防治告示牌,公布扬尘防治工作标准要求、规范等内容。企业应与相关人员签订扬尘治理目标责任书,建立并实施扬尘控制工作奖惩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扬尘治理工作。
八、采取建设封闭式厂房、设置水喷淋设施、场地硬化等措施防止粉尘污染,禁止露天破碎加工。
九、企业各工序要结合厂区平面布置图合理布局,并对厂区及其周围进行绿化,绿化率要达到国家有关规定或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及批复中的要求。
十、石材加工的锯割、切割、粉碎、研磨、雕刻、抛光等易产生粉尘的工序,必须做到室内生产,并采取湿法、水雾笼罩作业面等防尘方法,有效收集处理粉尘,确保达标排放。
十一、石材加工业规模较大的区县,应积极推动产业集聚化、园区化,支持石材加工企业提升机械化、自动化和清洁化生产水平,禁止露天敞开式作业。
十二、堆场防尘基本要求。
(一)原材堆场及厂区必须实现地面硬化。未实现全部硬化的,限期整改。
(二)厂区道路需定期洒水和清扫保洁,确保路面干净整洁,车辆行驶无扬尘。
(三)企业要安设固定式或移动式喷淋装置,喷洒面积要覆盖整个加工厂区:
1.喷枪的布置应结合堆场和厂区面积、物料垛高度等情况综合确定。喷洒面积必须覆盖堆场全部区域。供水系统压力应满足喷枪射程要求。
2.喷洒强度及频率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情况每天喷洒不少于4次,每次不低于20分钟。在恶劣天气时要按照应急预警通知要求加大喷洒频率。喷洒面积覆盖完整的堆场可根据情况适当减少喷洒次数,达到不产生扬尘的目标。
3.喷洒系统可采用集中控制和分散控制方式,以集中控制为宜。
十三、生产设施防尘技术规范。
(一)应选用自动洒水、产尘少的切割设备,并配备具有护尘盖的专用锯台。
(二)框架锯机、切机等切割设备应采用吸尘罩,连接吸尘罩的吸风管应置于粉尘散发中心。
(三)石材研磨过程应减少手工操作,鼓励采用水磨工艺替代干磨工艺。石材研磨宜选用自动研磨设备和连续研磨机械,并配备吸尘罩装置。
(四)抛光过程宜采用半密闭作业方式,并采取防治扬尘措施。
(五)其他工艺作业应符合以下规定:
1.石材数控加工中心应密闭防尘,无控制室但有操作岗位的染尘生产场所应设密闭防尘的工作人员值班室。
2.在异型石材加工中,雕割机、磨边机、倒角机等设备应采取局部密闭措施并安设排风罩和储尘装置。
3.采用自然通风的作业场所应采取水雾喷淋降尘等综合措施。
(六)除尘工艺设计还应遵守《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15)中有关除尘设计的相应规定。
十四、进出车辆防尘技术标准。
进、出场的运输车辆必须清扫干净。车辆运载物易产生扬尘的,车身必须覆盖严实。
十五、道路防尘技术标准。
厂区道路要做硬化处理并及时修复破损路面,安排人员及时清扫、冲洗,时刻确保路面无积尘,车辆行驶无扬尘。
十六、防护绿化技术标准。
厂区绿化率要达到国家有关规定或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及批复中的要求。
十七、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应急预案,成立应急领导小组,根据预案定期进行演练。
十八、接到预警通知,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根据应急预案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处置。
自贡市工业企业内部堆场扬尘治理技术导则
一、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科学、有效控制全市工业企业堆场扬尘污染,规范工业企业内部堆场扬尘治理工作,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二、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我市辖区内贮存易产生扬尘物料的工业企业。现有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扬尘治理)技术导则中对堆场已有规定的,执行现有行业技术导则,其余工业企业执行本导则。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
《四川省蓝天保卫行动方案(2017年—2020年)》(川污防“三大战役”办〔2017〕33号);
《自贡市蓝天保卫行动方案(2018年—2020年)》(自污防“三大战役”办〔2018〕12号);
《自贡市铁腕治霾十大专项行动方案》(自委办〔2017〕100号);
《自贡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自府发〔2018〕16号)。
四、术语和定义。
(一)工业企业内部堆场。指工业企业内部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存场所,主要包括工业企业堆放原辅材料(如:煤炭、砂石、灰土、工业固体废物)的渣场、灰场、堆煤场等场地。
(二)堆场扬尘。指堆场的物料在储存和装卸运输作业过程中因自然力或人力作用所产生的扬尘。
(三)密闭设施。指地上或地下全封闭料仓。
(四)围挡。指为了将堆场与外部环境隔离开来,从而达到防风抑尘目的所采取的措施,包括采用砌体材料砌筑的实体墙、采用成型板材构成的防风抑尘网等。
(五)防风抑尘网。指具有一定几何形状的金属(其他材质)网,由基础、钢结构支架和挡风抑尘网三部分组成,形成对堆场周围的围挡。
(六)洗车台。指利用多方位高压水对车辆进行高压冲洗的一种设施。
五、企业对所属堆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根据物料性质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治方案,落实各项抑尘措施,确保抑尘设施正常使用。
六、企业应在厂区或堆场门口等明显位置设置扬尘防治告示牌,告示牌要明确单位名称、所堆物料名称、扬尘防治措施、扬尘防治规章制度、责任人及联系电话等信息。
七、企业应加强员工抑尘培训,熟练掌握抑尘、防尘措施。
八、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包括堆场扬尘防治内容,启动应急预案时应采取相应扬尘防治措施。
九、厂区或堆场周围应进行绿化,防止扬尘。
十、堆场地面必须全部硬化。
十一、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应实现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严密围挡。设置实体墙围挡的,墙高不低于堆放物高度。设置防风抑尘网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除留出用于装卸的专用通道外,堆场周围必须全部安设闭合的防风抑尘网(墙),其高度应根据堆垛高度确定,原则上应高于堆垛至少2米。
(二)防风抑尘网(墙)必须设置基础,确保牢固。
(三)防风抑尘网(墙)板材须为专业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能够达到防风抑尘要求。
十二、除正在装卸的作业面外,对堆存的物料必须全部覆盖,覆盖布(网)要用重物压实。覆盖布(网)须为合格产品,要有足够的密度、强度、韧度,无明显破损。
十三、适合喷淋的物料堆场应设置固定式或移动式的喷淋设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喷淋设施的布置和选型应结合堆场面积、物料堆垛高度等条件综合确定。喷淋设施数量和供水压力应满足喷淋覆盖堆场全部区域的要求。
(二)喷淋强度及频率应根据天气情况确定。原则上每天喷淋不少于4次,每次不低于20分钟。干燥、大风天气或者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时要加大喷淋频率,达到不产生扬尘的目标。
(三)喷淋系统可采用集中控制和分散控制方式,以集中控制为宜。
十四、物料装卸、运输过程应采取喷淋、覆盖或其他措施抑尘。使用传输带输送时,传输带、转载点和卸载点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采取抑尘措施。
十五、进出厂的运输车辆必须采取密闭或全覆盖措施,不得抛洒和散落物料。
十六、使用车辆运输物料进出的企业必须设置洗车台(池)。车辆出厂前应对两侧、底盘、轮胎等进行全方位冲洗,确保不带尘(泥)上路。洗车台(池)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洗车台(池)规格应满足运输车辆全面清洗要求,原则上洗车台(池)长度不低于6米,宽度不低于4米,喷水高度不低于1.2米,喷水压力不低于0.4兆帕,两侧要有挡板。车辆行驶冲洗过程中时速不超过2公里/小时,以静止洗车为宜。
(二)洗车台(池)应配套建设二到四级沉淀池或其他循环处理设施,洗车污水经处理后循环使用。污泥定期清理,规范处置。
(三)洗车台(池)旁边应设置洗车注意事项告示牌。
十七、进出堆场的道路必须全部硬化。
十八、进出堆场的道路必须配备洒水车或其他喷洒设施。清扫及洒水频率原则上每天湿式清扫不得少于2次,洒水不得少于4次。干燥、大风天气或者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时要加大清扫、洒水频率,以保持路面清洁,达到不产生扬尘的目标。
十九、企业应建立保洁队伍,明确专人负责日常具体保洁工作。
二十、堆场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监控范围包括堆场喷淋、洗车台(池)、堆场道路等地方,确保全覆盖、无盲区,全时段监控。
二十一、摄像头要采用分辨率高、质量好并具备防水、防尘等功能的高清红外线摄像头;摄像头清晰度达到480线以上、有效像素达到44万像素以上,保证图像清晰。
二十二、安装硬盘录象机用于存储图像,存储时间至少3个月。
二十三、加强视频监控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视频监控设备正常运行,设备维护时不得影响对企业重点工段的实时监控和有关资料的调取。
二十四、环保部门确定的市内重点工业企业内部堆场的视频监控系统应与环保部门的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做到实时监控。燃煤电厂、水泥生产企业内部堆场应安装可吸入颗粒物在线监测设备,并与上述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
自贡市露天非煤矿山开采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技术导则
一、编制目的。
为规范自贡市露天非煤矿山开采行业的大气污染治理工作,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二、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露天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对矿产品的开采、加工、储存及管理等过程中的大气污染防治。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四、企业应合法经营,并符合产业政策。
五、企业对矿产品的开采、加工、储存、运输等环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总负责,制定并落实扬尘治理目标责任书,建立并实施扬尘控制工作奖惩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扬尘治理工作。
六、企业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将各项抑尘、降尘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各项治污设施有效运行。
七、企业应在厂区门口明显位置设置大气扬尘治理公示牌,公布扬尘治理工作标准、措施、责任人等内容。
八、企业应在厂区门口醒目位置或开采作业场所明显位置设置采矿权标识牌,在矿区范围拐点处设置界桩(高度不低于1米、颜色鲜艳易于识别)。
九、开采采面防尘基本要求。
露天非煤矿山的开采采面应设置喷淋设施或带水作业(使用锯石机开采的),达到不产生扬尘的目标。喷淋设施要符合下列规定:
(一)企业开采作业时要视情况安设固定式(如喷枪)或移动式(如水炮)喷淋装置,喷洒面积要覆盖整个开采作业采面。
(二)喷淋装置的布置和选型应结合采面面积、高度等条件综合确定,供水系统压力应满足喷枪射程要求。
(三)喷洒强度及频率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情况每天喷洒不少于4次,每次不低于20分钟。重污染天气或恶劣天气要按照应急预警通知要求加大喷洒频率。
(四)喷洒水系统可采用集中控制或分散控制方式,以集中控制为宜。
十、上料加工防尘基本要求。
(一)建筑用石料开采加工的主要方式为:采面—装载机(铲车)—加工—堆场。
(二)装载机(如铲车)上料时,上料口应在封闭的空间内部并安装洒水装置或灰尘收集装置。
(三)加工设施包括搅拌机、原料仓、粉碎仓、输送机等。加工过程要在封闭的环境内进行,并采取集尘、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十一、堆场储存防尘基本要求。
(一)场区堆场应实现地面基本硬化。
(二)原料堆场周边应设置围档、防风抑尘网。
(三)对已经设置围挡但高度不够的,必须采取增加围挡高度或降低堆垛高度的方式进行改造。
(四)露天堆场应设置喷淋设施或用覆盖网(布)覆盖。设置喷淋设施的须符合下列规定:
1.企业应安设固定式或移动式喷淋装置,喷洒面积要覆盖整个物料场。
2.喷枪的布置和选型应结合堆场面积、物料堆垛高度等条件综合确定,供水系统压力应满足喷枪射程要求。
3.喷洒强度及频率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情况每天喷洒不少于4次,每次不低于20分钟。重污染天气或恶劣天气要按照应急预警通知要求加大喷洒频率。覆盖完整的堆场可根据情况适当减少喷洒次数,达到不产生扬尘的目标。
(五)用覆盖网(布)覆盖的物料堆垛要符合下列规定:
1.覆盖网(布)要有足够的强度、韧度,不易破损,具备防晒、防风等功能。
2.除作业面外,覆盖网(布)要完全覆盖物料堆垛,不留死角;破损的覆盖网(布)要及时更换或缝补。
十二、进出车辆防尘基本要求。
(一)出场的运输车辆必须覆盖严实。
(二)进出场的运输车辆必须通过冲洗池及喷淋设施清洗。
十三、道路防尘基本要求。
(一)场区运输道路应全部硬化。
(二)道路每天清扫不得少于2次,洒水不得少于4次,重污染天气或恶劣天气时要加大清扫、洒水频率,达到不产生扬尘的目标。
十四、防护绿化基本要求。
厂区内裸露地面应全部绿化,种植的树木花草等应适应本地自然条件,且经济合理、节水耐旱。绿化率要达到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或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及批复中的要求。
十五、企业应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应急预案,明确不同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成立应急领导小组,建立环保值班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可由安检员兼任),并明确环保值班室电话。
十六、企业接到预警通知,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根据应急预案实施处置,达到既定应急效果。
自贡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扬尘治理技术导则
一、编制目的。
为了规范自贡市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治理工作,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二、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自贡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扬尘防治工作。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订);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
《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393—2007);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四、术语和定义。
(一)扬尘。指地表松散颗粒物质在自然力或人力作用下进入到环境空气中形成的一定粒径范围的空气颗粒物。
(二)建筑施工扬尘。指在建筑工程施工场所和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
(三)现场围挡。为将建设施工现场与外部环境隔离开,采用砌体或工具式彩色喷塑钢板,形成的连续围挡墙。
(四)车辆冲洗设施。对进出工地的车辆进行冲洗的自动冲洗机、高压水枪、三级沉淀池、排水沟等设备设施的统称。
(五) 建筑垃圾。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废浆及其他废弃物。
(六)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施工现场作业并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工程机械(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履带吊车、压路机、平地机、沥青摊铺机、旋挖机、内燃桩工机械等)、材料装卸机械等。
五、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负首要责任,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并加强检查;并要求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理。
六、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并将扬尘防治目标及施工单位的扬尘防治责任明确写入承发包合同。
七、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川建发〔2017〕5号文印发)规定,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之外单独足额支付。
八、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各项措施,有效使用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费用,督促监理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监理责任。
九、建设单位要科学制定渣土处置方案,按规定选择经核准的渣土运输企业,并负责到城乡管理执法部门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十、同一个工程存在多家施工企业的,建设单位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明确划分扬尘控制责任范围。
十一、实行项目代建的工程,建设单位签署代建合同时应明确代建单位承担的扬尘防治责任。
十二、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承担监理责任。
十三、监理单位应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规划,编制相应的实施细则。
十四、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在扬尘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负责督促其进行整改,问题严重的责令其停工整改,拒不按要求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十五、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落实工作负总责。
十六、施工单位应加大扬尘治理投入,保证扬尘防治费专款专用,并在财务帐目中单列。
十七、施工单位要根据工程实际,结合导则制定切实可行的扬尘治理专项方案,按标准建设安装各类扬尘防治设施,落实各项具体降尘措施。
十八、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落实项目部和项目经理扬尘防治责任,将扬尘治理纳入对项目部和项目经理的考核。
十九、施工工地现场要设置降尘员岗位,建立降尘员岗位制度。平基土石方工程、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或施工合同价款超过10000万元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配备专职降尘员(规模以下的可由项目管理人员兼任)。降尘员佩戴统一标识,实行一岗双责,对工地扬尘治理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二十、施工企业应加强企业员工(含作业人员)上岗前培训。
二十一、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工地大门口明显位置设置环境保护责任牌,公布环境保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和联系电话。环境保护责任牌规格、材质与施工现场“一图七牌”相同。
二十二、施工单位项目部应按扬尘治理专项方案组织施工,将各项抑尘、降尘措施落实到基层。与作业班组签订扬尘治理目标责任书,建立并施行扬尘控制工作奖惩制度。
二十三、预警响应。重污染天气时,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自贡市住建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预案。
二十四、施工现场大门、办公区、生活区、加工区和材料堆放场地应按总平面布置图合理划分,并进行绿化、美化。
二十五、施工现场应沿四周连续设置封闭围墙(围挡),围墙(围挡)必须安全可靠、整洁美观。一般路段高度不低于2米,主干道高度不低于2.5米;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档高度不低于2米,墙顶每隔 3—5 米安装球形照明灯,市政道路工程还应设置红灯示警。
二十六、施工现场宜选用砌体围墙,砌体围墙必须坚固可靠,砌体围墙厚度不小于240毫米,不大于5米间距设砖柱加固;砌筑砂浆必须满足规范要求,严禁使用粘土、杂土砌筑。
二十七、砌体围挡施工不便时(有特殊情况时),围墙可采用轻质材料制作,应选用可多次周转的活动围挡。
二十八、政府投资项目围墙(围挡)外侧应设置不低于50%的公益广告,其余项目围墙(围挡)外侧公益广告设置率不低于30%。广告内容涵盖国家政策方针、生态文明建设、公益事业、廉政文化、“三创”联动等内容,其中,未成年人公益广告不得低于公益广告的20%,并做到整体布局协调、整洁美观。
二十九、围挡墙内外应保持整洁,禁止依靠围挡墙堆放物料、器具等。
三十、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对围墙(围挡)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建立巡查制度和档案。
三十一、在建建筑物应使用密目式安全立网进行全封闭围挡,密目式安全立网的阻燃性能、外观尺寸、网目密度等指标要符合标准或要求,网目密度不低于2000目/100平方厘米。
三十二、密目式安全立网应封闭严密、牢固,封闭的高度应保持高出作业层1.5米以上。
三十三、密目式安全立网应用棕绳或尼龙绳绑扎在脚手架内侧,不得使用金属丝等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绑扎。
三十四、施工现场进出口应配置高压水枪或工具式冲洗设备,并设专人管理,工程竣工后方可拆除。
三十五、施工现场进出口应设置冲洗平台、沉淀池、排水沟等车辆冲洗设施,产生的污水要实现沉淀后回收利用,污泥等废物必须经沉淀、干燥处理后,方可外运。
三十六、土石方和基础施工阶段应增设车辆过水池,过水池池水应定时清换,车辆驶出时应经过水池后再由冲洗平台(高压水枪或其他工具式冲洗设备)进行冲洗,严禁带泥上路。
三十七、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排水设施,确保场区无积水,污水不得对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三十八、施工现场主要道路以及与社会通行道路有交叉的通道、出场车辆固定冲洗点等应进行硬化,施工期间硬化道路出现破损的应及时进行修补。
三十九、使用期超过1个月的临时车道,应进行硬化。
四十、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应硬化,并满足载重车辆通行要求。生活区、办公区和加工区可采用砖铺等方式硬化。
四十一、施工现场应建立洒水清扫保洁制度,设专人负责卫生保洁,并做好保洁记录。每天对场区道路进行洒水清扫不少于2次,遇到重污染天气,要相应增加洒水频次,有条件的施工现场宜配备洒水车辆。
四十二、施工现场非作业面裸土必须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以上不使用的堆土应进行绿化。
四十三、施工现场建材应码放整齐,废弃建材建渣应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必须进行覆盖。
四十四、施工现场大门入口处、生活办公区等区域宜进行绿化。绿化率要达到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或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及批复中的要求。
四十五、加强平基土石方工程管理,将平基土石方工程纳入建设工程管理。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取得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土石方工程扬尘治理验收备案表》。
四十六、加强工地出入车辆管理,施工单位和渣运公司应分别取得城乡管理执法部门发放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自贡市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并按审批确定的土石方外运路线行驶,在规定的弃土场倒土。
四十七、施工现场要使用专用渣土运输车辆,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
四十八、各方责任主体应严格履行各自职能职责,做好施工现场施工环境保护及扬尘治理工作,严格按项目所制定的《扬尘治理专项方案》配备降尘设施设备,并合理使用。
四十九、施工现场必须配备雾炮、喷淋等降尘抑尘设施设备,日常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扬尘污染在线监测实施办法》的规定,适时启用。重污染天气启动黄色及以上预警时,现场降尘设施设备必须持续开启。
五十、市政道路施工现场每500米施工路段、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作业面每1500平方米应设置一台雾炮机。土石方作业应在满足上述要求的情况下,每个土方作业点旁配备一台雾炮机,作业时保持开启。
五十一、基坑周边以及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应于临边防护架体及工程围挡顶部设置雾状喷淋装置,喷头水平间隔不应大于5米。
五十二、房屋建筑工程进行主体、装饰阶段施工时,必须在外脚手架上或楼层周边安装雾状喷淋装置。高度50米以下的建筑物,应设置不少于1道雾状喷淋装置;高度50米以上的建筑物,应设置不少于2道雾状喷淋装置,喷头水平间隔不应大于5米。
五十三、施工现场严禁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五十四、施工现场进行土石方和基础施工、路面破碎、材料切割时,必须进行湿法作业。
五十五、施工现场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的材料应放置在封闭的库房内。
五十六、施工现场使用砂浆罐体等易产生扬尘设备时,应搭设工具式安全防护棚,顶部设置喷淋设备,最大限度地减少粉尘污染。
五十七、建筑施工现场禁止从建筑内向外抛扬建筑垃圾。
五十八、建筑施工现场应设建筑废料集中堆放点,分类堆放,及时清运。生活垃圾应采用密闭式容器装存,日产日清。
五十九、 建筑施工现场进行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时,必须采取有效降尘措施。
六十、施工现场应按相关规定安装数字工地视频监控系统,并实现与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联网。
六十一、视频监控终端应覆盖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及土石方工地大门、材料堆放点、施工作业面等主要区域,达到建筑施工全过程、全方位、无死角、全监控。
六十二、加强视频监控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不得出现人为损毁现象,确保视频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确保对施工作业面的实时浏览和监控。
六十三、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或施工工期在1个月以上的平基土石方工程、建筑面积超5000平方米或施工工期在6个月以上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应配置符合要求的扬尘在线监测设备,实现扬尘在线监测,确保设备联网运行和数据上传正常。
六十四、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符合本市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六十五、施工单位应建立进入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台账,定人定责,确保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过程中的尾气排放符合排放标准。
六十六、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使用人应从正规渠道购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并留存进货凭证和建立台账。
自贡市预拌混凝土(砂浆)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技术导则
一、编制目的。
为规范自贡市预拌混凝土(砂浆)行业的大气污染治理工作,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二、适用范围。
全市辖区范围内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大气污染防治。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JGJ/T328—2014);
《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
《四川省蓝天保卫战役实施方案(2017—2020年)》(川污防“三大战役”办〔2017〕33号);
《自贡市铁腕治霾十大专项行动方案》(自委办〔2017〕100号文印发)
四、企业应合法经营,符合产业规划。
五、企业对运输、储存、生产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总负责,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落实各项降尘抑尘管控措施。
六、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及批复中的要求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将各项降尘抑尘措施落实到位。
七、企业应在厂区内明显位置设立环境保护责任公示牌,公布环境保护责任单位、责任人、监督单位、责任人等内容。
八、企业应制定并落实绿色化生产制度,建立并实施扬尘控制工作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扬尘治理工作,安排保洁员负责厂区地面清扫和保洁。
九、企业厂区内生产、生活等区域应按厂区平面布置图合理布局,并进行厂区道路硬化。未硬化部分实施绿化。厂区绿化面积占企业总用地面积不低于10%或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及批复中的要求。
十、企业应当安置环保监测设备,能够监测细颗粒、可吸入颗粒物、粉尘及噪音等指标。
十一、生产设施防尘技术规范。
(一)生产设施包括搅拌机、原料仓、配料仓、输送机等。生产过程要在全封闭或半封闭的环境内进行,并采取收尘、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二)搅拌楼及粉料仓必须整体全封闭,粉料仓顶加装收尘设施除尘。收尘设施确保能正常使用。
(三)砂石皮带输送机通廊实现封闭,即侧面封闭且上部加盖。
(四)粉料仓、配料仓应设置在密闭的空间内,需配有收集、除尘设备或喷淋设施进行防尘。其中,收集、除尘设备处理能力必须满足生产需要,处理效率须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要求,并保持正常运行。
(五)搅拌机主机卸料口应采用防喷溅措施,防止混凝土喷溅,卸料口无废料堆积且保持地面清洁。污水通过厂区内污水收集系统进入沉淀池,回收利用。
十二、堆场防尘基本要求。
(一)原料堆场及厂区内地面或道路必须实现硬化。未全部硬化的,必须改造合格。
(二)原料堆场三面以上围墙须封闭并加硬顶。原料堆场实现密封储存,其中,采取密封车间堆放的,要在车间内设置喷淋设施。
(三)原料堆场喷淋设施喷洒强度及频率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情况每天喷洒不宜少于4次,每次不宜低于10分钟。恶劣天气要按照应急预警通知要求加大喷洒频率。封闭完整的堆场可根据情况适当减少喷洒次数,达到不产生扬尘的目标。
(四)喷淋洒水系统可采用集中控制和分散控制方式,以集中控制为宜。
(五)厂区内临时露天原料堆场应设置喷淋设施或用覆盖网(布)覆盖,并符合下列规定:
1.除作业面外,覆盖网(布)要完全覆盖物料堆垛,不留死角。
2.覆盖网(布)保持完好,破损的要及时更换或缝补。
十三、上料防尘技术标准。
(一)主要方式为:堆场—装载机(铲车)—上料机—皮带机—混料。装载机(铲车)给皮带机落料口上料时,上料口应设置洒水降尘抑尘装置。同时,使用皮带机运送物料应符合以下规定:
1.固定式皮带机架离地面应有一定高度,以便清扫。
2.皮带机两侧应进行封闭,做到不扬尘、不落料。
(一)料仓除吹灰管采用硬式密闭接口,确保不泄露。除吹灰管和除尘器出口外,不得设有其他通风口。
(二)粉料仓要安装料位控制系统,并具备报警装置。
十四、进出车辆防尘技术标准。
(一)进料的运输车辆必须覆盖严实;出场的运输车辆必须清扫干净。
(二)搅拌运输车应设置防滴漏装置,无物料滴落。
(三)车辆进出厂区处必须设置洗车台。已有洗车台不符合标准的,应进行改造。洗车台应符合以下规定:
1.洗车台总长度不低于4米,总宽度不低于3.5米,两侧要有挡板。喷水高度不低于1.2米,车辆行进速度不宜高于3公里/小时。
2.安置冲洗设施设备,并科学合理设置冲洗点位。其中,自动冲洗设备压力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3.洗车产生的污水必须回收循环利用。
十五、道路防尘技术标准。
(一)厂区内道路及作业区硬化要满足相应的强度、稳定性和耐久性要求,道路完好率达90%以上。
(二)场区内每天清扫不宜少于2次,洒水不宜少于4次。防尘降尘设施设备必须能正常使用,重污染天气时要加大清扫保洁和洒水频率,达到不产生扬尘的目标。
十六、防护绿化技术标准。
(一)厂区内未硬化空地绿化率须达80%以上。裸露地面必须实现全部绿化。
(二)厂区绿化面积占企业总用地面积不低于10%或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及批复中的要求。
(三)厂区内种植树木、花草应选择满足吸尘和减弱风速的品种。绿地植物群落层次分明、景观优美,并符合生产生活功能的要求。
(四)已有防护绿化的单位要加强养护;没有防护绿化的应按照上述规定实现防护绿化。
十七、视频监控技术标准。
(一)厂区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监控范围包括厂区道路进出口、堆场喷淋、加料口、洗车台、生产车间等重点区域。
(二)摄像头要采用分辨率高、质量好并具备防水、防尘等功能的摄像头。
(三)安装硬盘录像机用于存储图像,保证存储时间不低于20天。
(四)加强视频监控的使用管理和维护,视频监控维护时不得影响对厂区重点工段的实时监控和有关资料、数据的调取。
十八、企业必须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应急预案,成立应急领导小组,落实专人负责,并根据应急预案进行演练。
十九、企业接到预警通知,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根据应急预案实施处置。
二十、凡经批准设置的建设施工现场临时混凝土(砂浆)搅拌站的污染治理,参照本导则执行。
自贡市公路和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评价技术导则
一、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对自贡市域内的公路和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的科学、统一、规范管理,制定本导则。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自贡市域内公路(含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等)和城市道路保洁作业质量评价和质量管理。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版);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四川省农村公路管理条例》;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四川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公路养护技术规范》;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评价标准》(CJJT126?—2008);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标准(试行)》(川城乡治办〔2009〕87号文印发)。
四、术语和定义。
(一)城市道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供车辆和行人通行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二)乡道。指主要为乡村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及以上公路的乡与乡之间及乡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三)县道。指具有全县政治、经济意义,连接县城和县内主要乡镇、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公路。
(四)省道。指具有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治、经济意义,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的公路干线。
(五)国道。指具有全国性政治、经济意义的主要干线公路,包括重要的国际公路,国防公路,连接首都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首府的公路,连接各大经济中心、港站枢纽、商品生产基地和战略要地的公路。
(六)保洁。指对道路或公路进行保持性清洁作业。
(七)冲洗。指对道路或公路采用一定水压的水流进行冲洗的清洁作业。
(八)清扫。指对道路或公路进行全面清洁作业,包括机械清扫和人工清扫。
1.机械化清扫指利用机械控制的车辆及装置,对可实施机械化清扫的城市道路进行保持性的环卫清洁作业,包括机械化保洁作业、机械化冲洗作业、机械化洒水作业。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作业规范、评价标准等按照《自贡市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作业规范(试行)》执行。
2.人工清扫指使用清扫工具,人工清除地面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桥、公共广场、步行街等路面的尘土、废弃物,维护道路整洁的保持性环卫保洁作业,包括对放置于人行道、公交站台、车站、广场和公共场所等处的果皮箱、垃圾桶的保洁作业。
五、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等级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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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具体道路等级划分祥见自城乡治办〔2010〕56号文件,其中主要街道对应一级道路,次街对应二级道路,其余道路为三级道路。
六、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人员配置。
(一)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人员应按照道路等级配备。
1.一级城市道路,每2500—3500平方米清扫保洁人员不应少于1人/班次;
2.二级城市道路,每3500—4500平方米清扫保洁人员不应少于1人/班次;
3.三级城市道路,每4500—5500平方米清扫保洁人员不应少于1人/班次。
(二)人工清扫劳动定额。
单位:平方米
我是第1个table占位符
1.道路清扫、保洁的班次定额按清扫和保洁混合作业组织方式计算:一、二级道路按每人每小时清扫1250平方米,三级道路按1300平方米,步行街按1300平方米,公共广场按1600平方米。
2.清扫时间设定为2. 5小时,其余时间为该清扫面积内的巡回保洁时间。清扫时间在2. 5小时以外的,班次定额由各区县环卫部门另行计算,每班次有效工时不超过6. 5小时。
3.如班次定额为单一(是指在有效工时内将道路清扫一遍)道路清扫的,班次有效工时为6小时,一、二级道路清扫班次定额为7500平方米,三级道路清扫班次定额为7800平方米。
七、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基本要求。
(一)道路清扫保洁收集的垃圾必须按指定场地或容器存放,严禁裸露和扫入排水箅、排水沟。
(二)餐饮饭店、集贸市场、大型超市和建筑工地周边道路应加大巡回保洁力度。
(三)废物箱主要设置在人行步道、交通客运设施、大型公共建筑、体育场馆、广场、学校、医院、十字路口、公园、旅游景点等出入口附近和公共场所。设置在道路两侧的废物箱,其间距按道路功能划分:商业、金融业街道每50—l00米安置1个;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每100—200米安置1个;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每200—400米安置1个;可根据人流量大小适当增减废物箱数量。同一个功能区域、一条街道,应设置统一样式、颜色的废物箱。废物箱应无残缺破损,封闭性好,外体干净,完好率不低于98%。废物箱每日清掏不少于2次,擦洗不少于1次。蚊蝇孳生季节,废物箱应定时喷洒灭蚊蝇药物,特殊时期要定时消毒。
八、感官质量评价。
(一)道路整体清洁,无成片垃圾、污渍、积水。
(二)道路边角部位清洁,无积存垃圾。
(三)路边垃圾果皮箱、垃圾桶清洁,投放口不应堵塞,周边无垃圾。
(四)道路排水箅及周围无成片积尘和积水。
(五)路面呈现本色(各类地面交通标志线清晰,路面达到“七净”,即:车行道净,人字沟净,人行道净,花坛周围净,墙角净,窨井和雨污水井口净,果皮箱周围净);道路路面、交通隔离带以及道路相关公共设施周围达到“六无”(即:无浮土,无垃圾积存,无砖瓦石块,无污水漫溢,无粪便遗留,无果皮、纸屑、烟蒂等杂物乱丢乱弃)。
人工清扫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
我是第2个table占位符
九、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综合作业质量标准。
机械化清扫配合人工清扫后:一级道路积尘量≤5克/平方米,二级道路积尘量≤10克/平方米,三级道路积尘量≤15克/平方米。
十、县乡公路清扫保洁作业的一般要求。
(一)公路清扫作业和冲洗作业应避开交通高峰期完成。清扫和冲洗工作结束后即应开始公路保洁作业。
(二)公路清扫作业应提高垃圾扫净率并防止扬尘污染。在机械不能作业的情况下,应采用人工作业。
(三)公路洒水作业频率应根据路面尘土量、天气情况和空气质量确定。
(四)公路冲洗喷水设备的水压应大于等于300兆帕。冲洗作业频次应根据路面垃圾尘土量确定。
(五)路面清扫保洁收集的垃圾必须按指定场地分类存放,严禁裸露和扫入县乡公路边沟。
(六)县乡公路机械化清扫作业频次。
我是第3个table占位符
十一、清扫保洁感观质量评价。
(一)公路整体:整体清洁,无成片垃圾、污渍、积水和明显灰带;
(二)公路路面:无成片泥土覆盖,基本见本色;
(三)公路边沟:边沟畅通,无明显白色垃圾;
(四)排水箅:排水箅及周边无成片垃圾和积水。
十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日常保洁作业标准。
(一)公路管养机构要配备清扫车、高压冲洗车等设备,加大干线公路湿式保洁力度。
(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每2公里至少安排1名养护人员负责路面的日常清扫保洁工作。
(三)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重点路段确保每天清扫1次;主城区周边公路每天湿扫至少1次、洒水2次,重点时段要加大重点路段的清扫频率,实现路面清洁无杂物。
十三、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日常保洁作业方式。
(一)养护人员上路作业时,应着醒目的养护标志服,清扫作业时要逆向清扫,严禁在能见度差(如夜晚、大雾天等)的条件下进行人工清扫,以保证养护人员安全。
(二)清扫车作业时,车辆启动前要打开警示灯,提醒后方驶来车辆驾驶员,注意行车安全。清扫车行进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车道。
(三)清扫车作业速度宜控制在3—8公里/小时,在路面保洁时,最高速度不应超过20公里/小时。作业过程中,可选择打开扫盘灯、选择作业警示音乐或作业警示语言。
(四)路面清扫时,要减少清扫作业产生的灰尘,避免污染环境,必要时应配备洒水机械。
(五)路面、路肩、桥面等清扫采取机械和人工结合方式,清扫的杂物必须集中处理,严禁随便倾倒。
自贡市公路施工扬尘治理技术导则
一、编制目的。
为规范自贡市公路工程施工扬尘治理工作,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二、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自贡市普通国省道、农村公路新改扩建(含大中修)工程,以及由我市负责管理、协调的高速公路工程。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
四、术语和定义。
(一)扬尘。指地表松散颗粒物质在自然力或人力作用下进入到环境空气中形成的一定粒径范围的空气颗粒物。
(二)公路工程施工扬尘。指在公路工程施工场所和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
(三)车辆冲洗设施。指对进出料场、预制厂的车辆进行冲洗的自动冲洗机、水池、高压水枪、排水沟等设备设施的总称。
(四)公路工程施工废弃物。指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废浆及其他废弃物。
(五)封闭施工。指封闭公路进行施工,分为全封闭施工和半幅通行半幅封闭施工。
五、公路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应建立由建设单位领导,监理单位监督,施工单位实施的扬尘整治管理网络。
六、实行项目代建的工程,建设单位签署代建合同时应明确代建单位承担的扬尘防治责任。
七、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负总责;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负主体责任;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负监理责任。
八、施工单位应在项目部、料场、预制厂门口明显位置设立环境保护责任牌,公布责任单位、责任人、监督单位和举报电话等内容。
九、施工单位要开展环保教育,施工作业前对施工人员进行大气污染防治技术交底,作业过程中进行督查,作业后进行总结。
十、施工单位明确专人负责扬尘治理工作,明确施工现场各区域环保卫生责任人,配备必要的保洁工具和洒水设备。
十一、施工单位使用的机械设备、车辆和燃料必须环保达标。严禁使用除尘抑尘、尾气净化装置不完备和烟气排放等环保指标不达标的机械设备。
十二、重污染天气蓝色预警应急响应时,强化施工工地、料场扬尘控制措施。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应急响应时,加强施工工地规范化管理,停止可能产生大量扬尘的土石方等作业环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及红色预警应急响应时,停止所有施工作业。
十三、市区周边主要路口、重要位置进行工程施工时,具备封闭施工条件的需进行现场围挡、封闭施工,其他零星工程应采取临时围挡或警示措施。
十四、施工、监理单位应在现场围挡宣传内容中贯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创建文明城市或企业文化等内容。
十五、围挡应结合施工现场情况,做到连续无缺损,墙内外应保持整洁,禁止依靠围挡墙堆放物料、器具等。
十六、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监理单位对围挡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施工单位派专人定时不定时进行巡查,破损围挡及时修复更新;恶劣天气条件下必须进行重点检查。
十七、公路施工封闭方案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施工方案组织实施。
十八、全封闭施工路段按要求采用设置围挡墙板、水马、锥形标、指示灯、爆闪灯等进行封闭, 封闭范围必须采取洒水或覆盖等抑尘措施;半幅通行半幅施工的路段,根据路面宽度和车辆通行需 求采用水马、锥形标、弹力栓、示警柱、硬隔离、指示灯、爆闪灯等进行隔离施工,封闭范围必须采取洒水或覆盖等抑尘措施。
十九、出场运输车辆应保持车身及轮胎干净整洁,无土、泥沙等物料附着。
二十、除箱式货车、罐车外的运输车辆必须实行全覆盖,避免扬尘、洒漏。
二十一、工地现场及料场出入口应有专人值守,采取冲洗等措施,防止施工车辆带泥上路,若已造成遗洒,应及时清理。
二十二、料场、预制厂内的通行道路、堆料场地、预制台座等应按批复的施工方案实施硬化。
二十三、料场、预制厂周边必须设置围挡或防尘网,围挡高度市区不低于2.5米,郊外不低于1.8米。
二十四、露天料场材料要分类、分规格存放,要使用覆盖防尘网或防尘布,并定期采取喷洒粉尘抑制剂或洒水等措施控制扬尘,除作业面外,覆盖网(布)要完全覆盖物料堆垛,不留死角。
二十五、拌和站中的搅拌机、原料仓、配料仓、输送皮带等设备要在封闭或半封闭的环境内进行作业,并采取除尘、喷淋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二十六、料场、预制厂出场口必须设置冲洗设施。冲洗处应设置沉淀池,定期清理污泥、污水。
二十七、重污染预警天气或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根据预警情况限制或停止土方路基施工或其他可能产生大气污染的施工作业。
二十八、对路基施工完工部分应及时洒水抑尘;对不再继续施工作业的裸露面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路基外土堆高于自然地面以上部分,应及时整治并用防护网覆盖。
二十九、施工便道除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外,还应进行洒水养护,避免扬尘。
三十、当采取石灰或水泥等材料对土质进行改良时,应避免在大风天气作业。
三十一、路基主体工程完工后,及时按设计图纸对边沟、边坡进行硬化、绿化。
三十二、路面各结构层施工前应先采取除尘措施清扫干净后,方可进行下步施工。
三十三、路面切割、破碎、铣刨要保证湿式作业,推广使用有防尘遮罩或喷淋装置的粉碎设备。路面铣刨也可以采取多功能抑尘车或移动抑尘设备配合铣刨机进行联合作业。
三十四、路面封层、透层、粘层施工必须采用沥青洒布车,个别边角部位确需人工喷洒的,要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三十五、施工现场的废弃物要规范堆放覆盖并定期清运。在存放和运输时要采取有效遮盖措施,防止二次污染。
三十六、被交道路及生产路的施工宜和主线同步实施,避免二次扬尘,施工区域内应采取洒水等措施抑尘。
三十七、底基层、基层施工完工应及时覆盖或洒水抑尘。
三十八、桥梁施工严禁高处抛撒建筑垃圾。
三十九、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须集中堆放并覆盖,定期清运,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全面清理,做到工完场清。
四十、施工现场的临时材料存放区、预制加工区、主要临时道路按规定硬化,并采取洒水等措施抑尘。
四十一、桥梁施工区应进行现场围挡。
(一)桥梁施工必须使用密目网进行全封闭围挡,并及时整理、维护,确保严密、清洁、平整、美观。
(二)密目式安全立网的阻燃性能、外观尺寸、网目密度等指标要符合标准要求。
(三)密目式安全立网应封闭严密、牢固,封闭的高度应保持高出作业层1.5米以上。
(四)密目式安全立网应用棕绳或尼龙绳绑扎在脚手架内侧,不得使用金属丝等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绑扎。
四十二、对开挖标志牌基坑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废渣及时覆盖,并及时清运。
四十三、防撞护栏立柱施工应使用有防尘遮罩或自吸装置的钻孔设备,避免扬尘。
四十四、工程施工现场内存放的碎石、砂、土堆必须使用密目防尘网等材料进行覆盖,覆盖要封闭严密。
四十五、覆盖用密目防尘网应牢固、耐用;裸土覆盖可使用黑色遮阳网。覆盖物要有足够的强度、韧度,不易破损,具备防晒、防风等功能。破损的覆盖物要及时更换或缝补。
四十六、料场、预制厂、大门入口处、生活办公区等区域内裸露土地面应采取种植树木、花草等防治扬尘措施。
自贡市餐饮油烟污染整治技术导则
一、编制目的
为加强对全市餐饮业油烟排放的控制和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二、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行政区域和高新区餐饮业经营的设置管理。荣县、富顺县参照执行。
本导则不适用于居民家庭餐饮油烟排放。
三、编制依据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2001)。
四、术语和定义
(一)餐饮单位。指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餐饮单位。
(二)现有和新建餐饮单位。现有餐饮单位指本导则实施之日前已建成营运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餐饮服务单位。新建餐饮单位指本导则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餐饮服务单位。
(三)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 K(开尔文),压力为101325 Pa(帕)时的状态。本导则规定的餐饮油烟浓度值及排风量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四)餐饮油烟。指食物烹饪、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餐饮油烟。
(五)餐饮油烟净化设施。对餐饮油烟进行净化处理的各种设备及其组合。
(六)餐饮油烟去除效率。指经餐饮油烟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餐饮油烟质量对净化前的餐饮油烟质量之比值,以百分率计。
(七)无组织排放。指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五、餐饮油烟净化设施安装要求
(一)排放油烟的餐饮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排放。
(二)排气筒出口段的长度至少应有4.5倍直径(或当量直径)的平直管段。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
(三)排烟系统应做到密封完好,禁止人为稀释排气筒中污染物浓度。
六、餐饮油烟排放控制要求
(一)餐饮油烟浓度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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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生餐饮油烟的餐饮单位应规范设置集气罩、排风管道和排风机,并安装使用经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的油烟净化设备。
(三)餐饮油烟净化设施应与排风机联动,其额定处理风量不应小于实际处理风量;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相应情况并保留台账备查。
七、餐饮油烟监测要求
参照《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2001)等相关规定执行。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