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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餐饮服务业油烟环境污染管理规范(试行)

作者: admin 时间:2022-01-26 来源:未知
摘要:为规范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环境管理,加强餐饮油烟污染防治,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等,结合广元实际,制定《广元市餐饮服务业油烟环境污染管理规范(试行)》。 一、总体要求 严格落实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环境保护各项法律法规和规范,加强环境污染防治,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 采用清洁能源,配套 油烟净化设施 ,加强设施维护和管理,确保油烟达标排放,保障公众健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

  为规范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环境管理,加强餐饮油烟污染防治,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等,结合广元实际,制定《广元市餐饮服务业油烟环境污染管理规范(试行)》。
 
  一、总体要求
 
  严格落实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环境保护各项法律法规和规范,加强环境污染防治,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
 
  采用清洁能源,配套油烟净化设施,加强设施维护和管理,确保油烟达标排放,保障公众健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二、选址要求
 
  餐饮服务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城乡规划的有关要求,减少对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环境敏感区的影响,并与周边自然和人文环境相协调。
 
  三、总平面布置要求
 
  餐饮服务单位平面布置应满足建筑功能、烹饪加工工艺及卫生防疫的要求,合理组织各种流线,减少污染影响。
 
  新建产生油烟的饮食业单位边界与环境敏感目标边界水平间距不宜小于9m。
 
  四、燃料使用要求
 
  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电等清洁燃料。推动餐饮服务项目实施碳改电、气改电。
 
  五、油烟净化设施安装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餐饮服务项目,应当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烹制工艺相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油烟净化设施应当与餐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餐饮服务场所集聚经营区应当配套建设油烟集中收集和净化设施。
 
  油烟净化设施安装应当符合《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的规定:
 
  (一)厨房的炉灶、蒸箱、烤炉(箱)等加工设施上方应设置集气罩,油烟气与热蒸汽的排风管道宜分别设置。
 
  (二)油烟集气罩罩口投影面应大于灶台面,罩口下沿离地高度宜取1.8——1.9m,罩口面风速不应小于0.6m/s。
 
  (三)油烟气排风水平管道宜设坡度,坡向集油、放油或排凝结水处,且与楼板的间距不应小于0.1m,管道应密封无渗漏。
 
  (四)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风量以及设备配套空间应与其规模相适应。
 
  (五)放置油烟净化设备的专用空间净高不宜低于1.5m,设备需要维护的一侧与其相邻的设备、墙壁、柱、板顶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45m。
 
  (六)油烟净化装置应置于油烟排风机之前。
 
  六、油烟排放要求
 
  可开办餐饮服务项目的新建建筑物在结构上应当有专用烟道,油烟排放口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
 
  (一)餐饮服务单位应按《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的要求设置油烟排放监测口及监测平台,油烟排放应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的要求。
 
  (二)油烟污染物排放口与周边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20米;经油烟净化和除异味处理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不应小于10米。
 
  (三)餐饮服务项目所在建筑物高度小于等于15米时,油烟排放口应高出屋顶;建筑物高度大于15米时,油烟排放口高度应大于15米。
 
  (四)餐饮油烟应当通过专用烟道排放,不得排入民用烟道、下水管道或通过私挖地沟等方式进行排放,不得封堵、改变专用烟道,不得无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视为油烟排放超标。
 
  七、油烟净化设施维护要求
 
  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保持油烟净化设施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油烟净化设施。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建立清洗、维护台账,相关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八、在线设施安装要求
 
  全市大型规模餐饮服务企业和重点管控区域内的中型及以上规模餐饮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安装油烟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监管信息平台联网。
 
  九、油烟污染整治要求
 
  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已开办的餐饮服务项目,物业所有人和经营者应当积极按照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要求整改,使油烟达标排放;经整改仍无法达标排放油烟的,应当按照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调整经营业态。
 
  十、本规范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餐饮服务业,是指从事饮食烹饪加工和消费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业。
 
  (二)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是指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其他提供零星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等单位食堂的经营者。
 
  (三)大型规模餐饮服务企业,是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馆;中型规模餐饮服务企业,是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馆。如面积与就餐座位数分属两类的,餐饮服务企业类别以其中规模较大者计。
 
  (四)环境敏感区,主要包括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功能的区域以及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等。
 
  (五)无组织排放,是指未通过专用烟道等设施收集或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本《规范(试行)》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范(试行)》如有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不相符合的,以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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