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峄城区大气污染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

作者: admin 时间:2022-01-14 来源:未知
摘要:为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信访条例》《山东省信访条例》《山东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峄城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大气污染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条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凡属下列环境违法行为且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举报散乱污企业、经现场核查符合认定标准的,奖励300元/次; (二)举报工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转、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奖励1...

  为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信访条例》《山东省信访条例》《山东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峄城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大气污染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条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凡属下列环境违法行为且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举报“散乱污”企业、经现场核查符合认定标准的,奖励300元/次;
 
  (二)举报工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转、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奖励1000元/次;
 
  (三)举报工业企业不按要求执行错峰生产或未按要求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的,奖励1000元/次;
 
  (四)举报城区驻地渣土车不按要求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的,奖励1000元/次;违规使用无渣土运输资质的车辆运输渣土的,奖励1000元/次;
 
  (五)举报城区驻地禁燃区范围内销售散煤或燃用散煤的,奖励200元/次;
 
  (六)举报城区驻地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未落实“六个百分之百”的,奖励500元/次;
 
  (七)举报城区驻地施工工地未按要求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的,奖励1000元/次;
 
  (八)举报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奖励200元/次;
 
  (九)举报违法开采矿山石料及破碎加工的,奖励1000元/次;
 
  (十)举报在城区驻地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奖励200元/次;
 
  (十一)举报流动加油车、利用互联网或其他形式违法销售汽柴油的,奖励500元/次。
 
  第三条  举报人必须实事求是,举报人应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夸大、捏造事实,严禁借举报名义对他人诬告、陷害。对谎报或者借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条 举报人可采取实名或匿名,通过当面、电话、邮件或信件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方式如下:
 
  1.举报电话:0632-7712369,每日早8:30―晚10:00。
 
  2.举报电子邮箱:ycqhbj-dqb@zz.shandong.cn
 
  3.举报信件邮寄地址: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区大气指挥部办公室)。
 
  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应尽量详细,包含大气污染环境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企业或个人名称等基本情况,主要环境违法行为事实,包括图片、影像资料、文件材料等能证明被举报对象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的物证等材料。举报人在匿名举报时,应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以便回复处理结果。
 
  第五条 举报热线受理举报后,应当按程序将举报内容、举报人信息,报送至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指挥部办公室。
 
  第六条  奖励资金由区财政拨付,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管理。
 
  第七条 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当面、电话、邮件或信件等方式的举报后,应当按程序下发交办通知给相关责任单位开展现场调查处理。处理举报线索的责任单位应当在72小时内形成调查处理报告,并对调查过程和结果的真实性负责,经责任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举报案件经相关责任单位调查属实并依法处理,且将调查处理结果报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指挥部后,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指挥部负责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领奖时应携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第九条 负责受理举报、现场调查等相关工作人员有义务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泄露举报人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的,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条 大气污染防治系统工作人员及其配偶、近亲属举报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举报内容不属于大气环境污染环境违法行为或内容不清楚、无法查证、查证不属实的;
 
  (二)举报的大气污染违法行为正在查处或已经新闻媒体曝光的;
 
  (三)举报人不提供个人基本信息的。
 
  第十二条  对于多人举报同一违法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仅对第一时间举报的首位举报人给予奖励,举报时间以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被举报人有多项大气污染环境违法行为的,按奖金最高项进行奖励,联合举报的奖金自行协商分配;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被举报人再次涉嫌违法的,可以继续举报,举报人再次获得奖励。
 
  第十三条  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指挥部定期通过政务网站或者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有奖举报案件查处、奖金发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并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奖金核发管理档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本办法由峄城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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