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2022年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期间空气质量保障工作,根据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2022年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期间全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以及空气质量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管理区实际,通告如下:
一、治理范围
乌拉盖管理区行政区划全域。
二、治理内容
燃放烟花爆竹、垃圾焚烧、扬尘污染、油烟治理。
三、管控时段
2022年1月30日至2月20日、3月1日至3月13日禁止燃放。
四、法规条款
(一)《内蒙古自治区文明促进条例》
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未对小区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发生前应进行宣传和警示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未及时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未对拒不改正的不文明行为未及时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文明促进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一是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二是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是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四是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三)乌拉盖管理区党工委、管委会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锡乌党政办发〔2021〕32号)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镇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行政处罚工作。
五、有关要求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招待所、宾馆饭店、沿街门市及居民小区的物业公司等有责任举报和制止在其范围内非法燃放烟花爆竹、垃圾焚烧、扬尘污染等违法行为。
(二)社区、嘎查村、分场对辖区居民群众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居民改变传统观念,以绿色环保形式举办开业庆典、婚丧嫁娶活动。
六、举报电话
乌拉盖城管执法局:3353557。
特此公告
乌拉盖城管执法局
2022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