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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遥县关于对全县餐饮服务业油烟开展常态化整治的通告

作者: admin 时间:2018-09-17 来源:未知
摘要:为了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认真贯彻打赢蓝天保卫指示精神,我县决定从8月15日开始对全县餐饮服务业油烟开展常态化整治。(附关于对全县餐饮服务业油...

  为了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认真贯彻打赢蓝天保卫指示精神,我县决定从8月15日开始对全县餐饮服务业油烟开展常态化整治。(附关于对全县餐饮服务业油烟开展常态化整治的通告)
 
  县城区各餐饮服务业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晋政发[2018]30号)、《平遥县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计划》(平政发〔2018〕46号)等环保法律、法规、政策之规定,决定对全县餐饮服务业油烟开展常态化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整治范围
 
  县城区所有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业单位,包括宾馆、饭店、食堂等。
 
  2、整治要求
 
  所有餐饮服务业单位必须安装通过CEP(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和IS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认证厂家生产的高效油烟净化装置,并定期对高效油烟净化装置进行清洗、保养、维护,以确保设备的处理效率,油烟排放达到《饮食服务业油烟排放标准》等相关要求标准。
 
  3、整治时限
 
  2018年8月15日至2018年8月20日
 
  4、采取措施
 
  (1).城管局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2).环保局对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开展日常监督性监测,对超标排污的,移送城管局依法作出处罚。
 
  (3)新开的餐饮服务单位在开业前必须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开业后10日内提供第三方出具的《餐饮服务业油烟监测结果报告单》。否则,城管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保护环境就是保护我们自己,望广大从业者互相转告,积极配合工作。
 
  特此通告
 
  平遥县环境保护局
 
  平遥县城市管理局
 
  2018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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