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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作者: admin 时间:2021-10-22 来源:未知
摘要:为加快推进大气污染防治,进一步改善我县空气环境质量,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3〕59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以工业废气污染整治、城乡废气治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等为重点,建立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建设生态磐安。 二、工作目标 通过四年的时间,到2017年,大气环境管理机制基本形成,大气污染防治能...

  为加快推进大气污染防治,进一步改善我县空气环境质量,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3〕59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以工业废气污染整治、城乡废气治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等为重点,建立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建设生态磐安。
 
  二、工作目标
 
  通过四年的时间,到2017年,大气环境管理机制基本形成,大气污染防治能力显著增强,全县细颗粒物(PM2.5)浓度下降,酸雨、灰霾等天气明显减少,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一)全面完成“十二五”大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
 
  (二)大气重点污染源排放实现排气口与厂界“双达标”。
 
  (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排放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四)城区餐饮业油烟配备净化装置,经处理后通过烟囱高空排放;城区所有建筑工地现场施工达到扬尘控制要求。
 
  (五)“烟尘控制区”覆盖县城整个城区;完成绿色矿山创建任务,治理与修复废弃矿山。
 
  (六)大气复合污染监测和预警体系建成投运,环境空气质量评价体系逐步完善。
 
  (七)空气质量年均值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以上,酸雨率和酸度、污染天数均有所下降。
 
  三、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2014年3月至2014年7月)。初步建立大气环境管理与协调机制;开展大气污染源调查,确定重点整治名单和下一阶段工作计划。
 
  (二)推进阶段(2014年7月至2016年12月)。全面开展空气污染治理工作,完成各年度大气污染物减排任务;实施县城大气复合污染监测体系建设方案,逐步建立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确保到2015年全面完成“十二五”大气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进一步健全,大气环境污染防治能力得到增强。
 
  (三)深化阶段(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巩固和深化工业、交通物流业等领域的污染治理,大气污染问题基本解决,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污染天气减少,全县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95% 。
 
  四、工作内容
 
  (一)调整产业布局与结构
 
  1.严格产业准入。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责任单位:县发改局、经商局、环保局、工商局。
 
  2.推行清洁生产。加强表面处理、工艺品等重点行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2017年底前全县重点企业基本要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责任单位:县经商局、环保局。
 
  (二)实施工业废气污染防治工程
 
  1.优化城区工业布局。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县城“退二进三”工作进程,及时搬迁城区大气污染严重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污染企业。严格限制新建铸造、建材、有色、化工等废气高排放企业。责任单位:县发改局、经商局、环保局、金磐开发区、磐安工业园区、新城区。
 
  2.控制有机废气污染。有机废气排放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减少有机溶剂使用量。加强对有机废气、粉尘的收集,增强净化效果,做到污染物排气筒排放浓度和厂界浓度双达标。2014年底前基本完成五金、木制品、橡胶等行业有机废气整治。责任单位:金磐开发区、磐安工业园区、新城区、各乡镇政府、经商局、环保局。
 
  3.控制工业锅炉窑炉污染。所有工业锅炉窑炉使用单位均要配备符合要求的污染治理设施,确保各种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禁止直接使用含硫量超过0.5%的煤炭。鼓励4吨/时(含)以上、20吨/时(含)以下的燃煤锅炉逐步分批进行清洁能源改造或煤气化、水煤浆等洁净燃烧技术改造。责任单位:金磐开发区、磐安工业园区、新城区、各乡镇政府、发改局、经商局、质监局、环保局。
 
  4.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关闭不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采石生产企业,淘汰工艺落后的生产稀释剂、涂料、油墨、黏合剂等小化工企业和污染严重的铸造冲天炉、单段煤气发生炉的生产工艺及设备。 责任单位:金磐开发区、磐安工业园区、新城区、各乡镇政府、发改局、经商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
 
  (三)实施绿色交通物流工程
 
  1.加强新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新车注册登记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力争提前执行国家下一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责任单位:县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2.实施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对“黄标车”实行区域限行。2015底前全面淘汰黄标车。责任单位:县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环保局。
 
  3.建立机动车检测与维修制度。加快建设机动车排气检测体系,2014底前建成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线。在用机动车的排气检测要与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同时进行,同步检测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县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
 
  4.切实提高燃油品质。2014年底前,供应符合国家第IV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2015年底前供应国V标准的车用汽油、柴油。加强油品供应升级后的市场监管,确保车用成品油达到相应的国家标准,积极推广新型能源,鼓励使用甲醇汽油。责任单位:中石化磐安分公司、发改局、经商局、农业局、质监局。
 
  5.加快油气回收工作进程。对现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液化气储配站开展油气综合治理,新建加油站、储油库须按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建设。责任单位:中石化磐安分公司、经商局、质监局、安监局、建设局、环保局。
 
  6.减少因道路拥堵造成的机动车排气污染。加快建设以城区为中心的快速便捷交通系统,优先发展大容量的城区公共交通,加强步行道、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完善交通网络。推进交通管理现代化建设,保障道路安全畅通。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建设局。
 
  7.发展“绿色”物流。加强对货物装卸、物料堆场、化工原料储罐的管理,大力整治粉尘、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督促物流企业使用绿色环保标准的货物运输车,规范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制度,减少因交通运输过程及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农业局、环保局。
 
  (四)推进城区废气污染防控工程
 
  1.推行清洁能源。大力推进清洁能源替代传统能源工作,到2015年,县城清洁能源使用率达50%以上。责任单位:县发改局、经商局、环保局。
 
  2.防治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根据我县实际制定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控制规定。建筑工地采取道路硬化、主体结构施工外脚手架密目网全封闭、车辆出工地进行冲洗等措施,确保施工工地内外环境整洁。建筑物拆除必须边拆除、边洒水、边清运渣土,渣土、垃圾应在拆除完成后3天内清运完毕,暂时不能清运出场的,要采取相应的防尘措施。责任单位:县建设局、环保局。
 
  3.防治餐饮业油烟污染。城区内排放油烟的所有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建立运行维护制度,按要求定期对油烟净化装置进行清洗,确保油烟达标排放。责任单位:县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环保局。
 
  4.治理服装干洗业污染。新(改、扩)建干洗店应使用具有净化回收干洗溶剂功能的全封闭式干洗机。现有洗染店使用开启式干洗机的,应限期更新为全封闭式干洗机或进行改造,强制回收干洗溶剂。2015年前全面完成干洗业废气治理。责任单位:县工商局、环保局。
 
  5.整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气。对工业企业的污水治理设施和城镇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所产生的恶臭废气进行收集和净化。鼓励回收利用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沼气,禁止直接排放。逐步开展垃圾填埋场废气治理,采取气体导排、处理和利用措施及除臭措施,实现达标排放。加强垃圾焚烧设施的废气治理设施建设,确保废气治理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并实现稳定达标排放。责任单位:县建设局、环保局、尖山镇政府。
 
  6.控制地面和道路扬尘。积极实施绿化工程,减少城区和城乡结合部裸露地面。加大道路和地面的改造投入,逐步改造低质材料路面。增加喷洒车等环卫设备,有效减少城区道路扬尘。责任单位:县建设局、林业局。
 
  (五)实施农村废气污染防治工程
 
  1.加强烟尘控制。县城城区“烟尘控制区”覆盖率达到100%。高速公路以及省道两侧1000米范围内要全面创建“烟尘控制区”。各类炉窑灶排放的烟尘、粉尘和林格曼黑度均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责任单位:金磐开发区、磐安工业园区、新城区、各乡镇政府、环保局。
 
  2.禁止秸杆焚烧。推进秸杆及农作物废弃物综合利用,建立健全禁止露天焚烧秸杆的长效监管机制,严防随意露天焚烧秸杆。责任单位:县农业局、环保局、各乡镇政府。
 
  3.控制农业氨污染。大力开展化肥农药污染防治,积极推行测土配方施肥和减量增效技术,减少农田化肥施用量,减少氨逸出和挥发。加大投入,做好农膜、农药瓶(袋)等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回收工作。责任单位:县农业局、供销社、环保局、各乡镇政府。
 
  4.加快推进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按期完成绿色矿山创建任务,到2015年,符合创建条件的生产矿山70%以上创建绿色矿山。加快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到2015年,全县废弃矿山治理率达98%以上。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
 
  5.实施森林碳汇工程。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和中幼林抚育,实施阔叶化改造和生物防火林带建设,着力提高林木质量,增加森林碳汇功能。责任单位:县林业局。
 
  (六)建设大气复合污染监测与评价体系
 
  1.建设大气复合污染立体监测网络。优化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布局,全县建设10个大气臭氧、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有机污染物、大气能见度和灰霾等监测设备。到2015年,基本完成大气复合污染立体监测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县环保局、财政局。
 
  2.提高特殊污染因子的监测水平。加强对大气特殊污染因子的监测能力建设,全面掌握全县大气污染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等特殊污染因子。责任单位:县环保局、财政局。
 
  3.逐步开展低能见度和灰霾等天气预报预警和应急响应工作。建立大气能见度、灰霾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尽量降低其危害性。对突发性大气污染事件根据应急处置方案实行统一指导、分级响应。建立大气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服务系统,及时发布有关信息。责任单位:县气象局、环保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制。成立磐安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发改局、经商局、科技局、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林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环保局、安监局、工商局、质监局、气象局、供电公司、中石化磐安分公司等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本县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环保局),具体负责大气污染防治计划的任务分解和日常调度。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明确任务,完善措施,密切配合,进一步健全环保部门统一监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监管,严格考核。推进联合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保持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对未完成整治的企业要从新项目准入、排污许可证核发、各类评优及资金补助等各方面予以制约;对拒不执行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或者停产整治等决定继续违法生产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纳入部门生态建设考核,对工作责任不落实、工作进度缓慢,没有完成阶段性任务的乡镇和部门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加大宣传,营造氛围。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常识,不断增强全社会大气污染防治意识。健全大气环境质量信息公开制度,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创新和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改善空气质量行动氛围,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自觉养成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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