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净化城区群众生活居住环境,治理餐饮业油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近期,县环保局、工商局将联合行动对县城中心城区饮食服务行业油烟污染进行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内容
1、各店污水必须集中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
2、各店有固定炉灶的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装置,通过油烟排气筒排放,排气筒出口不能朝向街面或居民楼,防止对周围居民造成影响。
3.各店内噪声源(排风机、鼓风机、空调器等)应采取必要的隔音降噪措施,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环境。
4、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电等),,逐步减少煤炭燃烧。
二、完成时间:截止到2013年1月20日。
三、处罚措施
2013年1月20日后,县环保局与县工商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照上述四个方面的整治内容,对已下达治理任务的餐饮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或治理后仍达不到环保要求的餐饮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1、县环保局负责对整治工作统一协调、督办;指导做好餐饮项目的环评审批与环保“三同时”验收;对违反本通告逾期不能完成整治任务的餐饮业单位,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2、县工商局负责对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新、改、扩建餐馆经营户营业执照的办理,从源头上控制油烟污染;取缔和查处无照经营的餐饮单位;根据县环保局出具的相关函告件,方可对该餐饮单位营业执照进行年检,对经整改仍然不符合餐饮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严重污染环境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特此通告。
莲花县环境保护局 莲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