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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冈县城区空气质量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作者: admin 时间:2021-09-30 来源:未知
摘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县城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打赢蓝天保卫战,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市政府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要求,着力突破阻碍我县城区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的症结难点,强力推进县城区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整治,明确重点,压实责任,综合施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属地管理、区域协调、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持续有效改善大气环...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县城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打赢蓝天保卫战,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市政府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要求,着力突破阻碍我县城区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的症结难点,强力推进县城区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整治,明确重点,压实责任,综合施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属地管理、区域协调、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持续有效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进一步明显降低PM10、PM2.5浓度,明显减少轻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明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切实增强群众的蓝天幸福感。
 
  二、整治目标及范围
 
  进一步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全面解决影响我县空气质量的症结难点,解决县城区突出大气污染问题,建立台账清单,制定管控制度,责任细化落实到人。使工业企业实现清洁化生产,餐饮油烟稳定达标排放,杜绝露天烧烤、垃圾焚烧、秸秆焚烧等现象发生,建筑工地、道路扬尘和裸露地面扬尘得到有效控制,机动车和加油站实现精准管控,涉VOCs的表面喷涂、汽车维修、电焊、包装印刷、干洗店全部达标排放或搬迁退出城区范围,确保我县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专项行动整治范围为龙泉镇、何坝镇、花坪镇、经开区,整治时间从2018年8月开始,并长期坚持。
 
  三、主要任务
 
  (一)监测数据分析管控。
 
  县环保局要明确专人对监测数据进行观察记录,并加强与县气象局的会商,每月至少撰写一期空气质量分析报告,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对数值升高的污染因子及时向县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整治专项领导小组报告,根据周边监控数据及巡查反馈,进行论证分析,找准污染根源,发布管控措施,各责任单位迅速行动,消除影响,对症施治,精准治理,提高治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气象局、龙泉镇、何坝镇、花坪镇)
 
  (二)工业企业管控。
 
  1.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和贷款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发改局、县市管局、县国土局、县水务局、凤冈供电局、龙泉镇、何坝镇、花坪镇)
 
  2.对县城区涉气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建立清单,督促实施改造提升、制定专项实施方案,进一步减少污染排放。在此期间,凡是手续不全或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一律停产整治。(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经贸局、经开区、龙泉镇、何坝镇、花坪镇)
 
  3.深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全面督促工业企业厂区硬化、绿化以及冲洗设备等建设工作;强化经营水泥、大小砖厂、石料开采等重点行业工业企业料场堆场、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的无组织排放治理;开展煤炭堆放和经营行业专项治理,对装卸、堆存、储运、销售等全环节采取密闭式措施,对机械操作、倾倒车辆实施达标排放治理;棚改项目等工程建设要严格落实覆盖、洒水、喷淋等降尘措施。(责任单位:县经贸局、县发改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经开区、龙泉镇、何坝镇、花坪镇)
 
  4.对全县所有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列出清单,登记造册,按照“一厂一策”进行监管。涉VOCs工序必须密闭作业,涉VOCs排放必须安装净化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对涉及VOCs排放的企业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实行生产管控。(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经贸局、经开区、龙泉镇、何坝镇、花坪镇);2018年9月底前凤冈二中空气站周边500米范围内表面喷涂、汽修喷涂、涉VOCs干洗、包装印刷、电焊等产生VOCs的门店全部外迁、退出或关闭。加强县城区内涉VOCs排放的门店监管,严禁在上午8时至晚上20时进行建筑墙体涂刷、市政道路划线、沥青搅拌及铺路、室外喷涂、电气焊作业;加油站、汽车4S店、干洗店等实行错峰作业。对无环保手续、无环保治理设施、密闭不严等产生VOCs的门店、企业一律停产整治。(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城管局、县交通局、县文广局);对县城区内加油站每天检查一次油品是否达到国家现行标准,油气回收装置是否正常使用。严禁加油站(点)在上午8时至晚上20时进行装卸油作业。(责任单位:县经贸局)
 
  5.处理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治理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进一步清理和排查,全面实施提升改造、集约布局、搬迁入园,严格实施关停并转。(责任单位:县经贸局、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市管局、经开区、龙泉镇、何坝镇、花坪镇)
 
  6.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尽快推进天然气、煤制天然气、煤层气供应。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逐步提高清洁能源使用比重。(责任单位:县城管局、县经贸局、县发改局、县住建局、龙泉镇、何坝镇、花坪镇)
 
  (三)施工扬尘管控。
 
  1.加强对县城区内所有建筑工地、拆迁工地、市政工程等施工工地的管控。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全面排查,分清监管责任,登记造册,建立扬尘管理清单,“一地一档”并动态更新。推行出入车辆冲洗、施工场地洒水降尘和高空雾炮喷淋降尘等措施;施工工地安排专人保洁,保证场内道路无积尘,并保持出入口通道及道路两侧各50米范围内的清洁;工地现场应使用商砼,不得现场拌制混凝土、砂浆、石灰土等粉状物料;严禁现场露天切割板材,严禁露天无防污措施的电气焊作业。(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城建指挥部、经开区、龙泉镇、何坝镇、花坪镇)
 
  2.市政工程进行路面切割、土方、破碎、清扫施工作业时,应采取洒水喷淋等措施,对已回填的沟槽应及时覆盖、硬化。(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城管局、龙泉镇、何坝镇、花坪镇)
 
  3.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时,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48小时内不能栽植的,要对树穴和种植土采取覆盖、洒水等措施。行道树栽植后,当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运;当天不能完成清运的,及时进行覆盖。道路两侧绿地或绿岛边缘的种植土必须低于5厘米以上,高出的泥土应及时予以清除。绿化带及园林每天至少洒水一次。(责任单位:县林业局、县城管局)
 
  4.遇4级以上大风、扬沙天气或空气质量预警管控或强化管控时,除抢险工程外,所有建筑工地、市政工地、拆迁工地、绿化工程等涉及土石方作业的,一律停止,并派专人值守,严格落实覆盖、喷淋、洒水等降尘措施。(责任单位:县住建局、龙泉镇、何坝镇、花坪镇)
 
  5.整治矿山扬尘。依法取缔非法采矿、采石和采砂企业。辖域内矿山扬尘污染企业全部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减少扬尘污染。(责任单位: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龙泉镇、何坝镇、花坪镇)
 
  (四)道路扬尘管控
 
  1.当湿度≤60%时,对县城区主、次干道进行不间断洒水作业。扬尘时段要实施重点区域应急洒水、喷雾降尘措施。降雨时段,适时开展“洗城”行动。当湿度>60%时,城区内主、次干道,停止洒水,主要以湿扫为主,道路湿润不起尘即可。(责任单位:县城管局、龙泉镇)
 
  2.每天早上早高峰前采用机械+人工的方式,针对凤冈二中站点周边主次干道进行一次全面清洗。之后湿扫车、洒水车、雾炮车依次围绕站点周边主次干道进行作业。人工保洁按照先粗后细的原则,使用笤帚、保洁撮斗等保洁工具,以步行方式先对道路可视废弃物及时清除,然后对主干道、背街小巷进行全面巡回保洁。(责任单位:县城管局、凤冈二中)
 
  3.全面加强运输扬尘整治。加大路政执法力度,物料运输车辆要求全覆盖、轮胎冲洗。运输渣土的建筑工地必须配备冲洗设备,逢车必洗。渣土运输车辆要装载适量、密闭覆盖,运输途中不得泄露、遗撒,污染路面。渣土运输车辆必须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实行24小时线上监管。渣土车尾气排放须达到国五标准,对不符合要求的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对存在超速、超载、不覆盖、不冲洗上路以及路上滴、撒、漏等行为的,对驾驶员、车辆所属单位及项目施工单位从重处罚。(责任单位:县交通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
 
  (五)裸地扬尘管控。对道路行道树树池和县城区道路两侧裸露土地采取防尘措施或栽植树带草覆盖,确保无泥土裸露,对县城区临时闲置土地和裸土路、丢荒地等进行硬化、绿化,不具备条件的要实施高标准覆盖,严禁扬尘二次污染。(责任单位:县住建局、龙泉镇、何坝镇、花坪镇)
 
  (六)“三边”整治。进一步开展公路边、河道边、加油站旁边“三边”整治,建立健全“三边”长效管护机制,厘清职责,加强日常监管,细化措施,狠抓落实,强力推进“三边”环境整治工作。县交通局负责国省干道路界范围内整治工作;沿线镇乡负责路界外环境治理;县水务局负责河道两侧整治工作;县经贸局负责加油站范围内整治工作。(责任单位: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经贸局、龙泉镇、何坝镇、花坪镇)
 
  (七)焚烧污染管控。
 
  1.建立24小时巡查制度,严禁秸秆、垃圾、落叶和杂草、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一切露天焚烧行为。(责任单位:县农牧局、县环保局、经开区、龙泉镇、何坝镇、花坪镇)
 
  2.县城区范围内全面禁止露天烧烤,做到发现一处、清理一处,实现全年无露天烧烤的目标。(责任单位:县城管局、龙泉镇、何坝镇、花坪镇)
 
  (八)车辆尾气管控。
 
  1.严格实行重点路口24小时值守制度及重点路段全天候不间断巡查制度,严禁无证渣土车、中重型货车、黄牌载货汽车、商砼车(公共服务、抢险、应急保障车辆等除外)及拖拉机驶入主城区。(责任单位:县交警大队)
 
  2.对县城区车辆进行交通管制,将双拥路全段及背街小巷(凤冈二中周边)设置为机动车禁停区域,加大违停处罚力度并及时疏导,防止车辆怠速增加尾气排放量。(责任单位:县交警大队)
 
  3.加强黄标车淘汰清理力度,对尾气排放不达标的车辆进行识别拍照,建立清单台账,对尾气排放不达标的车辆采取重罚、劝返措施。对县城区内所有工地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进行检测,不能达标排放的一律强制停止使用或升级改造达到排放标准。(责任单位:县交警大队)
 
  (九)餐饮油烟管控。
 
  1.所有餐饮门店(含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必须安装符合标准规范的油烟净化处理设备,并正常运行。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餐饮企业油烟净化设备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管,监督使用单位每半月至少清洗一次,大型餐饮单位每周至少清洗一次,并保留清洗记录。凡存在油烟净化处理设备安装不到位、运行不到位的,一律停业整治。(责任单位:县市管局)
 
  2.加强餐饮行业油烟排放监测,每月检查一次,确保油烟净化装置稳定达标运行。(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3.凤冈二中空气站500米范围内已建成的所有居民住宅楼和在建的居民住宅楼全部在楼顶集中排放烟道统一安装餐饮油烟净化装置,已建成居民住宅楼于2018年10底前安装到位。在建、拟建居民住宅楼交房前安装到位。(责任单位:县住建局、龙泉镇)
 
  (十)烟花爆竹管控。
 
  持续加强烟花爆竹禁限燃管控,在县城区内禁止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除县委政府规定的地点外),发现违规燃放各类烟花爆竹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十一)庭院环境管控。
 
  凤冈二中空气站500米范围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要持续保持院内环境卫生整洁,全天不间断洒水降尘;所有裸露地面全部硬化、绿化,不具备条件的要采取覆盖、喷淋等措施,抑制扬尘污染;机关食堂要全部安装油烟净化处理设备,并正常运行;凡涉及室内外装修、地面破碎及院内土石方作业等,应报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并采取洒水喷淋覆盖等措施。(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凤冈二中、县交警大队、龙潭湖社区、消防中队、农发行、县市管局、凤冈三小、县水务局、邮政公司、县联社)
 
  四、工作措施
 
  (一)完善一个“机制”。
 
  建立完善“日检查、日通报、周排名、月考评”机制。县督查局、县环保局成立联合督查组,每日对各项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察,并将督查通报报送县人民政府;每周汇总督察情况对各责任单位进行排名,每月进行考评。督查组要按照“督查、交办、复查、问责”四步工作法,对发现的突出问题要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整改清单、问责清单,对交办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实时动态更新和办结销号管理。
 
  (二)强化两个“沟通”。
 
  一是强化协作沟通。各责任单位要加强沟通,互通情况,主动配合,尤其是针对媒体曝光、上级督办、群众投诉强烈的大气污染违法行为,要推动多部门联办,实现联合执法常态化,部门联动实时化。二是强化信息沟通。县环保局、县气象局及各相关部门要定期会商,精准分析和研判,定期发布会商意见,及时调整管控措施。会商结果定期向县城区空气质量综合整治领导小组报送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专项检查情况。
 
  (三)落实三个“严格”。一是严格污染源排查。各责任单位要进一步严排细查分管领域的各类大气污染源,分门别类,登记造册,明确管控措施、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二是严格网格化监管。按照“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构建“定人、定责、履责、问责”的监管网格,确保不留死角、不存盲区、不留缝隙。三是严格常态化检查。各责任单位要根据工作任务建立专职督查、执法队伍,开展常态化执法检查和行业督查,并建立检查台账,一日一检查一登记,及时掌握、发现、整改污染防治问题。
 
  五、工作要求
 
  (一)深化认识,提高标准。
 
  各责任单位必须克服畏难情绪,树立长期作战思想,广泛动员,周密部署,严密组织,狠抓落实,不断提升大气污染源头管理、过程管控、末端治理能力。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成立以县长任组长的县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整治领导小组(详见附件),各责任单位要切实担负行业监管、属地管理责任,结合实际工作,制定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层层抓落实。大气办要实施“日查、日报、周排位、月考核制度”,对履职不力推诿扯皮的单位,将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
 
  (三)及时总结,长效管理。
 
  县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责任单位要继续完善承上启下、协调互通作用,对发现的新问题及时协调推进,及时进行阶段性总结,逐步形成边管理、边完善、边提高的空气质量改善新常态。
 
  (四)舆论监督,营造氛围。
 
  各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报道,专门设立环境污染曝光台,对不能落实以上工作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曝光,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促进各项任务的全面完成。
 
  (五)强化考核,严格问责。
 
  县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整治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各责任单位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比,针对督查发现的问题,要责成相关单位进行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县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问责建议,经县政府同意后移交县纪监委进行追责问责。
 
  附件:凤冈县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整治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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