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府发〔2014〕4号)精神,认真落实州政府与省政府签订的《凉山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切实改善全州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以转变方式、调整结构、优化布局为着力点,以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配合、区域协作与属地管理相协调、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切实改善我州大气环境质量,提高公众对大气环境质量满意率。
二、工作目标
到2017年西昌市环境空气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较2012年(年均浓度51微克/立方米)下降3%以上,优良天数逐年提高,严控重污染天气发生。其余县环境空气质量保持稳定。
三、重点任务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1.严格项目准入。
(1)严控“两高一资”行业新增产能。发改、经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严控高污染高耗能和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新上项目的信贷管理,严把政策界限、严格准入标准、严守审贷关口,按照‘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的路径,进一步完善差别化信贷政策,区别对待、分类施策,优化信贷结构,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本土企业和招商引资企业开发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含量高、污染物排放总量小、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佳的项目。
责任单位:各县市政府
牵头单位:州发改委
配合单位:州经信委、州环保局、州政府金融办
(2)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对未通过环评、能评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新增贷款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
责任单位:各县市政府
牵头单位:州环保局
配合单位:州发改委、州经信委、州规划建设住房保障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安监局、人行凉山州分行、凉山银监分局、国网凉山供电公司、西昌电力公司。
2.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制定综合整改方案,实施分类治理。加大环保、能耗、安全执法处罚力度,建立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高污染高耗能行业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发挥优强企业对行业发展的主导作用,通过跨地区、跨所有制企业兼并重组,推动过剩产能压缩。严禁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至2015年底,全面完成“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县市,严格控制国家、省、州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2016年至2017年,结合产业发展实施方案和空气质量改善方案,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
责任单位:各县市政府
牵头单位:州经信委
配合单位:州发改委、州环保局、州安监局
(二)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按照主体功能区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确定产业布局、结构和规模。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强化城市空间管制要求和绿地控制要求,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设立与布局,禁止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结合各县市功能区规划和环境容量的要求,强化规划环评的引领作用,引导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产业布局优化调整。加快城区范围内工业企业的“退城进园”,新建项目全部进入工业园区,分散工业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在城市上风向、城市规划区等禁止新建废气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已建项目结合化解过剩产能、节能减排和企业兼并重组等措施,逐步关停并转或搬迁。
责任单位:各县市政府
牵头单位:州经信委
配合单位:州发改委、州环保局
(三)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强化多污染物协同减排。
1.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加快重点行业工业企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突出抓好钢铁、水泥、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等行业工业企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大幅度削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排放总量。
深化二氧化硫污染治理。钢铁烧结机、球团竖炉应全部建成投运脱硫设施或实施提效技改,综合脱硫效率达到90%以上。有色冶炼窑炉生产线应进一步规范脱硫设施运行,综合脱硫效率达到80%以上。
大力开展氮氧化物污染防治。加快推进钢铁、水泥、冶炼等行业企业烟气脱硝治理工程,进一步提高脱硝效率和投运率,综合脱硝效率达到60%以上,确保氮氧化物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尚未全部建成脱硝设施的要按规定时限建成投运。提倡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配套建设脱硝设施。
强化工业烟粉尘治理。钢铁行业现役烧结(球团)设备机头、炼铁高炉、炼钢转炉、炼焦炉、提钒转炉等设施,燃煤工业锅炉,有色金属冶炼工业炉窑,水泥企业破碎机、磨机、包装机、烘干机、冷却机、水泥仓及其它通风设备均应安装高效除尘设备,杜绝散放烟尘,确保颗粒物达标排放。铁合金、工业硅冶炼企业于2015年底前完成除尘设施升级改造,稳定达到颗粒物排放行业标准。
责任单位:各县市政府
牵头单位:州环保局
配合单位:州发改委、州经信委
2.全面整治城市燃煤小锅炉。
在全州范围内加快推进“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能源替代工程建设。西昌市城区内推行天然气、水电等清洁能源,不再新批燃煤锅炉,生产生活确需自建锅炉的,只能使用天然气等清洁燃料。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西昌市城区、环境敏感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责任单位:各县市政府
牵头单位:州经信委
配合单位:州发改委、州环保局、州质监局
3.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
以西昌市为重点,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摸底调查,摸清我州使用和排放挥发性有机物行业、企业和地区分布特征,筛选重点排放源,建立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名录,建立健全监管体系。按照国家和省部署,在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石化、有机化工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新建加油站、储油库和新增油罐车应配置油气回收设施,并按全省统一要求,在2015年底完成现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
责任单位:各县市政府
牵头单位:州经信委、州环保局
配合单位:州发改委、州工商局、中石油凉山销售分公司、中石化凉山销售分公司
(四)加强城市环境综合管理,深化面源污染治理。
1.综合整治城市扬尘。
各县市政府建立由规建、房管、环保、林业等部门组成的协调机构,开展城市扬尘综合整治,加强监督管理。积极创建扬尘污染控制区,并不断扩大扬尘污染控制区面积。
强化施工和拆迁工地扬尘监管。加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和房屋拆迁现场的扬尘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和拆迁;施工现场和拆迁现场应采取围挡、喷淋等切实有效的压尘措施,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应进行地面硬化。加强道路施工、城市道路临时挖掘占用施工、公路施工的扬尘监管,施工现场必须采取压尘措施。加强对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除必要情况外,禁止在各县市建成区内现场搅拌砂浆和混凝土。
控制城市道路扬尘污染。加强渣土运输车辆监督管理,全面实行渣土运输车辆全部采取密闭措施,所有渣土运输车辆出场上路前必须清洗,推广渣土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并对重点路段渣土运输车辆实施全面监控。推行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提高机械化清扫率,增加城市道路冲洗保洁频次,切实降低道路积尘负荷。
推进堆场扬尘综合治理。加强露天堆场扬尘监管,所有露天堆放的煤堆、料堆场全部采取覆盖或建设自动喷淋装置等防风抑尘设施。
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结合城市发展,推行城市及周边绿化建设,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努力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增强环境自净能力。
责任单位:各县市政府
牵头单位:州规划建设住房保障局
配合单位: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国土资源局、州林业局、州环保局
2.严格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
加强规划审批及日常监督管理,严厉查处餐饮业油烟污染行为。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均应使用清洁能源,安装高效油烟净化和除尘设施,定期清洗,保证油烟净化装置正常有效运行,使排放的污染物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禁止向人行通道、河道、地下排水管网排放油烟。
责任单位:各县市政府
牵头单位:州环保局、州规划建设住房保障局
配合单位:州工商局、州卫生局
3.推进生物质焚烧面源污染治理。
加强垃圾无害化处置管理,严禁城市及周边地区违规露天焚烧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农作物秸秆等生物质,严厉查处垃圾露天焚烧行为。加强城乡垃圾清运管理,增加城乡结合部垃圾转运站数量及覆盖面,街道办、乡镇政府应加强环境卫生管理,禁止垃圾随意露天堆放,杜绝垃圾露天焚烧现象。加强秸秆焚烧监管,强化县市、乡镇、村三级秸秆禁烧责任,重点整治德昌、西昌、冕宁安宁河沿线,高速公路沿线和城市周边秸秆禁烧,将秸秆禁烧落实情况与农业相关奖补政策、环保工作考核和农村生态创建等挂钩,建立督查巡查工作机制。
责任单位:各县市政府
牵头单位:州规划建设住房保障局、州农业局、州环保局
配合单位:州发改委、州公安局
(五)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
1.加强城市交通规划管理。
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推广智能交通管理,科学设置机动车单行道,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倡导和鼓励绿色出行,加强步行、非机动车交通设施规划建设。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综合采用政策、经济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
责任单位:各县市政府
牵头单位:州交通运输局、州公安局
配合单位:州规划建设住房保障局、州发改委、州环保局
2.提升燃油品质。
加快推动油品升级工作。全州所有加油站要全面供应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2014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2017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车用油品的行为,全面保障油品质量。
责任单位:各县市政府
牵头单位:州工商局、州质监局
配合单位:州发改委、州经信委、州商务局、中石油凉山销售分公司、中石化凉山销售分公司
3.加快淘汰“黄标车”。
分阶段实施淘汰“黄标车”工作。 2015年底,全面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 2017年底,基本淘汰全州范围内的“黄标车”。
对“黄标车”逐步划定禁行区,2015年底前西昌市主城区实行“黄标车”禁行。采取逐步扩大划定禁行区域、经济补偿等方式,逐步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限制“黄标车”转移登记,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加强路面巡查,严禁上路行驶。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一律强制报废,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强制注销档案,并公告牌证作废。
责任单位:各县市政府
牵头单位:州交通运输局、州公安局
配合单位:州财政局、州环保局
4.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
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环保不达标车辆行为。完善和优化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和检测线建设,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管。全面实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检验,对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2015年底前,全面使用“简易稳态工况法”进行机动车排气检测,停止使用怠速法;在用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率达到90%以上,新注册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率达100%。
严格机动车转入限制。对污染物排放水平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和机动车环保车型核准目录规定,或者在用车尾气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以及使用年限距强制报废年限不足一年的机动车,不得转入凉山州。
责任单位:各县市政府
牵头单位:州环保局
配合单位: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
5.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
在公交、环卫、城管、出租等行业和政府机关要率先推广使用压缩天然气(CNG)、液化天然气(LNG)、电动等新能源汽车,加快对西昌市城区天然气加气站、充电站、充电桩配套设施规划和建设。公安、财政等部门要采取直接上牌、财政补贴等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
责任单位:各县市政府
牵头单位:州发改委
配合单位:州经信委、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州财政局、州规划建设住房保障局、州环保局
(六)调整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
1.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提升清洁能源使用比例。
根据全省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制定全州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积极开发利用天然气、水电、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逐步减少煤炭消耗,实现清洁能源供应和消费多元化。
责任单位:各县市政府
牵头单位:州发改委
配合单位:州经信委
2.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划定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域。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结合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棚户区改造,通过政策补偿和实施峰谷电价、季节性电价、阶梯电价、调峰电价等措施,逐步以水电或天然气替代煤炭。2014年底前,西昌市要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并向社会公开。
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加强对钢铁、水泥、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等重点耗能行业企业的监督监测,实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管理。充分利用余热、余压、余能生产电力和热力,鼓励焦炉气综合利用,实现能源梯级利用。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
大力发展绿色建筑。2014年起,全州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大型公共建筑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光伏建筑一体化等技术和装备。
责任单位:各县市政府
牵头单位:州发改委、州规划建设住房保障局
配合单位:州经信委、州环保局
(七)加快企业技术改造,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1.强化科技研发和推广。
大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和技术推广应用。重点支持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等技术的研发,支持大气污染治理技术研发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共建科技创新平台,创新产学研合作研发机制,推动重大节能减排技术联合攻关。
责任单位:各县市政府
牵头单位:州科技局、州发改委
配合单位:州经信委、州环保局
2.重点行业全面推行清洁生产。
积极推进钢铁、水泥、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行业清洁生产,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督促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现企业节能降耗、减污增效。2015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第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到2017年底,力争钢铁、水泥、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
责任单位:各县市政府
牵头单位:州经信委、州环保局
配合单位:州发改委、州财政局
3.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完善配套政策措施,促进园区内企业各种原料、产品、副产物、排放废物交换循环利用,大幅提高企业主要原材料产出率、资源循环利用率。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推动钢铁工业窑炉、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大力发展机电产品再制造,推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发展。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示范工程,建成一批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园区。到2017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有色金属深加工产品以及钢铁的循环再生比重达40%。
责任单位:各县市政府
牵头单位:州经信委
配合单位:州发改委、州环保局
4.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
经信部门牵头制定鼓励政策,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着力把大气污染治理的政策要求有效转化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市场需求,促进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产品的创新开发与产业化应用。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大幅增加全州节能环保产业产值,培育节能环保产业龙头企业。
责任单位:各县市政府
牵头单位:州经信委、州环保局
配合单位:州发改委
(八)建立监测预警和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1.提高环境监管能力。
建立覆盖全州17个县市的环境空气监测网络。2014年底,西昌市城区要建成具有PM2.5监测能力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2015年底,其余各县城区要建成一个具有PM2.5监测能力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初步建立统一布局、覆盖全州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同时,组织开展环境应急培训,适时举行环境应急演练,提高州县各监测站的应急能力;积极开展污染气象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增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能力。
加强重点污染源监控能力建设。全面加强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在线监测能力建设,按期完成年度新增国、省控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安装联网任务,并实现各级监控中心联网。
责任单位:各县市政府
牵头单位:州环保局
配合单位:州气象局、州财政局
2.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机制。
加强环保、气象等部门合作,开展重污染天气过程趋势分析,建立会商制度,健全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加强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大气污染预警体系建设,加强区域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实现风险信息研判和预警。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州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各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各县市在2014年6月底前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专项设施方案,包括企业限产停产方案、机动车限行方案、扬尘控制方案、气象干预方案、停办大型户外活动方案以及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方案等。企事业单位要将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相关内容纳入本单位突发环境应急预案。
责任单位:各县市政府
牵头单位:州政府应急办、州环保局、州气象局
配合单位: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机构成员单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凉山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州政府州长任组长,分管副州长任副组长,州级相关部门、各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统筹研究制定全州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重点行业治理、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等重大政策和措施;制定考核评估办法,指导、协调各县市政府落实实施细则;加强与周边区域的联防联控,协调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二)明确责任分工。
各县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是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的责任主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制定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分解落实各项目标任务,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制定相关配套措施,确保任务到位、项目到位、资金到位、责任到位。
排污企业是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要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三)强化监督考核问责。
州政府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办法,与各县市政府、州级有关部门和企业签订目标责任书,并对各责任单位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同时,将可吸入颗粒物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每年初对各县市上年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015年进行中期评估;2017年进行终期考核。考核结果将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实施情况好、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明显的县市,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并予以表彰;对未完成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大气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环保部门对相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并由人事、监察、环保部门约谈相关责任人,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四)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1.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
财政、税务、经信、环保等部门要全面落实“合同能源管理”的财税优惠政策,完善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推行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行一体化特许经营。完善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
环保部门牵头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
2.完善价格税收政策。
物价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脱硫、脱硝、除尘电价政策;逐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认真落实国家关于成品油油品质量升级加价政策;研究制定机动车尾气简易工况法检测收费政策。根据国家发改委要求,对国家明确要求需要重点治理的污染物,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研究制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等不在国家规定范围内的污染因子排污费征收标准。
经信部门要在重点用能行业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先进水平进行能效、质量、效益、环保、综合利用、管理等方面的全面对标,根据综合对标考核评优情况实行奖优罚劣的综合对标差别电价。
环保部门要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
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关于“两高”行业产品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配合推进煤炭等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专用设备或建设环境保护项目的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3.加大政策资金引导。
各县市政府、州级有关单位要对涉及民生的“煤改气”项目、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轻型载货车替代低速货车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要将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和污染气象监测预警系统建设、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财政部门要在环境执法到位、价格机制理顺的基础上,统筹整合主要污染物减排等专项资金,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对重点区域、重点治理项目按治理成效实施“以奖代补”。
(五)加大环境执法力度。
加强环境执法体系建设,明确单位职责分工,强化协调配合。创新环境监管机制,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模式。持续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突出重点,大力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六)加强环境信息公开。
构建各部门互联互通的信息发布平台,规范发布模式。县市环保部门实时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定期开展空气质量评估,并向社会公开。对新建项目要公示环境影响评价情况并广泛征求公众意见,重点企业要公开污染物排放状况、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披露制度,定期发布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七)鼓励公众参与、加强舆论宣传引导。
积极开展以防治细颗粒物为重点的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大气环境保护中的作用,积极宣传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重要性、紧迫性及采取的政策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宣传先进典型,加强舆论监督。建立污染有奖举报制度,落实奖励资金,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监督排污企业偷排偷放、车辆“冒黑烟”、渣土运输车辆遗撒、秸秆露天焚烧等环境违法行为。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在全社会建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营造良好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