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已于2019年12月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以市政府第175号令公布,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这部规章针对我市目前大气环境污染严峻形势,根据中央提出的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充分考虑我市实际,在诸多措施制定方面凸显地方特色。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为应对我市大气污染防治的严峻挑战,市委、市政府把大气污染防治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中之重,着力解决以PM2.5和PM10为重点的大气污染问题,突出抓好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污染治理,增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针对性、科学性和系统性。
二、起草依据、过程和内容
(一)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还借鉴了潍坊、郑州、西安、石家庄、唐山、保定等地的立法经验。
(二)过程。办法初稿由市生态环境局起草,2019年5月5日至6月20日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7月报送市司法局。市司法局进行了三次集中修改,发相关部门书面征求了意见。9月12日,召开了由建设、城管执法、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等15个部门和部分企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顾问共42人参加的立法座谈会。10月——11月期间,先后召开3次立法协调会,1次民营企业家座谈会、1次法律论证会,对其中的重要条款进行了协调论证。2019年12月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以市政府规章形式公布。
(三)内容。《办法》共5章43条,第一章是总则(第1——5条),主要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政府及相关部门责任等内容做出了规定;第二章是监督管理(第6——9条),主要规定了考核制度、网格化监管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等内容;第三章是防治措施(第10——34条),这是本条例的重点内容,主要对调整能源结构、推进清洁能源替代、削减煤炭消费总量、优化产业布局、一氧化碳回收利用、挥发性有机物(VOCs)管控、油气回收、油烟净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治理、设定禁行区、防治扬尘污染、引导文明绿色祭祀、禁限燃放烟花爆竹、推行生产调控等内容做出了规定;第四章是法律责任(第35——41条);第五章是附则(第42——43条)。
三、关于几个主要问题的解读
(一)明确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生态环境执法体制改革后,县(市、区)和两个开发区均设立了生态环境分局,属于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不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行政管理不协调、不顺畅。为进一步理顺执法管理体制,根据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唐山市的做法,《办法》第9条授权各生态环境分局对本辖区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完善生产调控制度。《办法》第34条设定了生产调控制度,明确了实施依据、调控方案制定程序、企业的义务等内容,同时在第40条设定了法律责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在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组织推行生产调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生产调控方案,听取相关企业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执行生产调控管理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生产调控期间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调整,减少或者停止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产作业和运输等活动。
(三)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办法》第20条和23条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作为规定,主要包括:尾气排放不得超标,要加装电子标签,每年进行排气检验,凭检验报告进行登记编码,禁止使用排放不达标和未登记编码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等内容。
(四)加强一氧化碳污染防治。与其他城市相比,我市主城区的一氧化碳数值居高不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规定,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应进行防治污染处理。在《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中对此进行了细化,明确一氧化碳属于此项规定管理的范畴,从而为我市主城区一氧化碳的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提供了法律保障。
(五)明确餐饮油烟污染的管理职责。在征求意见中,有群众反映,对于餐饮油烟污染,特别是商住楼、居民楼开设的餐饮企业,相关部门职责不清,不利于污染防控。为此,经多次协调,在《办法》第38条,明确了生态环境、城管执法、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明晰了执法权限。
(六)关于行政处罚条款。《办法》第35条,对禁煤区销售燃煤行为,按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予以处罚;第36条对一氧化碳违规排放行为,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可燃性气体”予以处罚;第37条对油气回收违规行为,设定了2万元至10万元罚款措施;第39条对在禁行区行驶、冒黑烟、遥感监测超标的机动车,明确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罚;第40条对未执行生产调控措施的企业设定了处罚措施,这些规定均符合立法法规定的立法权限。
《办法》的施行,必将对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提供法律保障,从而使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更具针对性、科学性和系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