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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县城区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作者: admin 时间:2018-09-12 来源:未知
摘要:由于我县餐饮业油烟污染非常严重,对周围居民身体健康造成很大的影响,已经成为县城居民环保投诉的热点问题。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改善城市空气环境...

  由于我县餐饮业油烟污染非常严重,对周围居民身体健康造成很大的影响,已经成为县城居民环保投诉的热点问题。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切实解决餐饮业油烟扰民问题,完成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创建国家级卫生县城目标,进一步改善城区空气环境质量,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解决餐饮业油烟扰民工作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集中解决影响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环境质量的热点、难点问题,促进我县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整治范围、摸底、对象、任务和进度
 
  (一)整治范围 辰溪县两控区范围内所有产生油烟的餐饮业,包括宾馆、酒店、茶楼、餐厅、单位食堂及个体工商户等。
 
  。。采取召开动员大会、发布通告、印发宣传单、新闻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向 3 业主和群众进行宣传,使整治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2、集中治理阶段(2017 年9 月-2017 年6 月):由县环保部门分期分批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餐饮经营业主接通知后,在一个月内向辰溪县环境保护局报送整治方案,方案经环保局审查后实施。各餐饮业主单位须于 2017 年 6 月底前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并通过环保验收达标后方可营运。
 
  其中 (1)因排放油烟引起环境污染纠纷,群众反映强烈的餐饮经营单位,应于 2017 年 10 月 15 日前安装好油烟净化装置。 (2)位于城市中心、医院、学校、居民住宅小区的现有餐饮业单位应于2017 年11 月15 日前安装油烟净化装置。(3)单位所属食堂应当把治理油烟工作纳入计划,单位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油烟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在2017 年12 月20 日前安装油烟净化装置。(4)其它现有饮食业单位,应于2017 年2 月20 日前安装油烟净化装置。
 
  (5)新建餐饮业的单位,必须先做好公众参与调查表后,再办理环评及环保审批手续,同时安装油烟净化装置。 3、巩固验收阶段(2017 年3 月—7 月)。2017 年3 月 —6 月,由辰溪县环境保护局组织对完成治理任务的业主单位进行环保验收,经验收达标后业主方可营业。2017 年7 月,县人民政府对整治进度缓慢,不按期完成限期整改或拒不整改的业主,依法关闭。
 
  。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使我县餐饮业整治工作顺利完成,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辰溪县餐饮业油烟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 任办公室主任任办公室副主任。 1、责任主体 县环保局为本次整治行动的责任主体单位,对整治对象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环保、工商、卫生、城管部门联合下达关闭决定,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协调组织落实整治行动和关闭行动。 2、职责分工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组织城区餐饮业油烟整治行动,负责督查、考核、评比,并通报考核结果,将整治工作评比结果纳入年度创建考核内容,向县政府报告整治行动结果。 县环保局负责组织调查餐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油烟污染情况;向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报送列入整治范围的餐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负责整治行动的技术指导工作,并具体落实限期治理工作任务;组织验收完成整治任务的餐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计、汇总整治行动结果。 县工商局负责依法取缔无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经营户;吊销依法关闭的餐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不予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县卫生局负责依法吊销关闭的餐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卫生许可证;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不予办理卫生许可证。
 
  县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2017-08-17 19:36:19 | #2楼回目录
 
  餐饮服务业及单位食堂
 
  使用油烟净化设施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县政府总体部署和我局工作职责,现制定餐饮服务业及单位食堂使用油烟净化设施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决餐饮业油烟污染问题为目的,紧紧围绕生态蒙城、宜居蒙城建设的总体要求,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突出重点,积极推进,依法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加强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大力推动餐饮服务业及单位食堂使用油烟净化设施,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努力营造优美、和谐、整洁的市容环境。
 
  二、工作任务
 
  城区内排放油烟的宾馆、酒楼、饭店、餐厅和食堂等餐饮业油烟排放单位,都要进行油烟污染防治工作,分类分期分批安装油烟净化设施。
 
  1.新、改、扩建的餐饮经营户和餐厅食堂,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规划的要求,按规定应取得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不得建设。
 
  2.新、改、扩建餐饮业要严格执行“三同时”要求(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符合标准要求的油烟净化设施,并通过环保部门验收。油烟净化设施未建成或者未通过竣工验收的,不得投入使用。
 
  3.非商用建筑内禁止建设排放油烟的餐饮经营项目。
 
  4.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和专用烟气排放管道等污染防治设施的现有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单位食堂,必须在2017年底前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建立运行维护制度。
 
  三、工作标准
 
  1.中型以上的饮食单位,按照《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WPB5-2000)必须安装经国家认可的单位检测合格的油烟净化设施,作业期间必须保证油烟净化设施正常运行。
 
  2.小型饮食单位的油烟外排必须通过烟道做到有组织排放,并安装油烟净化设施。
 
  3.所有餐饮业单位油烟污染防治等环保设施必须根据技术要求定期进行清洁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推行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加强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是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保证人民身体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直属局、所、队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要密切配合,突出重点,做到执法、服务两到位,确保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有序、有效。
 
  (二)强化措施,严格执法。对新、扩、改建的餐饮业,按规定须取得环保部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必须凭环保部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不具备油烟防治条件且居民反映强烈的餐饮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加强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着力解决油烟扰民问题,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蒙城的重要举措。要积极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该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和要求,宣传工作开展情况和典型经验,并加大对油烟污染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动员群众广泛参与,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22日
 
  辰溪县城饮食业油烟污染治理工作方案张玉蓉2017-08-17 19:38:57 | #3楼回目录
 
  辰溪县城区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工作
 
  实施方案
 
  由于我县餐饮业油烟污染非常严重,对周围居民身体健康造成很大的影响,已经成为县城居民环保投诉的热点问题。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切实解决餐饮业油烟扰民问题,完成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创建国家级卫生县城目标,进一步改善城区空气环境质量,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解决餐饮业油烟扰民工作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集中解决影响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环境质量的热点、难点问题,促进我县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整治范围、摸底、对象、任务和进度
 
  (一)整治范围
 
  辰溪县两控区范围内所有产生油烟的餐饮业,包括宾馆、酒店、茶楼、餐厅、单位食堂及个体工商户等。具体范围为:东至,西至 ,南至,北至 。
 
  (二)调查摸底
 
  对县城范围内餐饮业单位进行摸底调查,全面掌握餐饮业单位的数量、规模、分布以及油烟治理情况。
 
  (三)整治对象
 
  1、严格控制新改扩建餐饮业煤油烟污染新、改、扩建的餐饮经营户和单位食堂,必须全部使用清洁燃料(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前置审批手续,必须通过环保、卫生部门审批,方可办理营业执照。 2、集中整治现有餐饮业煤油烟污染
 
  (1)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和专用烟气排放管道的餐饮企业及从事餐饮业的个体工商户;
 
  (2)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和专用烟气排放管道,但有居民投诉的餐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3)产生油烟污染的“两无”(餐饮服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经营户。
 
  (三)整治任务
 
  1、列入整治范围的对象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保证其正常运行,确保外排油烟达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2、列入整治范围的对象必须设置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环境及市容市貌的规范性排气烟道。
 
  3、产生油烟污染的“两无”经营户,依法补办环评审批手续和餐饮服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
 
  4、不符合餐饮经营要求或环评认为不适合继续经营的餐饮,依法取缔。
 
  (四)整治进度
 
  1、宣传发动阶段(2017年8月)。采取召开动员大会、发布通告、印发宣传单、新闻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向业主和群众进行宣传,使整治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2、集中治理阶段(2017年9月-2017年6月):由县环保部门分期分批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餐饮经营业主接通知后,在一个月内向辰溪县环境保护局报送整治方案,方案经环保局审查后实施。各餐饮业主单位须于2017年6月底前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并通过环保验收达标后方可营运。其中(1)因排放油烟引起环境污染纠纷,群众反映强烈的餐饮经营单位,应于2017年10月15日前安装好油烟净化装置。(2)位于城市中心、医院、学校、居民住宅小区的现有餐饮业单位应于2017年11月15日前安装油烟净化装置。(3)单位所属食堂应当把治理油烟工作纳入计划,单位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油烟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在2017年12月20日前安装油烟净化装置。(4)其它现有饮食业单位,应于2017年2月20日前安装油烟净化装置。(5)新建餐饮业的单位,必须先做好公众参与调查表后,再办理环评及环保审批手续,同时安装油烟净化装置。
 
  3、巩固验收阶段(2017年3月—7月)。2017年3月—6月,由辰溪县环境保护局组织对完成治理任务的业主单位进行环保验收,经验收达标后业主方可营业。2017年7月,县人民政府对整治进度缓慢,不按期完成限期整改或拒不整改的业主,依法关闭。
 
  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使我县餐饮业整治工作顺利完成,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辰溪县餐饮业油烟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 任办公室主任任办公室副主任。
 
  1、责任主体
 
  县环保局为本次整治行动的责任主体单位,对整治对象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环保、工商、卫生、城管部门联合下达关闭决定,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协调组织落实整治行动和关闭行动。
 
  2、职责分工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组织城区餐饮业油烟整治行动,负责督查、考核、评比,并通报考核结果,将整治工作评比结果纳入年度创建考核内容,向县政府报告整治行动结果。
 
  县环保局负责组织调查餐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油烟污染情况;向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报送列入整治范围的餐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负责整治行动的技术指导工作,并具体落实限期治理工作任务;组织验收完成整治任务的餐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计、汇总整治行动结果。
 
  县工商局负责依法取缔无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经营户;吊销依法关闭的餐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不予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县卫生局负责依法吊销关闭的餐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卫生许可证;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不予办理卫生许可证。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关闭乱搭乱建、占道经营的餐饮摊点、烧烤点。
 
  (二)强化环境监督与管理。
 
  环保部门要将饮餐业单位纳入强制管理范围,今后所有新、改、扩建餐饮业单位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对群众反映强烈、居民集中区的严重污染单位列入先期限期治理计划。环保、工商、城管等部门要紧密配合,齐抓共管,凡逾期不能达标的单位,由环保部门依法处罚并事项一票否决制度,情节恶劣的单位,有关部门要联合执法,依法取缔关闭。
 
  (三)加大宣传与舆论监督。
 
  要通过新闻媒体将这项工作的意义与要求公之于众,对按期完成治理项目的餐饮业单位予以表扬,对逾期不能达标的餐饮业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认真听取群众意见,积极妥善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油烟污染问题。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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