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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餐饮油烟污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作者: admin 时间:2018-09-12 来源:未知
摘要:为改善辖区大气环境质量和城市人居环境,治理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河南省蓝天行动计...

  为改善辖区大气环境质量和城市人居环境,治理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河南省蓝天行动计划》和《鹤壁市蓝天行动计划》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治理范围
 
  城区范围所有餐饮服务单位(包括宾馆酒店、餐厅餐馆、室内烧烤店以及单位食堂)均列入治理范围。按照“先大后小,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优先治理大中型餐饮服务单位以及油烟排放污染严重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餐饮服务单位。大型餐饮服务单位是指有6个基准灶头(含6个)以上的餐饮服务单位,中型餐饮服务单位是指有3-5个基准灶头的餐饮服务单位,小型餐饮服务单位是指有1-2个基准灶头的餐饮服务单位。
 
  二、治理目标
 
  凡列入治理范围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安装经国家认可单位检测合格的高效油烟净化设施,确保油烟排放达到国家《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
 
  三、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
 
  2014年10月31日前,对城区内餐饮业油烟污染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并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列出需要限期治理的餐饮服务单位名单和具体治理日期。
 
  (二)集中治理
 
  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15日,对列入治理计划的餐饮服务单位下达限期治理通知,明确治理达标时限。所有列入治理范围的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治理任务。大型餐饮服务单位治理工作完成最后时限为2014年12月底,中型餐饮服务单位治理工作完成最后时限为2015年12月底,小型餐饮服务单位治理工作完成最后时限为2016年12月底。对油烟排放污染严重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餐饮服务单位即查即改。
 
  (三)检查验收
 
  凡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治理任务的餐饮服务单位,由市环保部门对其油烟净化设施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油烟排放达标证明;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达标。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责任。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对饮食服务单位油烟污染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整治要求,分解任务,分片包干,落实责任,对应安装油烟净化装置而未安装的饮食服务单位要严格查处并督促其安装,实现达标排放。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对工作推进不力或未组织完成整治任务的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二)加强宣传引导,动员公众参与。广泛宣传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专项整治的目的意义,扩大声势和影响力,督促饮食服务单位自觉、自律。畅通群众投诉监督渠道,促进油烟污染专项整治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成效。
 
  五、专项治理工作的其它规定及要求
 
  (一)为降低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治理成本,对初次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的单位,凡采用国家环保总局认可的油烟净化设备,按有关要求安装并能正常运转的,视同油烟达标。
 
  (二)对已治理达标的单位要定期检查其使用和维护情况,凡不能定期维护清洗的,视为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转,并由环保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对排放油烟影响附近居民正常生活又不积极治理的餐饮服务油烟排放单位,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限期治理达标排放。
 
  附:相关执法依据
 
  (一)清洁能源改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辖区内划定禁止销售、使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第二十九条:大、中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对饮食服务企业限期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对未划定为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大、中城市市区内的其他民用炉灶,限期改用固硫型煤或者使用其他清洁能源。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或者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二)餐饮及烧烤油烟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十三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四十四条: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2.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
 
  第二条第一款:饮食企业必须设置收集油烟、异味的装置,并通过专门的烟囱排放,禁止利用居民楼内的烟道排放。专用烟囱排放的高度和位置,应以不影响周围的居民生活环境为原则。
 
  第八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密切配合,依法加强对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现场检查和监督管理。
 
  对于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对于严重污染环境的,应同时责令停止使用产生污染的设施。
 
  3.环函[2005]225号《关于饮食业单位排气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第一项:饮食业排放油烟应按照国家排放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排放标准)的规定进行控制。排放标准规定的油烟排放浓度限值及采样分析方法,适用于对已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饮食业单位排放含油烟气体的控制;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视同超标排放,不需进行排放浓度监测。
 
  (三)露天烧烤饮食摊点
 
  1.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四)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商亭、固定摊点、电话亭、大排档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二)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商亭等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第十四条规定: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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