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专题会议和《石嘴山市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实推进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各项工作任务落实,确保完成自治区和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针对1—9月全市PM10、PM2.5不降反升的严峻形势,根据《自治区大气污染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排查,全面掌握全市涉气“小、散、乱、污”企业、重点挥发性有机物(VOCs)企业、城市及工矿企业扬尘污染、燃煤锅炉及高污染燃料、尾气超标及渣土运输车辆、餐饮油烟及秸秆焚烧等大气污染源的区域分布、具体位置、所属行业、治污设施等方面的信息,进一步摸清大气污染防治存在问题及薄弱环节,建立问题清单。
通过综合整治,全面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建立健全环境监管长效机制,实行清单制管理,逐项整改销号,切实解决大气污染突出问题。
通过排查整治,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坚决扭转PM10、PM2.5不降反升的局面,确保完成自治区下达我市PM10平均浓度同比下降6%、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2.5%、优良天数比例平均达到68%以上的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努力完成国家《大气十条》目标,切实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
二、实施主体和责任分工
三县区人民政府是本次排查整治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落实排查整治各项工作任务;同时,要将任务分解细化,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
市环保局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改委、工信局、住建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农牧局等牵头部门要严格按照市环委会各成员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以及具体任务分工负责检查、指导、督促三县区做好排查整治工作,同时要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充分调动地方和企业积极性;相关配合单位要按照具体任务分工,认真做好配合工作。
企业是污染治理的实施主体,应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制定并落实整治计划,实施综合整治。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涉气“小、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
1.涉气“小、散、乱、污”企业定义:“小”企业: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企业;“散、乱”企业:无证无照、证照不全、无环保设施,违法建设、违规经营,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和不在工业聚集区的“散、乱”企业;“污”企业:涉气超标排“污”企业。
2.排查整治范围:三县区全域
3.工作任务:
(1)对从事有色金属熔炼加工、橡胶及其制品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炭素生产、活性炭生产、石灰窑、砖瓦窑、水泥粉磨站、废塑料加工,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涉气企业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建立“小、散、乱、污”企业清单,实行动态更新和台账管理(见附表1—1、1—2)。凡存在瞒报漏报涉大气污染物排放“小、散、乱、污”企业的,纳入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强化督查问责。
(2)所列清单企业按照“关停取缔一批、限期搬迁一批、停产整治一批”的要求进行整治。对于需依法依规关停取缔或整治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做到“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实行挂账销号。对于列入整合搬迁至合规工业园区的企业,按照发展规模化、现代化产业的原则,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小、散、乱、污”企业集群要实行整体整治,制定总体整治方案并向社会公开,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时间表的要求,同步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企业升级改造。未达到总体整改要求出现普遍性违法排污或区域环境综合整治不到位的,严格实行挂牌督办、黑名单制,限期整改。
(3)列入升级改造的企业,按照可持续发展和清洁生产要求,对污染治理设施全面提升改造,确保达到环保要求。升级改造完成并经相关部门会审签字后方可投入运行,同时向社会公告,接受监督。
(4)凡被市环保核查达不到要求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本着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对违法企业依法上限处罚。三县区要充分发挥街道、乡镇和村、社区等基层力量,紧紧围绕“小、散、乱、污”企业及企业集群开展群防群治,坚决杜绝已取缔的“小、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
落实单位:三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公安局、住建局、国土局、水务局、市场监管局,国网石嘴山供电公司
(二)开展燃煤锅炉污染排查整治。
1.排查整治范围:三县区全域。
2.工作要求:
(1)在燃煤锅炉前期基础调查的基础上,对燃煤小锅炉、茶浴炉、经营性小煤炉、煤气发生炉等继续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确保无死角、无盲区,排查出的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要逐一登记;逐台检查城市建成区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完成情况(淘汰方式包括取缔关闭、集中供热替代、煤改气、煤改电,改用地热、风能、太阳能等,取缔关闭燃煤锅炉必须做到烟囱落地、断水断电、炉体移位,不具备复产条件)(见附表2)。燃煤锅炉淘汰工作须于2017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凡存在瞒报漏报燃煤锅炉,完不成淘汰任务或弄虚作假的县区,严格问责。保留使用的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及民用燃煤设备须使用硫份≤0.5%、灰分≤10%的煤炭。
(2)对保留并列入年度治理计划的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治理和安装在线监控设施情况,以及燃煤锅炉房规范化建设情况(包括地面硬化、煤场、渣场扬尘防控等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排查,建立管理清单和工作台账(见附表3)。燃煤锅炉治理工作须于2017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对完不成治理任务的县区,严格问责。
(3)对于已安装治理设施的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采暖期须使用硫份≤0.8%、灰分≤15%的煤炭,同时加大污染治理设施监管力度,加密煤质抽检和污染物排放监测频次,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落实单位:三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国网石嘴山供电公司
(三)开展煤炭消费总量排查整治。
1.排查整治范围:三县区全域。
2.工作要求:对1—9月全市煤炭消费总量进行统计、核查,建立煤炭消费台账。煤炭消费总量超过上一年度的,后三个月要实施清单式管理,制定煤炭削减计划,压减煤炭消费量。
落实单位:三县区人民政府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环保局、国资委
(四)开展高污染燃料销售使用排查整治。
1.排查整治范围:三县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2.工作任务:按照自治区《关于加强城市建成区煤质管控的通告》要求,对城市禁燃区内生产、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原散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的单位和用户进行全面排查,建立高污染燃料销售网点清单和使用单位清单(见附表4)。要求上述清单所列的单位和用户限期整改,对仍在销售高污染燃料的单位依法取缔,对违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场所)和个人依法处罚,责令限期改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
落实单位:三县区人民政府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国网石嘴山供电公司
(五)开展散煤使用销售排查整治。
1.排查整治范围:三县区城市建成区。
2.工作任务:
(1)重点对三县区城市建成区城中村、批发市场及供热未覆盖地区散煤使用、销售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建立清单和工作台账(见附表5)。以县区为单位,推进煤改电、煤改气工程。
(2)提高洁净煤生产市场供应能力。三县区要建设洁净煤配送中心,向城市及周边地区定点供应。
(3)严厉打击销售劣质煤的行为,确保行政区域内使用的煤炭质量符合国家煤质质量标准和《关于加强城市建成区煤质管控的通告》、《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高灰分高硫分劣质商品煤的通告》要求。禁燃区内民用燃煤设备禁止使用硫份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
(4)对已完成煤改电、煤改气的企业,三县区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散煤复烧。同时要创新煤炭管控机制,三县区城市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散煤销售网点一律取消。
落实单位:三县区人民政府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国网石嘴山供电公司
(六)开展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排查整治。
1.排查整治范围:三县区全域。
2.工作任务:三县区要组织开展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状况摸底排查工作,重点是钢铁(包括铁合金)、建材、有色、焦化、炭素、活性炭等行业工艺无组织排放,要求企业及时准确上报存在无组织排放的节点、位置、排放污染物种类、拟采取的治污措施等,建立无组织排放整治全口径清单(见附表6)。企业应制定无组织排放整治方案,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不能有烟尘外逸。未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实施停产整治。
落实单位:三县区人民政府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七)开展重点行业企业VOCs排查治理。
1.排查治理范围:三县区全域
2.工作任务:
(1)在《2016年全市挥发性有机污染物企业清单》基础上,重点排查石油化工、煤化工、有机化工、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纺织印染等行业。基于污染源普查和2016年环境统计等数据,按照行业类别、工艺流程、生产规模等条件综合考虑,确定排查企业清单(见附表7、8)。
(2)三县区制定重点行业企业VOCs综合整治方案,开展VOCs治理,大力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涂料、有机溶剂、胶黏剂、油墨等原辅材料,配套改进生产工艺。含VOCs物料应密闭生产工艺,或在有集气系统的密闭空间内进行。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以及其他连接件等密封点,全面实施泄露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排放。2017年年底前,石化、煤化工企业必须完成LDAR工作,鼓励全面完成十二个源项的治理工作;其他企业有VOCs治理设施但不达标的必须进行升级改造,无治理设施的必须安装VOCs密闭、收集、净化等处理设施。
落实单位:三县区人民政府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
(八)开展排污许可排查整治。
1.排查整治范围:三县区全域。
2.工作任务:对火电、水泥核发排污许可证情况进行排查,建立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台账。2017年10月底前,完成火电、水泥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不按证排污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并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实施按日计罚。
落实单位:三县区人民政府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九)开展工地、道路扬尘污染排查整治。
1.排查整治范围:三县区全域。
2.工作任务:
(1)对各类施工工地情况逐一排查,建立工地清单(见附表9)。凡扬尘防控措施达不到要求的工地一律责令停止施工,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按照6个100%扬尘防控措施进行整改;对工地出口两侧各100米路面实行“三包”(包干净、包秩序、包美化),专人进行冲洗保洁;工地现场配置喷淋装置、洒水车、移动喷雾机等降尘设备;各类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实行提前浇水焖透的湿法拆除、湿法运输作业;园林绿化工地施工前,进行必要的铺垫。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并落实扬尘防控措施。
(2)规模以上涉及土石方作业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环保、住建部门联网。
(3)2017年11月1日—2018年3月31日,各类道路工程等土石方作业和房屋拆迁施工等,必须编制防尘抑尘施工方案,报县区相关主管部门审定备案,同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做好防尘抑尘措施。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台账清单,每周至少巡查一次。重污染天气必须停止施工作业,对于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作业确实无法停工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将其作为检查重点,严格监督。期间出现违规的企业,按相关规定上限处罚,并向社会公开。
(4)对道路保洁情况逐一进行排查,建立道路保洁清单(见附表10)。对达不到道路扬尘控制要求的道路,要提高机械化清扫率并达到80%,增加道路冲洗保洁频次,对道路扬尘污染严重的区域,按照“以克论净”标准限时整改到位。
落实单位:三县区人民政府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国土局
配合单位:市交通局、水务局、石嘴山市公路分局、宁夏农垦集团
(十)开展工业企业扬尘污染排查整治。
1.排查整治范围:三县区全域。
2.工作任务:
(1)对工业园区道路扬尘,工业企业大型料堆(如煤堆、砂石堆、粉状产品堆等),工业固体废弃物(如冶炼渣、燃煤灰渣等)运输、装卸、储存、转移、输送等环节,厂区内及周边裸露地面密闭、覆盖、绿化等防尘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堆场、厂区裸露地清单(见附表11)。
(2)对历史遗留的无主堆场,要进行清理整治;对责任单位明确的违法占地或无环评手续堆场,一律取缔。
(3)对手续齐全但污染防治措施达不到要求的堆场,一律按照“依法处罚、停产整改、限期达标、规范运营”的要求进行整治,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必须密闭储存、装卸;运输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输送方式;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储存,并设有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料场路面应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大武口区、平罗县落实率达到100%,惠农区落实率达到95%以上。
落实单位:三县区人民政府,宁夏农垦集团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安监局
(十一)开展城市裸露地面扬尘污染排查整治。
1.排查整治范围:三县区城市建成区。
2.工作任务:对拆迁作业已完成但又不能立即施工建设的场地,土地收储未开发的裸露空地,以及弃土场、建筑垃圾堆场等铺装、绿化、洒水降尘等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排查,并建立城市裸露地清单(见附表12)。对违法占地或无环评手续的场地,一律取缔。对手续齐全但污染防治措施达不到要求的场地,一律按照“依法处罚、限期达标”的要求进行绿化美化、遮盖,大武口区、平罗县落实率达到100%,惠农区落实率达到95%以上。
落实单位:三县区人民政府、宁夏农垦集团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国土局
配合单位:市园林局
(十二)开展露天矿山扬尘污染排查整治。
1.排查整治范围:三县区全域。
2.工作任务:
(1)对露天矿山开展排查,重点检查建设项目核准备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扬尘污染治理情况,并建立工作台账。对污染治理不规范、排放不达标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按照“一矿一策”制定整治方案,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未通过验收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所属县区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
(2)对砂石料场开展排查,重点检查扬尘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并建立工作台账。对没有采取覆盖、洒水、喷雾等降尘措施的,责令限期整治;整治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责令关停。
落实单位:三县区人民政府、宁夏农垦集团
牵头单位:市国土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园林局
(十三)开展机动车尾气超标、渣土运输车辆排查整治。
1.排查整治范围:三县区全域。
2.工作要求:
(1)清查辖区内报废车和黄标车底数情况,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按期完成黄标车淘汰任务;定期开展夜查、突击检查、随机检查等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黄标车禁止通行执行情况。建立尾气超标车辆违规上路排查台账(见附表13)。
(2)在重型柴油货车物流运输密集道路、通行主要道路、进入城市主要卡口等,开展综合执法检查,由环境保护部门配合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对尾气超标车辆一律从严处罚并全部劝返。
(3)对辖区内渣土车辆进行排查,建立渣土车辆管理清单(见附表14)。三县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公安交管、交通运输、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对违规上路渣土车辆进行查处,对于受过3次以上处罚的渣土运输车辆,吊销驾驶员驾照或渣土车辆运营资质。
落实单位:三县区人民政府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配合单位:市住建局、交通局、运管局、环保局
(十四)开展车用油品质量排查整治。
1.排查整治范围:三县区全域。
2.工作任务:对辖区内加油站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加油站油品供应及油气回收设施清单(见附表15)。每月对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油品质量进行抽检,依法查处销售质量不合格油品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黑加油站点。通过超标柴油车辆溯源追踪不合格油品销售、供应和生产者,采取最严格的处罚措施。违法情节严重的,一律予以关停;涉嫌违法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
落实单位:三县区人民政府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配合单位:市商务局、环保局
(十五)开展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排查整治。
1.排查整治范围:三县区城市建成区。
2.工作任务:对餐饮服务业场所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情况、露天烧烤摊点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等情况进行排查,并建立违规场所及摊点清单(见附表16)。对未设置专用油烟排放通道、未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的餐饮服务场所依法查处,限期整改;对违章占道和无油烟净化设施的露天烧烤一律取缔。
落实单位:三县区人民政府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十六)开展秸秆焚烧污染排查整治。
1.排查整治范围:三县区全域。
2.工作任务:对秸秆禁烧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县区内秸秆焚烧易发多发区域清单(见附表17)。按照网格化监管要求,县区政府要层层落实秸秆禁烧主体责任。2017年,在秋收阶段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对秸秆焚烧行为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从源头减少秸秆焚烧现象发生。对未监管到位造成区域环境影响的,严格追究县区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出现秸秆焚烧的,一律严肃问责。
落实单位:三县区人民政府
牵头单位:市农牧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十七)开展区控空气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络排查整治。
1.排查整治范围:三县区全域。
2.工作任务:
(1)对区控空气自动监测站点进行排查,重点检查设备运维、质量控制、数据传输发布等情况。对设备运维不到位的站点,派技术人员及时进行维护;定期对设备进行校准,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做好数据质量控制。
(2)市环保局、平罗县环保部门要对大气污染源监测网络建设进行排查,建立大气污染源监测清单和工作台账。要制定秋冬季监督性监测计划,加密监测频次,每月对重点区域内的火电、钢铁、水泥、有色、燃煤锅炉等重点企业开展监督性监测,并发布监测结果。对超标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并责令整改,对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予以关停。
(3)对国控、区控等废气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情况进行排查,重点检查自行监测执行情况、信息公开情况并建立工作台账。对未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未进行信息公开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落实单位:三县区人民政府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十八)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准备工作。
1.排查整治范围:三县区全域。
2.工作任务:
(1)三县区要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后评估,并完成修订,切实提高预案的可操作性、科学性。
(2)三县区政府要进一步细化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源停限产、停止土方作业、机动车限行等应急管控措施,落实工作责任,提前做好安排部署。
(3)市环保与气象部门要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会商机制,定期对秋冬季大气污染变化情况进行会商和预判,并提出预警和应对措施。
(4)三县区政府要将区域应急联动措施纳入应急预案,积极完善应急机制,建立快速有效的运行模式,保障启动区域应急联动时积极响应、有效应对。在重污染天气高发时段,当预测区域内连片多个城市空气质量达到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级别时,市环保局将基于会商结果,通报预警信息,各相关区域根据预警提示信息,及时发布相应级别预警,启动区域应急联动机制,采取有效应急减排措施。
落实单位:三县区人民政府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政府应急办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公安局、交通局、教体局、卫计局,气象局、住建局、国土局、农牧局、园林局、市场监管局、运管局、石嘴山新闻传媒集团、国网石嘴山供电公司
四、时间安排
(一)排查整治阶段。2017年10月初至10月底,三县区人民政府、市直牵头部门要依据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充分发挥各级网格单元和网格长作用,组织开展涉气“小、散、乱、污”企业等十八项排查整治工作,排查中发现的问题能立即整改的立即整改,同时建立问题清单及整治工作台账。2017年10月底前,三县区政府、市直各牵头部门向市环委会办公室报送各类任务排查整治清单(附件1—17),并向社会公开。
(二)整改督查阶段。2017年10月中旬至2018年2月底,三县区人民政府、市直牵头部门要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拉条挂账,按照有关要求,制定整改方案,逐项督促整改,确保整改到位。市政府将安排有关部门对每月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目标或排查整治进展缓慢的县区进行督查,并约谈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未能完成市政府的下达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或排查整治不到位的县区,开展环保巡查,根据巡查取证等结果,严肃问责相关责任人。
(三)巩固总结阶段。2018年3月初至3月底。三县区人民政府、市直牵头部门要对照问题清单对整治情况逐级进行全面总结,实行销号管理,并向市政府报送排查整治报告。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和排查整治成果要继续巩固保持,为进一步做好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三县区人民政府、市直牵头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大气污染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安排部署、组织协调、检查督导、总结验收等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三县区人民政府、市直牵头部门要制定大气污染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将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明确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及其工作职责,细化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各级网格单元和网格长作用,按照网格化环境监管要求开展排查,分类登记造册,建立清单台账,按照部门任务分工开展整治,通过政府逐级上报方式开展总结和督查,切实做好排查整治工作。
(三)密切协调配合。三县区人民政府、市直牵头部门要按照“牵头抓总、全面排查、彻底整治”要求,认真开展排查整治,牵头单位要加强与配合单位之间的统筹协调,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指导县区做好排查整治。同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协调推进各项工作。
(四)强化考核问责。建立层层调度机制,三县区、市直牵头部门要将排查整治情况每天统计上报,市人民政府每周调度工作进展,组织强有力队伍深入基层开展专项督查,逐一销号。每周周五16:00前向市环保局报送整治进展情况。市环保局每周对三县区空气质量改善情况进行排名,向空气质量改善末位的县区以及改善幅度达不到时序进度或排查整治进展缓慢的县区下发预警函;对每月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目标或排查整治进展缓慢的县区,公开约谈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未能完成市政府下达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或排查整治不到位的县区,严肃问责相关责任人,实行区域环评限批。
(五)严格执法。三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严格执法贯穿于大气污染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始终,按照“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确保排查整治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六)加强信息公开。市环保局在“一报、一网、两微”(即石嘴山日报、环保局官网、微博、微信公众号)设立“大气污染排查整治”专题栏目,全面公开排查整治工作情况。要利用“一台一报一网”(“一台”即石嘴山电视台,“一报”即石嘴山日报,“一网”即市政府网站)公开各县区排查整治情况。在“一报”“一网”设立“大气污染排查整治”专题栏目用于相关信息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