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城区市容市貌管理工作,打造整洁、靓丽的城市环境,助力彭阳县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彭阳县深入开展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十大专项行动”的通知》《彭阳县开展2021年城乡争美行动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城区范围内集中开展市容市貌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店外经营。所有商户不得超出门窗摆放商品;不得在门窗外吊挂服装等各类物品;不得在店铺前摆放桌椅、冰箱,堆放轮胎、纸箱、拖把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各类物品。
(二)严禁占用城市道路。不得占道经营、占道洗车、占道维修;流动摊点须到农贸市场或指定地点进行经营,不得随意摆摊设点,不得沿街叫卖。
(三)严禁乱停乱放。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员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维护交通秩序,将车辆按划定停车位整齐停放,严禁占用广场、人行道违规停放;严禁“僵尸车”占用停车位等公共空间停放。
(四)严禁乱贴乱画。单位或个人张贴广告,应当到小区、社区等指定的广告张贴栏,严禁在店面、橱窗、墙体、树木上乱喷乱涂、乱贴乱画。
(五)严禁露天烧烤餐饮。严禁露天从事烧烤、餐饮活动;烧烤、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做到油烟达标排放,不得造成油烟污染。
(六)严禁噪音揽客。严禁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制造噪音招揽顾客。
(七)严禁私搭乱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大街小巷、住宅小区、公共通道等区域私搭乱建。对涉及违法搭建的屋顶、地面、露台等侵占公共空间、损害公共利益、存在安全隐患、消防隐患、影响规划实施的违法建(构)筑物一律拆除。
(八)严禁乱泼乱倒。城区各商铺、营业网点和市民严禁向沿街雨水井倾倒污水、污物。没有下水设施的,应当将污水收集在泔水桶内,等待泔水收集车统一收集,不得乱泼乱倒;不得直接将固体废弃物和污水污物及餐厨泔水排入雨水井和河道,污染城市市容和水资源环境。
(九)严禁不文明施工。严禁施工现场不设围栏护挡、施工车辆沿路遗撒、带泥上路,污染路面。
(十)规范“门前三包”责任落实。各沿街商户要自觉履行“门前三包”责任义务,保证门前卫生整洁、市容井然有序、绿化树木和绿化设施完好。
(十一)规范设置门头牌匾。按照“一店一牌”设置门头牌匾,严禁一店多牌,出现破损、老旧或亮化字残缺的,要及时复新或更换(如需更换,请提前向城市建设监察大队提出申请,按照街道统一标准进行更换);一律不得私自设置楼顶广告、楼体广告、灯箱广告等广告牌;不得在墙体、橱窗张贴各类促销广告;禁止各种乱拉乱挂。
特别提示:
1.开展市容市貌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是提升城市形象、服务群众的重要举措,广大市民要积极支持配合。在集中整治期间,对拒不执行本通告或者有关市容环境管理法规的,将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以暴力威胁、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欢迎社会各界和全体市民共同监督,积极举报违反上述通告的各类违法行为和不文明行为。举报电话:0954—7017555。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彭阳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