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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方案

作者: admin 时间:2021-07-27 来源:未知
摘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的通知》(环办〔2013〕95号)和《2013年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要求,于2013年10月至2014年3月期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为出发点, 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紧紧围绕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点,积极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提升污染防治水平,使我市环境空...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的通知》(环办〔2013〕95号)和《2013年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要求,于2013年10月至2014年3月期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为出发点,  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紧紧围绕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点,积极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提升污染防治水平,使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继续保持良好水平,并持续改善。
 
  二、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工作,强化政府牵头、各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广泛动员,周密部署,制定实施方案,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开展。要在组织开展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问题制定全面的整治计划,明确整改的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限期完成。根据环保部和省、市政府的工作部署,要将整改完成情况作为各级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凡无故未能如期完成的,一律取消评先创优资格。
 
  为确保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成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发改、经贸、环保、住建、公安、交通、监察等部门组成。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人组成。专项领导小组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的专项行动。
 
  三、检查重点
 
  (一)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情况
 
  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情况。包括对各类工业园区及工业集中区、污染严重的“城中村”等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面源、机动车大气污染防治任务分解落实情况、监督责任制落实情况、部门协调联动情况等。
 
  (二)加强重点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治理
 
  对火电、钢铁、水泥、石化、化工、合成革、有色金属冶炼等企业加强监管,检查燃煤设施脱硫脱硝除尘装置运行情况,污染物(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达标排放情况,燃煤锅炉煤改气、改电进展情况,煤场、料堆、渣场防尘措施的落实情况。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
 
  (三)加大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企业查处力度
 
  加大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各类小染料、小炼焦、小炼硫、小炼砷、小炼汞、小炼铅锌、小火电、小玻璃、小水泥、小钢铁等企业的取缔力度,对违法建设的燃煤锅炉、茶浴炉给予严肃查处。
 
  (四)综合整治城市扬尘
 
  加强施工扬尘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渣土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大型煤堆、料堆要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推进城市及周边绿化和防风防沙林建设,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
 
  (五)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治理
 
  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
 
  (六)加大对污染严重的黄标车和老旧车辆的监管力度
 
  通过采取划定禁行区域、经济补偿等方式,逐步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环保不达标车辆的违法行为,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检验,对不达标的车辆特别是黄标车和老旧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禁止上路行驶。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协同配合,落实“一岗双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环保监管“一岗双责”规定,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认真履职,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形成合力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挂牌督办,强化环境后督察,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大气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大气专项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工作。
 
  (二)强化监督检查,保持高压态势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工作的指导,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督察工作方案。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督促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监管的各项措施。在专项检查期间保持连续执法检查的高压态势,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面源、机动车大气污染等,采取集中检查与日常检查、明查与暗查、夜查、节假日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巡查、突击检查的力度,严肃查处污染大气环境违法行为,其中暗查、夜查的频次每月不少于一次。要加大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对重点污染源和问题突出的单位实行驻厂监督,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依法予以查处。在大气污染应急响应状态下,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应进一步加大联合执法检查力度,对施工场地、渣土运输车辆、餐饮服务业和黄标车、老旧车辆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三)采取综合措施,提高违法成本
 
  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要严格落实绿色信贷等环境经济政策,发挥经济杠杆作用,对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经济制裁,努力转变“违法成本低”的状况。要落实污染处理效果同企业收益挂钩的政策,各级环保、电力、物价、建设部门密切配合,实施火电厂脱硫设施投运率和脱硫效果与脱硫电价挂钩的环境经济政策,确保整治到位。
 
  (四)严格责任追究,鞭策工作后进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成立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参加的督导组,加大督察力度。对发现违法问题不及时查处、检查工作存在遗漏、经整改仍不到位、突出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
 
  对专项检查工作落实不到位、工作没有实质进展的,由宁德市环保局约谈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区域性大气污染问题突出的,采取区域限批、挂牌督办等措施。
 
  (五)主动公开信息,强化舆论监督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邀请新闻媒体参加检查工作,公开曝光一批恶意违法排污行为和典型违法案件,加强警示教育。要及时公布专项检查情况和违法案件查处信息。要设立有奖举报,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群众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
 
  五、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3年10月-2013年11月2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要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辖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部署工作。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11月20日前报送宁德市环保局。
 
  (二)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2013年11月20日至2014年2月)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大气专项领导小组要对辖区内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面源、机动车大气污染防治开展全面检查。要按照环保部《关于做好大气污染源清单编制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3〕720号)要求,在宁德市环保局今年7月份开展的一次清单收集工作基础上,根据近期工作情况,对数据进行更新,并将更新后的数据于2013年11月15日前报送宁德市环保局。
 
  2.自2013年11月起,每月28日前以《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行动快报》方式向宁德市环保局报送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
 
  (三)督查阶段(2014年2月至2014年3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对本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工作开展督查,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对各地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环保部华东督查中心、省环保厅也将适时对我市专项检查工作进行督查,并通报督查发现的问题。
 
  (四)总结阶段(2014年3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于2014年3月10日前报送宁德市环保局。
 
  联系人:李  玲(宁德市环境监察支队)
 
  电  话:0593-2898980,2824833(传真)
 
  附件:宁德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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