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治理,改善城区人居环境,不断提升城市文明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城区环境“八项”整治百日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区各门店应在店内经营,严禁在店外堆放和销售物(商)品、设立灯箱招牌和遮阳棚伞。
二、从事餐饮的经营户必须入店经营,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严禁店外作业,店外摆放炉具;从事露天烧烤的经营户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区域经营,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取缔露天流动烧烤。
三、车辆清洗、维修、装饰行业严禁占道作业;加工、焊接及修理行业严禁出店占道施工。
四、水果、蔬菜、小百货等摊点必须进入指定市场经营,严禁利用机动车、非机动车在主、次干道占道经营或沿街流动叫卖。
五、对城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超出门、窗设摊经营的,依法查扣物品,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公共场所占道作业、摆摊设点的,依法查扣物品,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露天烧烤食品的,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对不服从管理,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