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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屏侗族自治县城区经营性餐饮业油烟污染联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作者: admin 时间:2018-09-10 来源:未知
摘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4〕13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4〕13号)和《玉屏侗族自治县“多彩贵州·秀美玉屏”文明行动暨“整脏治乱”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玉党办发〔2015〕63号)精神,切实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和创建国家卫生县城,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餐饮油烟现状
 
  根据摸底排查和前期整治,县城范围内有经营性餐饮业共114家,其中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55家,使用煤、炭等非清洁能源的餐饮业经营户6家,已安装油烟净化设备餐饮业经营户56家,未安装油烟净化器的餐饮业经营户58家,其中已购买未安装的经营户9家。
 
  二、整治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整治时间
 
  整治阶段:2016年9月1日至9月20日全面完成所有经营性餐饮业油烟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由县环保局牵头,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创卫办、玉屏供电局、县供排水公司配合完成。
 
  四、整治措施
 
  (一)列入整治范围的对象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或者实施整体改造,鼓励使用高效油烟净化整体装置;油烟净化装置必须实施定期维护并保证其正常运行,确保外排油烟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并设置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环境及市容市貌的排气烟道。
 
  (二)已安装油烟净化装置但不能达标排放的,要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整改措施,确保外排油烟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三)引导露天烧烤摊点进入固定场所规范经营。
 
  (四)产生油烟污染的“两无”经营户,依法补办环评审批手续、卫生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不符合餐饮经营要求,包括不符合规划布局的、不符合餐饮条件的、或不能通过环保审批的,依法关停。
 
  (五)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限期未改正的经营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供水、供电部门采取断水断电处理。
 
  五、组织领导
 
  为顺利推进油烟整治工作,决定成立玉屏侗族自治县城区经营性餐饮业油烟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田筑玉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刘敏俊  县政府办副主任
 
  江继武  县环保局局长
 
  成  员:任  磊  县公安局局长
 
  张  涛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沈运斌  玉屏供电局局长
 
  姚建宇  县创建办主任
 
  谭  忠  县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毛瑞起  县环保局副局长、县环境监察局长
 
  胥汉军  县供排水公司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环保局,江继武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毛瑞起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具体工作。
 
  附件:玉屏侗族自治县城区经营性餐饮业油烟污染专项治理工作摸底排查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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