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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宿州市城区重点区域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治理的通告

作者: admin 时间:2021-07-09 来源:未知
摘要:为切实改善城区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实施方案》等相关要求,现就做好市城区重点区域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治理时间 2018年4月24日至5月24日 二、治理范围 1.实验中学区域:东至铁路,西至宿怀路,南至浍水路,北至东关大街(小立交桥)。 2.监测楼区域:东至育才路,西至扶疏路,南至北环城河,北至沱河路。 3.一初中区域:东至淮海路,西至西昌路,南至纺织路,北至浍水路。 三、治理对象 1.餐饮门店内:前灶后厅式经营,未安装 ...

  为切实改善城区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实施方案》等相关要求,现就做好市城区重点区域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治理时间
 
  2018年4月24日至5月24日
 
  二、治理范围
 
  1.实验中学区域:东至铁路,西至宿怀路,南至浍水路,北至东关大街(小立交桥)。
 
  2.监测楼区域:东至育才路,西至扶疏路,南至北环城河,北至沱河路。
 
  3.一初中区域:东至淮海路,西至西昌路,南至纺织路,北至浍水路。
 
  三、治理对象
 
  1.餐饮门店内:“前灶后厅”式经营,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未进行清洁能源改造(违规使用煤炭、木炭等),后厨内原有排气扇未拆除,油烟净化设施未定期清洗(无清洗记录、2个月未清洗一次),油烟净化设施未通过验收。
 
  2.餐饮门店外:出店经营,未经净化向外排烟,使用煤炉、木炭。
 
  3.取缔露天排挡。
 
  4.严控流动餐饮摊点。
 
  四、法律责任
 
  1.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2.暴力、威胁阻碍执法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宿州市环境保护局
 
  宿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8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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