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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城区油烟环境噪声污染综合整治的通告

作者: admin 时间:2021-07-06 来源:未知
摘要:为进一步加强市城区油烟、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提高我市城区环境质量,保障居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城区油烟、环境噪声污染综合整治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区域范围 郴州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 二、整治对象 整治区内所有饮食业单位、文化娱乐经营场所、冷作石材加工、建筑工地等产生油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

  为进一步加强市城区油烟、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提高我市城区环境质量,保障居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城区油烟、环境噪声污染综合整治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区域范围
 
  郴州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
 
  二、整治对象
 
  整治区内所有饮食业单位、文化娱乐经营场所、冷作石材加工、建筑工地等产生油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三、整治内容
 
  (一)整治区内2013年7月1日前投入经营的饮食业单位、文化娱乐场所和冷作石材加工点按治理要求整改到位后,按有关规定依法补办和完善环保、食品药品、文化、工商等相关手续。
 
  (二)整治区内2013年7月1日后新建、改建、扩建的饮食业、文化娱乐、冷作石材加工等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依法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生产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三)严肃查处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生产的项目,对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生产,限期补办环保审批手续;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项目,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北湖区、苏仙区人民政府和郴州出口加工区(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依法予以关停。
 
  (四)禁止在城市规划确定的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居民住宅楼和居民住宅小区内开办污染环境的经营性私房菜馆等饮食业单位。
 
  四、整治要求
 
  (一)严格控制油烟污染
 
  1.城区内饮食业单位,必须按照标准安装符合要求的油烟净化设施,确保无群众投诉。
 
  2.配套符合环保要求的油水分离设施,潲水油由有资质的单位统一收集,集中处理。
 
  3.禁止向下水道或污水管网排放油烟。
 
  4.饮食业单位应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逐步淘汰煤、木材等污染大气环境的燃料。
 
  5.依法取缔在城市规划确定的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居民住宅楼和居民住宅小区内开办的污染和破坏环境的经营性私房菜馆等饮食业单位。
 
  6.依法取缔非法占道经营行为。
 
  (二)严格控制环境噪声污染
 
  1.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22:00—凌晨06:00)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确需夜间施工的,须报经环保部门依法批准并公告附近居民,违者由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整治区内冷作、石材等加工点及临街店铺按市本级统一部署要求,搬迁至专业加工市场。在此之前实行限时作业(12:00―14:30,18:00―次日8:00禁止产生强烈噪声的切割、打磨等作业),违者由环保、工商、城管和行政执法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3.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文化娱乐场所应当按环保相关要求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人居环境的影响,违者由环保、文化部门依法查处。
 
  4.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必须严格控制音响器材音量;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违者由公安、城管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5.机动车辆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时,禁止鸣喇叭,违者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查处。
 
  五、市城区饮食业油烟治理实行补助政策。对在2013年7月1日前已经开始营业,治理工作积极主动,按照标准安装符合要求的油烟净化设施,通过验收、治理后没有群众投诉的饮食业单位(6个基准灶头以下),按照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各经营单位凭书面合同或协议、付款凭证、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向环保部门申报领取补助。
 
  六、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郴州市市城区油烟、环境噪声污染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食品药品、卫生、文化、工商、城管和行政执法、公安、住建、电力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区油烟、环境噪声污染进行综合整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郴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201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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