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阜新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专项行动方案(2018—2020年)》(阜委办发〔2019〕41号)和《阜新市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方案(2019—2020)》(阜政发〔2019〕7号),制定阜新市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分解。
一、任务目标
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率不低于80%;PM2.5(细颗粒物)年均浓度不高于35微克每立方米。
二、工作任务及分工
(一)推进调整产业结构
1.推动热电联产企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推动阜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号和2号机组、阜新盛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阜新杰超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矸石热电厂、彰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阜矿集团、阜蒙县人民政府、彰武县人民政府推动实施)
2.全面执行燃煤锅炉特别限值排放标准。2020年3月底前,完成全市20蒸吨(或14兆瓦)及以上燃煤锅炉特别限值排放评估工作。10月底前,全市20蒸吨(或14兆瓦)及以上燃煤锅炉实现特别限值排放。(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按各自职责分工落实)
3.继续开展燃煤锅炉淘汰工作。推动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燃煤锅炉淘汰,城市建成区20蒸吨(或14兆瓦)及以下燃煤锅炉、县城建成区和各类工业园区10蒸吨(或7兆瓦)及以下燃煤锅炉,应全部淘汰。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企业半径15公里范围内燃煤锅炉,应全部关停整合。3月底前建立锅炉淘汰及整合清单,10月底前,完成燃煤锅炉淘汰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推动供热整合工作,各县区政府负责燃煤锅炉淘汰工作)
4.开展工业炉窑专项治理。以砖瓦窑、有色金属(铜、钛)、化工、铸造为重点,3月底前建立各类工业炉窑管理台账,开展工业炉窑达标排放执法检查,推动工业炉窑企业达标排放改造,10月底前完成整治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各自职责分工实施,各县区政府落实)
鼓励工业窑炉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电厂供热。对无法实现达标排放的砖厂轮式窑予以淘汰,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凡未列入管理清单的工业窑炉均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10月底前完成淘汰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各县区政府落实相关企业关停工作)
5.严控新上“两高”行业项目,严禁新增钢铁、电解铝、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公路运输。(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交通运输局配合)
6.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7.全面完成“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3月底前完成“散乱污”企业动态清单更新工作并出台工作方案,11月底前完成100%整治,12月底前完成整治评估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落实,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二)深入能源结构调整
8. 2020年,全市清洁供暖面积达4500万平米以上。(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9.全市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控制到58.6%以下。(市发展改革委)
10.有序推进风电等发电工程,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7.5%。(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阜新供电公司分工负责)
11.散煤清洁化替代率力争达到2017年散煤消费量的30%以上,年散煤使用量控制在30万吨以内。(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煤炭转型局配合)
12.全年抽检商品煤15组以上。禁燃区内散煤销售网点全部取缔,其他区域限制销售灰分高于16%、发热量小于4000卡、硫分高于1%的散煤。(市市场监管局牵头)
(三)打赢柴油车污染防治攻坚战
13.根据《辽宁省打好柴油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辽环发〔2019〕23号)要求,2020年,全面实施新注册重型柴油车执行国六排放标准。3月底前印发通告,开展广泛宣传,7月1日起正式实施。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汽车。(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实施)
14.对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企业开展抽查,按照随车环保清单内容与销售车辆污染防控装置配置、网上公布信息进行核对,对信息不一致、配置不一致、销售不达标车辆的行为依法处罚,抽查销售车型系族比例不低于60%。(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开展)
15.指导三方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严格柴油车注册登记前排放检查,并按月报告新注册柴油车清单和检验清单。要求三方检测机构加强柴油车外检、信息录入、检测操作等环节的管理,柴油车检测全过程视频公开;对外埠注册登记和运营5年以上的老旧柴油车等重点车辆,检验应开展人工核查,并按月向管理部门提供重点检测车辆明细及核查明细。进一步加强三方检测机构监管,采取现场检查、比对实验和在线监控相结合的手段加大监管力度。(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开展)
16.实施超标排放车辆全治理(I/M制度),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运输部门有关标准,确定M站(维修站点)清单,组织指导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贯彻落实I/M制度,推进我市机动车排放检验与强制维护制度落到实处。全面实施超标车辆进厂维修治理,严厉查处M站违法行为,6月底前提供查处情况总结及查处企业清单。(市交通运输局)
自3月起按月公布尾气超标排放车辆清单明细,并抄送相关市直部门,建立超标车辆信息库。(市生态环境局)
17.加强机动车尾气高排放限行区管控,完善限行区域监管设施,根据《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依法查处违规进入限行区的机动车辆,自3月起按月公布查处车辆明细。(市公安局)
18.加大柴油货车监督抽查频次。以营运货车、工业企业外运车辆为重点,3月底前形成柴油货车保有量清单台账。对道路行使、集中地停放的柴油货车排查和车用尿素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抽测,推行生态环境部门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执法模式。按月公布柴油车抽查抽测清单。(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联合开展)
19.加强油品质量管理,开展成品油销售监督检查。加大对大型柴油货车用油质量抽检力度,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油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取缔黑加油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商务局配合)
20.强化规模化用车企业监管,柴油车保有量超过20辆的重点企业要建立完善车辆维修维护、燃料和车用尿素使用台账。3月底前建立完成重点企业清单。推动老旧车柴油货车、国三及以下柴油车货车淘汰工作,3月底前制定车辆淘汰和新增清洁能源车计划清单。对价值高、可治理的超标柴油货车实施排放控制技术改造。11月底前,提供实际淘汰柴油车、新增清洁能源车和实际改造柴油货车清单。(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牵头,各县区政府配合)
21.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推动排放不达标工程机械、农用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化改造和淘汰,11月底前,提供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改造和淘汰清单。(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配合)
(四)深入治理扬尘污染
22.加强扬尘综合治理,建筑工地做到“六个百分百”(施工工地周边100%围挡;出入车辆100%冲洗;拆迁工地100%湿法作业;渣土运输车辆100%密闭运输;施工现场地面100%硬化;物料堆放100%覆盖),高标准执行。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力争达到85%,县城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力争达到60%,实现“尘土不飞扬”。新增城市裸露土地绿化和水面面积25.1公顷。4月末前提供建筑工地扬尘专项整治情况报告,建筑工地安装扬尘视频监控,并与管理部门联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各县区政府配合)
开展露天煤场、堆场扬尘综合整治,实现煤堆、物料堆全覆盖,4月末前提供专项整治报告。(各县区政府)
继续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完成369亩整治任务。(市自然资源局)
完成海州露天矿28.6万平米综合整治工作。〔市生态环境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五)实施秸秆管控和氨排放控制
23.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7%以上。控制农业氨源排放,主要农作物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力争零增长。(市农业农村局)
24.加强秸秆焚烧综合管控,严格落实秸秆管控责任制,通过宣传单、广播、电视宣传秸秆禁烧的危害及隐患,力争实现零火点。(各县区政府)
(六)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
25.结合我市实际,适时修订应急减排企业清单,强化督查督办,落实责任,取暖期适时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通过演练发现问题、总结经验、解决问题。(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26.高度重视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位。(相关市直部门,各县区政府)
(七)深入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
27.将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主要排污口安装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进一步加强重点行业排放监管。(市生态环境局)
28.全力推动挥发性减排工作,做到“一厂一策”,转变理念,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源头管控,开展无组织排放整治和低效污染防治设施提标改造。3月底前制定执行方案,明确减排清单、减排量和时间节点。11月底前完成全市减排量核算。(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29.全面整治餐饮油烟和露天烧烤,严格控制夏季露天烧烤数量,划定禁止露天烧烤区域,露天烧烤和产生油烟饭店使用油烟净化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实现治理全覆盖。3月底前印发整治文件,提供阶段性餐饮行业、露天烧烤整治清单。11月底前提供全市整治清单。(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政府)
30.强化汽车维修行业污染排放治理。汽修行业喷漆操作实施封闭作业,喷漆房安装废气治理设施,集中收集处理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鼓励采用水性漆等新材料、新工艺,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3月底前,提供排查和已完成整治企业清单,按照新标准要求制定年度整治计划清单。(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配合)
31.开展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城市污水处理厂恶臭治理,基本完成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县级以上污水处理厂恶臭治理。11月底前提供整治清单。(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八)其他措施
32.进一步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提升执法能力水平,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加强工业企业、餐饮油烟污染、喷漆印刷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露天焚烧污染等无组织排放执法力度。11月底前提供全年执法查处清单。(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政府等分工负责)
33.开展火电、建材(水泥、砖厂)、有色金属、铸造等无组织排放执法检查,建立相关行业物料(含废渣)运输、存储、装卸、转移和工艺过程管理台账,对达不到环保排放要求的限期整改。3月底前制定企业管理台账,按季度报送整治情况。(市生态环境局)
34.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严格执行《阜新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城市中心城区主要街路严禁露天焚烧祭祀物品、生火烧水、焚烧垃圾等产生污染物质。严控露天烧烤数量,划定露天烧烤集中区域,使用油烟净化装置,严厉查处违规露天烧烤行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统筹各项工作,各县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并认真组织落实。
(二)强化督查调度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定期开展督查,坚持问题导向,传导工作压力,压实治理责任,推动各项措施有效落实。对工作落实不到位、推进进度缓慢的单位进行通报。
(三)执行定期报告制度
各项工作执行季报制度,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7日前,将各项工作进展情况报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定期通报各单位工作任务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