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城区餐饮油烟污染治理,有效遏制违法排放油烟污染环境的行为,积极为广大市民群众营造一个清新宜人的居住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国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按照规范设置餐饮业专用烟道;
(三)设置油烟净化装置,定期进行清洗维护,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
(四)油烟不得排入地下管网;
(五)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
《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饮食服务业经营者未按照规范设置餐饮业专用烟道,或者未设置油烟净化装置,或者未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装置,或者油烟排入地下管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五百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将对城区内餐饮业油烟净化设备安装、使用情况做全面排查,整治餐饮业违规排烟行为。
特此通告
监督举报电话:0435-5231301
通化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