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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2014—2017年)

作者: admin 时间:2021-06-08 来源:未知
摘要:为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的通知》(浙政发〔2013〕59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与目标 以能源和产业结构调整、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业废气污染整治、城乡废气治理等为突破口,坚持源头治理、综合防治,倡导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建立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通过四年时间的努力,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继续位居全国全省领先位置,总体上保持优良状态,局部区域有较明显改善,其中细颗粒物...

  为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的通知》(浙政发〔2013〕59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与目标
 
  以能源和产业结构调整、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业废气污染整治、城乡废气治理等为突破口,坚持源头治理、综合防治,倡导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建立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通过四年时间的努力,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继续位居全国全省领先位置,总体上保持优良状态,局部区域有较明显改善,其中细颗粒物(PM2.5)浓度在2012年基础上下降5%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调整能源结构。
 
  1.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制订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到2017年,力争实现煤炭消费总量比2012年下降10%(燃煤电厂除外)。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实施低硫、低灰分配煤工程,推进煤炭清洁化利用,洁净煤使用率达到90%以上。
 
  2.创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全市市区及县城建成区开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创建工作,禁燃区内不再审批新增燃烧高污染燃料工业锅炉,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要限期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2014年底前,天然气覆盖到的市区建成区基本建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2015年底前,县城建成区基本建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2017年底前,市区及县城建成区,除集中供热锅炉外,全面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
 
  3.推进工业园区集中供热和煤改气。编制舟山市集中供热规划,推进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建设工作,积极推行大电厂集中供热模式,建设和完善热网工程。2015年底前,全市主要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2017年底前,全市主要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全面实现集中供热,热网覆盖区域内分散燃煤锅炉全面淘汰。
 
  2015年底前,全市基本淘汰6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2017年底前,全市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基本完成燃煤锅炉、窑炉的天然气改造任务,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或其它清洁能源。
 
  4.发展清洁能源。制订天然气供应利用规划,加快推进天然气管网设施、汽车加气站建设,2015年底前,基本实现本岛城市供气管网全覆盖。加快推进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到2015年,全市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4%左右。
 
  5.严格节能措施。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国家一级能效标准。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
 
  (二)防治机动车污染。
 
  1.加强机动车管理。深入实施《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严格新车和转入车辆环保准入,强化车辆登记、检测、维修、报废全过程管理。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加快推进公交车、出租车、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升级换代,限制低速汽车在城市中心区域行驶,加快淘汰老旧汽车。2014年底前,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完成升级改造或新建,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汽油车)和柴油车加载减速工况法(柴油车),全面建成机动车环保检测和监管体系,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全面实行黄标车区域限行;2015年底前,全市全面淘汰黄标车。
 
  2.提升燃油品质。2013年底前,供应国Ⅳ标准的车用汽油;2014年底前,供应国Ⅳ标准的车用柴油;2015年底前供应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行为。
 
  3.大力发展清洁交通。采取财政补贴等措施,大力推广清洁能源汽车,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要率先使用纯电动等新能源汽车,全市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共汽车中清洁能源汽车的比例达到30%以上。全市在用营运公交车每年完成清洁能源改造10%左右。
 
  4.实施道路畅通工程。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加强步行道、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倡导拼车、通勤班车出行。提高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到2017年,城市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达到20%以上。鼓励绿色出行、加快推进ETC工程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促进道路畅通。
 
  (三)治理工业污染。
 
  1.实施脱硫脱硝工程。2014年底前,完成中海石油舟山石化有限公司热工系统脱硫、脱硝改造;完成舟山旺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烟气脱硝治理;完成神华国华(舟山)发电有限公司125MW、135MW、300MW机组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和烟气脱硝治理,所有火电机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在2014年7月1日前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规定的浓度限值。2015年起,所有新建、在建火电机组必须采用烟气清洁排放技术,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标准要求,并同步安装在线监测设施以加强监控。2015年底前,完成舟山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烟气脱硫脱硝改造,全市所有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完成脱硫设施建设或改造。
 
  2.治理工业烟粉尘。火电、石化、水泥、化工等行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统一执行国家新标准。2014年底前,完成中海石油舟山石化有限公司热工系统除尘改造;完成神华国华(舟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25MW、135MW、300MW机组除尘设施提标改造,2014年7月1日前,烟尘排放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13223-2011)30mg/m3要求。2015年底前,全市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基本完成除尘设施建设或改造,全面消除烟囱冒黑烟现象。
 
  3.实施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制定和实施《舟山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2015年底前,完成方案确定的中化兴中石油转运(舟山)有限公司原油装船油气回收等重点整治工程建设,完成重点污染源、重点行业集聚区的综合整治与验收,VOCs排放量削减18%。2017年底前,完成船舶修造、炼化化工、涂装、生活服务、橡胶塑料制品、印刷包装、木业、制鞋、化纤等主要行业的VOCs整治,基本建成VOCs污染防控体系,VOCs排放量削减20%以上。
 
  (四)调整产业布局与结构。
 
  1.严格产业准入。全市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禁止新建直接燃用非压缩成型生物质燃料锅炉。原则上城市建成区不新建以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城市建成区以外,鼓励以压缩成型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项目建设。
 
  2.优化区域布局。加快推动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2014年底前,市区及县城建成区淘汰鱼粉生产等大气重污染企业。对全市鱼粉、甲壳素生产企业整合后实行总量控制。
 
  3.淘汰落后产能。明确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4年底前,完成“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7年底前,按照《浙江省淘汰落后产能规划(2013-2017年)》,全面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淘汰产能目录向社会公布。
 
  4.推行清洁生产。2015年底前,对全市石化、化工、船舶、水产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到2017年,重点行业的排污强度较2012年下降30%以上。
 
  5.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到2017年,全市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15%,50%以上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
 
  (五)整治城市扬尘和烟尘。
 
  1.控制施工扬尘。制定出台扬尘污染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扬尘管理机制,积极创建绿色工地,实施施工工地封闭管理,做到施工现场围挡、工地砂土覆盖、工地路面硬化、拆除工程洒水、出工地运输车辆冲净且密闭、暂不开发的场地绿化、外脚手架密目式安全网安装“七个100%”落实,建立对违法违规企业的长效制约机制,施工单位因扬尘污染受到行政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录入“浙江省建设市场行政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并在浙江省建设信息港网站予以公示。
 
  2.控制道路扬尘。渣土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逐步推行卫星定位系统。强化道路扬尘治理,逐步减少城区裸露地面积,探索建立城乡一体的道路路面保洁机制,着力提高城镇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到2015年、2017年,市、县(区)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分别达到45%以上、50%以上。
 
  3.控制餐饮油烟。城市市区范围的居民楼或商住楼内,不得新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经营场所,规划作为饮食服务用房的除外。所有产生油烟的餐饮企业、单位须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建立定期清洗制度,确保净化装置高效稳定运行。2014年底前,市区全面完成餐饮油烟治理;2015年底前,县城城区全面完成餐饮油烟治理,建立定期清洗和长效监管机制。
 
  4.建设烟尘控制区。禁止露天焚烧生活垃圾、工业边角料。严格控制露天烧烤。加大烟花爆竹禁燃力度,严禁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外燃放烟花爆竹。对有烟粉尘排放的港口、物流露天堆场、露天煤堆场等实施封闭管理,确实无法封闭的,应建设防风抑尘设施。2015年底前,全市全面建成烟控区。
 
  5.控制装修和干洗废气污染。严格执行挥发性有机溶剂含量限值标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民用建筑内外墙体涂料强制使用水性涂料,家庭装修倡导使用水性涂料。干洗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洗染业管理办法》,新开洗染店或新购洗染设备的,必须为全封闭式干洗机并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在用干洗设施要进行治理,强制回收干洗溶剂。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干洗业废气治理。
 
  6.整治鱼腥臭气异味。出台鱼腥臭气异味专项整治方案,实行从运输到生产全过程监管,通过集中整治、联合执法、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等措施来巩固整治效果。对固定源,规范集中式水产交易市场和相关生产企业的环保行为。建立源头追责制度,交易市场和企业要与运输车主签订环保责任状,建立水产品及下脚料的运输登记台帐,设置车辆清洗点,落实专人及时清洗装载完毕的车辆。严禁未实行密闭化运输的车辆进入场内作业,对管理不力的市场和企业,相关部门要通过行政、法律手段予以严肃处理。对流动源,要求所有水产品及下脚料运输车辆必须实行密闭化运输,对车厢进行密闭化改造,车辆底部必须采取防渗漏措施,做到覆盖、密封,避免泄漏、遗撒,严禁运输车辆敞开上路运行。对不具备密闭化运输条件的车辆,不得从事水产品及下脚料的运输。
 
  (六)控制农村废气污染。
 
  1.禁止秸秆焚烧。制定秸秆及农作物废弃物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加快推进秸秆及农作物废弃物综合利用,鼓励秸秆资源化、商品化。力争到2017年,基本实现秸秆还田和多元化利用,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建立健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长效监管机制,严防随意露天焚烧秸秆。
 
  2.控制农业氨污染。积极推行测土配方施肥和减量增效技术,大力推广有机肥,引导农民科学施肥,着力提高肥料利用率,减少农田化肥使用量和氨挥发量。
 
  3.实施采矿粉尘和废弃矿山治理。2015年底前,所有采碎石场要落实扬尘、粉尘控制措施。对已关闭废弃矿山开展矸石山和危岩治理,并进行复绿,到2017年底,已关闭废弃矿山治理率达到90%以上。
 
  4.实施绿化造林工程。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加强生态公益林、防护林建设。到2015年,全市森林覆盖率稳定在50%左右。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政府责任。
 
  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各县(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于2014年6月底前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并逐年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年度计划。各牵头单位要各负其责,制定实施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二)严格督查考核。
 
  严格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考核办法》,考核结果作为当地政府领导班子政绩评价的重要依据,并与建设项目审批以及财政资金奖惩结合,考核结果要公开发布,接受公众监督。2015年,市政府对本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对推进工作不力、没有完成阶段性任务的有关负责人实行约谈。
 
  (三)强化激励机制。
 
  创新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价格、信贷、用地等政策措施,实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烟粉尘减排电价,完善天然气价格政策,有效推进节能环保和清洁能源利用。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对脱硫脱硝工程,火电清洁化改造、燃煤锅炉淘汰、煤改气,有机废气污染治理,黄标车淘汰、机动车油改气,“两高”行业企业退        出等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
 
  (四)强化监管执法。
 
  积极开展各类执法检查,始终保持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加强对火电厂用煤总量、煤质以及餐饮、干洗、露天焚烧废弃物等生活源的监管。各地对未完成整治的企业,要从新项目准入、排污许可证核发、各类评优及资金补助等各方面予以制约;对拒不执行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或者停产整治等决定继续违法生产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五)加强预警应急。
 
  各地要将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制订《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细化大气重污染源清单。加快大气复合污染监测、评价、监管、信息、应急、监察及机动车排污监控等能力建设,健全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发布和预报制度。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的监测预报和重污染天气预警应对工作,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并视情渐次实施大气重污染源限产限排和停工停产,以及机动车限行、扬尘管控等措施,防止大气污染的蔓延。
 
  (六)强化科技支撑。
 
  加强区域大气复合污染特征、形成机制、来源分析、健康影响、大气污染预报和治理技术等方面的基础性研究。大力引进、培养新兴产业和生态环保产业的高层次创新人才及团队。发展环保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积极开发推广脱硫脱硝、高效除尘、VOCs治理等关键技术,创新发展清洁能源,大力发展环保产业,以重点示范工程建设带动重点行业节能环保水平提升。
 
  (七)动员社会参与。
 
  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不断增强全社会大气污染防治意识。加强信息公开、畅通举报渠道,创设有利于公众参与监督的各种载体。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积极参与环保行动,形成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附件
 
  舟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重点任务职责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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