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建立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的管理长效机制,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管理范围
东至青临铁路、西至仰天山路、北至胶济铁路客运专线、南至新南环路以内的所有区域及以外500米范围内。将来随城市建成区的扩大,逐步拓宽管理范围。
二、管理标准和责任分工
(一)城市规划管理
由市规划局负责监督管理。达到以下标准:
1.按照《青州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要求,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建筑间距、建筑高度和层数、建筑退让、容积率计算、停车场、绿地、市政管线、无障碍设施等都应符合《居住区设计规范》和《青州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的规定。
2.住宅小区空调室外机等户外设施应统一预留设置位置,新建住宅小区必须采用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设计。
3.居住区内多层、高层住宅楼一层住户不得私自设立围墙,形成独立院落,侵占公共空间。居住区内不宜设置室外防盗设施。
4.对已建成的水、电、暖、气等管线在项目规划时应尽量予以避让。
5.沿街建筑立面设计要同时设计门店招牌,原则上不设置空调室外机,确需设置的应结合建筑立面进行隐蔽或美化处理。
6.主要商业街道两侧的广告、招牌等应统一规划、设置;主要道路与商业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设置亮化夜景工程。高层建筑应做整体亮化照明设计。
7.新建道路各管线单位位置要明确,并提出各管线井盖规划建设要求,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交通信号灯、电子眼、标志、标线等),一并纳入道路建设的论证、规划、施工中,同步进行。人行道设计应考虑人性化和实用原则,预留公共厕所、垃圾箱、自行车站等公共设施的位置,设置障碍球、柱,防止机动车损坏人行道。
8.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立面形式或者在建筑立面重新开设门、窗、洞等,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改变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9.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单位一般不得建设实体围墙,可以设置绿篱或低矮透景墙,确需建设围墙的,应当报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10.建设工程按照规定配建的绿地、停车场(库)、无障碍设施、道路管线、消防、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和夜景亮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建设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改作他用。
11.建立健全项目放验线、正负零检验、主体检验、外装检验、绿化铺装、规划竣工验收分阶段全过程跟踪管理模式,对擅自变更规划审批方案无法消除影响的违规项目,坚决不予竣工验收,并依法实施整改。
12.加强批后监管巡查,与行政执法部门联动,及时发现和制止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
(二)城市设施管理
1.城区道路
主次干道由建设局负责,城区段国、省道由市公路局负责,新南环路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其余道路、街巷由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分工见附件1、附件2)。
(1)路面平整、密实,无破损、开裂、塌陷。
(2)人行道及其附属物处于完好状态,表面平整,无积水,砌块无松动、残缺、错台、凸起或凹陷。
(3)路牙石无缺损、歪斜现象;树框石不得凸起、沉陷,尺寸与人行道宽度比例相协调。检查井盖不得缺失,盲道上的导盲砖、止步砖位置安装正确。
(4)城区路面上的检查井盖、雨水口应安装牢固并保持与路面平顺相接。检查井及其周围附近的路面不得出现沉陷或凸起。检查井井座与路面的安装高差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不得过高或过低。
(5)每年11月底前,各管线施工单位要向市建设局提报次年的管道铺装计划,建设局根据各单位提报计划,统一制定次年的道路施工计划,并监督各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日期、工期进行施工,避免各单位无序施工,损坏城市道路和管线设施。
(6)按照城市道路管理分工,确需挖掘、破损市政道路的施工,都必须经市建设局批准,并需办理批准许可手续。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卫设施,及时清理现场,修复路面,建设局实施竣工验收。未经批准者一律不准施工,由执法局依法查处。
(7)城区范围内的桥梁、铁路涵洞的维修养护由市建设局负责。
(8)市财政投资建设的道路,在建期间由施工单位养护,建设局负责监督管理。竣工验收后纳入市管道路管理。
2.城区井盖
(1)城区井盖的管理,按照《青州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市建设局负责监督城区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各权属单位的井盖管理情况。居民小区的井盖,由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实行属地管理。
(2)各管线单位根据主次道路情况确定承重井盖材质,道路一律不得使用竹制井盖。
(3)各管线单位井盖颜色应统一,并标有区别于其他单位的明确标志;所有井盖高度与路面保持一致,井盖外围固定时采用与路面相同的沥青或水泥材料。
(4)各管线单位各自管好本单位的检查井及井盖,建立巡查制度,及时进行维修、更换,保证设施完好。因管护不到位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权属单位依法承担责任。
3.城市管线
(1)新建市政道路管线必须经规划部门审核,对各管线建立综合或单独管沟,一律入地管理。建设单位组织施工时,及时与各管线单位进行沟通,做到过路管道提前敷设,杜绝新建道路上空出现跨路架空管线。道路竣工后,出现新的跨路架空管线,由建设局和执法局实行联动,及时发现和拆除。
(2)对城区已形成的跨路架空管线,由各管线单位按照贴墙、捆扎等方式进行整理,达到整齐、美观的效果,待条件成熟时入地。严禁任何单位、个人私拉乱扯线路,清理道路两侧不必要的杆、线等。建设局负责日常管理,建立线路管理档案。对拒不履行维护管理责任的,市执法局负责依法处理。
4.城区亮化
纳入城市路灯统一管理的路灯,由市建设局负责管理;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辖区内的路灯,由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分工见附件6);各沿路单位楼体亮化设施,由所属单位管理,市执法局负责监督。达到以下标准:
(1)路灯亮化设施应运行完好,无漏电、漏修、损坏等现象;有专门人员对路灯亮化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故障处理及时,日常维修记录清楚、齐全;亮灯率达到98%以上。
(2)外形整洁,无乱贴、乱挂、乱吊等现象,完好率达到98%以上。
(3)开关灯时间科学合理,照明亮化效果好。
5.城市供水、供暖、供气
由市建设局负责监督管理。经营企业做到:
(1)水、暖、气管线单位运行安全,在管线的道路上方应逐步安装、绘制或粘贴各自的管道警示标志。
(2)定期组织技术人员检查维护,保证设备、设施安全可靠运行。
(3)定期巡查各路段表井,损坏井盖及时修复更换。
(4)应急情况抢修要及时汇报,如需破路、占用绿化带,组织好抢修的同时,必须到建设局补办相关手续。
(5)工程施工防护措施到位,设立安全带、警示牌,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工程完工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恢复原貌。
(6)各类建筑及设施不得违规占压供水、供热、供气管道,确保管道设施安全。对各类违规占压供水、供热、供气管道设施的行为,由建设局与执法局建立联动机制,依法进行处罚并责令拆除。
6.城区排水
市建设局、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按照道路管理分工,加强监督管理。达到以下标准:
(1)管道排水顺畅,无堵塞,管道接口无渗漏,排水管道应根据设计要求排水,管道内无积水,相邻两管不得错口。
(2)管道的直顺度和坡度符合规定,不能使管头露出井壁过长或缩进井壁。
(3)做到汛期排水畅通,把铁路桥涵等低洼地带作为防汛重点,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排水,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7.社区品质管理
(1)项目动工前、施工中和竣工时,市建设局牵头组织跟踪督查,达不到品质管理要求的,不予竣工备案和交付使用。
(2)对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参照青办发〔2012〕72号文件要求,逐步进行外墙保温、供水、供气、供电、供热分户计量、中水回用、绿化环境卫生等工程改造。
8.公交站亭、牌、公共自行车站点
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督管理,做到无缺损、污染。
9.交通护栏
城区范围内的交通护栏由市公安局负责建设、养护,保洁由市环卫局负责。
(三)环境卫生管理
1.道路保洁
市环卫局负责城区主次干道的清扫、保洁管理,其余道路、街巷由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分工见附件1、附件2)。达到以下标准:
(1)每天普扫两次,每日首次清扫保洁作业,应当在早上7:30前完成。气温适宜时每周一次路面清洗,要求路面见本色,并达到“四净六无”标准,即:路面净、沟眼净、树穴净、道板净;无废弃堆积物、无连片纸屑、无污泥积水、无粪便、无白色污染,无杂草。
(2)道路两侧保洁范围至建筑体墙根处,做到无树挂、无白色污染、无有碍观瞻的废弃物,无乱倒、乱堆垃圾、杂物,方便袋、纸屑等垃圾路面存留时间不超过10分钟,绿化带内垃圾及时捡拾。严禁将垃圾、杂物倒入排水管道、各类管线检查井内。
(3)城区范围内一律不准焚烧垃圾和树叶。
(4)城区设置足够数量的垃圾箱、果皮箱,保持垃圾箱、果皮箱外表完好,干净整洁,破损的及时更换,定期粉刷,每周至少进行一次清刷;保持中转站箱体干净整洁。
(5)责任路段、广场路面不得有撒漏及其它污染保洁区域情况,不得存留乱倒的生活垃圾,所辖保洁公司及时组织机械、人力在2小时内清理完毕。
(6)冬季扫雪: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牵头制定冬季积雪清扫办法,按道路责任分工做好积雪清扫工作。
2.单位、公共场所、市场保洁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及其住宅区卫生,由本单位负责;老火车站广场、市府前广场的卫生,由市环卫局负责;新火车站、公共汽车站、停车场、影剧院、博物馆、体育场(馆)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由权属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城区集贸市场卫生由开办单位具体管理。其他确定不了责任单位的实行属地管理。要求达到以下标准:
(1)垃圾箱设置、更换由责任单位负责。
(2)院内、路面、公共场所无积水、尘土、垃圾、杂草、杂物,绿化带内无垃圾、漂浮物、杂物。
(3)严禁焚烧垃圾和树叶。
3.城区生活垃圾清运管理
城区主次干道、居民小区的生活垃圾“日产日清”;由市环卫局统一运输,主干道上午8:00前必须完成第一次清运,其他道路、居民小区等9:00前完成,以后随时清运;做到装车安静、车走地净,密封运输、无撒落漏水,垃圾清运车车体保持干净整洁;垃圾箱摆放整齐、干净美观无破损。除主次干道、居民小区外,其它区域实行属地管理。
4.建筑垃圾管理
市执法局负责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行建筑垃圾运输特许制度,运输手续前置,房屋装修垃圾一并纳入建筑垃圾管理范围。建筑垃圾清运及时、文明运输、密封运输,指定路线、定点装卸,坚决打击无牌无证、违章、违规偷运偷倒、“建筑垃圾搬家”等行为。对乱扔乱倒建筑垃圾的,由市执法局组织查处,并统一组织清运。市公安局、有关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要密切配合,查处乱扔乱倒建筑垃圾现象。
5.公厕建设与管理
市环卫局负责管理的公厕(见附件3)达到以下标准:实行全天侯、全时段免费开放;地面、隔墙无乱贴乱画,坑位、门窗、墙壁、灯具、洗手盆池清洁卫生,无积尘、蛛网,墙面无剥脱,地面无积水,蹲坑、便池内无积粪、无尿碱,保持洁净畅通,基本无臭;有残疾人专用通道,并安装免费公厕标志牌;沿街单位征用公厕在人行道明显位置设立指示牌,管理标准与环卫局直管公厕相同。
6.云驼风景区环卫保洁
市风景区管理局负责景区管理范围内的保洁。参照城区保洁标准。
7.“城中村”管理
由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实行属地管理。成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强化保洁队伍,配齐配套设施。达到以下标准:
(1)“城中村”内的建筑物、构筑墙体、各种设施无乱贴乱画,商业网点墙体无乱贴乱画。
(2)村内主次干道、背街小巷、胡同及路面两侧、村头路旁、村内各类场所门前及周围干净整洁,无生活垃圾、无建筑垃圾死角、无树挂、无杂草、无碎砖乱石、无瓜皮果壳、无白色污染、无污泥积水、无粪便、建筑物料堆(沙、石、砖、土方)、柴草、砖石摆放有序,呈四方形或梯形,周围及下方保持洁净,无杂草、积土道路及两侧地面平整(高低起伏不超过5厘米)。
(3)坑塘、河道、水道无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无杂草、无各种漂浮物及有碍观瞻的废弃物、无壳类堆积物。
(4)田地、山野可视范围内无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无树挂、无乱堆乱放、无白色污染及有碍观瞻的废弃物。
(5)配置足够数量的垃圾箱,垃圾箱无外溢,周围无堆积垃圾,垃圾箱内垃圾清运及时,破损垃圾箱及时更换。
(四)园林绿化管理
市园林局负责城区绿化管理,并负责由市财政列支养护管理经费的城市主干道绿化、街头绿地绿化管理(管理范围见附件4);单位庭院绿化由所在单位负责;居民小区绿化实行属地管理;城区次干道、小街小巷绿化、城中村、镇、村绿化由辖区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负责;国、省道城区段绿化由园林局负责。达到以下标准:
1.树木生长正常,树形自然美观,无枯、死枝,无病虫害。树穴平整、无破损、缺失。
2.草坪、绿地内无杂草、垃圾、无缺苗死株,无病虫害,修剪及时。绿地边石阶、栏杆无缺损、歪斜。
3.花坛石、花箱等绿化设施完好,破损、歪斜的及时维修、更换。
4.绿地内水体清洁,无漂浮物、杂物。
5.绿地设施齐全完好。绿地栏杆清洁、完好,每年油漆一遍;广场绿地内建筑、道路、座椅、游乐设施及园林设施小品完好、洁净,随坏随修;指示牌、说明牌规范整洁,字迹规范;喷灌、喷泉运行正常。
6.古树名木保护措施有力,正常生长。
7.在建绿化工程在未交工验收之前,施工单位按要求进行管理,做好环境保洁工作。园林局负责做好监督管理。
8.严禁侵占绿地搞建设,严禁在绿化带上私自开口、埋设标志牌、广告牌、通讯及供电线路等。
9.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市政府批准,并由建设单位承担修复费用。
10.架空线路、路灯照明、地下管线与树木互有影响时,由管线管理单位向市园林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市园林局组织进行合理修剪、砍伐、移植。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修剪、砍伐、移植。
11.因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毁绿事故,责任单位于5日内修复完毕。
(五)建筑工地管理
由市建设局负责监督管理。达到以下标准:
1.按施工规范划分施工区、办公区、生活区,并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2.施工现场必须采用封闭围挡,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处于主要干道的高度不低于2.5米。设置围挡广告等必须经市执法局审批。
3.施工现场主要干道须做硬化处理,现场内物料堆放整齐,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措施。
4.市区主要干道两侧工程要配有洗车设备,严禁车辆带泥上路。
5.施工现场应设水冲式厕所,地面应硬化,门窗齐全并有纱窗。
6.工程防护必须到位,脚手架搭设必须规范,安全网无破损、陈旧现象并挂设整齐。
7.施工现场必须建立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包括食堂、宿舍、厕所等重点部位),做到制度上墙并做好检查记录。
8.办公区、食堂、宿舍区须采取灭鼠、蚊、蝇等措施,并定期投放和喷洒药物。
(六)交通秩序管理
由市公安局负责监督管理。达到以下标准:
1.严查机动车违法调头、违法临时停车、逆向行驶、闯红灯、越线行驶行为,违法行为比率低于10%。
2.加大对非机动车的管理,严禁逆向行驶、超速行驶、占道行驶、闯红灯等交通违章行为。
3.加强对市民的交通安全文明教育,行人闯红灯、翻越交通隔离护栏等违法行为大大减少。
4.通过日常管理与专项整治交通秩序相结合,使摩托车驾驶员及乘车人戴头盔率达到80%以上。
5.严查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乱放现象。其中: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由公安局负责;路牙石以上人行道、自行车绿道、消防安全通道、沿街单位(门店)通道、道路连接口由市执法局负责。
6.严查酒后驾车、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闯红灯、强行超车、超员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
7.加强助学岗的管理,确保师范附小、云门回小、双语学校、职工子弟学校、机关幼儿园、海岱学校、一中实验校、旗城学校8处学校助学岗按时到岗,不出现交通拥堵情况。
8.严格执行雨雪雾冰特殊天气工作预案,确保特殊天气情况下城区各路段路口交通正常运转。
9.加大对重点工程运料车和垃圾清运车管理。加大无牌无证车辆的查处力度,实行严管重罚。在牌证手续齐全的情况下,严格按照我市相关规定,明确此类车辆通行路线、运料时间,原则上运料时间要避开城区交通高峰期。
10.对新建道路提出信号灯和交通标志建设规划,纳入道路建设一体化。根据需要,及时对信号灯及交通标志进行调整。加强对城区交通信号设施的日常维护、维修,保障交通信号设施的正常使用。
11.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及时拟定城区道路交通标线实施计划和道路护栏安装计划,并及时组织实施。
(七)小区物业管理
城市居民住宅小区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由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实行属地管理。市房管部门负责制定物业服务企业计分等级管理制度,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认定、注册、年审。社区工委负责物业公司的管理和考核。同一物业公司同时在两个街道辖区服务,证件年审必须由市物业办把关。经街道社区考核不合格的物业公司或没有按时参加年审的物业公司,由主管部门依法取缔或严肃处理。
有物业公司管理的居民小区,由物业公司为居民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无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由社区工委牵头组建物业服务队伍,落实以保洁、绿化、保安为主要内容的基础性服务工作。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严格按照物业管理招投标有关程序选聘物业公司,实施规范化管理。单位宿舍区所属单位要配合所在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做好小区管理工作。达到以下标准:
1.新建小区建成后,建设单位提出综合验收申请,由建设局牵头,规划、国土、房管、消防、通讯、广播电视、街道(经济开发区)、社区工委及供水、供电、供暖等单位进行综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2.业主委员会与中标物业公司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社区工委负责监督物业合同执行,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管理及计分考核。
3.物业公司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服务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设有服务接待中心,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时,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及查勘结果,提出维修和更新、改造计划建议,制定维修和更新、修改方案并组织实施。
5.各类公共设施配套完善,布局合理,垃圾箱(桶)定点摆放,健康教育宣传栏、灭鼠设施齐全;小区内硬化部位无坑洼不平、无破损。
6.小区内道路、公厕及楼道院落整洁、干净、优美、给排水畅通,无乱泼脏水、污物、粪便,无乱倒、乱堆,无杂草落叶、无卫生死角。绿地内无缺(死)株、无枯枝、无残花败果、无白色污染、无砖瓦石块、无乱堆杂物。
7.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每日巡查1次装修施工现场,及时清运装修垃圾。
8.社区内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整洁、美观,无违章建筑和搭建物。物业公司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执法部门。经规划部门认定为违法建设的,由市执法局依法查处。
9.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帐),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齐全。
10.小区内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90%。
11.住宅小区内不准私自安装灯箱、牌匾、招牌,无乱贴乱挂、乱刻乱画的标语、宣传品和“小广告”,如发现上述问题由物业公司负责清除。
12.住宅小区内无占用绿地、乱栽乱种、破坏绿化、饲养家禽家畜、污染环境、噪声扰民和乱停乱放车辆等不文明行为。
13.禁止住宅小区内的流动商贩、店外经营。
14.小区应按标准设置垃圾桶,做到日产日清,保持垃圾桶清洁、无异味。
15.小区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等每日清理;电梯厅、楼道等共用部位保持清洁;路灯、楼道灯每月清洁1次;及时清除道路雨水、积雪。
(八)市场管理
1.城区农集贸市场实行“谁开办,谁管理”,除商务局直管的市场外,其余市场由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分工见附件5)。对市场外的马路市场、占道经营行为,由市执法局、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按道路管理分工进行监督管理。达到以下标准:
(1)按照市场布局,划行归市从事经营。所售商品需陈列整齐,无乱摆乱放、下台经营。
(2)场内卫生实施“三包”,每个摊位的经营户搞好自己摊前、摊后、摊下卫生,实行垃圾桶装或袋装,不乱倒。摊位、垃圾箱符合规范要求、管理到位。
(3)市场内有专职保洁人员,场内卫生坚持随脏随扫不间断,及时清运场内垃圾,保持场内无菜叶、污水、杂物、粪便及其他废弃物等。做到交易不散,清扫不断,污物、垃圾及时清运。
(4)经营熟食的人员要严格按照标准和要求,佩戴健康证,配备食品夹、食品铲,并有防尘和防蝇设施。否则,不得在市场从事经营。
(5)家禽家畜宰杀必须在封闭式操作间进行,保持店内外整洁;禁止在开放式店铺从事现场宰杀加工,严禁污染周围环境。
(6)集贸市场应落实门前环境卫生责任制,保持责任区内环境整洁,做到人行道清洁,墙脚、墙面清洁,摊位周围地面清洁,无粪便污水,无瓜皮果壳纸屑、无砂石等废弃物;垃圾容器完好,外体清洁;责任区内车辆停放整齐。
2.专业市场、园区、大型商场、超市:除市商务局直管的专业市场、园区、大型商场、超市外,其余专业市场、园区、大型商场、超市实行属地管理,沿街部分按“门前五包”责任分工进行监督管理。
(九)城市行政执法管理
市执法局按照《青州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城区行政执法管理职能(管理区域见附件1)。
1.户外广告管理
城区内的户外广告由市执法局监管。达到以下标准:
城区无乱设广告现象,无一店多牌广告,无不符合容貌要求的陈旧、破损、“耳朵”灯箱、喷绘、布幅、墙体、电子眼、落地摆放、占道设置、侵占绿地设置广告,保持美化与亮化相结合,与周边环境面貌相协调,整齐划一,美观洁净。
2.乱搭乱建清理
城区主次道路两侧、公共场地周围的乱搭乱建由市执法局负责;批后监管由市规划局负责;物业小区、背街小巷、居民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实行属地管理,由辖区属地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负责;经规划部门认定影响城市规划的乱搭乱建,由执法局依法拆除;乱搭乱建占用农田的,实行属地管理,国土局配合。达到以下标准:
城市规划区内无乱搭乱建,无未批先建、擅自改建、翻建、扩建,无改变规划批准方案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依法建设,秩序规范。新批准建设工程,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由规划部门及时将信息通知市执法局。
3.各类日常管理
城区主次道路、公共广场由城市执法局负责;市场内由市场管理单位负责;物业小区、背街小巷、城中村、居民区、城乡结合部实行属地管理,由辖区属地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负责。达到以下标准:
(1)沿街经营秩序:无店外经营,无跨门乱摆,无门前乱堆乱放,无店外修理、作业,沿街门店整洁干净,秩序井然。
(2)摊点秩序:无乱设乱摆摊点,无市场口摊点外溢占道,无沿街流动叫卖等行为。
(3)乱贴乱写:沿街门窗整洁干净,无乱贴乱写小广告,设施及建筑物无乱贴乱写“牛皮癣”野广告,环境洁净,面貌美观。
(4)乱扯乱挂:沿街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居民楼房外、树木上无乱拉绳丝、无挂晒衣物等现象。
(5)建筑外立面装修改造:由规划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无未经批准私改乱涂现象,无乱上广告、乱贴乱挂、残垣断壁、改门开口、油污污染、装修改造,保持立面整洁干净,观瞻美观。
4.各种工地管理
市执法局要严查建筑工地、拆迁工地的车辆带泥上路、建筑垃圾乱扔乱倒、噪声扰民等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5.门前“五包”管理
(1)市区范围内的沿街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应承担“门前五包”的责任和义务。
(2)“门前五包”是指责任单位包干管理其责任范围内的卫生、硬化、绿化、亮化和秩序。
(3)沿街责任单位的包干地段:横向为建(构)筑物沿街的总长;纵向为建(构)筑物(包括围墙)的墙基至主路面路沿石,无路沿石的,以道路中心线为界。
(4)“门前五包”责任
主次干道、老火车站广场的“包卫生”由市环卫局负责监督管理,“包硬化”由市建设局负责监督管理(建设局负责财政投资的公共部分的硬化,并对其它具备条件的道路逐步硬化)。“包亮化”、“包秩序”由市执法局负责监督管理,主干道的“包绿化”由园林局负责监督管理,要定好责任路段和责任人,建立常态管理机制;其余道路、街巷的“门前五包”实行属地管理,由所属街道、经济开发区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各责任单位要对“门前五包”责任区域进行清查、修复,达到标准条件后由市执法局代表责任部门与业户签订“门前五包”责任书,实行“门前五包”管理。市文明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门前五包”责任单位进行督查、考核。
①包卫生:无瓜皮果壳、纸屑、烟头、塑料袋等垃圾,无积尘、污水、痰迹,无油渍,人行道板干净、卫生,不得破坏、损毁垃圾箱、果皮箱。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由环卫局执法中队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对整改不到位的进行处罚。
②包硬化:负责按照建设部门的统一规划做好门前硬化铺装的施工及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对损毁路段及时修复。
③包绿化:负责按园林部门的统一规划完成门前绿化施工和养护管理工作,确保树木长势良好,禁止攀折树木花草,不得在树上扯绳、晾衣、晒被、挂物等。因管理不善导致门前树木死亡的,应按园林部门的要求及时进行补植,拒不进行补植的由市园林执法中队处以罚款,专项用于绿化补植。
④包亮化:门前招牌、建筑物要按市容管理要求安装射灯、霓虹灯等,达到高档亮化、及时维修、按时开灯,不得有灯不开、开而不全、迟开早关、时开时关,应做到长效亮化。
⑤包秩序:无店外店、摊点,无乱堆乱放、乱摆乱占、乱贴乱画等现象发生,车辆停放整齐,不得在门前修车、洗车、电焊作业等。
(十)城市空气质量与污水管理
1.市环卫局负责对城区主次干道进行洒水,保持路面湿润不扬尘。
2.严禁在城区内焚烧垃圾、落叶等,防止烟尘产生。一经发现,由市执法局予以查处。
3.市执法局负责取缔一切城区露天烧烤点。
4.所有有固定经营场所、有一定规模的饮食服务单位禁止油烟随意排放并一律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实现油烟达标排放。由市环保局负责监督管理。
5.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要堵疏结合,严禁作物秸秆焚烧。
6.市建设局负责不断完善城市污水收集管网,使城市污水收集率达到98%以上,加快城市排污管网雨污分流改造步伐,逐步实现雨污分流。
7.市建设局负责及时组织建设配套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置设施,监督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使外排废水达标排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5%以上。
8.市环保局负责做好污泥处置项目的建设,做好对工业企业、饮食服务业、医院等废水产生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其稳定达标排放。
9.市环保局加强对城区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置设施外排废水监督管理,监督其稳定达标排放。
10.市建设局负责督促城市拆迁施工单位按照《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的要求落实扬尘管理措施,防止拆迁扬尘。
11.市商务局、市环保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督促煤炭经营单位和工业物料堆存场地按照《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的要求落实扬尘管理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12.市环保局负责督促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锅炉取缔工作,并对燃煤锅炉使用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达标排放。
13.市公安局负责搞好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杜绝尾气不达标车辆上路行驶。
(十一)城区河道湖泊管理
1.湖泊管理责任划分
(1)南阳湖(七一水库)水面、环湖路、七一水库管理所院内及溢洪闸的管理,由市水利局负责。
范公亭公园内洋溪湖水面及其它设施由市风景区管理局负责。
王府游乐园辖区内卫生管理由王府游乐园具体负责,王府街道负责监督。
(2)其它水库管理。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水库所在地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负责。
2.河道管理责任划分
(1)南阳河:
①管理范围:城市管理范围内南阳湖溢洪闸以下河道及两岸护坡内所有区域;
②责任单位:
南阳湖溢洪闸到范公亭公园北侧拦水坝河道及两岸护坡内的绿地、道路、绿化带及公共设施管理由市风景区管理局负责;
范公亭公园北侧拦水坝至南阳桥段河道及河道北侧绿地、道路、绿化带、公共设施管理,南阳桥(包括南阳桥)以下河道及两岸护坡内绿地、道路、绿化带、公共设施管理由市阳河管理局负责;
荷花湾绿地管理由市阳河管理局负责。
(2)北阳河:
①管理范围:北阳河河面及两岸护坡内所有区域;
②责任单位:市阳河管理局
(3)其它河道及排水沟道: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负责。
3.河道湖泊管理标准
(1)河道湖泊水面清洁,水质干净,无漂浮物。
(2)河道湖泊两岸范围内无建筑和生活垃圾,道路无破损、坑洼不平,绿地、公共绿化带管护良好,无乱垦乱植、乱采乱挖现象。
(3)河道湖泊内游览设施保持面貌整洁,无破损。
4.其它水面:由水面所属单位或水面所在地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负责管理。
三、城市管理考核
(一)考核对象
建设系统城市管理职能部门及具有城市管理职能的部门、单位,部分镇、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
(二)组织实施
由市文明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三)考核范围和内容
将纳入城市管理范围的区域列入考核范围,按照城市管理标准所涉及内容进行考核。
(四)计分办法
各部门、单位城市管理考核项目基本分值定为100分,通过加减分的办法得出考核分数。加减分标准为:
1.市文明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派发督导单,不按时领取的每次扣1分;
2.在综合检查和专项督查中,每项次问题扣1分;
3.同一事项,在第一次派单整改期限内完成的不扣分,在第二次派单整改期限内完成的,扣3分,以后每增加一次派单,增扣5分,直至该项目按要求整改完成;
4.在节假日和重要活动线路上存在的问题,不考虑固定的整改期限,只要没有按要求完成,被指出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每项次扣2分;
5.对新闻媒体负面曝光的城市管理问题和安全事故问题,按下列情况进行处理:①被青州新闻媒体负面曝光的项目,经核实无误后,每项次扣2分;②在青州以上级新闻媒体负面曝光的问题经核实无误后,每项次扣5分;③所有负面报道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在整改时限内整改到位的,取消扣分。未按整改意见办理,或者难以消除影响的,每项次再扣2分;④负面报道每月被曝光两次(包括两次)且未及时消除或难以消除影响的,以及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取消评先树优资格;⑤出现一般安全事故的,每项次扣2分;
6.职能部门管理不到位,下属单位在检查中多次出现问题,除扣下属单位的分外,主管部门每项次扣1分;
7.在省、部、国家级组织的考核、评比(指与城市建设、管理相关的项目)中获得先进单位的每项次加3分,在地、市级部门组织的各项考核、评比中获得先进单位的每项次加2分;
8.因工作突出,被青州市委、市政府,上级单位召开现场会或在文件、新闻媒体推广经验或通报表扬的,青州市级每项次加2分,地、市级每项次加3分,省、部、国家级每项次加5分;
9.对文明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安排的城市管理的工作,不按时完成的每项次扣2分。对职责不清,但按要求完成的每项次加2分;
10.各城市管理责任单位建成卫生保洁示范街、示范集贸市场、示范城中(村)的,每项次加5分。
(五)检查办法
每月组织一次综合检查,每次检查由市文明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纪委、督查局、统计局等单位参加,并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监督员参与打分,检查线路临时确定。每月除组织一次综合检查外,市文明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还不定期组织专项督查。综合检查、专项督查分数纳入年终考核。
(六)奖惩
1.市文明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连续三次下达督办单拒不整改问题的责任部门、单位,由市纪委约谈单位分管领导;
2.每月进行一次月评,根据考核结果排出名次,并计算每个单位的得分总数,得分结果由督查局负责在全市通报;
3.连续两次考核结果是后两名的,责任部门、单位要书面向市政府、文明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说明情况,市政府分管领导约谈责任部门、单位主要领导;
4.年底对各单位考核分数进行汇总,纳入年终街道、经济开发区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和市直部门单位工作实绩综合考核;
5.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委、市政府予以表彰。
附件:1.城区直管道路管理范围一览表;
2.街道、经济开发区管理道路范围一览表;
3.环卫局直管公厕一览表;
4.城市绿化管理责任分工表;
5.城区市场责任分工表;
6.城区路灯养护责任分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