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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镇市2019年环境空气质量整改提升方案

作者: admin 时间:2021-06-01 来源:未知
摘要: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全面提升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细化落实护蓝行动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贵阳市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关于2019年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专题会议纪要》和市委、市政府对环境空气质量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及防控重点 (一)工作目标。紧紧围绕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解决影响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突出问题,力争实现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同比2018年有较大改善。其中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分别控制在22微克/立方米和50微克...

  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全面提升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细化落实“护蓝”行动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贵阳市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关于2019年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专题会议纪要》和市委、市政府对环境空气质量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及防控重点
 
  (一)工作目标。紧紧围绕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解决影响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突出问题,力争实现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同比2018年有较大改善。其中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分别控制在22微克/立方米和50微克/立方米以下,一氧化碳(CO)控制在1.2毫克/立方米以下,臭氧(O3)控制在120微克/立方米以下,二氧化硫(SO2)控制在17微克/立方米,二氧化氮(NO2)控制在1.2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8.4%以上。完成重点行业达标排放和年度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
 
  (二)防控重点。在建成区重点控制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道路扬尘污染、机动车尾气污染重点是柴油车尾气污染、砂石土矿山扬尘污染、餐饮油烟污染。
 
  二、工作措施
 
  (一)做好统筹调度
 
  1.紧盯2019年污染物浓度目标,市大气办牵头,各相关单位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严格按照环境空气质量“以时保日、以日保月、以月保季、以季保年”的原则,对标对表,挂图作战,为不利气象条件下区域型大气污染腾出容量,在确保环境空气质量稳定达标的同时,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清镇分局)
 
  2.在建成区范围内实施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体系监督。在涉及乡(镇)、社区、管委会的基础上,按照“界限清晰、无缝对接、全面覆盖”的标准。将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体系并入现有网格化服务平台。
 
  一级网格为市级网格,主要对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事项进行综合协调、办理和处置,对下级网格进行考核、监督管理,做好与上级主管单位的对接工作,市级网格主要由市大气办牵头开展工作。
 
  二级网格为涉及乡(镇)、社区、管委会级网格,涉及乡(镇)、社区、管委会分管领导为该区域网格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统筹安排调度辖区内各项工作的落实。
 
  三级网格为各片区街巷网格,各网格员负责监督巡查责任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涉及乡(镇)、社区、管委会安排2至3名片区环保巡查员定期对网格巡查,将巡查到的污染源上报二级网格,二级网格安排人员及时处理,处理不掉的上报一级网格。环保巡查员对责任网格进行日常巡查,将市建成区内所有道路、背街小巷、城中村、企事业单位等全部纳入网格化监管,对下列五类大气污染事件开展日常巡查并上报信息:
 
  (1)巡查道路、各类施工工地、煤堆场、堆料场,及时上报道路扬尘大、施工不围挡、物料不覆盖、车辆未冲洗、场地未绿化或硬化、落叶和垃圾等问题;
 
  (2)巡查禁燃区,及时上报企事业单位、集贸市场、沿街商户、城中村及居民小区的燃煤锅炉、燃煤小火炉和燃煤灶具冒黑烟等问题;
 
  (3)巡查上报焚烧秸秆、垃圾、枯枝落叶,燃烧其他废弃物等问题;
 
  (4)巡查上报运输沿街抛撒、机动车冒黑烟等问题;
 
  (5)巡查上报露天烧烤、油烟污染等问题。
 
  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体系监督以燃煤污染、扬尘污染、垃圾和秸秆焚烧为治理重点,集中整治大气污染突出问题,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清镇分局、各社区、红枫湖镇、红枫湖片区管委会、物流新城管委会、职教城管委会)
 
  3.建立和完善建成区范围内大气污染防治巡查制度。每月由清镇市大气办牵头,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清镇分局及涉及乡(镇)、社区、管委会轮流抽调相关业务人员对建成区范围内建筑工地扬尘管控、道路保洁、砂石土矿山扬尘治理、来料加工扬尘治理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巡查,每月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督查专报上报市政府。(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清镇分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涉及乡(镇)、社区、管委会)
 
  (二)加强扬尘污染防控,降低颗粒物浓度
 
  1.严格开展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控。继续推进建成区(包括红枫片区管委会、职教园区管委会、物流园区管委会)范围内的绿色文明工地管控,切实加强施工工地的扬尘管控。建成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其他建设工程在施工现场设置砂浆搅拌机的,应当配备降尘防尘装置。强化对建筑工地的大气污染防治现场监督执法,严格查处施工单位大气污染防治违法行为。全面清理城区内泥沙裸露地块。增加建筑工地防扬尘检查频次。(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严格渣土车扬尘污染防治。严格执行渣土运输车辆管控制度,对通行路线和时间段实施严管,加强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运输车辆执法监管,严查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有效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行为,严格依法追究运输企业业主及驾驶员的相关责任。加强“脏车”入城管控。(责任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警大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强化道路保洁,加大城郊道路扬尘污染管控。
 
  (1)督促第三方保洁公司优化道路保洁方案,强化重点区域(接官厅、梯青塔、红枫大坝站点周边2公里范围内)道路及东平路、塔峰路、金清大道(清镇段)、百马大道的清扫和洒水作业,保持道路清洁。在污染天气状态下根据市大气办调度加大路面清扫、洒水频次,保持城区道路路面及重点区域道路路面湿润,其他区域道路路面不得见明显扬尘。(责任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提升城市绿化净化能力,及时淋洗城区内被粉尘覆盖严重的树木和植被。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减少松属和杉属针叶类树种的种植。(责任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4.推进砂石土矿山扬尘污染治理。加快推进砂石土矿山企业防扬尘设施建设和管理,砂石土矿山企业要硬化矿区内道路,建设除尘系统和喷淋系统,对破碎区实行密封并安装布袋收尘器和喷淋装置,输送廊道实行全密封,成品仓库实行全封闭并在破碎系统安装喷淋装置;加强矿山企业监管,依法取缔关停城市周边非法采矿、采石和采砂企业,已经关停的砂石矿山尽快完成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不完善的矿山企业限期整改,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关闭。要明确矿山企业对其周边所经过道路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对造成周边道路扬尘污染的要依法进行处理。(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清镇分局、市自然资源局)
 
  5.推进来料加工扬尘污染治理。要依法取缔城市周边无证来料加工企业和个人经营行为,加强执法检查,杜绝已取缔关停的非法经营企业死灰复燃,打击为逃避检查的夜间生产经营行为。(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
 
  加强涉及臭氧污染排放及转化的工业涂装、挥发性有机物及氮氧化物企业监管。加强涉及臭氧污染排放及转化企业台账管理,台账记录内容应包括生产原料、辅料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等内容。依法严禁工业涂装企业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严禁在非密闭空间生产或使用挥发性有机物,严禁涉及氮氧化物生产企业超过特别限值进行排放。(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清镇分局)
 
  (四)狠抓餐饮油烟污染整治
 
  1.提升清镇中环国际夜市一条街、北门桥、天水小吃一条街等3条规范夜市经营管理标准,严格规范经营时间、经营场所及范围,对露天生产加工餐饮的门店全面推广使用无烟烧烤炉具或带油烟净化功能的烧烤炉具,确保餐饮经营油烟达标排放。(责任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要求建成区内有油烟产生的固定门面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装置对油烟进行治理,对不安装或安装不符合要求或达不到排放标准的,要限期整改。新、改、扩建有油烟产生的餐饮项目必须同步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装置。对产生油烟排放的固定餐饮门店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没有安装油烟净化的,督促其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店,对其油烟净化设施安装、运行台账记录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油烟排放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要求。(责任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3.重点对符合餐饮服务基本特征的、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的餐饮服务经营者进行整治,特别是对油烟净化排放条件不具备、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拒不整改或多次整改不到位的无证无照或有证无照餐饮服务经营者,坚决依法予以查处。(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攻坚
 
  1.摸清底数,建立台账。2019年1月31日以前市交警大队要建立全市柴油车注册登记台账,按照车辆类型、使用性质和使用状态对数据进行分类统计;市交通局要会同市交警大队建立有5辆以上柴油车的运输企业和用车大户台账。2019年9月30日以前对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底数进行摸排,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台账。住房城乡建设、农业、交通运输、水利、园林及海事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状况调查,对本部门监管的行业和领域所涉及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备案登记,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台账,并将数据抄送同级环保部门。2019年9月底前,要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并将数据报送市生态环境局进行汇总作为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共享数据库。(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局、市生态环境清镇分局)
 
  2.推进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加强柴油货车尾气排放检验。重点加强对公交出租、长途客运、货运柴油车等高排放车辆的监督抽测。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逐步建立机动车排气遥感监测点,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柴油货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查处在用柴油货车超标排放行为,重点整治渣土运输车辆。(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清镇分局、市交警大队)
 
  3.严格整治致使交通拥堵的违法行为。优化交通疏导方案,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有效控制堵车引发的车辆怠速滞留、人为乱停乱放造成拥堵等问题,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责任单位:市交警大队)
 
  (六)开展燃煤锅炉淘汰及改造后督察工作
 
  对已淘汰的燃煤锅炉情况进行复查,严防死灰复燃;对已改造的,加强监管,达不到相关要求的,要督促限期整改。工业园区及化工、制药等产业聚集区着力推动建设集中供热或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启动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七)严格开展建成区范围内燃煤监管
 
  加强对建成区范围内燃煤的监管,彻底取缔建成区范围内民用原煤经营网点、“禁煤区”煤品经营网点和经营性燃煤炉灶,严查流动商贩在建成区内占道兜售和燃用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燃料中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固硫蜂窝型煤、轻柴油、煤油和人工煤气等高污染燃料,严查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及各类违法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八)“散乱污”企业集中整治。
 
  通过污染源普查,集中排查梳理“散乱污”企业,对污染严重,无治理能力,治理难以达标的一律依法关闭取缔。对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的一律依法停产治理;对不符合产业布局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限期搬迁;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一律依法关闭取缔。结合城市规划调整,对城区内现有工业企业进行摸底排查,制定方案加快实施企业项目退城进园集聚。(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清镇分局)
 
  (九)狠抓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和落叶整治工作。
 
  依法加大秸秆综合利用,采取积极有效方式引导农民综合利用秸秆,不能综合利用的要集中收集堆放,统一处置,降低秸秆焚烧的可能。各乡(镇)、社区要建立秸秆、垃圾和落叶禁烧网格化管控机制,明确乡、村、组三级秸秆、垃圾和落叶禁烧管控责任,城市建成区和大气环境保护重点区域是禁烧工作重点,各乡(镇)、社区、管委会要增派人员、加大巡查频次,严防露天焚烧秸秆、垃圾和落叶行为发生。(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乡(镇)、社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党政一把手要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每周调度工作开展情况,特别是在气候条件不好,可能发生污染天气情况时要亲自调度,统筹协调,集中力量解决实际问题,统筹抓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确保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圆满完成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任务。
 
  (二)动员公众参与。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整治的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环保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定,使专项整治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加大大气污染有奖举报力度和范畴,将大气污染有奖举报平台扩展到12345和12369,有奖举报范畴扩展到全部大气污染行为,并广泛开展“随手拍”等活动,引导全民参与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工作,最大限度延伸环保触角,朝着共享共建的方向迈进。实行群众有奖举报,引导全民参与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力争做到大气污染监管“无空白、无盲区”。
 
  (三)完善工作机制。一是联防联控机制。相关职能部门和各社区、乡镇紧密协调、积极配合,采取交叉检查、综合治理等方式开展联防联控,确保大气污染无盲区、无死角;二是污染天气紧急应对机制。各相关成员单位在不利气象条件下要随时做好应急准备,严格按照轻、中度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尽最大限度开展控污保良工作;三是污染源点对点调度机制。严格实施污染源清单管理,采取远程视频监控、、巡回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大气环境污染源采取一对一、点对点的精准化的监管和调度机制。
 
  (四)狠抓环境执法。严查各类大气污染物排放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白天冒白烟,晚上冒黑烟”的大气污染的“黑排口”,坚决取缔“黑烟囱”。要切实加强环保大检查,开展经常性联合执法、随机性专项督查,联合生态、住建、城管、国土、工商、公安、司法等多部门持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围绕大气污染突出环境问题,全面开展排查,实行上限处罚,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五)狠抓督查问责。对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采取月督查、季通报、专报市政府的方式进行督查和监督,督查结果作为各成员单位年度生态文明示范城市建设目标责任书考核和环保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依据,同时将作为换届工作时考察任用干部和追责问责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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