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进一步稳定改善全州环境空气质量,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黔府发〔2018〕26号)的工作部署,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全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和全州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的要求,坚持新发展理念,坚决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标本兼治,深入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大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扎实开展专项攻坚行动,强化污染天气管控,统筹兼顾、系统谋划、突出重点、精准施策,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进一步提升全州人民的蓝天幸福感、获得感。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与2015年持平,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比2015年减少2700吨和800吨;细颗粒物(PM2.5)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等主要污染指标得到有效控制;中心城市凯里市环境空气质量全部达到二级标准,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省下达的年度目标;县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全部达到二级标准,优良天数比率保持在95%以上;防止雾霾天气发生;全面完成国家和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和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
(三)重点区域。凯里市建成区。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快推进产业绿色发展
(四)优化产业布局。坚持“多彩贵州拒绝污染”。编制完成长江经济带战略环评“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行业准入条件,重点区域应执行国家、省更严格的产业准入门槛。强化战略环评和规划环评的刚性约束作用,严格控制重点区域环境风险项目,调整优化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规模和结构。新、改、扩建火电、钢铁、化工、建材、有色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评要求。加大区域产业布局调整力度。深入实施“双千工程”。2018年底前,各县(市)制定并实施退城入园、技改升级、退二进三专项计划。2020年底前完成天柱化工、凯里黔东南州乙炔氧气厂搬迁工作。重点区域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加大现有化工园区整治力度,确保全面达标排放。
(五)严控“两高”行业产能。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严格执行国土、生态环境、质量、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大钢铁等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列为去产能计划的钢铁企业,需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六)强化“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2019年底前,各县(市)要全面开展“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根据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生态环境、质量、安全、能耗等要求,制定“散乱污”企业整治标准,实行拉网式排查和清单式、台账式、网格化管理。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实施分类处置。列入淘汰类的,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及生产设备);列入整合搬迁类的,要按照发展规模化、现代化产业的原则,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列入升级改造类的,树立行业标杆,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
(七)深化工业污染治理。持续推进工业重点行业治污减排行动,实现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监督水泥、钢铁、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稳定达标排放,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按照“一厂一档”的要求,建立污染源企业台账,加强水泥、钢铁、化工等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控,加大超标排放处罚力度。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开展钢铁、建材、有色、火电、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管理台账,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深度治理,重点区域2019年底前完成,全州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持续推动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到2020年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机组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推动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推进各类园区循环化改造、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大力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对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进行集中整治,限期进行达标改造,减少工业集聚区污染。完善园区集中供热设施,积极推广集中供热。有条件的工业集聚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备高效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
(八)大力培育绿色环保产业。壮大绿色产业规模,大力发展生态利用型、循环高效型、低碳清洁型、环境治理型产业,培育发展新动能。积极支持培育一批大型节能环保龙头企业,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加快掌握重大关键核心技术,促进大气治理重点技术装备等产业化发展和推广应用。积极推行节能环保整体解决方案,加快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社会化监测等新业态,培育一批高水平、专业化节能环保服务企业。
三、加快调整能源结构,构建清洁高效能源体系
(九)实施煤炭消费控制。到2020年,全州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下降到省下达的目标。新建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按照煤炭集中使用、清洁利用的原则,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提高电力用煤比例,2020年全州电力用煤占煤炭消费总量比重达到省下达的目标。继续推进电能替代燃煤和燃油。完成县级及以上城市限制燃煤区和禁止燃煤区划定,加强散煤燃烧和烟花爆竹管控,禁燃区内禁止销售使用煤炭、石油焦等高污染燃料。
(十)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2018年底前,凯里市城市建成区淘汰每小时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启动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各县(市)城市建成区淘汰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到2020年,全州县级及以上城市全部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基本淘汰燃煤的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等设备。凯里市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每小时7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县级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区域禁止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
(十一)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继续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落实节能标准体系,大力开发、推广节能高效技术和产品,实现重点用能行业、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因地制宜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加大绿色建筑推广力度,引导有条件地区和城市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2020年底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达到50%;建立公共建筑节能监测平台系统。推进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农村住房使用节能技术。
(十二)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和新能源。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15%。因地制宜发展光伏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和地热能等。优先保障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并网消纳。在具备条件的地方,鼓励发展县域生物质热电联产、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及生物天然气;到2020年,全州光伏发电装机力争达到10千瓦,积极向国家争取光伏发电建设指标;垃圾发电装机达到5万千瓦以上,加大可再生能源消纳力度,基本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抓好天然气产能供储销体系建设,力争2020年全州天然气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2%。新增天然气量优先用于城镇居民的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加大老旧小区燃气管道建设力度。加快“气化贵州”工程和储气设施建设,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化工项目。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加快农村“煤改电”电网升级改造。地方政府对“煤改电”配套电网工程建设应给予支持,统筹协调“煤改电”“煤改气”建设用地。
四、积极调整运输结构,发展绿色交通体系
(十三)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制定实施运输结构调整行动计划,大幅提升铁路货运比例。推动铁路货运重点项目建设。钢铁、电解铝、电力等重点企业要力所能及加快铁路专用线建设,充分利用已有铁路专用线能力,大幅提高铁路运输比例。依托铁路物流基地、公路港、内河港口等,推进多式联运型和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加快推广集装箱多式联运。建设城市绿色物流体系,支持利用城市现有铁路货场物流货场转型升级为城市配送中心。鼓励发展滚装运输、甩挂运输等运输组织方式。降低货物运输空载率。
(十四)加快车船结构升级。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2020年底前,重点区域内的新能源或清洁能源的公交车比例不低于35%。规范新能源物流车辆进入城区管理,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为承担物流配送的新能源车辆在城市通行提供便利。制定营运柴油货车和燃气车辆提前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大力淘汰老旧车辆。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方式。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连续三个检验周期未检验,以及经维修或采用污染控制技术仍无法达标排放的车辆,依法实施强制报废。推进船舶更新升级,全面实施新生产船舶发动机第一阶段排放标准。推广使用电、天然气等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船舶。重点流域内应采取禁限行等措施,限制高排放船舶使用,鼓励淘汰使用20年以上的内河航运船舶。
(十五)加快油品质量升级。2019年1月1日起,全州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车用的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内河直达船舶必须使用硫含量不高于10毫克/千克的柴油。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非标车(船)用燃料行为,彻底清除黑加油站、点。
(十六)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严厉打击新生产销售、使用机动车环保不达标等违法行为。严格新车环保装置检验,在新车销售、检验、登记等场所开展环保装置抽查,保证新车环保装置生产一致性。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构建全州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数据库和管理平台。排放检测不达标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严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严格执行船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排放标准,推进排放不达标工程机械改造或淘汰,加强颗粒物排放控制,开展减少氮氧化物排放试点工作。加快港口码头岸电设施建设,提高港口码头岸电设施使用率。新建码头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岸电设施。推广地面电源替代飞机辅助动力装置。
五、优化调整用地结构,推进面源污染治理
(十七)实施防风固土绿化工程。开展国土绿化行动,同步推进绿色贵州建设。积极争取国家专项投资,将全州符合退耕还林还草政策的耕地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对不符合退耕还林还草的坡耕地实行种植结构调整,增加森林植被,防治水土流失。在城市功能疏解、更新和调整中,合理布局绿地和广场用地,将腾退空间优先用于留白增绿,建设城市绿道绿廊,实施“退工还林还草”,大力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城市建成区内暂不开发土地要采取临时绿化措施,防止扬尘产生。推广保护性耕作,抑制季节性裸地农田扬尘。
(十八)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全面完成露天矿山摸底排查。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所在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矿山环境进行治理修复。2019年底前,依法取缔城市(县城)建成区周边非法采矿、采石和采砂点,合法露天开采的矿山企业在破碎、运输、装卸等生产环节要实行封闭作业,并建设防风抑尘设施。禁止在铁路、公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可视范围内等区域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加强矸石山治理。
(十九)开展工业物料堆场扬尘整治。排查摸清工业物料堆场底数,建立清单,按照“一场一策”要求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工业企业物料堆场实行规范化管理,应当硬化施工现场主要通道和物料堆放场所,采取封闭式仓库、设置防风抑尘围挡和覆盖、喷淋抑尘等措施。对土石方、建筑垃圾采取覆盖或者固化措施,有效控制堆场扬尘污染。物料装卸要配备喷淋等防尘措施,转运物料尽量采取封闭式皮带输送,车辆转运必须全覆盖,厂区主要运输通道要硬化并定期冲洗,有效控制无组织扬尘排放。
(二十)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氨排放控制。坚持“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原则,切实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指导和管理农村秸秆综合利用,实施秸秆还田,大力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多种形式利用;2020年,全州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75%。落实地方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各县(市)要明确县乡村三级秸秆禁烧管控责任,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控制农业源氨排放。提高化肥利用率,减少化学肥料、化学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实现化学肥料、化学农药使用量负增长。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改善养殖场通风环境,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减少氨挥发排放。
六、实施专项攻坚行动,减少污染物排放
(二十一)开展建筑施工和道路扬尘整治攻坚行动。加强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建筑施工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1个月以上暂不施工的裸露工地要采取覆盖或绿化等防治措施,不覆盖的裸露工地和施工作业面要采取喷淋等措施防止扬尘产生,重点区域内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建设周期1年以上的建筑工地需安装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在室内装修改造阶段、距竣工时间不足9个月且无土石方作业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除外),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重点区域内的施工工地出入口要安装扬尘视频监控系统,确保清晰监控车辆出场冲洗情况及运输车辆牌照,监控录像现场存储时间不得少于30天。所有施工工地应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加强施工便道扬尘污染防治。因地制宜稳步发展装配式建筑,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其他区域建设工程在施工现场设置砂浆搅拌机的,应当配备降尘防尘装置。严格施工扬尘监管。制定并实施全州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将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适度提高比例。2018年底前,各县(市)要建立施工工地扬尘防治管理清单,并每季度实施动态管理更新。实施扬尘控制责任制,建筑项目要明确项目业主、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在建筑施工扬尘防治中各自的责任,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住房城乡建设、城管综合执法、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联动的施工扬尘污染监督执法工作机制,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工地扬尘污染防治专项督查,重点督查施工工地“六个百分之百”以及裸露工地等防尘措施是否落实。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加强道路扬尘污染整治。县级及以上城市要制定城区渣土、砂石料、散煤等运输管理措施,规定运输车辆通行路线和时间段,严格渣土运输车辆规范化管理,渣土运输车要密闭,严厉打击泥头车超载、带泥上路和沿途撒漏等违法行为,加大对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运输单位的监管和处罚力度。规范洗车场管理,加强“赃车”入城管控。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大违规运输扬尘污染监管执法力度。实施城区和城郊结合部道路网格化保洁管理,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2020年底前,重点区域达到70%以上,县城达到60%以上。实施重点区域降尘考核,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5吨/月·平方公里。
(二十二)开展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行动。制定并实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统筹油、路、车治理,实施清洁柴油车(机)、清洁运输和清洁油品行动,确保柴油货车污染排放总量明显下降。加强柴油货车生产销售、注册使用、检验维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实施在用汽车排放检测维护制度。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专项行动。
(二十三)开展工业窑炉整治专项行动。制定工业窑炉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各类工业窑炉管理清单。加大不达标工业窑炉淘汰力度,加快淘汰中小型煤气发生炉。鼓励工业窑炉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供热。重点区域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园区,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原则上应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
(二十四)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专项行动。认真组织实施《黔东南州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作方案(2018-2020年)》,重点整治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VOCS排放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加强VOCS排放监测。开展VOCS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对治理效果差、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的治理单位,公布名单,实行联合惩戒。2020年,全州VOCS排放总量较2015年明显下降。强化餐饮油烟和露天烧烤治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饮食油烟污染防治,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要划定露天烧烤布置区域和时段,坚决取缔不符合规定区域内的餐饮、露天烧烤,重点区域2019年底前实施完成,其他县级城市2020年底前完成。强化餐饮油烟和露天烧烤污染治理,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依法停业限期整治。县级及以上城市每年至少要开展1次餐饮行业油烟治理监督执法检查。
七、强化空气质量精准管控,有效应对污染天气
(二十五)强化空气质量预测预报。2019年,重点区域全面开展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建立空气质量24小时、72小时、168小时预测预报机制,开展空气质量趋势变化分析,提高污染天气预判和应对处置能力。
(二十六)开展大气污染源解析。配合省开展环境空气污染物来源解析,2019年起重点区域开展常态化大气污染源解析,环境空气质量年均浓度不达标或优良天数比例达不到要求的县,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大气颗粒物污染源解析。各县(市)要根据大气污染物源解析结果,研究污染天气形成机理、污染因子来源及迁移规律,常态化开展重点区域和城市源排放清单编制、源解析等工作,形成污染动态溯源的基础能力,为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和大气污染治理精准施策提供科学支撑。
(二十七)强化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加强城市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趋势,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污染天气,建立健全轻度、中度、重度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机制,确保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方案有人、有据、有序、有效执行,提高污染天气应对处置能力。适时修订完善轻中重度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方案,科学制定应急响应门槛,强化方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提高应急预案中污染物减排比例,黄色、橙色、红色级别减排比例原则上分别不低于10%、20%、30%。推行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管理,细化应急减排措施。加强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2019年,县级及以上城市要制定冬春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工作具体实施方案,以预防和减少轻、中度污染天气为着力点,严格控制重度污染天气,狠抓冬春季尤其是气象条件不利时段的大气污染防治,加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强化污染天气预测预报和污染趋势分析,聚焦重点排污领域,强化应急管控措施,严防污染天气发生。
(二十八)建立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管机制。加强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日常监控,执行日监控、周分析、月调度、季汇总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和处理。对单月或季度环境空气质量比例同比下降明显的城市实行提醒、预警、通报和约谈等措施。
八、加强环境大数据能力建设,提升环境监管水平
(二十九)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网络。在现有空气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的基础上,建成覆盖16个县(市)的空气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到2020年前,所有县城建成不少于2个空气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实行第三方专业化运行与维护。组织凯里市配合省里开展常态化的颗粒物来源解析工作,具体由凯里市采集样品,送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分析。少数空气质量下降明显的县根据需要开展颗粒物来源解析相关工作。
(三十)加强大气环境监控体系建设。强化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认真实施《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现建设方案》,加快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和重点行业排放过程(工况)信息传输设备建设,将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督促企业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2018年底前,实现所有行业重点排污单位在线监控设施全覆盖。配合省建成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2020年,提升智能管控水平,实现污染物超标排放自动报警、在线监控信息捕获报警能力智能化。加强移动源排放监管能力建设。重点区域建设机动车遥感监测网络并开展遥感监测。完善运行机动车环保监管平台系统,构建重型柴油车车载诊断系统远程监控系统,强化现场路检路查和停放地监督抽测。加强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检测行为监督检查。2020年底前,工程机械安装实时定位和排放监控装置,建设排放监控平台。
(三十一)强化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加强对环境监测和运维机构的监管,建立质控考核与实验室比对、第三方质控、信誉评级等机制,健全环境监测量值传递溯源体系,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地方不当干预环境监测行为的,监测机构运行维护不到位及篡改、伪造、干扰监测数据的,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从严处罚,追究责任。
(三十二)强化科技基础支撑。汇聚跨区域、部门、单位科研资源,支持科研院所、高校科研团队,开展重点区域及其他污染较重区域大气污染成因与控制技术、重点行业与污染物排放管控技术等科技攻坚。
九、加强大气环境执法监管,强化环保督察
(三十三)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坚持铁腕治污,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强化排污者责任。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证制度,2020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未按证排污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罚。创新环境监管方式,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严格环境执法检查,加强火电、水泥、化工、钢铁等重点行为和工业炉窑排放、工业无组织排放、VOCS污染治理等环境执法,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深化生态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排放不合格机动车和违反信息公开要求的行为。建立完善质量监督、生态环境、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的在用车检测、处罚、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机制。通过随机抽检、远程监控等方式,加强对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加强对油品制售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行为,禁止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调和油组分,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坚决取缔黑加油站点。
(三十四)深入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建立完善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监管机制,将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业窑炉治理、污染天气应急管控、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等大气污染防治作为环境保护督察及其“回头看”督察整改的重要内容,压实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针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力、中度以上污染天气频发、环境质量下降明显或改善达不到进度要求的城市,开展机动式、点穴式专项督察,强化督察问责。
十、完善环境经济政策,强化资金保障
(三十五)拓宽投融资渠道。优化政府投资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支出要向打赢蓝天保卫战倾斜。加大州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投入,重点支持环境空气质量监控能力建设等。支持依法合规开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鼓励开展合同环境服务,推广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辖区内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清洁取暖和产业升级等领域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大气污染治理和节能改造。将“煤改电”超出核价投资的配套电网投资纳入下一轮输配电价核价周期,核算准许成本。
(三十六)加大经济政策支持力度。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较好地区,州级相关专项资金分配时给与倾斜。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实施跨部门联合奖惩。农村地区利用地热能向居民供暖(制冷)的项目运行电价参照居民用电价格执行。落实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环保电价。全面清理取消对高耗能行业的优待类电价以及其他各种不合理价格优惠政策。建立高污染、高耗能、低产出企业执行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的动态调整机制,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大幅提高电价。加大对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支持力度。研究制定“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激励政策。进一步完善货运价格市场化运行机制,科学规范两端费用。大力支持港口和机场岸基供电,降低岸电运营商用电成本。支持车船和作业机械使用清洁能源。研究完善对有机肥生产销售运输等环节的支持政策。利用生物质发电价格政策,支持秸秆等生物质资源消纳处置。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研究对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认真落实对节能、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的政策。
十一、落实各方责任,强化考核问责
(三十七)落实责任。各县(市)政府要把打赢蓝天保卫战、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放在重要位置,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第一责任人,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科学安排进度,防止脱离实际层层加码。各地要按照“管发展的管环保、管生产的管环保、管行业的管环保”原则,制定配套政策措施,细化分工任务,落实“一岗双责”。认真执行《黔东南州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划分规定(试行)》(黔东南党办通〔2017〕25号),完善部门和各县(市)政府的责任清单,健全责任体系。各县(市)人大、政协要通过监督检查、委员视察、建议提案等方式,加强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各县(市)和部门的贯彻落实情况,纳入环境保护督察和相关专项督查。各县(市)要建立完善“网格长”制度,压实各方责任,层层抓落实。各县(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定期调度,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八)严格考核问责。将打赢蓝天保卫战年度和终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做好考核结果应用。严格执行《黔东南州生态环境损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实施细则》,对工作不力、责任不实、污染严重、问题突出以及环境空气质量明显下降的地区,由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公开约谈当地政府负责人;对重点攻坚任务不落实、推诿扯皮、没有完成工作任务或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不到位的实施量化问责。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县(市),由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约谈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评优评先,并对该区域实行区域环评限批。对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予以表彰奖励。
十二、加强信息公开,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
(三十九)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加强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力度,按月公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各县(市)要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清单,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公开制度,督促重点排污单位应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应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
(四十)构建全民行动格局。倡导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群防群治,打赢蓝天保卫战。要畅通环境违法行为举报渠道,提高公众参与度,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环境违法行为。要督促企业强化治污主体责任,中央省在黔东南州企业、省属国有企业要起模范带头作用,引导绿色生产。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推进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进校园、进课堂,将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树立绿色消费理念,积极推进绿色采购,倡导“低碳生活时尚家庭”的绿色低碳生活方式。要建立宣传引导协调机制,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回应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引导作用,大力宣传大气环境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工作动态和经验做法等。
附件:黔东南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工作任务责任清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