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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意见

作者: admin 时间:2018-09-06 来源:未知
摘要:为加强西双版纳州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控制油烟排放污染环境,有效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和身体健康,坚决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中...

  为加强西双版纳州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控制油烟排放污染环境,有效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和身体健康,坚决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西双版纳州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西双版纳州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按照“政府为主导,业主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原则,严格落实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措施,坚决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共同促进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
 
  二、治理目标
 
  坚持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环境问题”为出发点,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和经营者环境治理主体责任,落实餐饮业油烟治理和监管措施,全面开展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工作,严格查处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和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造成超标排放污染的行为。通过集中治理,促使餐饮业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使用清洁能源,配备排气烟道降噪防噪设施,确保治理范围及区域内餐饮业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全部安装并正常运行油烟净化设施,最大限度地减少餐饮油烟排放对城市环境的影响,力争用1年时间完成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任务。
 
  三、治理范围
 
  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所有油烟排放不达标的餐饮服务场所和单位食堂,包括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酒店、饭店、小吃店、快餐店、烧烤摊点,以及其他提供餐饮服务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食堂。同时,各县(市)可对城市建成区外油烟污染严重、群众投诉突出的重点区域、乡(镇)开展整治和试点。
 
  四、主要任务
 
  (一)治理店外经营、占道经营、露天烧烤等造成油烟污染的行为
 
  1. 城市建成区内推行露天餐饮、烧烤摊点入室入店规范经营,依法取缔非法占用道路、公共场所的露天烧烤摊点,全面推广使用环保无烟烧烤炉具或安装油烟净化装置;依法整治餐饮业店外经营、占道经营造成油烟污染的行为,确保餐饮油烟达标排放;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对露天烧烤行业的环境监管。
 
  2. 城市建成区内露天餐饮、烧烤摊点安装的油烟净化设施,严格执行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油烟排放浓度控制在1.5mg/m3以内,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达到90%以上。禁止将油烟排入城市地下管道。
 
  (二)治理餐饮业经营者、单位食堂的油烟超标排放行为
 
  1. 对城市建成区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业经营门店、场所、单位食堂限期安装使用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油烟废气排放达到要求(小型、中型餐饮业油烟排放浓度控制在1.5mg/m3以内,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达到90%以上;大型餐饮业油烟排放浓度控制在1.5mg/m3以内,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达到95%以上);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能达标排放的,限期采取整改措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确保排放达到环保规定的排放标准。
 
  2. 鼓励城市建成区内餐饮业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实施整体改造,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排气烟道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环境及市容市貌。禁止烟尘、油烟和异味无组织排放。
 
  (三)规范新建、改建、扩建餐饮项目环保审批行为
 
  自本《实施意见》印发之日起,所有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的餐饮门店在开工前,必须先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经营前必须安装符合要求的油烟净化设施(油烟排放浓度控制标准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的要求同上);未安装或安装后达不到油烟排放标准的,市场监管、环保等部门不予办理验收、经营等许可手续。
 
  (四)积极推广使用清洁能源
 
  城市建成区内积极推广使用电力、天然气、液化气等清洁能源,禁止使用高污染燃煤,依法取缔餐饮业经营者和单位食堂的高污染燃煤炉灶。
 
  (五)加强油烟监控监测
 
  1. 在大型餐饮服务场所和餐饮油烟污染排放集中区域安装监控设备,实时监控油烟排放,监测餐饮业油烟污染指标。对排放不达标或者不及时清理净化装置的限期整改,对超标排放整改不力的停业整改,对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但不正常运行的依法予以处罚。
 
  2. 餐饮业经营单位和经营者要定期做好保养,已安装的油烟净化设施和装置不得擅自闲置或拆除油烟净化装置,并定期对油烟净化装置进行维护保养,保证油烟净化装置正常运行和去除效率,并保存维护保养记录备查。
 
  (六)建立餐饮油烟污染控制长效监管机制
 
  各县、市要通过餐饮油烟集中治理行动,建立起切实可行的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源头管控、综合执法、部门协调、设施运行和检查监测等长效监管机制;要全面推行市场化、社会化的第三方治理模式,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鼓励餐饮业经营场所业主委托专业环保企业进行油烟净化装置运行维护。
 
  五、工作步骤
 
  这次集中治理活动,从2018年3月开始到2018年12月底结束,整个治理行动分为五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3月26日——4月30日)
 
  对辖区内餐饮业单位和经营者进行全面宣传发动,通过走访发放宣传单、电视媒体等方式方法进行宣传,并向餐饮业单位和经营者发放治理通知,发动广大业主积极配合此次专项治理行动。
 
  (二)全面排查阶段(5月1日——6月30日)
 
  对辖区内餐饮业进行摸底调查,建立餐饮业台账,掌握污染防治设施安装、运行情况,制定相应治理措施;对有环境违法行为的重点餐馆进行登记,摸清底数,加强跟踪监察,确定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的餐馆名单。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各县(市)、试验区、园区可结合实际,启动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试点工作,为下步集中治理打好基础。
 
  (三)集中治理阶段(7月1日——10月31日)
 
  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分析,有针对性提出分类监管办法,同时根据不同餐馆油烟排放的污染程度,结合群众信访反映依法提出整改措施:一是对未使用清洁能源的餐饮业,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清洁能源;二是对使用清洁能源,油烟排放量大且无油烟处理设施,或油烟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餐饮业单位,依法限期整改,确保油烟达标排放,减少对区域环境的影响;三是对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餐馆,拒不实施治理措施,不能达到环保要求的,依法坚决予以关停。
 
  (四)巩固提升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
 
  对不按期完成整改或拒不整改的餐饮经营单位,由县食品、工商、环保等相关部门联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依法予以处理。对于治理后不正常使用清洁燃料和油烟净化设备,擅自停运、闲置、拆除清洁燃料燃烧装置和油烟净化设备的单位,由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依法予以处理。
 
  (五)总结验收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
 
  对下达限期整改的餐饮业单位和经营户进行集中验收,并对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总结,完善管理台账,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六、职责分工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
 
  是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工作,建立常态长效监管机制,组织各有关部门、单位开展联合执法活动。
 
  (二)发展改革部门
 
  负责清洁生产的政策引导,严格行业准入,优化产业布局,促进产业升级,为餐饮业油烟治理工作提供相关支持。
 
  (三)工业和信息部门
 
  负责清洁生产促进工作,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对拒不使用清洁能源、散煤燃烧污染严重的餐饮服务单位(场所)依法进行整治。
 
  (四)住建(规划)部门
 
  在控规编制及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中,严格按照城市建设和环境功能区要求,科学合理规划布局餐饮服务功能区。新建建筑有餐饮功能的,在项目图纸审查时,必须设计或预留专用排烟系统,并考虑与居住区相对距离;负责商住综合楼内有餐饮功能的建筑物及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监管工作,督促从事餐饮服务单位或物业管理公司安装专用排烟系统;对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住宅结构、无专用烟道擅自从事饮食服务经营等问题进行整治。
 
  (五)环保部门
 
  牵头制定各自辖区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工作方案和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技术指引;负责开展油烟污染治理工作专项检查和督查,定期汇总、通报治理工作;负责做好环评审批或环评备案登记及“三同时”验收工作;负责对治理设施的安装及使用效果进行监督性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配合食药监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六)商务部门
 
  负责餐饮业的行业监督管理,配合环保部门做好餐饮行业依法环保经营。
 
  (七)公安部门
 
  负责对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八)消防部门
 
  负责餐饮业经营者和单位食堂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对排放油烟管道整治达标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火灾隐患、整改不到位等问题的,督促其限期整改。
 
  (九)城市管理部门
 
  负责餐饮服务业油烟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联合相关部门、单位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十)食药监部门
 
  负责对餐饮业经营者和单位食堂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监督管理。对经检测不符合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的新建、改建、扩建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和单位食堂,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整改。
 
  (十一)工商部门
 
  负责餐饮业经营主体资格的审查,依法办理餐饮业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依法履行“双告知”职责,负责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信息告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专项检查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餐饮业油烟污染专项治理是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举措,是改善城镇居民生活环境的重要抓手,更是我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为确保全州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工作顺利推进,州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州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的相关政策措施制定、统筹协调、检查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州环境保护局)具体负责日常协调调度、督导检查工作。各县(市)、试验区、园区要高度重视,将餐饮油烟等污染治理纳入年度重要工作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各自辖区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治理工作责任,确定工作目标任务,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狠抓落实,确保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工作有序开展。
 
  (二)建立推进机制
 
  州环境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日常督导检查、调度、通报机制,定期组织召开工作调度推进会议,及时了解和掌握治理工作进展,定期通报各县(市)、试验区、园区治理工作情况。发改、工信、公安、环保、住建、食品药品监管、工商、消防等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突出重点,制定相应配套措施,紧紧围绕治理目标任务,抓好治理工作落实,做到执法、服务两到位,确保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执法监管
 
  要针对餐饮业油烟治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联合执法,对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餐饮业经营者,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从严查处,情节恶劣的要公开曝光,坚决打好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攻坚战。
 
  (四)强化技术指导
 
  州、县(市)环保部门要积极主动做好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工作的技术指导,抓好技术把关和监测验收等工作,积极推广技术先进、经济实用、效果长久、维护简便、有专职售后服务队伍的净化设备厂家和代理商。
 
  (五)广泛宣传动员
 
  依据“谁污染、谁治理”的法律精神,造成餐饮油烟污染的主体,承担油烟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因此,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社会监督作用,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加大《大气污染防治保护法》有关餐饮油烟污染治理规定和餐饮业管理相关准入条件等的宣传力度,及时宣传报道工作中的典型案例和先进做法,积极争取人民群众、特别是经营户对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督促餐饮单位和经营者自觉主动开展油烟污染治理,推进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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