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全县餐饮服务业全部安装使用油烟净化设施并达标排放,依据《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城区范围内全面开展露天烧烤和餐饮服务业油烟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事餐饮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场所,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异味、废气等污染处理设施。违反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将油烟直接排入下水管道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二、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经营项目。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城区划定区域,禁止摆设餐饮摊点。其他区域餐饮摊点应当使用清洁能源和油烟净化装置。 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露天烧烤和骑墙(窗)烧烤,在室内进行烧烤的,应当使用无烟烧烤炉具或者油烟净化装置;其他区域提倡集中烧烤;集中烧烤和分散烧烤应当使用无烟烧烤炉具或者油烟净化装置。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并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7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