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区各餐饮单位和经营业户:
为进一步规范餐饮业经营行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提升人居环境,推进美丽县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决定在县城区开展餐饮业油烟污染专项治理行动。现就有关内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建平县主城区(红山街道、万寿街道、铁南街道、叶柏寿街道)餐饮经营单位和业户。以下餐饮经营类型不在此次整治范围内:不设厨房的兑制冷热饮品、零售烧卤熟肉食品(加工除外)、食品复热的;不设炒炉和无煎、炒、炸、烤等产生油烟、异味和废气制作工序的甜品、炖品、西式糕点、中式面点的。
二、整治任务
一是整治餐饮单位和餐饮经营业户将油烟排入私挖地沟、下水管道等行为,严禁将油烟通过下水道或私挖地沟方式排放。将油烟排入私挖地沟、下水管道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
三是依法取缔露天烧烤、流动餐车、倚门设摊等烧烤经营行为和擅自设置的摊群和摊点。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四是整治未办理审批手续从事餐饮业经营行为,对未办理审批手续而从事餐饮业经营的单位和业户依法予以取缔。
三、整治方式
由县生态环境局、县城管综合执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规划局、各街道办事处开展联合整治工作组,对从事餐饮经营的单位和业户进行全面排查治理。
四、整治时限
本次整治自5月1日开始,不设结束期限,今后将对餐饮业油烟采取常态化监督管理。集中整治行动分为三个阶段开展。
第二阶段:责令整改阶段(6月1日至6月30日),根据违法性质不同对存在问题的餐饮单位下达《责令限期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当事人整改时限以《责令限期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中确定的时限为准,逾期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第三阶段:依法处罚阶段(7月1日至8月31日),对逾期未整改的业户,将依法承担罚款、责令停业整治、依法关闭、撤销或注销行政许可等法律后果。
第四阶段:长效治理阶段(9月1日至长期),各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对餐饮业油烟排放工作进行长期动态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五、有关要求
广大市民、各餐饮单位和业户要理解、支持和积极配合餐饮业油烟整治工作,对侮辱、殴打执法人员或者阻挠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举报电话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平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