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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臭氧污染防控指南(试行)

作者: admin 时间:2021-05-10 来源:未知
摘要:第一章 引言 臭氧是一种淡蓝色气体,具有强氧化性。在距地面15公里至30公里的大气中存在的臭氧(俗称的臭氧层),能有效阻挡紫外线,保护人类健康。而近地面高浓度的臭氧会刺激和损害眼睛、呼吸系统等黏膜组织,对人体健康产生负面作用。研究显示,空气中每立方米臭氧含量每增加100微克,人的呼吸功能就会减弱3%,当臭氧达到一定浓度时,可使人呼吸加速、胸闷,若浓度进一步提高,还可引起脉搏加速、疲倦、头痛。 从生成机理上看,臭氧是二次污染物,主要是氮氧化物、一氧化碳和石化工业、包装印刷及涂装行业、汽车尾气、植物源等排放的...

  第一章 引言
 
  臭氧是一种淡蓝色气体,具有强氧化性。在距地面15公里至30公里的大气中存在的臭氧(俗称的“臭氧层”),能有效阻挡紫外线,保护人类健康。而近地面高浓度的臭氧会刺激和损害眼睛、呼吸系统等黏膜组织,对人体健康产生负面作用。研究显示,空气中每立方米臭氧含量每增加100微克,人的呼吸功能就会减弱3%,当臭氧达到一定浓度时,可使人呼吸加速、胸闷,若浓度进一步提高,还可引起脉搏加速、疲倦、头痛。
 
  从生成机理上看,臭氧是二次污染物,主要是氮氧化物、一氧化碳和石化工业、包装印刷及涂装行业、汽车尾气、植物源等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阳光照射的条件下,发生一系列光化学反应。尤其是在阳光强烈的夏秋季节的午后,一般是在下午13-16时,气温高、相对湿度较低时,容易出现臭氧超标。相比其它空气污染物,区域特征明显。且因甲烷、天然源等排放贡献,臭氧污染具有较高的全球背景。
 
  鉴于臭氧的危害,我国2012年修订实施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增加了臭氧控制标准,与PM2.5等污染物不同,臭氧污染的日评价,没有以每天的日均值进行评价,而是以每日臭氧浓度8小时滑动平均值的最大值进行评价,其标准值为160μg/m3,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标准相近。
 
  第二章 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规划与行动
 
  为控制臭氧污染,地方政府和各职能部门需加强规划引领,优化产业、能源、运输、用地结构,加强部门协调合作,分解落实监管责任。
 
  2.1加强规划引领,统筹产业布局
 
  (1)创新规划理念。把以人为本、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低碳等理念融入城市规划全过程,增强规划的前瞻性、严肃性和连续性,形成融发展与布局、开发与保护为一体的“一本规划、一张蓝图”。
 
  (2)加强空间开发管制。划定城市开发边界,根据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能力,引导调控城市规模,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和形态功能,确定城市建设约束性指标。推进“多规合一”,建立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预留城市通风廊道,减轻城市“热岛效应”。
 
  (3)落实规划环评。规划环评工作及早介入规划编制,并将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成果充分融入规划编制、决策和实施的全过程,切实发挥优化规划目标定位、功能分区、产业布局、开发规模和结构的作用,推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
 
  (4)推动园区改造提升。坚持产业集聚、布局集中、发展集约原则,引导产业优化布局,促进产业分工协作,整合规模小、布局散、产业层次低的工业园区,建设创新能力强、集约程度高、生态效益好的工业“标本”园区。
 
  (5)严格环境准入。严格控制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高VOCs排放建设项目,新建涉VOCs排放重点行业的工业项目必须进入工业园区,新建炼化项目应符合省政府石化产业布局、同大气环境容量相一致的要求。
 
  2.2 优化四个结构,促进绿色发展
 
  2.2.1 优化产业结构
 
  (1)加快企业技术改造,增强内涵发展动力。支持企业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推进产业关联度大、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技术改造项目。
 
  (2)大力推进绿色制造,实现可持续发展。加快制造业绿色改造升级,实施能效“领跑者”行动,积极推行低碳化、循环化和集约化,强化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加快构建高效、清洁、低碳、循环、安全的绿色制造体系。
 
  (3)淘汰落后产能,清理整治“散乱污”企业。强化安全、环保、能耗、质量、土地等约束,引导企业调整和退出技术装备落后、资源利用率低、环境污染严重的低端生产环节,淘汰水泥、钢铁、铁合金、皮革、造纸等落后产能,建立企业有序退出机制。持续清理整治“散乱污”企业,做到“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设备、清除场地)”,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实施“动态清理”。
 
  (4)优化企业生产调控,减少夏秋季污染排放。要针对臭氧污染突出的夏秋季节,根据臭氧污染情况的研判、污染天气应急应对的需求,充分考虑行业产能利用率、生产工艺特点以及污染排放情况等,以产生烯烃、炔烃、芳香烃的行业,以及垃圾焚烧发电、钢铁、水泥、陶瓷、玻璃、燃煤锅炉(20蒸吨以上)等NOx排放行业为重点,研究提出错峰生产要求,制定实施生产调控方案,鼓励和指导企业调整生产计划、实施错峰生产或者应急应对期间限产停产,降低对空气质量的影响。
 
  2.2.2 优化能源结构
 
  (1)发展清洁能源。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坚持清洁、低碳的发展方向,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不断提高清洁能源比重。
 
  (2)清洁发展煤电。合理控制煤电建设规模和投产时序,大力推进工业园区集中供热,推进清洁替代和电能替代,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
 
  (3)推进节能降耗。实行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强化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单位产品能耗标准等约束。突出抓好重点领域节能,实施节能改造、技术装备产业化、合同能源管理等重点工程,大力推广高效节能低碳技术和产品。
 
  (4)实施煤电升级改造。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平均供电煤耗低于每千瓦时300克标准煤,达到超低排放水平。
 
  2.2.3 优化运输结构
 
  (1)推广先进运输组织模式,推动公路运输转为铁路运输,大力发展甩挂运输,加快推进集装箱多式联运、零散货物快运化运输,减少机动车排放。
 
  (2)大力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扩大新能源汽车在公共服务领域应用规模。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站(桩)、加气站等基础设施建设,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停车位应当建设相应的充电设施。
 
  (3)实施畅通城市行动计划,推动一批城市主干道和重要拥堵节点的优化设计和提升改造,治理城市交通拥堵;推行公交和轨道交通先行、单向交通、“绿波”通行、精准配时等管理方式,提高智能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推动交通秩序进一步改善,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
 
  (4)宣传绿色出行,引导环保驾驶,倡导燃油机动车驾驶人在不影响道路通行且需停车三分钟以上的情况下熄灭发动机,减少尾气排放。
 
  2.2.4 优化用地结构
 
  (1)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统筹各类用地规划,推进省级空间性规划多规合一。
 
  (2)以生态红线划定促进用地结构的优化,加强建设开发用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衔接协调,对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的生态用地不得占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
 
  (3)推动生产空间开发从外延扩张转向优化结构,从严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
 
  2.3 推动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加强区域统筹领导,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实施监管和行业指导的臭氧污染防治工作机制。各地方党政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臭氧污染防治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协作,增强工作合力。
 
  2.3.1 部门的主要职责
 
  环保部门要牵头抓总,履行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统筹协调臭氧污染防治工作;
 
  发改部门要指导督促各地加强产业结构与布局调整、油品质量升级等相关工作;
 
  经信部门要协同推进行业VOCs治理,促进循环经济、清洁生产技术推广以及清洁能源优化运行调度等工作;
 
  公安部门要协同推进机动车污染防治,协助环保部门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机动车禁、限行有关规定;
 
  财政部门要指导各地加大对VOCs治理的财政支持力度,支持地方提升环保监管能力;
 
  住建部门要积极推动建筑、道路涂装作业方式绿色化;
 
  交通运输、海事部门要指导各地做好港口、船用燃油、船舶运输油气回收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要推进汽修行业落实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工作;
 
  文体新局要推进包装印刷行业落实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工作;
 
  商务部门要配合做好加油站、储油库的油气回收工作;
 
  市监部门要依法严查销售VOCs含量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产品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查生产VOCs含量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违法行为;
 
  气象部门要协同做好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对工作,协同生态环境部门做好气象因素对臭氧污染影响的分析工作。
 
  2.3.2 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各有关部门要落实行业指导和监管责任,按照部门职责,根据本地区臭氧污染防治要求,认真研究具体落实措施,将臭氧污染防治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并进一步细化分解,将目标责任落实到基层、单位和企业,强化任务推进和指标完成情况的动态监控和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目标责任有效落实。
 
  2.3.3 环保部门牵头组织的主要任务
 
  环保部门要履行牵头抓总的职能,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强上下左右的统筹协调,及时向本级政府汇报臭氧污染防治有关工作情况,提请需要解决的问题和事项,确保臭氧污染防治工作有序推进、落到实处。
 
  (1)制定方案计划。负责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减排、污染防治等方案计划。
 
  (2)加强考核。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省、泉州市规定,对大气环境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3)落实对重点大气污染排总量控制制度,特别是氮氧化物总量控制。
 
  (4)加强监测并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损害评估制度,实施风险管理。
 
  (5)负责大气污染防治的日常执法工作。
 
  (6)加强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工作。
 
  第三章 轻微污染天气应对办法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应在以颗粒物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臭氧污染特征,进一步完善污染应急预案、强化应急措施。
 
  3.1 建立完善轻微污染应急预案和机制
 
  建立臭氧轻微污染应急预案和响应工作机制,减轻轻微污染天气带来的影响。
 
  3.1.1 完善轻微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市环保部门要针对臭氧污染特征,结合地理、气象、区域传输等因素,细化完善臭氧轻微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明确应对臭氧轻微污染天气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明确具体应对措施。
 
  (3)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应对臭氧轻微污染天气的VOCs和NOx重点管控企业名单,并明确应急管控要求。
 
  3.1.2 建立应急响应工作机制
 
  (1)建立预警发布机制。市环保部门根据上级预警预报,明确预警发布范围、应急响应责任部门和单位、应对措施,通过手机微信工作群优先发布“绿色通道”,第一时间发布预警预报信息,确保预警预报时效性。
 
  (2)建立督查和调度机制。实行VOCs和NOx重点排放管控清单管理,建立健全污染源治理、应急监测、保障措施等工作督查调度落实机制,协调解决应急响应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应急响应工作顺利实施。
 
  3.2 加强预报和会商研判
 
  建立臭氧轻微污染天气预报和信息会商制度,提高预警预报的准确性。
 
  3.2.1 气象形势分析
 
  (1)气象部门负责地区天气形势预报,密切监视天气发生、发展变化,分析轻微污染天气期间的气象变化规律,分析天气未来演变趋势,分析结果报送环保部门。
 
  (2)加强气象部门联合会商。应加强与气象部门之间合作,认真组织会商,提高预报预测准确率和精细化水平。
 
  3.2.2 监测数据分析
 
  (1)加强数据审核力度,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以及真实性。
 
  (2)提高监测数据分析能力,完善监测数据分析的相关技术和方法,提高监测数据的时效性。
 
  (3)环境监测部门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及污染源排放现状监测数据,分析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污染源排放状况,研判臭氧污染过程特征和原因,为应急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4)环境监测部门要结合不同风向条件、污染类型、VOCs组分监测情况,针对光化学反应活性强的VOCs组分,提出管控建议。
 
  3.2.3 污染趋势分析
 
  (1)在预测出现不利气象条件时,应提早启动应对措施或发出预警预报。
 
  (2)根据本地气象观测所对应的天气形势进行分类,建立以天气形势为基础的组合情景库,分析污染物浓度随天气形势转变的变化规律。
 
  (3)建立对臭氧和AQI指数的空气污染预测模型,研判臭氧污染变化趋势,确定污染物传输主导风向、可能发生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出应急响应措施建议。
 
  3.3 监测应急响应
 
  建立臭氧轻微污染天气应急监测制度,编制应急监测方案,明确应急监测工作内容,提高应急监测能力。
 
  (1)制定详细的应急监测方案,明确监测人员、布点原则、采样频次、监测结果建立和报告方式等。
 
  (2)明确应急监测工作程序,在臭氧轻微污染天气事件初期、中期和末期,分别开展应急监测,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3)增加气象、环境空气质量和重点污染源排放的监测频次,及时掌握轻微污染天气期间天气变化、空气质量变化及重点排放源污染物的排放动态。
 
  3.4 执法应急响应
 
  创新执法模式,加大污染源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各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到位。
 
  (1)加强“纵横联合”执法。强化市环保部门与乡镇(街道、开发区)间纵向联合执法和环保、经信、交通、住建、市监、商务、文体新局等部门之间横向联合执法,加强沟通与合作,明确各自职责,强化执行力。
 
  (2)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加强对排放VOCs和NOx的企业管控和执法检查,督促企业的应急预案落实到位;加强VOCs面源管制。
 
  (3)加大污染处罚力度。对在排查过程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应责令企业立即停止并依法处罚,对整改不及时的企业,及时启动按日连续处罚。
 
  (4)强化管控措施的督查。环保部门会同效能、监察等部门采取督查、交办、巡查、约谈、专项督查“五步法”,保障措施落实到位。
 
  3.5 不断完善响应方案
 
  建立健全污染源治理、会商研判机制、响应机制、应急监测等工作督查调度落实机制,协调解决应急响应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响应预案,提高应急响应成效。
 
  (1)进一步完善应急响应预案体系,形成涵盖各市、各部门、各行业、各单位的应急响应预案体系。
 
  (2)认真做好应急响应评估工作,及时总结应急响应工作中的优秀经验和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应急响应工作方法的建议,不断完善响应方案。
 
  第四章 南安市靶向性的臭氧污染应对措施
 
  4.1 根据区域污染特征进行管控
 
  应根据区域的地形特点、季节变化及主导风向、污染类型和污染源分布进行针对性防控和应急管控。
 
  (1)结合城市南北两翼产业布局特点进行针对性防控
 
  南安市地处福建东南沿海低山丘陵地区,晋江上游东溪、西溪穿流全境,依山面海,地势由西北山地往东南平原依次过渡倾斜。一方面西北部的山区对大气扩散有明显的阻挡效应,使得气象因素移动缓慢或停滞不前,形成风速小、小风日数和静风日数多的气候特点;另一方面山地平原和海陆分布形成的海陆风效应及东溪、西溪流域横穿南安市区中部形成的河谷效应,季风明显,冬半年为东北偏东风,更容易造成大气污染物堆积。
 
  (2)加强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的管控
 
  南安产业结构较轻,涵盖了石材陶瓷、机械装备、水暖厨卫、光电信息等产业,这些产业排放的污染物是城市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因素。同时,分散的燃煤锅炉排放、多处可见的生活垃圾及秸秆焚烧、扬尘建筑尘、机动车尾气、烧烤大排档油烟、烟花爆竹燃放等,亦是城市大气污染主要来源因素。因此,必须突出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的管控。
 
  (3)针对春秋季和夏季污染特征实施分类防控
 
  春秋季泉州处于主控气团的转换期,易受北方污染物传输影响,应关注本地生成和外来传输的叠加影响。夏季受控于夏季风,相对洁净的海洋气团由南、西南方吹向泉州,外来污染传输影响少,臭氧污染主要受本地源排放累积的影响。因此,应有针对季节性污染特征实施分类防控。
 
  4.2 强化源头污染物减排
 
  要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顶层设计,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出台臭氧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制定并实施涉及VOCs企业的“一厂一策”方案,持续推进垃圾焚烧发电厂、锅炉、工业窑炉等环保升级改造,清理“散乱污”企业,巩固整治成果,并根据产业结构和臭氧污染的空间分布格局,优化臭氧前体物的减排和控制路线,提高科学治污能力。
 
  (1)工业源
 
  ①严格环境影响评价,VOCs排放实行等量或倍量替代,并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报批时,需附项目VOCs削减量替代来源,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
 
  ②大力推进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制鞋、纺织印染等重点行业VOCs治理工程,控制VOCs无组织排放;针对制鞋等产业集中区VOCs治理设施普遍使用活性炭的情况,建立统一的脱附、处理中心,规范环境管理。
 
  ③推进垃圾焚烧发电厂、锅炉、工业窑炉等环保升级改造,严格大气污染物排放监管,进一步提升治污减排水平。
 
  ④对城区周边的土炼炉、废塑加工、印刷、家具、钢结构、人造板、注塑、涂料、油墨等制造加工等“散乱污”企业,开展全面排查,实施分类清理整顿,建立长效机制,实施“动态清零”。
 
  (2)移动源
 
  大力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扩大新能源汽车在城市公交等公共服务领域应用规模。科学合理规划城市路网,治理城市拥堵,划定并逐步扩大重型柴油货车限行范围。加大路检检查、停放地抽测力度,严厉打击柴油货车等各类机动车超标排放行为,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监管,减少VOCs、NOx排放。
 
  (3)支撑保障
 
  ①加快臭氧污染成因和防治对策研究的成果应用,建立VOCs和NOx源排放清单,科学精准地制订臭氧污染防控对策。推进大气光化学监测网络建设,在城市主要大气传输通道等布设VOCs监测仪器,加强VOCs监测数据的研究分析与应用,识别活性强的组分及其来源行业,有针对性地开展污染治理和执法监管。
 
  ②加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配备便携式VOCs检测仪等执法设备。通过参与国内高水平研究团队的学习、培训等方式,加快提升大气环境科研、监测等方面的能力水平,培养本地区的专家团队。
 
  4.3 预判及前期应对
 
  根据预报预警,预测3天后可能发生臭氧污染,应从研判、分析、监管三方面加强臭氧污染应对。
 
  (1)研判。环保部门加强与气象、相关科研机构(团队)的会商研判,针对性实施臭氧雷达探测和VOCs走航观测,每天分析气温、风速、风向、湿度、污染气象等级,研判气象变化趋势和可能发生的污染情形。
 
  (2)分析。大气环境管理部门与监测部门进行跟踪分析,每天会商。一是对可能产生的污染演变趋势进行分析,每两天进行一次修正。二是关注周边县(市、区)臭氧污染状况,夏季盛行东南风,重点关注漳州、厦门区域污染物传输影响;春秋季为臭氧高发期盛行东北风,重点关注泉港、泉惠等区域及北方污染物传输影响。三是考虑城区主要风道为晋江,要重点分析南安点位的臭氧浓度变化情况。
 
  (3)监管。逐步加大机械制造、建陶以及城区周边的燃煤锅炉、垃圾焚烧、汽修厂、喷涂、包装印刷、餐饮等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排放监管力度,减少本地VOCs和NOx的排放与积累。
 
  4.4 污染应对措施
 
  预报次日或当天可能发生臭氧污染,应分类型研判及管控。
 
  若污染类型以外来传输为主时,重点关注清源山背景点的污染情况,尤其是其点位夜间的臭氧浓度均值在120μg/m3以上,结合温度、湿度、风速以及气团传输轨迹等气象条件,精准预报污染态势。
 
  若污染类型以本地生成为主时,则结合温度、湿度、辐照强度以及NO2、VOCs特征组分等进行研判,并针对性提出管控建议。
 
  在预测臭氧可能出现轻微污染,或臭氧及相关指标实时监测浓度达到以下情况之一时,各部门要按照轻微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开展联动,启动臭氧轻微污染应对措施。
 
  (1)响应条件
 
  ①当日上午8点之前全市臭氧小时均值超过80μg/m3,或夏秋季夜间6点全市NOx小时浓度超过60μg/m3;
 
  ②当日上午9点全市臭氧小时均值超过90μg/m3;
 
  ③当日上午10点全市臭氧小时均值超过100μg/m3且PM2.5浓度在40μg/m3以上;
 
  ④当日任何时段全市连续2个小时臭氧小时均值高于130μg/m3;
 
  ⑤高温季节,湿度低于60%。
 
  (2)工作目标
 
  通过管控,有效削减臭氧前体物排放量,实现重点管控企业VOCs排放总量削减10%以上,NOx排放总量削减4%以上。
 
  通过削减臭氧峰值,避免出现臭氧小时均值180μg/m3以上的峰值,实现臭氧日最大8小时浓度值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3)响应措施
 
  ①固定源管控措施
 
  开展包装印刷、工业涂装、建陶等排放VOCs及NOx的重点管控企业生产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其中夏季盛行偏南风时,集中执法力量,以官桥、水头为重点,兼顾其他区域,开展强化督查;春秋季盛行偏北风时,以省新、康美、洪濑为重点,兼顾其他区域,开展强化督查。在气象污染条件较差,要提高预警等级,强化全市域重点企业监管。
 
  启动城区周边3公里工作范围内VOCs重点排放企业现场检查;
 
  加强对垃圾焚烧发电厂等重点企业的现场检查和实时在线监控,发现异常立即责令整改;
 
  开展市区周边“散乱污”企业排查,依法依规实施清理整顿;
 
  加强对市区所有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控制加油站白天(9:00-17:00)装卸油作业,并强化雾化喷淋措施。
 
  ②交通源控制措施
 
  在早晚高峰时段,加强道路通行疏导,减少因机动车排队等候引起的排气污染;
 
  开展机动车路面尾气抽测和市区客运、大型货运柴油车停放地尾气检测,严厉查处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
 
  ③面源管控措施
 
  加强督查,高温时段禁止重点区域周边3公里范围内沥青铺路,控制施工工地和道路喷涂作业;
 
  禁止全市露天烧烤和焚烧垃圾;
 
  开展市区餐饮行业执法检查,确保油烟净化设施稳定运行;
 
  加强农药、化肥使用监管,禁止重点区域3公里范围内的绿化带及树木林带喷洒农药、使用化肥或其他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行为;
 
  强化市区主干道(含绿化带、行道树)的清洗和洒水作业(每天至少4次),增加保洁清洗作业频次。
 
  4.5 强化应对措施
 
  在预测臭氧可能接近中度污染,或臭氧及相关指标实时监测浓度达到以下情况之一时,各部门要加强联动,启动臭氧污染强化应对措施。
 
  (1)响应条件
 
  ①每日上午9点全市臭氧小时均值超过100μg/m3;
 
  ②每日上午10点全市臭氧小时均值超过140μg/m3;
 
  ③每日任何时段全市连续2个小时臭氧小时均值高于160μg/m3;
 
  ④每日任何时段全市1小时臭氧小时浓度高于200μg/m3。
 
  (2)工作目标
 
  通过管控,实现重点管控企业VOCs排放总量削减20%以上,NOx排放总量削减8%以上。
 
  通过削减臭氧峰值,避免出现臭氧小时均值200μg/m3以上的峰值,实现臭氧日最大8小时浓度值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3)响应措施
 
  ①固定源管控措施
 
  加强对排放VOCs及NOx的重点管控企业的执法检查,督促企业进一步提升治污减排水平,最大限度削减VOCs及NOx的排放,春秋季在逆温层500米以下时,应结合气象条件实施错峰生产,减少逆温时污染排放。其中夏季盛行偏南风时,以官桥、水头为重点,兼顾其他区域,派员进驻企业开展现场督查督导;春秋季盛行偏北风时,以省新、康美、洪濑为重点,兼顾其他区域,派员进驻企业开展现场督查督导。
 
  拓展对重点区域5公里范围内VOCs重点排放企业开展现场检查;
 
  拓展对城区重点点位周边3公里范围内的VOCs重点排放企业实施生产调控;
 
  加强对垃圾焚烧发电厂等重点企业的现场检查和实时在线监控,鼓励企业降负荷生产,督促企业进一步加强治污减排,最大限度削减污染物排放;
 
  强化市区周边“散乱污”企业排查,依法依规实施清理整顿;;
 
  加强对市区周边5公里范围内的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禁止加油站白天(9:00-17:00)装卸油作业,并强化雾化喷淋措施。
 
  ②交通源控制措施
 
  在早晚高峰时段,加强道路通行疏导,减少因机动车排队等候引起的排气污染;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限制重型柴油货车在市区通行;
 
  强化机动车路面尾气抽测和市区客运、大型货运柴油车停放地尾气检测,严厉查处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严防冒黑烟机动车等车辆进入市区;
 
  在中午12:00-16:00高温时段,禁止市区及周边3公里非道路移动机械施工作业。
 
  ③面源管控措施
 
  高温时段禁止重点区域周边5公里范围内沥青铺路,对施工工地和道路喷涂实施错峰作业;
 
  禁止全市露天烧烤和焚烧垃圾;
 
  强化市区餐饮行业执法检查,确保油烟净化设施稳定运行;
 
  禁止重点区域5公里范围内的绿化带及树木林带喷洒农药、使用化肥或其他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行为;
 
  强化市区主干道(含绿化带、行道树)的清洗和洒水作业(每天至少4次),增加保洁清洗作业频次。
 
  第五章 企业控制臭氧污染前提物的路径
 
  在持续推动工业锅窑炉、垃圾焚烧发电等行业氮氧化物(NOx)治理的同时,相关重点行业企业应加强VOCs整治,科学合理选用VOCs治理工艺,加强设施运行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应对污染天气。
 
  5.1 实施清洁原料替代,加强源头预防
 
  所有产生有机废气污染的企业,应优先采用环保型原辅料。实施原料替代,促进涂料、胶粘剂、油墨等行业绿色转型升级。在重点行业推广水性涂料、粉末涂料等绿色涂料,加快推广水基型、热熔型、无溶剂型等绿色胶粘剂,推广使用低(无)VOCs的油墨。
 
  5.2 推进工艺技术改造,加强过程控制
 
  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提升企业工艺装备和清洁生产水平。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含VOCs物料的储存、输送、投料、卸料,涉及VOCs物料的生产及含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鼓励对排放的VOCs进行回收利用,并优先在生产系统内回用。提高VOCs废气收集能力,减少有机废气排放。
 
  5.3 强化VOCs与NOx协同减排,加强末端治理
 
  鼓励对排放的VOCs进行回收利用,并优先在生产系统内回用。对浓度、性状差异较大的废气应分类收集,并采用适宜的方式进行有效处理,确保VOCs总去除率满足管理要求,有机废气净化率达到80%以上;严格控制VOCs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净化设施应先于生产活动及工艺设施启动并同步运行,后于生产活动及工艺设施关闭。同时要持续推动NOx减排。
 
  5.4 完善各项制度,加强环境管理
 
  涉VOCs工业企业应制定VOCs防治设施运行管理方案,落实项目和资金,确保治理工程按期建成并稳定运行。逐步规范VOCs防治环保内部管理、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定期报告的制度。
 
  5.4.1 制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包括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废气处理设施定期保养制度、废气监测制度、溶剂使用回收制度。
 
  5.4.2 开展自行监测制度
 
  重点企业每年VOCs废气排放口监测、厂界无组织监测不少于两次,监测指标须包含环评提出的主要特征污染物、非甲烷总烃和臭气浓度等指标。不具备环境监测能力的企业,可以委托符合要求的第三方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5.4.3 完善台帐管理制度
 
  健全企业环境管理台帐,包括含VOCs原辅料的消耗台帐、储罐等设备的检查台账、废气监测台帐、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台帐、废气处理耗材的用量和更换及转移处置台账,相关台账记录至少保存3年以上。
 
  5.4.4 落实报告制度
 
  出现项目停产、事故等情况时企业及时告知当地环保部门,非事故情况下的废气处理设施停运需经环保部门报批。
 
  5.5 污染状态下的应急措施
 
  将臭氧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落实到重点企业环境应急预案中,针对不同响应级别,分别采取加强管控、错峰生产、限制产能、限制排放等措施。
 
  5.5.1 完善应急管控方案
 
  企业接上级环保部门通知污染天气应急要求时,要确保通信畅通和快速响应,按照应急响应和分级管控要求,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5.5.2 明确应急减排措施
 
  应急减排措施要细化到企业具体生产工序和停限产设备,明确限(减)产比例,确保措施可操作、可计量、可核查。
 
  5.5.3 针对性实施错峰生产
 
  在夏秋季臭氧易超标季节,石化、表面涂装、包装印刷、有机化工等VOCs排放重点企业要合理安排生产工期,制定错峰生产计划。
 
  5.5.4 不断细化环境应急管理
 
  企业要编制VOCs污染应急预案,制定突发性VOCs泄漏防范和处置措施。处理中高浓度、废气流量大的VOCs废气治理设施要实现自动控制,安装有防火防爆的警报装置。
 
  5.6 重点行业整治关键
 
  全面推进石化、医药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整治,加强全过程精细化管理,实施排污许可制,通过源头预防、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等综合措施,推动行业改造升级,实现达标排放。
 
  5.6.1 总体要求
 
  (1)所有产生有机废气污染的企业,应优先采用环保型原辅料、生产工艺和装备,对相应生产单元或设施进行密闭,从源头控制VOCs的产生。
 
  (2)鼓励对排放的VOCs进行回收利用,并优先在生产系统内回用。对浓度、性状差异较大的废气应分类收集,并采用适宜的方式进行有效处理,确保VOCs总去除率满足管理要求。废气处理的工艺路线应根据废气产生量、污染物组分和性质、温度、压力等因素,且符合安全相关要求,综合分析后合理选择,具体要求如下:
 
  ①对于5000 ppm以上的高浓度VOCs废气,优先采用冷凝、吸附回收等技术对废气中的VOCs回收利用,并辅以其他治理技术实现达标排放。
 
  ②对于1000 ppm——5000 ppm的中等浓度VOCs废气,具备回收价值的宜采用吸附技术回收有机溶剂,不具备回收价值的可采用催化燃烧、RTO炉高温焚烧等技术净化后达标排放。当采用热力焚烧技术进行净化时,宜对燃烧后的热量回收利用。
 
  ③对于1000 ppm以下的低浓度VOCs废气,有回收价值时宜采用吸附技术回收处理,无回收价值时优先采用吸附浓缩—高温燃烧、微生物处理、填料塔吸收等技术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
 
  ④含恶臭类的气体可采用微生物净化技术、吸收技术、热力焚烧技术等净化后达标排放,同时不对周边敏感保护目标产生影响。
 
  ⑤对含尘、含气溶胶、高湿废气,在采用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RTO焚烧等工艺处理前应先采用高效除尘、除雾等装置进行预处理。
 
  ⑥对于高温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含硫、氮、氯等的无机废气,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生物等治理工艺过程中所产生的含有机物的废水,应处理后达标排放。废吸附剂应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规范处置,防范二次污染。
 
  (3)含高浓度挥发性有机物的母液和废水宜采用密闭管道收集,存在VOCs和恶臭污染的污水处理单元应予以封闭,废气经有效处理后达标排放。
 
  (4)企业应提出针对VOCs的废气处理方案,明确处理装置长期有效运行的管理方案和监控方案,经审核备案后作为环境监察的依据。管理方案和监控方案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①采用焚烧(含热氧化吸附、吸收、微生物等)方式处理的必须建设中控系统。
 
  ②采用焚烧(含热氧化)方式处理的必须对焚烧温度实施在线监控,温度记录至少保存3年,未与环保部门联网的应每月报送温度曲线数据。
 
  ③采用非焚烧方式处理的重点监控企业,可安装VOCs浓度在线连续检测装置(包括光离子检测器(PID)、火焰离子检测器(FID)等,并设置废气采样设施。
 
  (5)企业在VOCs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时应监测VOCs净化效率,并记录在线连续检测装置或其他检测方法获取的VOCs排放浓度,以作为设施日常稳定运行情况的考核依据。环境执法机构应不定期对净化效率、VOCs排放浓度或其他替代性监控指标进行现场检查,其结果作为减排量核定的重要依据。
 
  (6)企业应安排有关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VOCs污染控制的相关工作。需定期更换吸附剂、催化剂或吸收液的,应有详细的购买及更换台账,提供采购发票复印件,每月报环保部门备案,相关记录至少保存3年。
 
  5.6.2 石化行业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C2511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等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应参照执行。
 
  (1)优化生产工艺过程。采取密闭生产工艺,推广使用无泄漏、低泄漏设备。
 
  (2)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建立省、市两级LDAR管理平台,企业建立LDAR管理制度及信息管理平台并落实排污许可证定期报告和信息公开要求,持续推进LDAR工作,实现LDAR体系的长效管理制。
 
  (3)规范控制储存、装卸损失。
 
  (4)强化废水收集处理系统等逸散废气收集治理。
 
  (5)提升有组织工艺废气治理水平。
 
  (6)加强非正常工况排放控制。
 
  5.6.3 医药化工行业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C271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应参照执行。
 
  (1)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行业应推广水性涂料、粉末涂料、高固体分涂料、无溶剂涂料、辐射固化涂料(UV涂料)等绿色涂料产品;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业应推广使用非卤化和非芳香性溶剂等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原辅材料。
 
  (2)淘汰落后产品、技术和工艺装备。
 
  (3)提升工艺装备水平,采用密闭化一体化的生产技术。
 
  (4)液体有机化学品要求储存于配备氮封、压力调节系统和相应安全装置的储罐中,并设置平衡管;生产车间内不应存放液体桶装(200 L及以下)物料,宜采用中间储罐中转存放,并采用管道输送。
 
  (5)优化进出料方式,投料和出料均应设密封装置或设置密闭区域,不能实现密闭的应采用负压排气并收集至尾气处理系统处理。
 
  (6)以“分质分类、资源回收”为原则,不同工艺过程采用适宜的集气方式和废气治理技术,有机废气分类收集、分类处置。
 
  5.6.4 表面涂装行业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C21家具制造业、C33金属制品制造、C34通用设备制造业、C35专用设备制造、C36汽车制造、C37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C38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不含C3825光伏)、C40仪器仪表制造业、C43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等行业表面涂装工序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应参照执行。
 
  (1)鼓励使用水性、高固份、粉末、紫外光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环保型涂料。
 
  (2)鼓励企业采用密闭型生产成套装置,推广应用自动连续化喷涂线。
 
  (3)推广静电喷涂、无空气喷涂、空气辅助/混气喷涂、热喷涂等高效喷涂技术。
 
  (4)禁止使用火焰法除旧漆,严格限制使用干喷砂除锈。
 
  (5)除船体等大型工件涂装及补漆确实无法密闭作业外,其它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工业涂装工序必须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配备有机废气收集系统,并安装高效净化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6)底漆电泳工艺需配备至少一级回收电泳漆装置。
 
  5.6.5 包装印刷行业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C231印刷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应参照执行。
 
  (1)禁止使用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油墨、胶粘剂;印刷工艺推广使用醇性油墨和水性油墨,平板印刷企业采用无/低醇化学溶剂的润版液(醇含量不多于5%),印铁制罐企业鼓励使用紫外光固化(UV)油墨。
 
  (2)油墨、粘合剂和润版液等含VOCs原料须密闭储存,使用后的废包装桶需及时加盖密闭。
 
  (3)软包装复合工艺推广无溶剂复合技术,书刊印刷行业推广使用预涂膜技术。
 
  (4)采用凹印、丝印的印刷车间及印制铁罐的车间应具有有机气体收集装置;车间应配备良好的通风设备,厂区内车间外的空间无明显异味。
 
  (5)根据废气组成、浓度、风量等参数选择适宜的技术,对车间有机废气进行净化处理。
 
  (6)清洗用溶剂应进行回收。
 
  5.6.6 纺织染整行业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C171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C175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行业的定型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应参照执行。
 
  (1)鼓励研究开发以蒸汽或天然气作为热定型热源的后整理工艺技术,逐步推进中温中压蒸汽定型代替后整理加工中的导热油锅炉定型工艺。
 
  (2)采用替代物质,控制有毒有害挥发性有机物的使用。鼓励使用低毒、低VOCs或无VOCs含量的环保型整理剂及溶剂等原辅材料。
 
  (3)定型机高温废气宜经过热能回收系统回收热能,废气收集率应达到95%以上,车间内无明显的定型机烟雾和刺激性气味。
 
  (4)定型机废气宜采用机械净化与吸收技术或高压静电技术等组合工艺处理,机械净化包括冷凝、机械除尘、过滤及吸附等技术处理后达标排放。
 
  (5)净化回收的废油应妥善处置,防止二次污染。
 
  5.6.7 合成革行业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C2925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应参照执行。
 
  (1)禁止使用苯作为溶剂,优化设计以实现溶剂单一化配方,推广应用水性树脂生产工艺。
 
  (2)开展溶剂储存储罐化和配料生产线封闭化改造。有机溶剂均应采用大型储罐储存,含溶剂树脂应使用l吨以上的密闭容器(特种树脂除外)储运,淘汰小型料桶装运。应采用密闭管道方式输送溶剂并进行配料。禁止涂台人工上浆,釜残放料实施密封手口气相平衡措施。
 
  (3)生产线、配料系统等产生废气的工序设备应全封闭集气。
 
  (4)应科学合理地设计废气回收系统,回收DMF应配备三塔及以上精馏装置,对可回收污染物可采用喷淋或静电等回收装置,干法生产线配套“一线一塔”废气喷淋回收装置,PVC生产线配套静电回收装置。
 
  (5)对不可回收的污染物应规范收集后,采用高效、稳定的工艺进行统一处理,精馏釜残放料产生的废气,以及污水站废气应收集并处置。废气的收集和处理效率均需满足环保要求,其中精馏脱酯的二甲酯尾气经多级冷凝后宜单位采用直接焚烧技术、吸附技术或化学吸收技术等净化后达标排放。
 
  (6)DMF精馏塔塔顶水经脱酯处理后,严禁直接回用于冷却塔、锅炉除尘或冲洗等,经冷却回用至生产线的塔顶水二甲酯浓度必须低于50 mg/L。禁止将二甲胺废液送锅炉或导热油炉焚烧处理。
 
  5.6.8 化纤行业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C28化学纤维制造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应参照执行。
 
  (1)氨法溶剂采用DMAC全面替代DMF。
 
  (2)鼓励开发高沸点、低毒的溶剂和环保型纺丝油剂、助剂。
 
  (3)规范稀释剂、清洗剂储存,物料运输与使用应密闭化。
 
  (4)鼓励采用环保密闭型生产成套装置。
 
  (5)化纤产生VOCs污染物的生产工艺装置或区域必须进行废气收集处理。酯化、聚合、熔融、热定型、热井系统、液封槽等工艺废气和热媒站泄漏废气、纺丝油剂废气、污水处理站及储罐区等无组织废气应进行有效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
 
  (6)涤纶聚醋生产中醋化反应蒸汽应回收乙晖,尾气宜采用直接焚烧、蓄热焚烧、催化焚烧等高效净化措施后达标排放。
 
  (7)氨纶生产聚合反应二甲基乙酰胺(DMAC)废气、纺丝南道废气应设置精制回收系统先行回收DMAC,精情尾气宜采用吸收技术、吸附技术等净化后达标排放。
 
  (8)应对FDY/DTY纺丝上油、加热、牵引拉伸等环节的油剂废气进行收集,宜采用机械净化与吸收技术或高压静电技术等组合工艺净化后达标排放,其中机械净化包括冷凝、机械除尘、过滤及吸附等技术,处理设施净化效率不低于80%。无土油、加热工序的POY等生产线暂不作要求。
 
  (9)对粘胶基短纤维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CS2、H2S等废气须采用多级填料塔碱洗预处理后再经颗粒活性炭吸附蒸汽脱附(CAP)或直接接入硫磺制酸装置进行高温焚烧处理(WSA)。
 
  5.6.9 轮胎制造(橡胶制品业)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C29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重点C2911轮胎制造)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应参照执行。
 
  (1)对所有有机溶剂及低沸点物料应密闭式存储,以减少无组织排放。
 
  (2)密炼机单独设吸风管,进出料口设集气罩局部抽风,出料口水冷段、风冷段生产线应密问化,风冷废气收集后集中处理。
 
  (3)硫化罐泄压宜先抽负压再常压开盖,硫化机群上方设置大围罩导风,并宜采用下送冷风、上抽热风方式集气。
 
  (4)炼胶废气应采用袋除尘 + 介质过滤 + 吸附浓缩 + 蓄热焚烧处理,小型企业可采用微生物除臭、多级吸收、吸附等工艺进行处理。
 
  (5)硫化废气可采用吸收、吸附、生物处理、浓缩燃烧或除臭剂处理法等适用技术。
 
  (6)打浆、浸胶、喷涂、烘干应采用密闭设备和密闭集气,禁止敞开运输浆料,溶剂废气应采用活性炭或碳纤维吸附再生方式回收利用。
 
  5.6.10 制鞋行业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C195制鞋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应参照执行。
 
  (1)企业使用的胶粘剂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鞋和箱包用胶粘剂》(GB 19340-2014)标准要求及《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胶粘剂》(HJ/T 220-2005)中关于鞋用胶粘剂规定。
 
  (2)企业应减少小桶装溶剂,尽可能使用大桶装溶剂。
 
  (3)溶剂调配、转运与使用过程应尽量保持密闭。
 
  (4)积极推进制鞋自动化技术运用,提倡采用热熔胶机、自动上胶前帮机、自动上胶中后帮机等先进生产设备,自动调节出胶,智能控制出胶厚薄、涂胶位置,减少人工操作,削减胶水材料使用;
 
  (5)高频压型、印刷、发泡、注塑、鞋底喷漆、粘合等各产生废气工段应采用密闭、半密闭技术或分区密封生产工艺线进行废气收集,喷漆、印刷工序废气收集率宜达到90%以上,其他生产工序废气收集率宜达到80%以上。
 
  (6)粘合、清洗、烘干等工艺单元排放的有机气体应尽量收集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应采用吸收、吸附、吸附浓缩+焚烧等工艺处理后达标排放。
 
  (7)企业采用吸附法的应定期更换吸附剂,并建立台账;并有详细更换记录。采用燃烧法的,设施要正常运行。
 
  5.6.11 塑料制品行业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C292塑料制品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应参照执行。
 
  (1)优先采用环保型原辅料,禁止使用附带生物污染、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塑料作为生产原辅料。
 
  (2)对增塑剂等所有有机溶剂及低沸点物料采取密闭式存储,涉及大宗有机物料使用的应采用储罐存储,并优先考虑管道输送。
 
  (3)破碎工艺宜采用干法破碎技术。塑料加工工艺优先选用自动化程度高、密闭性强、废气产生量少的生产工艺和装备,鼓励企业选用密闭自动配套装置及生产线。
 
  (4)破碎、配料、干燥、塑化挤出(包括注塑、挤塑、吸塑、吹塑、滚塑、发泡等)等生产环节中工艺温度高、易产生恶臭废气的岗位应设置相应的废气收集系统。
 
  (5)破碎、配料、干燥等工序鼓励采用密闭化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无法做到密闭部分可灵活选择集气罩局部抽风、车间整体换风等多种方式进行。
 
  (6)塑化挤出工序出料口应设集气罩局部抽风,出料口水冷段、风冷段生产线应密闭化,风冷废气收集后集中处理。
 
  (7)过滤、压延、粘合等尾气可采用静电除雾器对有机物进行回收处理,发泡废气优先采用高温焚烧技术处理,其他废气因根据污染物种类及浓度的不同,分别采用多级填料塔吸收、高温焚烧等技术净化处理。
 
  第六章 臭氧污染防治的支撑保障
 
  为了保障各类措施落实到位,要做到加强执法,完善环保督察监察制度,强化联防联控机制,加强科研技术支撑,实施成效评估,持续推进治理。
 
  6.1 加强执法督察,落实防控职责
 
  6.1.1 强化督政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应根据2018年党政领导生态环保目标责任书关于臭氧污染防治的有关要求,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将省、泉州市和本市开展的环保督察监察结果通报,作为党政领导生态环保目标责任考核和有关部门环保目标任务评估的重要依据。环保督察监察主要内容如下:
 
  (1)国家和省、市出台的臭氧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
 
  (2)《福建省臭氧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有关方案的研究部署、细化分解和推进落实情况。
 
  (3)臭氧污染防治预警预报、联防联动、应急处置和督查督办等机制的建立健全以及执行落实情况。
 
  (4)各级企业臭氧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5)臭氧污染专项执法开展情况。
 
  6.1.2 强化督企
 
  加强对排放VOCs和NOx的企业管控和执法检查,排放企业应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严肃查处不安装或不正常运行大气治理设施,无组织排放、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
 
  (1)排放VOCs企业
 
  重点对石化、化工制药、包装印刷、表面涂装、合成革、电子制造、纺织印染、制鞋、家具(人造板、木材加工)、塑料加工、塑胶制品、加油站、汽车修理厂等VOCs排放相关企业管控和执法检查。
 
  (2)排放NOx企业
 
  重点对建陶、垃圾焚烧发电及各类锅炉窑炉等NOx排放企业管控和执法检查。
 
  (3)“散乱污”企业
 
  进一步清理整顿涉“散乱污”企业,涉及VOCs排放的“散乱污”企业主要为涂料/油墨制造、合成革、橡胶和塑料制品、化纤生产等企业,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和其他有机溶剂的印刷、家具、钢结构、人造板、注塑、制鞋等制造加工企业,以及露天喷涂汽车维修作业等。
 
  6.1.3 企业现场核查要点
 
  核查要点要从源头替代、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三个方面评价企业整合整治工作,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提供有力保障。核查要点内容如下:
 
  (1)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环评审批情况等;
 
  (2)生产工况检查:是否在环评审批的生产强度内进行生产、实际产品及生产工艺中的物料走向、实际产能及当天的实际生产负荷;
 
  (3)VOCs排放来源核实:生产工艺流程中涉VOCs原辅材料使用、储存、转运等环节的核实,明确VOCs排放来源点,与后续收集和治理系统对应;
 
  (4)VOCs收集和治理设施运行状态核查:废气收集是否涵盖所有产生VOCs的工序;收集系统是否有效运行;是否存在故意稀释排放问题等;是否按要求建设有机废气处理设施;设计或实施方案是否有运行维护要求,是否有相关运行维护记录;
 
  (5)材料核查: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产品产量和产值统计报表、原辅材料用量统计报表、原辅材料出入库单、原辅材料物质安全说明书(MSDS)、废气治理设施设计方案、治理设施运行台账、废气监测报告及“一企一策”相关文件等。
 
  6.2 健全污染源清单
 
  (1)开展臭氧前体物VOCs、NOx的污染源调查,建立和完善VOCs、NOx污染源排放清单,并进行时空分配,建立VOCs、NOx污染源排放清单数据库。
 
  (2)估算VOCs的臭氧生成潜势,建立本地化的VOCs污染源成分谱,筛选出对VOCs排放贡献和臭氧生成潜势贡献较大的VOCs物种,合理制定臭氧污染管控措施。
 
  6.3 强化公众参与,推动社会共治
 
  从减少臭氧前体物VOCs和NOx入手,鼓励和引导公众践行绿色消费、绿色出行、节能环保低碳等绿色生活方式。
 
  6.3.1 践行绿色出行
 
  汽车油品燃烧产生的尾气是城市NOx的重要来源。为此,鼓励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优先选择公共交通、轨道交通和共享单车等方式出行,倡导燃油机动车驾驶人在不影响道路通行且需停车三分钟以上的情况下熄灭发动机,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
 
  6.3.2 践行绿色消费
 
  房屋装修装饰优先选择购买VOCs排放较少的涂料、水性漆等绿色环保标志产品,装修过程中,及时将涂料、水性漆盛装桶封闭;汽车加油尽量到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加油站,减少VOCs无组织排放。
 
  6.3.3 做到节能环保
 
  节约用电,倡导使用节能灯,避免家用电器长时间处于待机状态,夏天空调温度不低于26℃,冬天空调不高于20℃,通过节能减少火电NOx排放。倡导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强化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化、资源化,减少垃圾焚烧排放的NOx等废气。定期维护清理家中油烟机,确保正常使用。
 
  6.3.4 增强防护意识
 
  空气臭氧浓度的高值时段一般在夏季的午后1点至4点。对此,建议公众尽量减少户外活动的时间,尽量将户外活动安排在早上、傍晚这些臭氧浓度较低的时间段。降低运动强度,避免做足球、篮球等高强度的体育活动。
 
  6.3.5 履行监督义务
 
  履行环保监督的义务,对日常生活中发现的企业偷排偷放大气污染物、露天焚烧垃圾等违法行为以及“散乱污”企业,及时向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和反映。
 
  附件:1.南安市臭氧防控的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
 
  2.福建省固定污染源VOCs综合整治效果现场核查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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