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市政府关于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整改国家环保部华北督查中心综合性督查反馈问题,深刻汲取腾格里沙漠污染问题的教训,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严格落实政府、部门环境监管责任,加大环境保护和污染整治力度,进一步举一反三,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工作要求,通过全面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特别是恶意排污行为,切实发现、处理、解决一批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产生活的重点环境污染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严防环境污染事件再次发生,推动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完成污染治理,进一步提高环境管理水平,为明年1月1日新修订《环境保护法》的实施工作奠定基础。
二、检查范围
全县工业园区和所有排污企业。检查重点为化工、煤炭(包括煤炭洗选、储煤场)、水泥、造纸、餐饮业油烟治理、加油站油气回收、道路扬尘、涉危险废物、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以及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企业。
三、检查内容
按照《全县环境保护大检查现场检查内容》(见附件)组织开展大检查工作,特别是要重点检查以下方面的内容:
(一)工业园区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厂、给排水管网、固体废弃物处置场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情况。
(二)排污企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情况;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情况;危险废物处置情况。
(三)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
(四)2014年污染减排目标责任书项目完成情况;2014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完成情况。
(五)落后产能淘汰情况;土小企业死灰复燃情况。
(六)国家环保部华北督查中心综合性督查反馈问题落实整改情况。
(七)保障亚太经合组织会议空气质量落实情况。
四、方法步骤
环境保护大检查共分五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11月8日之前)
县政府成立环境保护大检查领导组,全面动员部署,并在新闻媒体宣传报道。
(二)组织自查阶段(2014年11月9日至12月9日)
按照确定的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深入、细致地进行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全面掌握辖区内工业园区、排污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摸清底数,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实行一厂(企)一档。
(三)分类处理阶段(2014年12月10日至12月31日)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实施分类处理,依法采取限期整改、限期治理、停产、关闭等措施,督促企业彻底整改到位。
(四)重点督查阶段(2015年1月1日至1月15日)
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成立大检查督查工作小组,采取重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自查自纠、分类处理和整改落实具体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的督查。
(五)总结完善提高阶段(2015年1月16日至1月31日)
认真总结环境保护大检查取得的成效与不足,制定长效管理的制度、措施和办法。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指挥。为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大检查的领导,县政府成立环境保护大检查领导组,具体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李增福(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王一平(环保局局长)
成 员:杜晋锐(发改局局长)
杜玉明(经济和商务粮食局局长)
王文亮(农委主任)
李千彦(监察局局长)
郭丰卿(安监局局长、煤管局局长)
尚玉林(住建局局长)
张永刚(国土局局长)
李二平(财政局局长)
闫树刚(卫生局局长)
孟庆梁(水利局局长)
石 晶(交通运输局局长)
王杰英(畜牧兽医局局长)
胡中堂(司法局局长)
李怀安(中小企业局局长)
王增武(城管局局长)
薛晓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陈军杰(广电中心主任)
冀东升(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
王海平(公安局副局长)
刘邦文(交警大队大队长)
陈万柱(法院常务副院长)
蔡 弘(工商局副局长)
赵锁金(公路段段长)
王 宏(国网寿阳县供电公司经理)
霍增光(自来水公司经理)
王长明(银监办主任)
闫海峰(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
各乡镇乡镇长,滨河、丹凤城区管委会主任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主任:王一平(兼)。
(二)明确职责,通力合作。在环境保护大检查中,各部门、乡镇要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充分发挥联动优势,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清理整治对象的调查摸底工作,按期完成燃煤锅炉整治、储煤场、储焦厂扬尘治理,全面落实我县2014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经济和商务粮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依法提请政府予以关停、实施淘汰;按期完成加油站油气治理,制定气化寿阳、覆盖农村建设工作方案。
发改部门要按产业政策严把项目审批关,对未完成清理整顿任务的要停止核准或审批其基本建设项目;制定严禁核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整改方案。
法院依法追究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责任人的责任,对于涉及环境违法案件需强制执行的要及时依法办理。
监察部门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环境行为实施监察。对违反环保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
工商部门负责协助政府对违法的污染企业进行取缔关闭,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违法企业依法取缔;对应取得而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前置审批的企业不予注册登记。
司法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教育,为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安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负责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以及危险化学品监管,防止和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煤管部门负责开展储煤场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农村优质煤配送中心建设方案。
公安部门负责协助配合环境执法和检查,对暴力抗法的要依法进行严厉打击。
交警部门负责实行在用机动车尾气定期检测工作,未取得环保部门机动车环保检测合格证的车辆不予办理年检;按期完成黄标车、老旧车淘汰任务;配合公路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道路扬尘进行管理。
农委负责制定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实施方案,配合各乡镇(包括滨河、丹凤城区管委会,下同)及相关部门做好秸秆禁烧工作。
畜牧部门负责推进畜禽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注重环保、规范管理的要求,加强对养殖场(小区)建设的规划指导,指导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产生污物进行无害处理。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把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相关手续作为新建规模化养殖场(区)备案的必要条件,保证污水达标排放。
住建部门负责强化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建筑施工工地扬尘、噪声污染监督管理,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收集管网、垃圾处理厂、集中供热供气的建设步伐以及漕河、东梁河的治理进度,督促污水厂建立在线监控设备备品、备件库,健全易损配件更换、监控设备限时修复制度,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处理后污水达标排放。
国土部门负责对违法建设项目的土地占用情况进行清理整顿,依法收回违法占用的土地。严厉打击私挖乱采,阻断土小企业的原料渠道。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专项经费,对环境保护大检查予以支持保障,确保环境保护大检查取得实效。
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医疗单位建设和完善医疗废水和医疗固废的污染防治设施,防止形成二次污染。
水利部门负责辖区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中小企业部门负责对所属企业加强监管,防止和纠正环境违法行为。
城管部门负责城区环境卫生的综合整治,规范处置生活垃圾和清扫街道,严禁焚烧垃圾,防止形成二次污染;清理处置乱摆摊点、乱搭乱建等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
食药监部门负责餐饮业油烟净化治理,按期完成餐饮业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装置。
广电部门要把环境保护大检查列入宣传重点,营造舆论氛围,对重点环境违法案件,要及时曝光、深度报道。
电力部门负责对淘汰、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实施强制断电措施。
自来水公司负责水源地周边环境的管理,安装警示标牌、分界牌和隔离设施设置。
银监办负责对各商业银行为违法排污企业贷款的监督处理。
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切实做到园区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对入园企业的环保设施正常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公路段负责国省道干线公路货运车辆未遮盖篷布造成公路路面扬尘污染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县乡公路货运车辆未遮盖篷布造成公路路面扬尘污染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各乡镇对辖区内环境质量负总责,切实担负起农村生态保护的责任,把生态家园建设融入乡镇科学发展的战略之中;加大农村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干部群众的环境意识;加强化肥、农药、地膜的使用控制,推广、应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加强畜禽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加大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认真做好非法储(售)煤场取缔工作及秸秆禁烧工作。
(三)认真排查,全面整改。大检查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接待陪同和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四不两直方法,采取明查与暗查、昼查与夜查相结合的检查方式,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对全县工业园区和排污企业的环境风险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整治。并与县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清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县环发〔2014〕27号)具体清查整治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对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要认真梳理并制定整改方案,提出整改要求,逐一限期整改落实,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要坚决依法关停或关闭,切实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四)严格执法,打击犯罪。继续深化全县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百日会战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大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对已经立案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要尽快诉讼、审理;对新发现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绝不姑息迁就。
(五)强化督查,严格问责。县政府督查工作小组对环境保护大检查各阶段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环境违法案件没有查处到位、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特别是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开展不力、导致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的等违法违纪问题,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
寿阳县环境保护大检查内容
一、工业园区
(一)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情况。入园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是否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
(二)规划环评审批情况。整体园区是否有经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审批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对实施范围、适用期限、建设规模、结构与布局等方面进行过重大调整或修订的是否重新办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三)入园项目环境管理情况。入园项目是否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对化工项目和涉及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入园项目还必须有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污染治理和验收文件、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估验收文件;是否领取排污许可证。
(四)园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及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园区是否配套建设集中式废(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园内企业工业废水是否实行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循环利用,是否在处理达到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后,接入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园内废气排放企业是否采取了严格控制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排放的措施;园区内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是否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及规范进行安全处置。
(五)园区环境管理情况。园区管委会是否对园区环境空气质量和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实施有效监管、是否督促园内企业履行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园内企业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是否按规定履行排污申报登记、排污状况监测和足额缴纳排污费。
(六)园区环境风险防控情况。园区管委会是否根据园区自身特点制定园区级环境应急综合预案并加强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和设施建设,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园内企业是否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明确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
二、化工企业
重点检查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指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一)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情况。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是否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
(二)环保手续办理情况。是否经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试生产批复文件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是否领取排污许可证。
(三)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检查厂区管网雨污分流、污水处理站建设及运行情况、在线自动监控装置运行情况;全厂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收集池建设及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是否稳定达标排放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台帐是否齐全。
(四)周边环境敏感点情况。企业总排口污水排放去向,周边1000米范围内是否涉及村庄、学校、医院、河流等环境敏感点。
(五)环境风险防控情况。排查重点监控化工园区和重点环境风险源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和演练情况、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重点检查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等情况的卫生防护距离是否满足要求,固体废弃物存放处置场所等是否存在环境安全隐患,是否存在私设暗管或排污口偷排污染物、运行管理不善等情况。
三、煤炭企业
(一)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情况。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是否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
(二)环保手续办理情况。是否经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试生产批复文件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是否领取排污许可证。
(三)污染物控制情况。煤矿开采过程的装卸、运输、储存产生的扬尘必须配套防护措施,一般煤矿自备煤场的防扬尘措施要求采用筒仓或防尘网。对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场地涌水和工作面的污水,要求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对配套建设的渣石场,要求企业采取防扬尘措施、防矸石自燃措施,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四、煤炭洗选企业
(一)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情况。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是否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
(二)环保手续办理情况。是否经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试生产批复文件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是否领取排污许可证。
(三)污染物控制情况。煤炭洗选过程的装卸、运输、储存产生的扬尘是否按环评批复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洗选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是否进行闭路循环,产生的煤矸石是否按环评批复要求进行处置。
五、水泥企业
(一)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情况。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是否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
(二)环保手续办理情况。是否经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试生产批复文件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是否领取排污许可证。
(三)粉尘污染控制情况。粉尘排放分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粉尘有组织排放主要指水泥窑的废气和各设施有组织收集的废气除尘设施排放的废气,多数采用静电除尘和袋式除尘,如不能达标,多为除尘设施未能正常运行。粉尘无组织排放主要来自原料运输、物料转运、物料下料口、水泥出厂等环节,在上述各个环节须设置收尘设施。
(四)废气污染控制情况。在建水泥生产线重点排放源必须安装连续监测装置,对于水泥窑,应连续监测颗粒物、SO2、NOX的排放;对于烘干机(磨)、煤磨、冷却机,应监测废气中的颗粒物。
六、石料开采及加工企业
(一)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情况。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是否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
(二)环保手续办理情况。是否经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试生产批复文件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是否领取排污许可证。
(三)粉尘污染控制情况。粉尘排放分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粉尘有组织排放主要指石料粉碎和加工工段是否按环评要求配套建设安装有粉尘除尘设施;粉尘无组织排放是指来自原料运输、物料转运、物料下料口、物料储存、物料出厂是否采取防治二次扬尘污染的措施 。
七、涉重金属企业
涉重金属行业包括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业、含铅蓄电池制造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电子元器件制造业和重有色金属冶炼业,比较典型的有铅锌冶炼行业、铜冶炼行业、铅蓄电池行业、皮革行业、聚氯乙烯行业、铬盐行业和电镀行业。
(一)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情况。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是否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
(二)环保手续办理情况。是否经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试生产批复文件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是否领取排污许可证。
(三)环境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执行三同时制度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情况;企业废渣场、尾矿库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情况;企业含重金属固体废弃物的贮存及运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企业污水处理厂污泥和垃圾填埋场渗滤液重金属排放及无害化处置情况。
八、涉危险废物企业
涉危险废物企业是指产生及专门从事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企业,检查的重点是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产生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废弃包装容器的企业、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和处置经营活动的企业。
(一)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情况。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是否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
(二)环保手续办理情况。是否经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试生产批复文件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是否领取排污许可证。
(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环境管理情况。是否执行了申报登记、管理计划、经营许可证、转移联单、源头分类、识别标志、应急预案备案等制度;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环节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四)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环境管理情况。是否执行了经营许可证、申报登记、管理计划、识别标志、转移联单、应急预案备案、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等制度;危险废物接收、贮存、利用处置等环节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九、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
(一)环保手续办理情况。是否经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包括在线自动监控装置验收)。
(二)设施运行情况。污水处理厂设施运行是否正常,可以通过物理和化学的表征现象进行判断。检查和判断内容包括:查看配水是否合理,曝气是否均匀;活性污泥的颜色、气味和浓度是否正常,有无浮泥,污泥是否膨胀;二次沉淀单元的吸、刮泥设备运行,水质透明度、浑浊度、颜色、气味是否正常等。污水处理厂在线自动监控装置须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查和校准。
(三)台账管理情况。台账主要包括:进水水质分析表、出水水质分析表、月份水质汇总表、进出水流量趋势图、进出水化学需氧量和氨氮趋势图、好氧池溶解氧趋势图、曝气池污泥浓度趋势图、水质监测报告、鼓风机运行时间统计表、污泥脱水机运行时间统计表、污水提升泵运行时间统计表、设备保养和大中修记录表、污水处理厂岗位通报记录表、运行人员值班日志、中控室值班日志、污水处理厂生产运行日报表、污水处理厂水区运行记录、泥区运行记录、机修车间维修日志、生产调度值班记录。
十、生活垃圾处理厂
(一)环保手续办理情况。是否经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包括在线自动监控装置验收)。
(二)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查看生活垃圾产生量、种类、贮存、处置方式;查看渗滤液处置,废气收集情况。
十一、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包括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
在一级保护区内建设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警示标牌、分界牌和隔离设施设置情况;水源地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评估、备案、演练情况;保护区范围内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穿越水源地公路管控情况。
十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一)环保手续办理情况。是否经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是否领取排污许可证。
(二)生产及产污情况。查看养殖种类、养殖模式和养殖技术,确定实际存栏量,计算粪尿产生量;检查养殖场实际用水量,结合清污分流、干湿分离、污水利用等措施,确定不同清粪工艺、不同规模的养殖场是否超过其最高允许排水量;根据粪便处理利用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及利用方式、利用途径,确定废渣排放量和农田施用量是否超过当地最大农田负荷量。
(三)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检查执行三同时制度情况;检查废水进出水量和水质、药品使用记录、设备运行及维修记录等台账;检查排污口规范化和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建设运行情况。
十三、国控企业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
现场端在线监控设施检查重点围绕监控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展开。
(一)采样单元。采样位置是否规范;采样探头或采样泵是否堵塞;废气采样管线是否存在U型弯曲,是否全程伴热,是否漏风,采样点或管路是否被稀释;废水采水管路是否存在三通阀、中间水槽等配水装置。
(二)分析单元。是否粘贴每季度有效性审核合格标识;仪器参数设置是否合理(包含废气量程、过量空气系数、速度场系数等;废水量程,标准曲线A、B值,消解温度、消解时间等);废气分析仪高、中、低三种标气是否配置齐全;废水分析仪试剂是否合格并在有效期内,试剂用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数据历史记录是否完整并符合逻辑;标气和标液测定是否准确。
(三)传输数据单元。是否存在模拟数据上传、人为(或软件)修改数据上传;是否存在嵌入造假软件;分析仪、工控机和数采仪间的传输数据是否一致,是否与省市监控中心平台正常联网。
(四)监控站房与制度完善情况。监控站房是否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建设,门禁设施等是否齐全;运营记录是否规范、齐全;制度是否完善并上墙。
十四、其他
(一)餐饮业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装置情况。
(二)各乡镇秸秆禁烧工作开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