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省政府《江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细则》(赣府发〔2013〕41号)及《宜春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宜府发〔2014〕3号)文件精神,加快我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能源和产业结构调整、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业废气污染整治、城乡废气治理等为突破口,大力倡导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配合、区域协作与属地管理相协调、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建立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对各类污染源实施综合治理,稳步推进大气环境质量的改善。
二、主要目标
到2017年,全市空气质量明显改善,较重污染天气有所减少,优良天数逐年提高;全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PM10)比2012年下降10%以上,城区二级及优于二级空气质量天数达到90%以上、
三、工作任务
(一)全面整治燃煤锅炉,切实解决燃煤污染
1.加快淘汰燃煤锅炉。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电”工程建设;切实落实气源,有序实施“煤改气”项目。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市中心城区和其他地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工信委、高新园区、循环经济园区、环保局、各乡镇(街道)
2.开展城区“五小”企业“煤改气”工作。2015年全面启动市中心城区“五小”企业(小餐饮、小宾馆、小食堂、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店)等燃煤炉灶“煤改气”工作。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环保局、工商局、发改委、各街道办事处
3.严格审批新建燃煤锅炉。在陶瓷、熔炼、化工、制药、食品等产业集聚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市中心城区禁止新建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发改委、工信委、环保局,各乡镇(街道)
(二)深化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减少污染物排放
4.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到2015年底,全市所有燃煤电厂都要安装脱硫设施,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实施脱硫;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的燃煤机组均应安装脱硝设施,新型干法水泥窑要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现有除尘设施要实施升级改造。丰电一期#4机组脱硝及低氮燃烧器须在2015年6月投运;丰电一、二期电厂除尘设施改造必须在2015年底前完成;丰矿电厂、洛矿电厂机组脱硫、脱硝和除尘改造工程必须在2015年底建成并投入使用;丰城南方水泥公司2#窑2015年底前除尘设施改造必须到位;江西赣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700 吨/天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旋窑生产线2017年底以前必须完成脱硝改造,其回转窑、粉磨站、料库、储运等均应安装高效除尘设备,确保颗粒物达标排放;陶瓷行业干燥塔2015年底前必须全部改烧清洁能源,有原料堆场的企业,2015年底前必须完成栅盖设施,防止露天堆放。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工信委、高新园区、循环经济园区,各乡镇(街道)
5.开展重点行业污染整治。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市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基地、市精品陶瓷产业基地,各乡镇(街道)要对辖区内工业企业废气污染情况进行全面排查,重点为燃煤电厂、水泥(含水泥粉磨和预拌混凝土企业)、矿山、陶瓷、化工、有色金属冶炼行业。加强对企业烟囱、排气筒烟气排放情况、无组织废气排放情况以及易产生扬尘的原辅材料堆场、固废暂存场和矿山进行检查和监测。根据排查发现的问题确定重点整治企业名单,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市环保局、市工信委
6.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到2015年6月底,完成挥发性有机物基础数据调查工作。2014年底以前,中石油丰城围里加油站必须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全市其他所有中石油、中石化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必须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到2017年12月31日前所有民营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必须安装到位。2016年,石化企业全面推行“泄露检测与修复”技术,完成有机废气综合治理。到2017年,对有机化工、医药、表面涂装、塑料制品、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环保局、工信委、发改委,各乡镇(街道)
(三)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强化面源污染管控
7.综合整治城市扬尘。强化施工扬尘监管,建立扬尘控制责任体系。要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扬尘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并采取防止扬尘措施,施工现场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应进行地面硬化,工地出入口设置冲洗平台,运输车辆经冲洗后方可驶出工地;控制城区道路扬尘污染,城区渣土运输车辆必须全部采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对任意洒落渣土的运输车辆加大处罚力度;推进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增加城区道路冲洗保洁频次,降低道路积尘负荷,提高机械化清扫率,到2016年,中心城区主要车行道机扫率达到50%以上。到2017年,达到80%以上。到2015年底,建设工地现场做到“六个不开工”,实现“六个100%”。“六个不开工”,即,审批手续不全不开工、围档不合要求不开工、地面硬化不达标不开工、冲洗排放设备不到位不开工、保洁人员不到位不开工、不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不开工;“六个100%”,即,施工现场100%围挡、工地砂土100%覆盖、工地路面100%硬化、拆除工程100%洒水、出工地运输车辆100%冲净车轮车身且密闭无洒漏、暂不开发的场地100%绿化。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城管局,各乡镇(街道)
8.实施城市环境容貌整治。彻底解决市区范围内散体物料、建筑垃圾、生活垃圾乱堆乱放、随意倾倒等问题。对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已征待建地带裸露地面进行硬化、绿化或覆盖。加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穿城铁路和高速公路两侧及进出口等重点区域的环境整治,及时修复市区建成区内破损路面。推进货运车辆市区限行规定。严禁焚烧垃圾、落叶等废弃物。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国土局、交通局、林业局,各乡镇(街道)
9.推进矿山扬尘整治。依法打击城区周边非法采矿、采石和采砂行为。到2016年底,现有企业安装视频,实施在线监管。对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和城区周边矿山(采矿场)、配煤场所等产生扬尘污染的企业采取更严格的防尘措施,加大监督力度,在重污染天气时段采取限产限排措施。
责任单位:市地矿局、煤管局、安监局,各乡镇(街道)
10.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治理。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抽油烟机,逐步减少家庭油烟气排放。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必须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相关部门要持续开展城区餐饮业油烟污染综合整治,并加强设施运行监管。严把城区饮食娱乐业审批、选址、污染防治关,2016年底前,所有新建、已建的餐饮场所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工商局、质监局、城管局,各街道办事处
11.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治理。推广使用绿色肥料、配方肥料,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深化完善使用长效缓释氮肥,减少农业源氨的挥发。严格执行秸秆焚烧各项规定,发展秸秆综合利用,如饲料化、工业原料、燃料等,以资源利用理念发展农业废弃物产业,防止农业活动污染大气。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市农业局、环保局
12.减少烟花鞭炮污染。督促烟花鞭炮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推进产品环保化;鼓励党员干部带头不放、少放烟花鞭炮;督促市中心城区主干道临街店面尤其是酒店在开张、庆典等各类喜庆场合中尽量少放、不放烟花鞭炮,鼓励燃放电子鞭炮。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文明办、城管局,各街道办事处
13.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结合城市发展和工业布局调整,通过推进道路绿化、办公居住区绿化、房前屋后绿化、农村庭院绿化等措施,提高城市及周边绿化水平,增强环境自净能力,打造绿色生态保护屏障。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林业局,各乡镇(街道)
(四)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小型企业综合整治
14.开展小型工业企业专项整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推动县乡村三级联动参与综合整治。各县(市、区)要对布局分散、装备落后、环保治理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治理整顿,要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实施分类治理,提升改造一批、集约布局一批、搬迁入园一批、依法关停并转一批。对规模小、达不到环保要求的一律取缔,对技术先进并符合规模要求的入园进区,加以规范和提高。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市地矿局、环保局、工信委、工商局、供电公司
15.开展小矿山等企业专项整治。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对城市周边及高速公路、交通干道两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可视范围内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小矿山、砂石料加工企业全部取缔。对其它不符合要求的矿山开采和加工企业进行停产整顿,符合够规模、有手续、达标排放要求的方可生产。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坚决关停取缔。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市国土局、工信委、环保局、工商局、供电公司
(五)强化机动车污染治理,有效降低污染总量
16.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加强城市交通管理。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推广智能交通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倡导和鼓励绿色出行。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综合采用政策、经济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分步提升燃油品质。2014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2015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2017年底,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的车用油品的行为。继续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检验,规范管理环检机构,对排气不达标的车辆,环保部门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公安交警部门不得发放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部门不得办理机动车营运定期审验手续。扩大黄标车限行区域,到2015年底,城区黄标车限行区域要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的50%以上。2017年底要达到80%以上。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2015年底前全面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到2017年,基本淘汰全县范围内的黄标车。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注销登记,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并加强路面巡查。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公安局、环保局、城管局、商务局、发改委
17、大力发展清洁交通。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鼓励出租车改造油气混用车,逐步布局建设汽车加油站和充电桩。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要率先使用纯电动等新能源汽车,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倡导和鼓励绿色出行。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工信委、公安局、城管局、财政局
(六)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18.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按照国家、省产业准入目录要求,严把新建项目产业政策关,严格控制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新、扩、改建项目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委、环保局
19.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分区域明确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到2015年,完成省政府下达的重点行业“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省里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根据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到2017年,有关地区要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发改委,各乡镇(街道)
20.压缩过剩产能。加大环保、能耗、安全执法处罚力度,建立以严格节能环保标准促使“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发挥优强企业对行业发展的主导作用,通过跨地区、跨所有制的企业兼并重组,压缩过剩产能。严禁核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认真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发改委
(七)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21.强化科技研发和推广。围绕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工作,加强污染治理技术和新能源开发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加强与周边地区的合作,学习借鉴先进经验,交流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发挥科技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重要作用。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环保局
22.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强化源头污染预防,针对节能减排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生产技术改造。到2017年,水泥、化工、有色金属冶炼、陶瓷等行业至少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发改委、工信委
(八)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强化清洁能源供应
23.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完成节能降耗指标,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通过提高接受外输电比例、增加天然气供应、加大非化石能源利用强度等措施逐步替代燃煤。到2017年,全市煤炭消费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要求参照省里文件执行,但不得高于2013年全市的比重。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委、安监局
24.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加大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制天然气和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的供应和推广力度,逐步提高城市清洁能源使用比重。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项目,限制发展天然气化工项目。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委、安监局
25.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煤矿应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要加快建设与改造,到2017年,原煤入选率达到70%以上。禁止进口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限制高硫石油焦的进口。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质监局、环保局
26.减少农村炊事、采暖用煤。结合全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要求,加大罐装液化气和可再生能源供应,推广使用洁净煤、型煤、生物质能,鼓励开发利用太阳能、地热等清洁能源。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市发改委、农业局、科技局
27.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联供等技术和装备。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九)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28.调整生产力布局。按照城市功能区划要求,合理确定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重大项目原则上布置在园区。加强产业政策在产业转移过程中的引导和约束作用,严格控制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项目。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环保局、建设局、规划局
29.严格节能环保准入。加强对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对国家确定的产能过剩行业未进行规划环评的,原则上不受理具体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所有新、扩、改建项目,必须全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和贷款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对违规建设的依法进行处罚。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发改委、工信委、国土局、安监局、城管局、供电公司、金融办、高新园区、循环基地,各乡镇(街道)
30.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市发改、工信、环保、工商等部门建立联合准入机制,在重点行业立项、技改、环评审批中严把节能环保准入关。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环保局、工信委、工商局、高新园区、循环经济园区
31.优化城市空间布局。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强化城市空间管制和绿地控制要求,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区设立,严禁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研究开展城市环境总体规划试点工作。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建设局、发改委、城管局、林业局
32.推进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结合压减过剩产能、节能减排和企业兼并重组,有序推进城市中心城区化工、涉铅等重污染企业和排放异味企业搬迁改造,到2017年基本完成。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环保局、工商局、高新园区、循环经济园区
(十)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33.建立监测预警体系。加快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体系和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建设。鼓励监测监控设施实行第三方运营。建设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完善会商研判机制,及时统一发布雾霾天气预警信息。2015年底前,启动丰城三中、丰城一中两个空气自动监测站建设,逐步开展PM2.5监测,到2015年底,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体系建设。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气象局
34.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市政府于2016年底前制定和完善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要依据区域性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企业限产停产、机动车管制、施工场地停止作业、中小学校停课及可行的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各地应根据应急预案内容定期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气象局、市政府应急办
四、保障措施
35.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丰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分管领导为总召集人,市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政府负责同志为成员。联席会议统筹研究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调整、能源消费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重点行业治理、清洁技术改造等重大问题;指导协调各地各单位落实实施方案。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36.制定落实方案。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及控制目标要求,按照“项目化、时间表、责任人”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于2014年5月底前制定有关大气污染重点整治专项方案。同时,专项落实方案时间安排:准备阶段(2014年5月—6月);集中整治阶段(2014年7月—10月);总结阶段(2014年11月—12月);长效监管阶段(2015年1月1日起)。专项落实方案、集中整治总结报告分别于2014年6月10日、2015年1月10日前报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政府将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列为年度环保专项督查的重要内容。
37.严格追究责任。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环保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监察机关约谈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38.加强部门协调。建立由市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推进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制,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环保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强化对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开展大气环境监测、科研,削减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制定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发展改革部门要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优化产业布局调整,加快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加大清洁能源利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工业信息化部门负责制定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并组织实施;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制定机动车管理措施,落实黄标车和老旧机动车淘汰、限行方案;城建部门负责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监管;城管部门加强城市道路扬尘防治、城市绿化;商务部门推动油品升级供应,配合做好黄标车、老旧机动车淘汰和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矿管部门负责推进矿山绿化和生态修复、整治和规范采矿、采石行为;财政部门加大资金投入,落实财税补贴激励政策;科技部门要加强环保科技研发和推广;林业部门要加强城市周边生态林建设;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业生产活动对大气造成污染的防治、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农村新能源的开发与利用;监察机关负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及有关部门履职情况的行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大对财政性资金支出使用的审计监督;环保、监察、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公安等部门要深入持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39.落实激励机制。积极落实国家、省有关大气污染防治政策。对相关项目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对率先实施脱硝、脱硫、除尘等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或改造升级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表彰;加大对模范企业的扶持力度、宣传力度,提高企业治污的积极性。
40.严格执法监管。积极开展各类执法检查,始终保持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加强各种大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及管理情况监督监察,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和运行管理规范,严厉查处不及时整改或各种超标排污行为。加强空气质量风险隐患监察,确保环境安全。严格环保执法,认真查处群众投诉环境保护案件,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对未完成整治的企业,要从新项目准入、排污许可证核发、各类评优及资金补助等各方面予以制约;对拒不执行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或者停产整治等决定继续违法生产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1.动员社会参与。加强信息公开、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监督排污单位偷排偷放、车辆“冒黑烟”、渣土运输车辆遗撒、秸秆露天焚烧等行为。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积极推进生态建设示范、环保模范城市、绿色学校、绿色企业、绿色社区、绿色家庭等创建活动,不断增强全社会大气污染防治意识。创设有利于公众参与监督的各种载体,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积极参与环保行动,形成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按照本方案,结合实际狠抓贯彻落实,确保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如期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