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根据龙岩市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6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16〕222号)精神,切实加强城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升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水平,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现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目标
坚持“属地为主、行业管理、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工作原则,在城区开展为期一年的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长效机制,全面落实各类大气污染防控措施,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确保2017年度达到“345”的工作目标,既城区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不高于0.03mg/m3,二氧化硫(SO2)年均浓度不高于0.04mg/m3。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不高于0.05mg/m3。
二、空气环境质量现状
2016年度共366天,完成有效监测363天,空气质量一级72天,二级280天,三级11天,城区空气优良比例为97.0%,月均AQI为47-75,六项污染物年浓度值分别为:SO2,0.050mg/m3;NO2,0.020mg/m3;PM10,0.066mg/m3;PM2.5,0.036mg/m3;CO,1.7mg/m3;O3,0.110mg/m3,其中PM2.5超出二级标准(0.035mg/m3),PM10和SO2接近二级标准(0.07mg/m3和0.06mg/m3)的临界值。
2017年度1月共31天,完成有效监测31天,空气质量一级7天,二级23天,三级1天,城区空气优良比例为96.8%,月AQI为61,六项污染物月浓度值分别为:SO2,0.044mg/m3;NO2,0.016mg/m3;PM10,0.064mg/m3;PM2.5,0.04mg/m3;CO,1.4mg/m3;O3,0.098mg/m3。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燃煤锅炉和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整治
落实燃煤锅炉提升改造措施,2017年9月底前完成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华电漳平火电有限公司、菁城街道办事处)。12月底前完成淘汰锅炉18家任务,不再审批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责任单位:市经信局、环保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加强城区大气工业企业监督管理,抽查大气在线监控设备实时情况,加强巡查检查。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扬尘的控制,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及露天仓库应当尽量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推广密闭输送设备,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抑尘设施(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在堆场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的专用场地,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洁并及时清洗(责任单位:市交通局、执法局)。
推进实施重点行业企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一是9月底前完成福建华电漳平火电有限公司5#、6#脱硫除尘超低排放改造,二是6月底前完成正盛无机水玻璃窑炉烟气除尘、脱硫及脱硝综合改造,三是推进金鑫硫酸厂硫酸生产系统尾气吸收改造,关闭未能通过验收的第二条生产线,减少SO2和烟尘的排放。(责任单位:市经信局、环保局、相关企业)。
加强对城区周边机砖厂的管理。对已备案登记的机砖生产企业,完善环保设施建设,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污染,堆场及装卸场地必须严格规范要求,强制性安装尾气排放在线监控系统,对未符合要求的机砖生产企业不得恢复供电生产(责任单位:市环保局、供电公司)。按照产业政策规划,布局新型建材生产线(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国土局、林业局)。
(二)整治城区高污染物污染源
规定城区高污染物禁燃区域,将解放北路至一中到解放南路至凯源路口合围区域及沿街经营网点、漳平大桥桂林桥头到下桂林加油站、二中到工商局沿街经营网点列为禁燃区域(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禁止在禁燃区内燃烧高污染燃料(责任单位:市环保局、执法局,菁城、桂林街道办事处)。
(三)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整治
严格执行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和施工现场污水排放管理工作的意见》,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扬尘监管。一是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招标文件中应当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制定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并列入技术标评内容。中标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当包括招标文件中的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并明确扬尘防治责任。二是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三是施工工地应按要求设置封闭围挡,整齐规范堆放物料,实施道路硬化,禁止现场露天搅拌。四是施工中涉及挖土、装土、堆土、破碎等易扬尘作业工艺的,须洒水、喷雾,严禁无序开挖行为;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同时加快对车辆的更新改造,实施密闭运输,加大城区内渣土运输管理力度,坚决制止运输中“抛、洒、滴、漏”现象的发生(责任单位:市执法局)。五是短期(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筑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遮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美化和固化;淘汰易产生噪音和排放有害烟尘的锤击桩工艺(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四)市政工程扬尘污染整治
市政河道沿线绿化、城区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应当组织实施绿化或者透水铺装(责任单位:市执法局);城区及周边的损坏道路,应当及时组织维护(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五)城区道路保洁扬尘污染整治
采取密闭运输,道路清洁、冲洗作业等抑尘措施,严禁乱倾乱倒,严禁焚烧树叶、垃圾或其他废弃物,严禁沿街商铺装饰装潢未封闭施工及装潢垃圾不及时清运等行为。全面实行垃圾密闭化运输,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加强城区道路清扫保洁管理,及时清理道路两侧随意倾倒生活或建筑垃圾,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抓好城区各主次干道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城区主干道每日洒水不低于3次,遇到污染天气,必须增加道路冲洗保洁频次,降低道路积尘(责任单位:市执法局)。实行城市环境卫生网格化管理,由所在街道主要领导牵头组织辖区内巡查,指导、监督、检查主次干道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单位:菁城、桂林街道办事处)。加强对国道235线(原省道203线)保洁工作,每天上午、夜间各冲水清洗一次(责任单位:市公路分局)。
(六)餐饮行业烟尘及油烟排放等整治
加强固定餐饮服务经营场所油烟管控。开展城区餐饮业油烟污染综合治理,制定出台《餐饮服务业环境管理办法》,督促城区内有油烟产生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装置,对安装不符合要求或达不到排放标准的要限期整改。新、改、扩建有油烟产生的餐饮项目必须同步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装置(责任单位:市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环保局)。
禁止露天流动性烧烤摊点,引导摊点入店经营,纳入执证经营管理,同时要求安装油烟净化器(责任单位:市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垃圾焚烧等污染整治
加强垃圾无害化处置管理,严禁城市及周边地区露天焚烧清扫物、园林废弃物、建筑废弃物、生活垃圾及其他产生烟尘物质,加强巡查检查,及时查处露天焚烧行为。由相关部门互通互联,依托社区各基层组织,联合组建焚烧点巡查队伍(责任单位:市执法局,菁城、桂林街道办事处)。
(八)移动污染源整治
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达标检验工作,加强黄标车路面监控,依法制定实施黄标车限行措施,扩大黄标车限行区域,加大对黄标车限行处罚力度,严格限制黄标车转入、转移登记,完成市下达的黄标车年度淘汰任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过境公路超载车辆管理。加强城区周边过往重型运输车辆道路运输扬尘管理,禁止“抛、洒、滴、漏”现象出现,重点整治车辆违法改装及超载行为,强化运输车辆车容管理及未按规定遮盖篷布造成物料抛洒等行为,严禁重型车辆进入主城区(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公安局)。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2月15日-3月15日)
菁城街道办事处、桂林街道办事处,市环保局、住建局、执法局、经信局、公安局、交通局、公路局、市场管理局、国土局等市直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全面动员部署。根据2016年7月市政协组织的调查摸底和得出的结论,列出重点清单,制定具体整治方案。方案要明确任务目标、整治计划、职责分工、推进措施等,层层分解落实,实行分片包干管理,明确责任区域(路段或工地或企业)和责任人,确保整治成效。各单位要在3月20日前将整治实施方案及责任分解落实情况报市政府办。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7年3月15日-2017年12月15日)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在全面排查摸底基础上,制定详细的巡查检查工作计划,认真按照整治工作要求,突出重点,分类实施,开展城区重点领域大气污染专项整治,坚持边整改边规范,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按时报送城区大气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市政府不定期组织效能督查开展督查督导,指导、协调城区有序开展整治工作,并对工作开展不力、工作成效不明显的单位予以通报。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7年12月16日-12月31日)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街道办事处要认真总结整治工作经验,制定长效管理机制,并形成专项整治工作报告于12月15日前报市政府办。市政府将组织市效能督查中心及市直行业有关主管部门对城区大气污染专项整治情况开展检查考核,抽查工业企业、施工工地、主次干道、堆场、露天仓库等重点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并通报考核结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漳平市城区大气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马 勇 市政府市长
常务副组长:张 锋 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 组 长:朱彩泰 市政府副市长
王 达 市政府副市长
陈菲菲 市政府副市长
张如春 市政府副市长
陈良斌 市政府副市长
张 辉 市政府副市长
李小飞 市政府副市长
欧阳钦从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谢可刚市政府办主任
谢建华市政府办副主任
蔡登峰市环保局局长
刘瑞华市发改局局长
陈红星市经信局局长
郑炎辉市公安局政委
黄东方市住建局局长
卢远衡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陈志平市林业局局长
许建晖市执法局局长
卢永恒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徐炳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谢先平漳平公路分局局长
赖永健菁城街道办事处主任
黄必焕桂林街道办事处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谢可刚任办公室主任,谢建华、蔡登峰任副主任。办公室负责协调、督促、推进城区大气污染专项整治工作。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此次整治工作,将其作为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要成立专门的工作推进小组,每季度或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城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加强各类扬尘防治主体责任单位的业务指导,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难点,做到有部署、有措施。
(二)落实主体责任
城区大气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涉及方方面面,任务重、标准高,各级各部门既要主动履责,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要细化工作内容,层层分解任务,逐级明确责任,具体到监管责任片区(路段或工地或企业)和监管责任人。要督促工业企业、工地施工单位、搅拌站、堆场等经营单位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要求明确大气防治管理机构,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具体措施,做到管理人员到位、责任落实到位、检查整改到位,确保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完成。
(三)严格执法督查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全面覆盖、不留死角”的原则,对各类大气污染源进行全面排查;要加强执法力度,对发现的大气污染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通过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改正、约谈责任单位法人、记录责任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行政处罚等手段,建立常态化大气污染防治机制,确保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实效。各相关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各责任单位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对各类违法行为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四)强化舆论监督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主动向社会公布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关要求,提高广大群众的知晓率,要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典型大气污染案例,发动群众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形成良好的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社会氛围。
(五)落实跟踪调度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城区大气污染专项整治进展的跟踪调度,及时报送有关工作信息,请于每月25日前将大气污染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形成文字材料报送市政府办。市政府将对开展防治工作不及时、采取措施不到位、防治成效不明显的地方或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