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佳木斯市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减少餐饮业油烟对居住环境的影响,依据《条例》第七条第四款,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富锦市建成区内2020年1月1日《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餐饮业经营项目油烟整治工作,2020年1月1日后新注册或承兑的餐饮业经营项目按《条例》中新建餐饮业经营项目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业油烟综合整治负责,组织调查摸底,制定限期整改计划,采取措施,推进整治。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开展餐饮业油烟综合整治工作。
第四条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餐饮业油烟综合整治的综合协调、调度和执法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餐饮企业店外牌匾的拆除工作,对餐饮企业店外私搭乱建行为依法监督。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餐饮业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执行有效证照开展检查,对无照无证餐饮经营单位依法处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管理企业配合综合整治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维持综合整治秩序,配合有关部门执法,查处餐饮业违法经营活动。
第五条 产生油烟的餐饮业经营项目必须设置收集油烟、异味的装置或设施,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并通过专用烟道排放。专用烟道排放的高度和位置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环境,排烟系统应做到密封完好,禁止人为稀释排气筒中污染物浓度。
第六条 产生油烟的餐饮业经营项目须安装具有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CCEP认证)的质量合格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视同超标。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
(二)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排放油烟的。
(三)设立在居民住宅楼内的餐饮业经营项目。
(四)在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
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设立的餐饮业经营项目。
第八条 产生油烟的餐饮业经营项目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自行整改,逾期未完成自行整改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关闭并处罚款。
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餐饮业经营项目不含以下类型:不设厨房的兑制冷热饮品、零售烧卤熟肉食品、食品复热的;不设炒炉和无煎、炒、炸、烤等产生油烟、异味和废气制作甜品、炖品、西式糕点、中式面点的。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