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巩固和提升我县大气环境质量,促进我县生态环境良性循环,根据市政府《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宁政文〔2014〕160号),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到2017年全县环境空气质量巩固提升,全县主要乡(镇)集镇所在地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比2014年度下降2%,且环境空气质量优(即API指数为Ⅰ级)的天数比例与2014年度相比持续提高,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呼吸环境。
二、重点工作
(一)加大工业企业治理力度,严控污染物排放
1.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外,城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乡镇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全县工业企业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实施脱硫措施。公用燃煤电厂综合脱硫效率应达到95%以上,其他燃煤电厂(热电厂、企业自备电站)综合脱硫效率应达到85%以上。所有燃煤发电机组必须达标排放,脱硝效率达70%以上。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等产生烟尘的设施,应安装除尘设施,确保颗粒物达标排放。(牵头单位:县环保局,配合单位:县经贸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2.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2017年前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在原油成品油码头积极开展油气回收治理。(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3.推进堆场扬尘综合治理。加强煤堆、料堆监督管理,全县所有露天堆放的煤堆、料堆场2015年底前采取覆盖或建设喷淋装置等防风抑尘设施,大型煤堆、料堆应安装视频监控设施。(牵头单位:县环保局,配合单位:县经贸局)
(二)深化面源污染治理,严格控制扬尘污染
1.深化城区面源污染治理。2014年起,县城区严禁露天焚烧垃圾,严格施工扬尘监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渣土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并逐步推进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逐步扩大建成区绿地规模。(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2.严格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到2017年,县城区经营面积15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和油水分离设施,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台账,废油由有资质的处置单位收集处置。(牵头单位:县行政执法局,配合单位:县环保局)
3.推进县城区绿化和防护林体系建设。扩大县城及乡镇周边一重山绿化和防护林体系建设规模。推广非炼山造林技术,取消炼山造林。(牵头单位:县林业局)
4.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减少农药、化肥的使用,推行缓释肥料品种。2014年起,禁止秸秆焚烧,推广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牵头单位:县农业局)
(三)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
1.加强城镇交通管理。进一步优化城镇功能和布局规划,推广智能交通管理,缓解城镇交通拥堵。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强步行、自行车专用道的建设步伐。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综合采用政策、经济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牵头部门:县住建局,配合部门:县交通局、县交警大队)
2.加快清洁油品升级。2014年起,全面供应符合国Ⅳ标准的车用汽油,2015年起全面供应符合国Ⅳ标准的车用柴油,2017年底,全面供应符合国V标准的车用汽油、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鼓励出租车更新车型为清洁燃料车型,开展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控制。(牵头单位:县经贸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县交警大队)
3.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对尾气排放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或在用车尾气检测不合格的轻型车、重型柴油车及使用年限距强制报废年限不足一年的机动车,不得转入县境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对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牵头部门:县交警大队,配合部门:县环保局、县交通局、县质监局、县工商局)
4.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采取划定禁行区域、经济补偿等方式,逐步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到2015年底,主城区街道不得通行非“绿标车”。(牵头部门:县交警大队,配合部门:县环保局、县质监局、县工商局)
5.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采取直接上牌、财政补贴等措施鼓励购买。2017年起,新生产的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牵头单位:县交警大队,配合单位:县交通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
(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1.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严控“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县发改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的产业准入目录。严格执行贸易禁止类和限制类目录,禁止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在我县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牵头单位:县发改局,配合单位:县经贸局)
2.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经贸部门应牵头制定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倒逼产业转型升级。2014年底,全面完成“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全面淘汰小规模铁合金、小造纸生产线,严厉打击非法机砖厂,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产能效益低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制定综合整改方案,实施分类治理。(牵头单位:县经贸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局)
3.压缩过剩产能。要加大环保、能耗、安全执法处罚力度,建立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坚决停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金融机构应进一步落实绿色信贷政策,支持产能过剩“两高”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牵头单位:县经贸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人行)
(五)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1.强化科技研发和推广。科技部门应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力度,重点支持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等技术及其成套设备研发,支持企业大气污染治理技术研发与科研机构共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创新产研合作研发机制,推动重大节能减排技术联合攻关。(牵头单位:县科技局)
2.重点行业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环保、经贸部门按各自职责积极推进钢铁、化工、石化、水泥、玻璃、金属冶炼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行业清洁生产,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督促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到2017年底,力争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牵头单位:县环保局,配合单位:县经贸局、县园区管委会)
3.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推动工业窑炉、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大力发展机电产品再制造,推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的发展。(牵头单位:县经贸局,配合单位:县环保局、县园区管委会)
4.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着力把大气污染治理的政策要求有效转化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市场需求,促进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产品的创新开发与产业化应用。(牵头单位:县经贸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局)
(六)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1.控煤节能。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到2015年,全县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下降。耗煤项目要实行煤炭减量替代。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省级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到2015年,基本淘汰工业集中区燃煤炉窑,规模以上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0年下降8%。(牵头单位:县经贸局,配合单位:县环保局)
2.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加大天然气供应与利用,积极推进新增汽车LNG和CNG加气站建设工作。2014年起,按《宁德市燃气规划》要求,全县计划建成一个汽车LNG和CNG加气站。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项目,限制发展天然气化工项目,不新建天然气发电项目。因地制宜发展太阳能、生物质能、风能等非化石能源。促进天然气、光伏等分布式能源系统的推广应用。(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3.大力发展绿色建筑。2014年起,全县范围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大型公共建筑(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争取财政性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等技术和装备。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度,推进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试点,重点改造不符合节能要求的屋顶、外窗。(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七)优化产业空间布局,严格环保准入
1.调整产业布局。统筹考虑区域环境承载能力、大气环流特征、资源禀赋,结合主体功能区划、城乡规划、城市产业规划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加强对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镇和区域空间格局。(牵头单位:发改局,配合单位:县住建局、县环保局)
2.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新建钢铁、火电、水泥、有色金属项目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有企业要根据国家标准要求按时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牵头单位:县环保局,配合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安监局、县人行、县供电公司)
(八)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1.建立监测预警体系。气象部门加快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增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能力;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制度,加强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并健全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到2016年底,争取空气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建成投运;全面完成国控重点污染企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在线监测验收,并与省、市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能力建设。2015年底,完成县环境监测、监察、应急标准化建设。(牵头单位:县气象局,配合部门:县环保局、县财政局)
2.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寿宁县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在2014年年底前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应急预案应当与宁德市市级应急预案统筹衔接。(牵头单位:县环保局,配合单位:县气象局)
3.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创新环境监管机制,强化地方政府环境管理主体责任,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模式。深入连续开展环保专项检查行动,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明确重点,加大力度,严厉打击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4.加强环境信息公开。从2015年开始逐步构建各部门协调一致的信息联合发布平台,规范发布模式。涉及群众利益的建设项目,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公布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应急方案、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寿宁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有关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统筹研究制定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消费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重点行业治理、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等重大政策和措施;制定考核评估办法,指导、协调乡镇政府落实实施方案;加强与周边县市的联防联控,协调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各乡(镇)政府要设立相应机构,组织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
根据省、市总体部署及控制指标,结合本方案进一步制定大气污染防治部门责任分工方案,确定工作重点和年度控制指标,完善政策措施,并向社会公开;不断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任务明确、项目清晰、资金保障。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企业是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甚至达到“零排放”;要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三)落实环境经济政策
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财政、税务、经贸、环保等部门应全面落实“合同能源管理”的财税优惠政策,完善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推行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行一体化特许经营,严格落实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
完善价格税收政策。严格执行烟气脱硫、脱硝电价,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优质优价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合理确定成品油价格。理顺电价体系,建立有利于清洁能源发展的导向机制,实行阶梯式电价。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或建设环境保护项目的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加大对工业环保技改的贴息。
拓宽投融资渠道。深化节能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模式,拓展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对涉及民生的“煤改气”、“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轻型载货车替代低速货车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将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优先支持列入规划和行动计划的污染治理项目。加大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治理的支持力度,按照治理成效实施“以奖代补”。加快制定化解过剩产能、企业搬迁补偿方案。将环境监测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四)严格考核奖惩
分解目标任务。按照与市政府签订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目标任务进一步分解落实到各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将可吸入颗粒物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每年初进行一次上年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2015年进行中期评估,并依据评估情况调整治理任务;2017年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终期考核。考核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加强责任追究。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监察机关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环保部门要对有关乡镇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
(五)鼓励公众参与
广泛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共同维护环境空气质量。积极推进生态建设示范、绿色学校、绿色企业、绿色社区、绿色家庭等创建活动。动员公众践行低碳、绿色、文明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积极参与环境保护。
各乡(镇)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狠抓贯彻落实,确保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如期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