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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林郭勒市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2020年行动计划

作者: admin 时间:2021-04-20 来源:未知
摘要: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中共通辽市委员会、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通党字〔2018〕8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通辽市污染防治攻坚战(20182020年)行动方案》(通党办字〔2018〕9号,以下简称《行动方案》)、《通辽市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2020年行动计划》(通政办字〔2020〕24号)、《通辽市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2020年行动计划的补充通知》(通政办字〔2...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中共通辽市委员会、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通党字〔2018〕8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通辽市污染防治攻坚战(2018—2020年)行动方案》(通党办字〔2018〕9号,以下简称《行动方案》)、《通辽市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2020年行动计划》(通政办字〔2020〕24号)、《通辽市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2020年行动计划的补充通知》(通政办字〔2020〕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和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二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中央、自治区、通辽市经济工作会议要求,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改善全市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围绕中央、自治区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围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小康社会和百姓关注的民生问题,围绕《霍林郭勒市污染防治攻坚战(2018-2020年)行动方案》中制约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瓶颈问题,以项目库建设、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为抓手,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坚决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提高人民群众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完成“十三五”规划目标任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二)主要目标。对照《实施意见》《行动计划》和中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要求,查遗补缺,全面排查梳理工作进展情况和目标指标完成情况,对已完成和取得阶段性成果的要巩固提升、防止反弹;对尚需推进的要集中攻坚、确保按期完成目标;对国家和自治区新部署的任务,要坚决完成。
 
  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到2020年底,中心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稳定在85%以上(311天),细颗粒物PM2.5浓度控制在35微克/立方米以下。
 
  全力打好碧水保卫战,到2020年底,确保松花江流域宝日呼吉尔断面稳定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持稳定。
 
  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到2020年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
 
  二、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
 
  (一)精准治污
 
  1.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1)大力提升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巩固原煤散烧治理成果。大力推进“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能源替代。推进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加快城区配套供热管网建设。(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分局、住建局)
 
  加强对主城区内的建筑工地扬尘、道路扬尘执法检查力度,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围挡、工地物料堆放覆盖、施工现场路面硬化、驶出工地车辆冲洗、拆迁工地湿法作业、渣土运输车辆密闭6个百分之百。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作业,中心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0%以上。(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城管局)
 
  深入推进煤炭市场专项整治,结合实际情况,布局成规模的煤炭仓储和物流场地,对小而散的煤炭交易站点和场所坚决予以关停取缔。到2020年底,基本完成煤炭经营企业的集中统一管理,采用全封闭式储煤仓,对煤炭洗选、破碎、堆存及其他作业必须在仓内完成,集中严防煤炭粉尘污染。(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能源局)
 
  实施餐饮业油烟专项整治,对本辖区内餐饮业油烟开展专项排查,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要求全市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单位食堂等2020年底前,要加装取得国家环保认证的油烟净化装置,并建立运行维护机制,确保油烟达标排放。(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城管局)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健全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响应体系,加强生态环境与气象部门业务合作与信息共享,完善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的区域联合会商预警机制,及时准确把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科学预警并快速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分局、气象局)
 
  (2)深化行业点源污染治理。持续推进电解铝行业超低排放示范工程稳定运行,加快推进电解铝企业氟化物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工程。(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分局)
 
  强化重点行业无组织排放管理。强化火电、钢铁、有色、建材、热力生产及供应等重点行业无组织排放管理。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深度治理,到2020年底基本完成治理任务。(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分局)
 
  推进火电企业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现役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机组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实现超低排放。(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分局)
 
  完成供热企业燃煤锅炉“冬病夏治”整治任务,实现长期稳定达标排放。中心城区原则上禁止新建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分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内政办发〔2019〕9号)深入开展“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行动,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实施分类处置。对有条件的企业进行限期搬迁或整改,对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治理无望的“散乱污”企业,坚决依法予以关停取缔,2020年底完成整治任务。(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分局)
 
  (3)强化移动源污染治理。推广新能源汽车使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8〕37号)要求,加快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有效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推进汽车产业转型升级。(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强化柴油货车治理。落实《通辽市柴油货车污染治理行动方案》(通政办字〔2018〕214号),开展全市柴油货车等移动源污染管控综合治理行动,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推进老旧柴油车综合治理。以科学技术为支撑,建设和完善智能化的机动车排放监控体系。(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局、生态环境分局)
 
  (4)强化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深入推进通辽市绿色矿山建设,到2020年底前,完成全部绿色矿山建设任务。按照自治区相关要求(内政办发〔2012〕97号文件)深入推进煤矿灾害治理项目。(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能源局)
 
  (5)加快工业炉窑综合治理。落实《通辽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按照淘汰取缔、清洁替代、深度治理的不同要求,分类实施整治任务,完善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管理体系,提升产业整体发展水平。年底前基本实现全面达标排放,重点行业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加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全市45米以上高架源纳入自治区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并实现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分局、工信局)
 
  (6)实行烟花爆竹禁(限)放管制。重要节假日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实行生产、销售、燃放全过程、全链条管理。9月底前制定烟花爆竹禁燃放方案。(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7)深入推进柴油货车专项整治。严格落实《通辽市柴油货车污染治理行动方案》(通政办字〔2018〕214号),完善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扩大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区域。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和国三以下柴油货车限行区域。全面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推进重型柴油货车远程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及试点,加大对高排放车辆监督抽检频次,秋冬季抽检柴油车数量不低于柴油车保有量的50%,严格管控高污染车辆驶入禁行区。从2020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国六排放标准。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排放不合格机动车和违反信息公开要求的行为。加强油品质量监管,清查取缔黑加油站点,保障油品质量。年底前全市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基本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推动高排放车辆深度治理,加快推进机动车遥感监测平台建设并实现三级联网,实时上传监测数据。推行I/M制度,推行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执法模式。(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信局、生态环境分局、商务局、交通局、公安局)
 
  2.全力打好碧水保卫战
 
  (8)持续改善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严格落实“河长制”,建立问题发现、移交、处置、反馈长效工作机制,做到“一河一策”。定期组织开展巡河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交办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理。(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加快实施地表水体达标治理工作。到2020年底,嫩江流域宝日呼吉尔断面达到目标要求。(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分局)
 
  强化水环境管理。根据自治区要求,水务、生态环境部门分别开展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工作,推进全市逐步实现以水定产、以水定容的良性发展。(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分局、水务局)
 
  开展全市水功能区与入河排污口整治。实施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及综合整治工程,对未经批复的入河排污口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整改,确保水功能区达到考核要求。(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分局)
 
  加强河湖及湿地生态修复和保护,实施湿地等自然保护地综合治理,恢复湿地生态功能。(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分局、自然资源局)
 
  (9)强化饮用水安全管控。继续推进“万人千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行动,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加快推进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置换工程。健全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和处置机制,到2020年底,基本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并划分水源保护区。(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分局)
 
  确保饮用水水质达标和居民饮水安全,实施和推广中心城区住宅小区直饮水工程,定期检测和评估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安全状况,并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水务局、卫健委、生态环境分局)
 
  (10)强化城镇及园区水污染治理。推进工业园区废水及较大集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确保到2020年底全市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中心城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城管局)
 
  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新建、升级工业园区必须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工信局)
 
  推进再生水利用工程,到2020年底,全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70%以上。(责任单位:市住建局、水务局)
 
  实施污水处理厂稳定达标排放计划,重点行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后才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到2020年底,现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全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排放标准,所有污水处理厂基本控制项目实现达标排放。(责任单位:市住建局、生态环境分局)
 
  推进污水处理设施产生污泥处理处置的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严禁不达标污泥进入耕地。持续有效防治城市黑臭水体的形成。到2020年底前,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11)推进地下水环境综合治理。持续推进实施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超采区禁止农业、工业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超采量。逐步推进实施地下水水源井在线监管。持续推进水源置换,火电、煤化工等高耗水工业项目及具备水源置换条件的工业项目,城市水景观、园林绿化等行业用水,严禁取用地下水,全部采用地表水或再生水。(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根据自治区要求开展地下水污染调查和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重点推进加油站地下储油罐防渗改造工作,2020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全市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改造工作任务。(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分局)
 
  (12)拓展生态环境容量空间。积极争取流域上游地区下泄生态流量,严格落实河长制要求,对需要开展河道清淤整治的及时进行整治。加大黑臭水体监督检查和巡查力度,对新发现的黑臭水体要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并制定实施整治措施,年底前完成治理。(责任单位:市水务局、生态环境分局)
 
  (13)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强化饮用水安全管控,制定实施饮用水安全达标规划,确保供水水质稳定达标。(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卫健委)
 
  (14)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全面完成霍林郭勒工业园区废水依托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可行性评估,确保城镇污水处理厂稳定达标排放。(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3.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
 
  (15)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持续开展农药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继续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大力推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到2020年底,化肥利用率达到40%以上,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生物、物理防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30%以上,农药利用率达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90%以上。(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持续推进秸秆饲料化、肥料化、燃料化利用,坚持秸秆饲料化利用、粪污肥料化利用的循环利用原则,以玉米秸秆综合利用为重点,兼顾其他作物秸秆,以饲料化利用为主要方向,以提高利用率为目标,全面推进秸秆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底,秸秆饲料化利用率达到45%,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推进农膜基本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底,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推进养殖生产清洁化和产业模式生态化,科学规划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畜禽粪污处置设施、病死畜禽处置设施,推进落实全市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粪污及病死畜禽处置工程。到2020年底,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置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责任单位:市农牧局、生态环境分局)
 
  加快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农村牧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以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养殖环境整治为重点,促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到2020年底,完成现有建制村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生活污水乱排乱放得到有效管控,村庄环境基本干净整洁有序,村容村貌显著提升。(责任单位:市农牧局、达苏木、沙街)
 
  以建设美丽宜居村庄为导向,促进农村牧区人居环境三年行动计划,稳步推进农村“厕所革命”专项行动,总结提炼干旱、高寒地区农村改厕可复制可推广的关键技术、产品和模式,在试点示范的基础上,全面推开农村户用卫生厕所改建工作。(责任单位:市农牧局、达苏木、沙街)
 
  (16)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和处置。加快推进城镇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到2020年底,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全覆盖和城镇生活垃圾填埋场规范化建设,基本完成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和堆放点排查整治。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全面推进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推进农村牧区垃圾就地分类、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试点,建立有机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网络体系,切实解决垃圾山、垃圾围村、工业和城镇污染“上山下乡”问题。(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农牧局、生态环境分局)
 
  (17)加强工业集聚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推进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集中整治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积极推进工业园区工业固体废物集中收储和利用,到2020年底,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集中的园区必须配套建设贮存和处置设施,全市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40%以上。(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生态环境分局)
 
  (18)推进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加快完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升级改造任务。加强全市医疗废物执法监管,着力提升医疗废物安全处置能力,加快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场所建设。(责任单位:市卫健委、生态环境分局)
 
  (19)推进农村牧区生活源整治。基本完成农村牧区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工作,严厉查处在农村牧区随意倾倒、堆放垃圾行为。推进农村牧区生活污水治理。(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农牧局、达苏木、沙街)
 
  全面调查农村牧区生活污水现状,编制农村牧区生活污水治理规划,逐步建立完善运维管理体系。开展农村牧区黑臭水体排查工作,实施台账管理。(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分局)
 
  (20)防治地下水污染。结合工业布局和地下水潜在污染源分布情况,选择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高风险化工生产企业以及化工企业集聚区、重点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生活垃圾填埋场等开展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估和风险分级。(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城管局、生态环境分局、苏木、各街道)
 
  (21)加强固体废物监管。提升尾矿库污染防治管理水平对重点尾矿库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督促企业编制尾矿库污染防治方案,实现“一库一档”。严格落实“洋垃圾”进口监管制度,持续严厉打击“洋垃圾”走私。(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分局)
 
  4.坚决落实中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
 
  (22)集中力量推进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对涉及我市2016年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中正在整改的1个问题,对照《内蒙古自治区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2018—2020年销号方案)》的要求加快推进整改落实并于2020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粗放问题,加快推进2020年度矿山治理、绿色矿山建设年度任务。(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分局)
 
  (23)扎实开展“回头看”及草原生态环境问题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对涉及我市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草原生态环境问题专项督察反馈意见中正在整改的5个问题要严格按照自治区、通辽市整改方案的要求扎实开展督察整改工作,并在自治区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其中,“回头看”反馈2个,一是违规征占用草原整改缓慢问题,预计6月底前全部完成整改并销号;二是矿山生态恢复治理工作监管不力问题,该问题与第一轮环保督察反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粗放问题合并整改,预计2020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并上报销号材料。草原专项3个,一是开采矿山占用草原问题,待自治区审核通过后予以销号;二是霍林河露天煤矿矿区恢复治理面积严重不足问题,该问题与第一轮环保督察反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粗放问题合并整改,预计2020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并上报销号材料;三是因矿产和旅游开发等原因造成草原破坏问题,该问题与开采矿山占用草原问题合并整改,待自治区审核通过后予以销号。
 
  (24)推进2019年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根据《通辽市贯彻落实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要求,我市共涉及自治区环保督察重点关注和反馈问题13个(重点关注问题6个、反馈问题7个)。目前,已完成整改8个,剩余5个正在积极推进中。
 
  各部门单位应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一抓到底的韧劲和决心,认真、坚决、彻底地抓好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做到整改一个、验收一个、销号一个,确保所有问题按照时序进度持续推进,力争到2020年底前完成全部整改任务。(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分局、住建局、卫健委、工信局、自然资源局)
 
  (二)科学治 污
 
  1.加强主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管控。围绕主城区现状划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及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优化布点设计,合理调整空气自动监测站点,协调上级部门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做好预报预警工作。(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分局)
 
  2. 科学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到2020年底,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0.35亿立方米以内(不含再生水),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达到50m3/万元或较2015年下降率达到17.6%,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达到15立方米/万元或较2015年下降率达到20%,全市电力、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3.加快推动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加强环境监测队伍建设,针对我市环境执法监测力量严重不足情况,增加环境监测人员和资金投入,拓展废水、废气、土壤等认证项目,加强人员持证上岗培训工作。(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分局)
 
  4.推进“智慧环保”平台建设。整合现有生态环境各个平台融合,形成“智慧环保”平台,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污染物溯源等新技术综合分析、统筹治理,提升污染防治工作的科技水平。加强智能监控和大数据监控,充分运用移动执法、自动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等科技监侦手段,实时监控、实时留痕,提升监控预警能力和执法科技水平。提升监管机制的科学化水平,加强信用监管,坚持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相结合,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生态环境守法以及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推行生态环境守法积分制度。(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分局)
 
  5.综合推进节能降碳工作。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节能降碳综合工作方案》(内政发﹝2017﹞63号)要求,从优化产业和能源结构、加强重点领域节能降碳、强化重点单位能耗和碳排放管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施节能降碳重点工程、增加生态系统碳汇、适应气候变化、强化科技支撑等方面,实现碳排放减排,到2020年底,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同比下降。(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生态环境分局)
 
  (三)依法治污
 
  1.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立法。按照市人大立法工作安排,积极协调做好《通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和《通辽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制定及立法调研等工作。(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分局)
 
  严格对照《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和《城市节水评价标准》对中心城区开展自查工作,为全市节水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奠定基础。(责任单位:市水务局、住建局)
 
  2.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法制化建设。健全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之间的信息共享、线索和案件移送、联合调查案情通报等协调配合制度,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即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生态环保领域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加大涉嫌生态环境犯罪案件侦办和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力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衔接工作情况,研究存在问题,提出加强部门衔接对策,协调解决环境执法问题。(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分局)
 
  按照国家、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相关要求及《通辽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精神,有序推动我市生态损害赔偿制度落地实施。(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分局)
 
  推动网格化为主导的监管模式。继续健全以街道、乡镇为主体的大生态网格化监管体制,强化街道、乡镇对属地内发生的各类生态环境诉求事项统筹处理权力,严格巡查、处置、协调、监督机制,加快环境污染源头管控和治理,实现从粗放管理向精细化管理转型,全面提升区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分局)
 
  3.依法落实排污许可、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辐射安全许可等制度。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按证排污、自行监测和定期报告制度。依法依规依证开展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分局)
 
  严格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度,落实危废企业主体责任,提高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考核达标率。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利用处置及走私洋垃圾等违法犯罪活动。(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分局)
 
  组织开展辐射安全隐患排查,强化放射源转移、储运环节过程监督管理,确保放射源的安全使用。落实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主体责任,加强辐射安全许可证管理,推进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工作。(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分局)
 
  4.依法规范生态环境监管。建立战略环评、规划环评及建设项目环评之间的联动机制,坚持把规划及规划环评的相符性作为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从源头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分局)
 
  巩固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十大重点行业整治、“十小”企业取缔等工作成果,加强监督监控,严防已整改问题死灰复燃。强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全力推进水减排重点工程。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风险,落实各项防控措施。(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生态环境分局)
 
  强化重金属企业监管。严格控制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动态更新全口径涉重金属企业排放整治清单,重点行业严格执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分局)
 
  严格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建立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分类清单,严格保护优先保护类耕地,管控重度污染耕地,依法划定特定农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在重度污染耕地种植食用农产品;严格监管土壤污染源,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监测报告报通辽市生态环境局,结果向社会公开;严格建设用地环境监管,2020年底前,完成全市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掌握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严格控制用地准入,强化暂不开发污染地块的风险管控。(责任单位:市农牧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分局)
 
  5.依法优化产业结构。落实主体功能区定位,逐步化解过剩产能,推进产业优化布局和升级替代,强化资源利用上线、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硬约束。严格控制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执行国家及自治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时淘汰落后产能。(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发改委、能源局、自然资源局、应急局)
 
  6.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强化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推进重点企业在线、工况、视频“三位一体”监控,将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运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机制,“高标准”整治不达标企业,“零容忍”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始终保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做到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确保环保设施稳定运行、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禁止农作物秸秆等生物质及其他废弃物违规露天焚烧。开展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分局、农牧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上下要切实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以钉钉子精神和壮士断腕决心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以环境质量改善的实际成效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在霍林郭勒市污染防治攻坚战(2018—2020年)行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统筹推进全市污染防治攻坚战2020年各项目标任务落地、落实。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对照工作任务,一抓到底,直至完成。市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继续发挥统筹协调职能,做好问题调度,及时对进展缓慢问题进行专项督办,由各责任单位逐项梳理问题整改进展情况,经“一把手”把关后,于每月18日前报至市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按月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及时将进展情况和研究结果汇总上报通辽市。
 
  (二)强化责任落实。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坚持目标导向,压实“管发展管环保、管生产管环保、管行业管环保”责任,履行好相应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一是市政府分管领导作为分管战线各项目标任务第一责任人要落实牵头抓总职责,全过程推进目标任务落实,及时掌握任务进展与目标差距,及时例会研究,及时督促落实。二是各部门作为任务责任单位要落实督促、指导职责,在专业领域、技术领域对本系统问题统一督导。要根据区域不同定位,结合现有工作成果,有针对性的划定本领域各地区的单项任务目标。要严格落实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攻坚战任务目标的各项措施和要求,进一步细化各项措施,主动接受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和支持。
 
  (三)健全项目库建设。围绕中央、自治区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围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和百姓关注的民生问题,围绕全市污染防治攻坚战(2018-2020年)三年行动计划中制约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瓶颈问题,各相关部门建立完善全市污染防治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逐级明确资金来源,以项目推动重点任务落实。市委、政府在做落实好全市项目资金配套工作的基础上,负责督促项目对应的企业落实自筹资金。
 
  (四)强化督导检查。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实地督查,将督查意见反馈至各责任单位落实,并将督查情况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并报行动领导小组备案。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坚持“督政”与“督企”并重,通过实地督查、现场检查、跟踪督办等多种形式,每月至少一次对本行动计划进行督促调度推进。
 
  (五)严格考核问责。市委、市政府考核办将本行动计划目标任务纳入2020年度生态环境保护考核指标,并适当加重考核权重。市纪检监察委加强对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监督检查,依规查处不作为、慢作为及乱作为行为,并对推诿扯皮、严重滞后的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追责。
 
  (六)强化监督力度。主动接受市人大工作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及时汇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认真听取工作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定期通过媒体客观跟踪报道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宣传工作成效和经验做法,建立“曝光、整改、回应”的监督工作模式,对工作开展不力、问题突出的部门,加大曝光力度,按月向社会曝光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全力营造全社会参与和监督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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