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迅速贯彻落实永办发[2018]10 号文件精神,加强生活污染源餐饮油烟、露天烧烤的管理,严禁露天焚烧垃圾、秸秆以及其他产生恶臭气体物质的行为;消除城市集中居住区噪声扰民等现象,根据《永福县环境保护整治行动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为确保我县整治生活源及噪声扰民现象工作扎实推进,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要求
(1)目标:通过此次集中整治行动推动全县居民集中区生活环境发生根本性改观。做到五个消除:
1、消除餐饮油烟不经油处理设施直排环境的现象;
2、消除不在划定区域内存在的露天烧烤现象;
3、消除露天焚烧垃圾的现象;
4、消除焚烧秸秆以及其他产生恶臭气气体的行为;
5、消除商业噪声扰民以及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产生噪声的夜间建筑施工作业行为。
(2)时间:2018 年 8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
(3)方式:依据《永福县环境集中整治行动方案》为总的整治依据,在本辖区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此项工作。
(4)标准
1、在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楼内不能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2、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内禁止在相邻的商业楼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3、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防止对附近居民的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4、没有露天烧烤、露天焚烧垃圾以及其他产生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行为;
5、没有秸秆焚烧现象;
6、没有商业噪声扰民以及在县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产生噪声污染的夜间建筑施工作业行为扰民现象。
二、组织机构
本次整治生活源及噪声扰民集中行动成立工作小组
组 长:周 智 县公安局副局长
副组长:陆志诚 县环保局副局长
漆登友 县市容局副局长
罗昌球 县农业局副局长
郑国龙 县工商质监局副局长
李 军 县文新广体局副局长
三、评分标准
1.此次工作在《桂林市环境保护整治行动督查考评细则(城市、县乡)》中考评分值为15分。
2.检查扣分标准:禁止在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楼综合楼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内禁止在相邻的商业楼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防止对附近居民的生活环境造成污染。每发现一处扣0.2分。每发现一处露天烧烤现象扣0.1分,扣分不封顶;每发现一处露天焚烧垃圾现象扣0.1分,扣分不封顶;每发现一处产生烟尘和恶臭气体现象扣0.1分,扣完为止。禁止在田间、林地、交通主干道沿线,焚烧秸杆,农业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和日常监管。每发现一起,扣当地政府绩效0.1分,扣完为止。禁止用高音喇叭招缆顾客,禁止其他社会生噪声扰民现象,每发现一处扣0.1分,扣完为止。.禁止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产生超标噪声;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油烟净化器等产生超标噪声。3.禁止未经相关部门允许而在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产生噪声污染的夜间建筑施工作业行为扰民现象。每发现一起,扣当地政府绩效0.1分,扣完为止。
四、保障措施
按照“全面部署、属地管理、部门联动、整体推进”的要求,落实各项保障机制,形成“整治无缝隙、责任全覆盖”的工作格局。
(一)加强领导,压实责任。油烟噪声集中整治工作坚持属地负责原则,按行政区划落实主体责任,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城管、农业、公安、环保主要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城区占道经营的饭店、饮食店、夜市等餐店油烟排放的整治,对在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行为的进行整治,严查油烟污染噪声扰民的违法行为。
(二)强化措施,整体推进。各责任单位要突出重点,强化措施,扎实推进各项整治行动。实行部门联合执法,坚决打击各类违法行为;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和接受举报并依法查处超标放油烟;焚烧垃圾、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秸杆、杂物;噪声扰民及在没有有关部门允许的情况下在敏感建筑手集中区域内产生噪声污染的夜间施工等行为。